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7號)
《遼寧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年11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1月30日
遼寧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生產經營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含縣級市、區,下同)應當將生活飲用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規劃,加強輸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改造,保障資金投入,加強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衛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監管協作機制,防止輸供水二次污染,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活飲用水水源和輸供水設施的污染,依法劃定水源保護區和水源保護范圍,保障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和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省、市、縣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依法委托所屬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承擔。
發展改革、水利、衛生計生、環境保護、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加強對農村飲水衛生安全的指導和檢查,保障農村飲水衛生安全。
住房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人員,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做好生活飲用水的日常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宣傳教育,增強衛生安全意識。
第七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衛生標準(含衛生規范,下同)從事相關活動,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衛生安全保障
第八條 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供水或者涉水產品生產活動。衛生許可的具體辦理辦法,由省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衛生管理要求:
?。ㄒ唬┕┧|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ǘ┥a環境、工藝流程、供水設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ㄈ┍3止┧O備、設施及其周圍環境整潔,定期進行巡查、保養和維護,并做好記錄;
?。ㄋ模┕┧O施、設備有相應的防護措施;
?。ㄎ澹┦褂萌〉眯l生許可或者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涉水產品;
?。┥铒嬘盟芫W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分離;
?。ㄆ撸┌凑諊倚l生標準開展水質檢測;
?。ò耍┓?、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規定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十條 供水單位和涉水產品生產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和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直接從事生活飲用水供應、衛生管理、供水設備清洗、消毒、凈水、取樣、化驗的人員和涉水產品生產單位從事水質處理器以及水處理材料生產的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疾病的人員在治愈前不得直接從事有可能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執行下列衛生管理制度,將執行情況如實記錄并按照相關規定保存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ㄒ唬┧|檢測、消毒;
?。ǘ┕┧O備、設施的巡查、保養、維護,儲水設備、設施的清洗、消毒;
?。ㄈ┧|處理設備或者材料的使用、維護、更換;
?。ㄋ模┥嫠a品、消毒產品進貨查驗;
?。ㄎ澹臉I人員的健康體檢記錄、培訓記錄。
第十三條 從事集中式供水應當遵守下列衛生要求:
?。ㄒ唬┕┧此|符合國家相應的水質標準,
?。ǘ┡鋫錆M足凈水工藝要求的水質凈化處理設施、設備和必要的水質消毒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轉;
?。ㄈ┬陆?、改建、擴建輸供水管網和水處理設備、設施投產前和維修后,應當清洗、消毒,水質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通水;
?。ㄋ模┌凑諊矣嘘P衛生標準要求,對相關供水設備、設施及管網進行放水、清洗、消毒;
?。ㄎ澹﹦澏▋羲a區的范圍,并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外圍30米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和滲水坑,不得對該區域內的花草樹木或者農作物噴灑有毒有害農藥,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質,不得鋪設污水渠等危害輸供水安全、污染供水水質的設施。
第十四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配備檢驗人員和相應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規定的頻次和項目進行水質
檢測。部分項目不具備檢測條件的,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并將每月水質檢測結果報送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履行設施的日常維護職責,每日對水質進行消毒劑余量檢測并記錄備查;每半年進行一次常規水質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公示;每年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貯水設施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應當符合相關操作流程,保證消毒效果,清洗、消毒后水質經檢驗合格方可供水。
業主發現二次供水水質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有權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疑似受到污染的水質進行檢測,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喂┧O施建成后,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所有者的,該建設單位為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
?。ǘ┪形飿I服務企業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
?。ㄈ┪次形飿I服務企業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
?。ㄋ模┪次形飿I服務企業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有兩個以上產權所有者的,應當協商確定一個產權所有者或者有關單位為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不能協商確定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協商后確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
?。ㄎ澹┙ㄓ卸喂┧O施的建筑物整體用于出租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約定的,建筑物產權所有者為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居民住宅區的二次供水設施組織供水管網改造,并逐步納入規?;瘍羲髽I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涉水產品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衛生要求:
?。ㄒ唬┥a場所、設備、設施與產品特點和生產規模相適應;
?。ǘ┌凑招l生許可文件批準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
?。ㄈ┦褂玫脑牧戏蠂蚁嚓P規定,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和回收廢舊材料進行生產;
?。ㄋ模┯行l生管理制度、衛生管理人員、原材料進貨查驗和產品銷售記錄;
?。ㄎ澹┊a品標簽、說明書和檢驗項目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十八條 涉水產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制度,查驗供貨者的涉水產品衛生許可、衛生檢測報告等證明文件,并保存相關憑據,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
涉水產品經營單位不得偽造、變造或者冒用衛生許可、標簽、標識、說明書、檢驗報告,不得銷售無衛生許可的涉水產品。
第十九條 生活飲用水相關設施的建設、施工單位和為公眾提供生活飲用水的機場、車站、醫院、學校、賓館、餐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以及居民小區,不得采購、使用無衛生許可和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涉水產品。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現制現售飲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現制現售飲用水設備的選址、設計、水源選擇、檢驗人員配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將檢測結果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十一條 供水單位發生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態發展和擴大,并在兩小時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因生活飲用水污染停止供水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啟用應急儲備水源或者采取臨時應急供水措施,并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做好輸送水管道、送水車、儲水容器的清洗消毒和送供水人員的健康管理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
