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平頂山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2009年)

4718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平政〔20**〕48號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產、生活和各項建設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1號)、《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規定》(豫建城〔20**〕24號印發)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中水利用。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產、生活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后,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生產、生活、市政、環境等范圍內雜用的非飲用水。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城建、規劃、水利、環保、質監、公安、房管、衛生、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縣(市)、石龍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市、縣(市)石龍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城市供水堅持開發水源和節約用水相結合,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則。城市供水水源的開發利用應統一規劃、有序開發、集中管理,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發地下水。

  第六條 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城市供水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條 市、縣(市)石龍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城市發展需要和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供水發展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在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原則上不再批準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逐步遞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鑿井取用地下水。

  第九條 市、縣(市)石龍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劃定跨市、縣(市)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條 城市供水水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級劃分一級水源保護區和二級水源保護區。

  一級水源保護區為地下水取水井群周圍500米、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左右及下游500米、輸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兩側10米和穿越河道輸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下游300米范圍內。

  二級水源保護區為向城區供水的水庫及各水廠沿河道生產井及取水口上下游2000米、兩側500米范圍內。

  第十一條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區內,應設立明顯的范圍標志和嚴禁事項告示牌。嚴禁修建危害水源、水質的構筑物,禁止從事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F有污染源或構筑物必須限期治理或搬遷。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供水發展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嚴格按照招投標制度確定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公共供水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申報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加壓供水設施設計方案要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審查同意,設施竣工后,要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并接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城市住宅供水實行“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供水模式。

  新建住宅的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設計部門應當規劃出水表、管線集中安裝和維護的空間,所需費用進入住房建設成本。工程竣工,按規定申報驗收合格后,公共供水企業方可供水。

  已建住宅也應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進行設計、改造,所需費用按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工程資金采取多渠道、多元化籌措方式,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城市供水行業,實行誰投資、誰受益。

  第四章 供水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取得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并經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方可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干線末梢的服務壓力符合國家標準。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可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壓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降低水壓時,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和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告知用戶,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在設施修復后24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水。凡不能間斷用水的用戶,可采取雙管路供水,自備貯水設備或采取其他安全用水措施。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制定供水應急預案。停止供水時間超過3日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實行規范化服務,提高服務質量,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凡申請開戶、變更用水、臨時用水、停止用水、恢復用水、更名過戶的用戶,須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供用水雙方應簽訂書面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和增加用水量需改建供水設施的,必須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提供近遠期用水規劃和有關資料,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進行設計、施工。用水單位按國家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停止用水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申請辦理銷戶手續,結清所欠水費。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中止用水的,應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中止用水手續, 結清所欠水費。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復用水的,應到城市供水企業申請辦理復裝手續。中止用水超過1年未申請復裝的,按自動銷戶處理。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停止用水未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給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造成損失的,由城市公共供水用戶按供水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由于用戶原因造成停水的,在恢復用水時,用戶應辦理恢復用水手續,結清所欠水費,并按管徑大小承擔相應的復裝工料費。

  第二十六條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城市供水水價應按照按價格管理權限通過聽證程序進行確定和調整,報本級政府批準實施。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不得擅自確定和調整水價。城市供水水價,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分類水價。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水價,具體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八條 城市用水均須按表計量。居民用水實行“一戶一表計量出戶”。不同性質用水應分別裝表計量。因用戶的原因未分別裝表計量的,按最高類別水價結算;因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原因未分別裝表計量的,按最低類別水價結算;因技術等客觀原因無法實行分別裝表計量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用戶雙方進行協商計價,協商不成的,按不同用水水費的加權平均價收取水費。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抄錄計量水表并按實際用水量、用水類別與用戶結算水費。

  第三十條 用戶應當按實際用水量和規定的時間繳納水費。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繳納水費的,按應繳納水費額每日加收5‰的違約金。

  用戶對水費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水費催交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提出,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核實并在7日內書面答復用戶。用戶對答復仍有異議的可直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報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暫時停止供水,同時通知用戶。

  因水表發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而無法抄表計量的,按照前3個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計算水費。因用戶的責任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按管徑額定流量計收水費。

  第三十一條 城市環衛、綠化等用水,應裝表計量,按規定水價計收水費。城市消防用水所需費用應納入預算,由當地財政予以保障。

  未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使用消防拴取水用于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按盜用水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水表應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安裝使用。在用水表應按規定的周期檢定,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承擔。

  城市供水用戶對注冊水表準確度有異議,可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申請校驗。經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誤差率超過規定的,檢驗費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支付,并退還用戶差額水費;誤差率不超過規定的,檢驗費用由用戶支付。

  第三十三條 禁止盜用和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五章 供水設施維護

  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供水專用的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水源、井群、泵站、水廠、管道、閘門、消防栓、水表、公用水站等設施,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證安全供水。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日常維護與運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簽訂安全供水責任協議,確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保護供水設施,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應及時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擅自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挖坑取土;禁止占用、損害或者擅自移動、啟閉、拆除、加裝、遷移、改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禁止向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排放污水,傾倒廢渣垃圾;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禁止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公共供水設施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設計安裝的計費水表處為界,水源側的管道(含計費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 管理。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因水表井維護不善造成水表損壞或丟失的,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責任人負責賠償;造成人身傷害或其他事故的,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自行建設的計費水表以外管道及附屬設施,在工程驗收合格后,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接管取水、開關公共供水閥門。因特殊情況確需將單位自建供水設施管道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必須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技術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商定改裝、拆除或者遷移的方案,報經城市規劃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費用從城市建設費用中列支。

  第四十條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應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 城市專用消防拴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安裝、維修、管理,消防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其費用從城市維護建設費中列支。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啟用。

