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政府
第143號
《遼陽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業經20**年11月2日遼陽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裴偉東
20**年11月13日
遼陽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護生態環境,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等與水土保持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其所屬水土保持機構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履行水土保持工作職能。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本轄區內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落實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任務。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水土保持機構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撠煴拘姓^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工作;
?。ǘ┴撠熅唧w擬定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內容的中長期水土保持規劃和年度計劃;
?。ㄈ┴撠熒a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和監督實施;
?。ㄋ模┴撠熕帘3止こ痰募夹g指導和質量驗收;
?。ㄎ澹┴撠熃M織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及預報工作;
?。┴撠煂Ρ拘姓^域內水土保持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將水土保持納入公益性宣傳和國民素質教育范圍,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水土資源普查和水土流失調查,公告調查結果。因重大自然災害等情況造成水土流失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水土流失調查。
第八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對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生態環境惡化,水旱風沙災害嚴重,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等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市、縣(市)區政府劃定的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名稱及地理坐標等相關內容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并報上一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ㄒ唬┤菀装l生水土流失的溝壑邊坡、溝頭上部及山脊地帶;
?。ǘ┧畮鞄靺^周邊地帶;
?。ㄈ﹪乐厣郴瘏^;
?。ㄋ模┍浪?、滑坡危險區及泥石流易發區;
?。ㄎ澹┲卮蠡A設施管理和保護范圍;
?。竦貐^域;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
前款所列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區政府劃定并公告。
第十條開辦擾動地表、損壞和影響地貌植被并進行土石方開挖、填筑、轉運、堆存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
占地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上的,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占地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下且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下的,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在國家級或者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內,占地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三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第十一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辦理審批手續:
?。ㄒ唬┱髡嫉孛娣e不足五千平方米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ǘ┰谖宥纫陨?、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開墾面積一公頃以下的;
?。ㄈo新增建設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養護等情形的;
?。ㄋ模┻M行地質災害防治、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
?。ㄎ澹┰谒帘3址桨敢呀浥鷾什⒁婪鋵嵥帘3执胧┑拈_發區、工業園區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
?。┢渌婪庥柁k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的。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其挖填土石方總量或者征占地總面積超過上述規定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或者所屬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ㄒ唬┥婕案骷壦亮魇е攸c預防區或者重點治理區的;
?。ǘ┧亮魇Х乐呜熑畏秶黾?0%以上的;
?。ㄈ╅_挖填筑土石
方總量增加30%以上的;?。ㄋ模┚€型工程山區丘陵區部分橫向位移超過3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該部分線路長度的20%以上的;
?。ㄎ澹┦┕さ缆坊蛘甙樾械缆返乳L度增加20%以上的;
?。┢渌a建設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依法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
第十四條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發生下列重大變更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ㄒ唬┍硗羷冸x量減少30%以上的;
?。ǘ┲参锎胧┛偯娣e變化超過30%以上的;
?。ㄈ┧帘3种匾獑挝还こ檀胧w系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水土保持功能顯著降低或者喪失的;
?。ㄋ模┢渌帘3执胧┌l生重大變更,依法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
第十五條 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廢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專門存放地(以下簡稱棄渣場)外新設棄渣場的,或者需要提高棄渣場堆渣量達到20%以上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棄渣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棄渣場補充)報告書,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棄渣場上述變化涉及穩定安全問題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組織開展相應的技術論證工作,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十六條納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設施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c主體工程同時編制水土保持設施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ǘ┘{入主體工程實施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
?。ㄈ┥a建設單位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依據經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復意見,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分期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分期同步驗收。未進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并采取攔擋、護坡、土地整治、排水、植被恢復、防滲漏等措施,防止產生新的危害。
第十八條 本市以小流域為單元,堅持山、水、林、田、路統一規劃,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統籌兼顧的原則,對水土流失進行綜合、集中、連續的治理。
第十九條 東部山區、丘陵區以水源涵養、保土為主,加強坡耕地、蠶場、果園、參場、溝壑等治理,采取封育保護,嚴格控制礦山開發,采取預防保護、生態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增強保持水土能力,加強溝頭防護和治理,修筑各類工程和植物谷坊,穩坡阻滑,配套建設植物緩沖過濾帶,推廣沼氣、太陽能綜合利用等減少薪柴砍伐的新能源建設,控制泥石流災害發生。
第二十條 西部農田保護區采取植樹種草、設置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控制風沙危害,防止荒漠化。
第二十一條 城市市區實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和礦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復治理,應當以植樹、種草等生態措施為主,并采取固坡和雨水蓄滲,雨洪利用等工程措施,提高生態系統功能,防止河道排水溝渠淤積,加強風景區和水源地水土保持管護。
第二十二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交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監督、監測、科研、治理和宣傳等水土保持相關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預防、治理。
第二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對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定期發布水土保持監測公告。
第二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水土保持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反水土保持的行為,并可以采取約談、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ㄒ唬┧帘3址桨笀笈白兏仁掷m履行情況;
?。ǘ┥a建設單位和個人水土保持方案的執行情況;
?。ㄈ┧帘3衷O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ㄋ模┧帘3质┕けO理和監測情況;
?。ㄎ澹U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存放情況;
?。┧帘3盅a償費繳納情況。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匆婪ㄗ鞒鲂姓S可決定的;
?。ǘ┪窗匆幎ㄟM行水土流失治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亓?、擠占、挪用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ㄋ模┪匆婪皶r處理舉報、投訴的;
?。ㄎ澹┻`法行為不予及時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渌婧雎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2002年)
第一條 為加強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開發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和水土保持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后,該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權限,負責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完成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范圍應當與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復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的主要內容為:檢查水土保持設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施工質量、投資使用和管理維護責任落實情況,評價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等。
第七條 水土保持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確定為驗收合格;
(一)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完備,水土保持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財務支出、水土流失監測報告等資料齊全;
(二)水土保持設施按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體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攔渣率、植放映復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標達到了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復文件的要求及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技術標準;
(四)水土保持設施具備正常運行條件,且能持續、安全、有效運轉,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維護措施落實。
第八條 在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依據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設計文件的內容和工程量,對水土保持設施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和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技術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驗收合格條件的,方可向審批該水土保持方案的機關提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申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完成驗收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先進行技術評估。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的開發建設項目(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的開發建設項目,可以直接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技術評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咨詢評估資質的機構承擔。