第二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供水水質檢測制度,按需配備消毒設施設備和水凈化處理設備,加強管護人員培訓和消毒藥劑投放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常規水質檢測,保障供水水質達到相應的國家衛生標準。
第三章 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生活飲用水供水狀況,組織編制輸供水管網建設和改造規劃,建立生活飲用水輸供水管網信息系統,逐步取消居民住宅區的自建設施供水。除供水管網無法覆蓋或者未納入供水管網改造規劃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自建設施供水工程建設。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的,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衛生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相應的國家衛生標準,對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對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單位和涉水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年度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和涉水產品衛生監督抽檢。實施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抽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實施衛生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妨礙:
?。ㄒ唬┻M入現場調查了解情況;
?。ǘ┏闄z供水水質和涉水產品;
?。ㄈ┎殚喕蛘邚椭朴嘘P資料,提取有關證據和采集樣本;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 第二十六條 縣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監督協管員的定期培訓和考核制度,在社區和鄉村聘任衛生監督協管員,協助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巡查和檢測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水單位和涉水產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根據衛生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增加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監督檢查或者抽檢頻次。
第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生活飲用水和涉水產品檢驗資質的機構,依照有關標準作出的生活飲用水和涉水產品檢驗結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第二十九條 供水單位和涉水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在運營過程中存在衛生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消除措施的,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責任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衛生安全信用檔案。
第三十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飲用水信息報告、處理和發布制度,及時公布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具備檢驗資質的機構名單等相關信息,為相關單位提供便利服務。
法律、法規對有關信息發布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經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惺焦┧畣挝恢鞴懿块T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責令集中式供水單位停止供水;
?。ǘ┴熈钭越ㄔO施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立即停止供水;
?。ㄈ┴熈顚ξ廴净蛘呖赡芪廴镜墓┧O備、設施等進行清洗、消毒,經檢測確認水質符合國家標準后,方可恢復供水;
?。ㄋ模┫蛴嘘P主管部門或者行使相應處置權的政府提出封閉水源的建議;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統籌城鄉水資源配置,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等方式,發展規模集中供水。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生活飲用水技術服務體系和水質檢測機構,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定期對農村生活飲用水進行常規水質檢測,保障供水水量和水質達標。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集中式供水水質列為衛生監測重點,并為農村集中式供水衛生安全提供技術指導。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農村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針對集中式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點,加強污染防治,改善水源地水質狀況。
水利部門應當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對水質保障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畣挝晃窗匆幎▽ζ涔茌牱秶鷥鹊墓┧O施、設備采取相應的衛生防護措施的;
?。ǘ┕┧畣挝晃唇⑿l生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備專、兼職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的;
?。ㄈ┕┧畣挝晃窗匆幎ㄟM行水質檢測和公示的;
?。ㄋ模┕┧畣挝?、未按規定向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驗結果的;
?。ㄎ澹┕┧畣挝晃窗匆幎ㄟM行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
?。┥嫠a品生產單位未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無原材料進貨查驗和產品銷售記錄,或者未按規定配備衛生管理人員的;
?。ㄆ撸┥嫠a品經營單位無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制度,或者無產品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的;
?。ò耍┥嫠a品標簽、說明書、檢驗項目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ň牛氖律铒嬘盟?、衛生管理、供水設備清洗、消毒、凈水、取樣、化驗的人員和涉水產品生產單位中從事水質處理器、水處理材料生產的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的;
?。ㄊ┈F制現售飲用水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
?。ㄊ唬┈F制現售飲用水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結果的;
?。ㄊ┚芙^、阻礙衛生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監督抽檢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畣挝还纳铒嬘盟环蠂倚l生標準的;
?。ǘ┕┧畣挝晃磁鋫錆M足凈水工藝要求的水質凈化處理設施、設備和必要的水質消毒設施,或者配備的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轉的;
?。ㄈ┕┧畣挝晃慈〉眯l生許可擅自供水的;
?。ㄋ模┕┧畣挝坏纳铒嬘盟芫W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連接的;
?。ㄎ澹┥a、經營未取得衛生許可的涉水產品,或者生產、經營的涉水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嫠a品生產經營單位偽造、變造或者冒用衛生許可、標簽、標識、說明書、檢驗報告的;
?。ㄆ撸┥嫠a品生產單位未按衛生許可文件批準的生產工藝要求組織生產的;
?。ò耍┦褂貌环蠂蚁嚓P規定要求的原料,或者國家禁用的有毒、有害原料和回收廢舊料生產涉水產品的;
?。ň牛楣娞峁┥铒嬘盟蛘呦嚓P設施的建設、施工單位以及機場、車站、醫院、學校、賓館、餐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采購、使用未取得衛生許可和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涉水產品的。
?。ㄊ┥a經營現制現售飲用水的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ㄊ唬┈F制現售飲用水設備的選址、設計、水源選擇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霈F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未能及時采取處置措施,致使事態發展和擴大的;
?。ǘ┎m報、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或者隱匿、毀滅相關證據的;
?。ㄈ┚懿环耐话l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拒不執行停止供水等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罰款處罰的具體適用額度,按照省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 衛生計