  第四十二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器具和水化學處理劑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國家尚沒有制定統一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

  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管材、器具和水化學處理劑。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設備、管材、器具和水化學處理劑的使用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執行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維護及故障搶修任務時,公安、交通、城建等有關部門及物業管理企業等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與配合。

  第六章 供水水質管理

  第四十四條 城市供水水質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凈化處理水)的水質。

  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深度凈化處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術對城市自來水或者其他原水做進一步處理后,通過不同方式供給城市居民飲用的水。

  第四十五條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四十六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責任義務:(一)編制城市供水安全應急預案;(二)建立健全日常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提高水質檢測能力;(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四)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存檔工作,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五)按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供水水質檢測數據;(六)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公布有關水質信息,接受信息查詢。

  第四十七條 城市供水單位從事生產和水質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八條 城市供水單位上報的水質檢測數據,應當是經質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的數據。水質檢測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水質檢測數據按程序報送。

  第四十九條 經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的水質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負責。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記制度。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必須由取得衛生資質,并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單位實施。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要委托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地方站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進行水質檢測或抽查,并出具水質檢測報告,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不合格的,下達整改通知書,并責令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限期整改。

  第五十條 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者安全事故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城市供水水質安全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擴大,并保障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用水;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組織搶險搶修。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供水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2000~10000元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的,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的,處以5000~20000元罰款;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處以2000~5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處以應繳水費1~2倍的罰款;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按管徑流量和接水時間計算水量,處核定水費1~2倍的罰款;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處以500~3000元的罰款;(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處以4000~20000元年罰款;(五)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處以5000~30000元的罰款;(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處以2000~10000元的罰款;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0000元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三)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選用未獲證企業產品的;

  (四)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五)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八)違反本辦法,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城市供水單位未制訂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危害活動;對負直接責任的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污染供水水源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城市供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貴陽市城區居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15)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30號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年4月8日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

  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滿足用戶正常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兩限”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綜合性樓宇和小區以及住宅區內為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是指從居民住宅小區規劃紅線起到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結算水表及其附屬設施等,不含提供設備用房的土建、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一戶一表”是指一戶一結算水表,水表安裝出戶,供水企業抄表到戶。

  第四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的設計、施工、調試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供水行業標準,國家和供水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六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

  市衛生計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投標的,依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擬建項目市政供水承載力報告的編制,依法報城鄉規劃部門審批。

  第十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設計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并將供水施工圖設計文件依法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施工設計圖經審查合格后,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依法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位置至紅線邊緣供水管線的建設費以及破路毀綠手續和費用等相關事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設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將電源引至供水設施建設的指定地點,單獨安裝電表計量。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筑面積,根據建設合同約定支付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標準依法制定。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需經二次加壓供水的高層建筑用戶,按規定收取二次加壓費用。二次加壓費用由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由供水企業實行管理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計入新建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后,不得再向購房人收取與供水設施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應當集中管理,專戶存儲,專項用于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市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對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支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由供水企業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實行統一管理。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生活飲用水許可手續。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后,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點至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設施應當移交供水企業進行統一管理。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保障供水設施的完好和運行正常。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確保24小時受理供水設施故障報修業務。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時,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處理,保證用戶正常用水。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用水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用戶。

  第二十三條 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供水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萬勇

  20**年2月6日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公共供水儲存、加壓后提供給居民用水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閥門位置至居民用水戶計量水表)等設施,不包括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具體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財政、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移動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維護。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壓需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水企業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書。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

  第九條 建設單位自行組織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前10個工作日將施工安排書面通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過程中的查驗工作,對未按照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或者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應當及時提出限期整改書面意見,并抄送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λO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能夠滿足用水需要,便于維護管理;

 ?。ǘ﹥λO施的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通,頂部設有通氣孔,通氣孔有防止異物進入的防護裝置;

 ?。ㄈ﹥λO施結構結實牢固,內壁光潔、不滲漏、耐腐蝕,加蓋加鎖;

 ?。ㄋ模﹥λO施應當獨立設置,并配備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裝置;

 ?。ㄎ澹┧貌牧?/a>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澜O計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儲水設施,嚴禁使用玻璃鋼等對水質有影響的非環保儲水設施;

 ?。ㄆ撸﹥λO施應當符合防凍保暖要求,滿足異常寒冷天氣供水需要;

 ?。ò耍﹥λO施和泵房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沖洗、試壓、消毒并依法組織驗收,供水水質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時,應當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還應當邀請供水企業參加。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建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的,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與供水企業簽訂協議,移交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在移交供水企業前,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行維護管理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產權人將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的,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現狀組織認定,經認定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對不符合移交條件的,應當進行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條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要按照統一計劃、分批開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其確定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實施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市、區人民政府對改造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提供節能、節水設備和技術等方式參與二次供水設施改造。

  第十七條 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時,可以將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費用計入城市公共供水總成本。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喂┧畠λO施應當盡量利用用水低谷時間蓄水;

 ?。ǘ┧脵C組運行噪音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ㄈ┪蓓斔浼奥懵对谕獾亩喂┧O施應當按照規范和異常寒冷天氣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凍、防腐措施;

 ?。ㄋ模┙⒍喂┧O施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臺帳,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標注清洗、消毒的單位和時間。

  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水質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報告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同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隨機抽檢;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限期予以整改。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結果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窗凑沼嘘P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

 ?。ǘ┒喂┧O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

 ?。ㄈ┪窗凑找幎▽Χ喂┧畠λO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ㄋ模╇[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ㄎ澹┥米哉加?、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喂┧|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ǘ┪慈〉眯l生許可證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

 ?。ㄈ┪:Χ喂┧|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和運行維護管理費用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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