承擔技術評估的機構,應當組織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財務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復文件和水土保持驗收規程規范對水土保持設施進行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后,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的代表和專家成立驗收組,依據驗收申請、有關成果和資料,檢查建設現場,提出驗收意見。其中,對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需要先進行技術評估的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提交驗收申請時,應當同時附上技術評估報告。
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參加現場驗收。
第十三條 驗收合格意見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組成員同意,由驗收組成員及被驗收單位的代表在驗收成果文件上簽字。
第十四條 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合格手續,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證書,作為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
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負責驗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第十五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開發建設項目,其相應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分期驗收。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設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水土保持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水土保持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已投入運行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建有關工程并辦理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有關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04)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辦法,保持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防治水土流失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山、水、林、田、路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實行預防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坡面治理與溝道治理相結合,田間工程與蓄水保土耕作相結合,因害設防,層層攔蓄,建立綜合防治體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作為重要職責,加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公民植樹造林,增加植被,加強對采礦、挖砂、采石、取土等活動的管理,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護工作。
林業、農業、畜牧、規劃和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 水土保持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組織實施,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區的部分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農業發展資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第七條 禁止毀林開荒和燒山開荒,禁止在封山育林區和幼林地放牧,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經開墾的
,應當退耕還林。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果樹的,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八條 開墾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的,必須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報經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辦理土地開墾手續。
第九條 于橋水庫周邊大沽高程22米等高線以上至水庫匯水線以下范圍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水土流失重點防治范圍,為市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在該區范圍內,嚴格控制采石、挖沙、采礦和興建其他生產建設項目。
區、縣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以及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的劃定,由所在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第十條 采伐林木必須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在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內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須有采伐區水土保持措施;批準采伐的部門應當將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采伐林木的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共同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 在山區、丘陵區修建工程、開辦礦山企業和其他大中型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屬于市直屬和駐津單位的,以及建設項目在市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內的,其水土保持方案經所在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項目所在區、縣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鄉鎮集體和個體采石、采礦的,必須持有所在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請辦理采石、采礦手續。
第十二條 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內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予以立項。
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 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相應的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第十四條 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內已建和在建的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的,產權單位或個人必須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半年內,向所在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補報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準的方案實施水土流失治理。
第十五條 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和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以及其他工業企業,廢棄的表土、砂、石、尾礦、廢渣等,必須堆放在規定的專門存放地,不得向河道、渠道、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傾倒;在鐵路、公路兩側地界以內的山坡地,必須修建護坡或者采取其他整治措
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場、開挖面和廢棄的表土、砂、石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須植樹種草;因采礦和建設使植被受到破壞的,必須采取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須負責治理。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水土流失的治理;承包給個人的,應當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承包合同,由承包者負責治理。因技術等原因無力治理的,按照治理水土流失所需資金將水土流失治理費交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治理費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 小流域內荒坡、荒溝水土流失的治理,可以采取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以戶、聯戶等多種形式承包,并按照誰承包、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水土保持設施和實驗場地。因建設確需占用、拆除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征得水土保持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的意見,并給予相應補償。
損毀水土保持設施的,必須在限期內負責修復或者按照所需修復費用予以賠償。因損毀水土保持設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須在限期內治理或者將所需治理費交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侵占水土保持設施和實驗場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
修建工程、開辦企業經批準拆除水土保持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修建同等規模水土保持設施所需資金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已建成的水土保持設施和完成治理的小流域,必須按照規范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志,落實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監督人員,有權對本行政域區內的水土流失防治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報告情況。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本單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開墾陡坡地、荒坡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罰款幅度為: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荒坡地每平方米零點五元至一元。
在封山育林區、幼林地放牧的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果樹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罰款幅度為:造成水土流失面積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不補報水土保持方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水土保持方案,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將廢棄的表土、石、砂、尾礦、廢渣等運至規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或者將廢棄物倒入河道、渠道、水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清除廢棄物,并可處以清除廢棄物所需資金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治理;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責令企業事業單位停業治理的,其批準權限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辦理。
個體采礦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損毀、侵占水土保持設施和實驗場地的,除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理外,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拒絕接受水土流失防治情況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實施的罰沒收入上繳財政,用于水土保持防治。
第三十條 當事人請求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因水土流失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的,應當提出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時間、地點、范圍;
(三)損失清單和賠償請求;
(四)證據。
當事人對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
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水土保持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水土保持監督人員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以及破壞水土保持設施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水土保持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