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政發〔20**〕18號)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撫順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嚴格審批程序,統籌安排和科學使用建設資金,保證重點項目建設,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和大型改造項目。具體包括: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公益性項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項目、以政府名義建設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資金范圍包括:用于建設項目的市財政預算內資金(含中央、省補助的專項建設資金)、市財政各類專項基金、市財政預算外資金、由政府財政信譽擔保的各種融資、經市政府批準依法轉讓國有資產產權或經營權收回的資金、政府發行的債券、彩票及接受的各類贈款、捐款等。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管理內容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和批復、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查和批復、預算審查、工程招標投標、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與下達、建設資金核撥、決算審計、竣工驗收等。其中政府投資在2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可適當簡化審批程序,只審批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報告。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推行代建制。
第五條 建設項目管理實行相關部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原則。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政府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審計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和投資效益情況審計監督。
市建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水務局、城管局、安監局、環保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
篇2:撫順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撫政發〔20**〕18號)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撫順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嚴格審批程序,統籌安排和科學使用建設資金,保證重點項目建設,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和大型改造項目。具體包括: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公益性項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項目、以政府名義建設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資金范圍包括:用于建設項目的市財政預算內資金(含中央、省補助的專項建設資金)、市財政各類專項基金、市財政預算外資金、由政府財政信譽擔保的各種融資、經市政府批準依法轉讓國有資產產權或經營權收回的資金、政府發行的債券、彩票及接受的各類贈款、捐款等。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管理內容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和批復、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查和批復、預算審查、工程招標投標、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與下達、建設資金核撥、決算審計、竣工驗收等。其中政府投資在2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可適當簡化審批程序,只審批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報告。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推行代建制。
第五條 建設項目管理實行相關部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原則。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政府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審計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和投資效益情況審計監督。
市建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水務局、城管局、安監局、環保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
篇3:區政府公文處理制度
某地區政府公文處理制度
一、公務處理包括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二、凡上級或各縣(市)、各部門來文來電,文秘科要認真做好簽收、登記工作。
三、收到下級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文秘科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范。
四、經審核,對符合規定的公文,文秘科應及時送主管文字的副主任提出擬辦意見,按擬辦意見送領導批示后辦理。
五、未經登記的公文,一般不予辦理。未經登記、直接送領導的公文,秘書要及時發退文秘科補辦登記手續。
六、越級公文或不符合行文關系或程序的公文,文秘科不予簽收,并向其講明原因退回呈報單位,重新呈報。
七、文秘人員收到交辦的公文后,按要求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
八、送領導批示或轉交部門辦理的公文,文秘科要負責催辦,要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點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九、傳閱的文件在閱者手中停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天,急件或電報當天辦理。領導外出前,由文秘科負責督促將文件處理完畢。外出期間,急需辦理或處理的文件,由其他領導代行辦理,避免文件積壓。
十、行文應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屬于部門職權范圍的事宜,應由部門自行發文;對領導批示,不帶普遍性的具體事項,可由秘書電話或復印領導批示予以答復,并報告分管秘書長,不再另行發文。
十一、文件起草,根據分工由分口秘書負責,應堅持七個方面的原則: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正確使用文種。
(四)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五)結構層次序號,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六)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七)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十二、文件起草成型送領導審批簽發之前,分管副主任、主管文字的副主任要對文件進行認真審核。審核的內容:是否需要制發文件,是否符合國家的法規要求,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上級的要求有無矛盾之處,結構是否合理,語言是否符合語法要求,文種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之規定。
十三、以行署、行辦名義發文,繼續按照《行署辦公室關于印發〈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塔行辦[1998]170號)規定執行。
十四、文件簽發后,文秘人員送文秘科認真登記編號,計算印制份數,避免浪費。
十五、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人員應認真校核,重點是:有無錯、別字,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等。因文秘人員校核失誤,造成較大影響或浪費的,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十六、文件繕印字跡要務求清晰、整潔、排列勻稱,印制要分清主次緩急,急件先印,密級較高的文件應專人打印。
十七、文件打印好后,要認真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應端正、居中下壓成文的時間。綜合科要加強印章管理,凡外單位需加蓋印章,應請示主任同意后方可加蓋。
十八、以行署、行辦名義發出的公文,文秘科均需嚴格登記,以便于管理、統計和查找。登記后便可封裝發送收文單位。封發時,收文機關的地點、名稱要寫清楚、準確。如系密件、急件、親啟件須分別注明,凡收回文件,要注明收回日期,并按期收回。
十九、公文辦理完畢后,文秘科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時整理(立卷)、歸檔。行署領導參加自治區人民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結束后,有關文件由分口秘書負責清收,交保密室歸檔。行署年度工作大事記由檔案室負責撰寫,當年七月底前上半年的大事記要撰寫完畢,次年一月底前下半年的大事記要撰寫完畢。
二十、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必須符合存檔要求。
二十一、文秘人員要認真做好各類會議記錄,并按有關要求進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