生等行政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后果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ㄒ唬┪绰男猩铒嬘盟l生監督、檢查職責的;
?。ǘΠl現的違法行為未糾正、查處的;
?。ㄈ拥降耐对V舉報,未依法核實處理的;
?。ㄋ模┪匆婪ㄊ芾?、頒發衛生許可的;
?。ㄎ澹Σ环戏ǘㄔS可條件的事項予以審查認可或者許可的;
?。┪绰男衅渌ǘ氊煹?。
第三十八條 妨礙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铒嬘盟l生:是指供居民公共飲用的水中不含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蟲,所含任何物質的數量或者濃度不會危害人體健康,感官性狀良好。
?。ǘ┘惺焦┧菏侵缸运醇腥∷?,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于集中式供水。
?。ㄈ┳越ㄔO施供水:是指自行建設供水設施,通過輸水管網為特定范圍用戶提供生活飲用水的公共供水方式。
?。ㄋ模┒喂┧菏侵讣惺焦┧谌霊糁?,經再度儲存、加壓、消毒或者深度處理后,通過管道或者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不包括采用無負壓封閉式供水設施直達用戶的情形。
?。ㄎ澹┥嫠a品:是指在生活飲用水凈化處理和消毒以及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和有機合成管材、管件、貯水容器、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等材料、化學物質和用具。
?。┈F制現售飲用水:是一種通過水質處理器現場制作飲用水并直接散裝出售飲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7)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衛生部令 第53號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經建設部、衛生部批準,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侯捷
衛生部部長 陳敏章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建設部主管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五條 國家鼓勵有益于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六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七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八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公共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九條 供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 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其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人員上崗的資格和水質日常檢測工作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二條 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
第十三條 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一切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情況另行規定。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當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該行政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由供水單位所在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衛 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供水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鐵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行使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督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 醫療單位發現因飲用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病例時,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
《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辦按《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涂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后,報衛生部復審;復審合格的產品,由衛生部頒發批準文件。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報衛生部備案。
凡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須經衛生部審批后,方可進口和銷售。具體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準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準機關有權收回有關證件或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h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聘任飲用水衛生檢查員,負責鄉、鎮飲 用水衛生檢查工作。
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飲用水衛生檢查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鐵道、交通、民航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四條 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二十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陲嬘盟幢Wo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
?。ǘ┬陆?、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ㄈ┕┧畣挝晃慈〉眯l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ㄋ模┕┧畣挝还娘嬘盟环蠂乙幎ǖ纳铒嬘盟l生標準的;
?。ㄎ澹┪慈〉眯l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陆?、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并投入使用的;
?。ǘ┪窗匆幎ㄟM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
?。ㄈ┪慈〉谩冻鞘泄┧髽I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制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3: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
1996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3號發布 自1997年2月1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提高生活飲用水衛生質量,防止傳染病的流行,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含義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在水源地集中取水,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經輸水管網或容器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水予以貯存、加壓后經管道或使用容器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客運船舶、火車、飛機、公共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但有獨自制水設施者除外;
(三)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是指在生活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有機合成管道、管材和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等產品。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生活飲用水的供給保障工作,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
用水單位和個人對生活飲用水的供給和水質情況有權監督,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主管范圍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h級以上衛生防疫機構負責本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范圍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
鐵路、交通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客運企業供給旅客的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管理工作。
地礦、水利、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源水衛生
第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根據水源的水質、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