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遵義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

6995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

  二○○八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為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我市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執法監督,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其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部門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省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市、縣(區、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工作,按照現行職責分工和分級管理原則執行。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縣(區、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組建本級人民政府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并對專家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國家及省財政投資項目、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執法監督;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負責指定必須進行招標規模標準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公告的發布媒體。

  (二)市、縣(區、市)經貿、水利、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項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和市政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工作;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和投訴,并將查處情況及時通報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有權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三)項目審批部門及其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本條第(一)、(二)款所列的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執法監督的履行職責情況,依法接受本級或上級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辦法對其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的未盡事宜,國家和省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接受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中,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等當事人的招標投標行為,依法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五條【協調機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市、縣(區、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牽頭,監察部門監督,經貿、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參與(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建立本級政府部門間招標投標協調機制。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通報、協商和解決招標投標活動執法監督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經貿、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將負責執法監督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執行情況(招標項目名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標段名稱、標底、中標單位、中標價等),以及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通報發展和改革部門。

  發展和改革部門每半年一次將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總體執行情況、以及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進行匯總,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抄送本級監察部門。

  第六條【有形市場】按照有利于打破行業封鎖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的招標投標有形市場,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招標規模標準、招標方案核準

  第七條【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統一按照《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執行。

  (一)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裝飾、裝修、

  綠化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項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其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房屋建筑工程中給排水、電氣、消防、人防等分部工程,應當連同主體工程一并進行招標;確因建設需要單獨進行發包的,按上述規定的合同估算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執行。

  (二)采購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單臺重要設備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規模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限額以下項目招標】政府投資項目合同估算價低于《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鼓勵進行招標。但是否進行招標,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授權決定。

  必須進行招標規模標準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如采用招標方式進行發包的,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發布招標公告、評標專家資質等可參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必須進行招標規模標準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不采用招標方式而直接進行發包的,應當在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競爭性談判。

  項目合同估算價低于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但實際工程預算價達到必須進行招標規模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嚴禁采用肢解招標項目的方式規避招標。

  第九條【招標組織和招標方式】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政府直接投資或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且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能提出合法理由的,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條【不適宜招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項目,利用扶貧資金并需要農民投工投勞的項目,設計、施工單位使用自有資金自建自用并具有相應資質的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其它不適宜招標的項目,國家安全部門、保密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意見,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招標方案核準】按照《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初步方案核準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初步方案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初步方案主要包括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標段劃分、投標人資質、發布招標公告媒體等內容。

  政府投資項目申請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屬市級或縣級重點建設項目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初步方案未經核準的,招標人不得擅自組織招標,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項目招標或開工的相關手續。

  第三章 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二條【招標條件】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編制招標文件和發布招標公告以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招標項目已經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履行了審批、或者核準、備案手續,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預)算已經批準;

  (三)招標初步方案或者招標方案發生變更已經核準;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相應招標階段所必需的相關文件、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招標文件編制及備案】招標項目已經具備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個工作日前,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政監督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招標文件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不回復意見

  的,視為同意。招標文件編制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書面告知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改正,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相應順延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日期。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已經備案且無異議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國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可以同時在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

  國家指定的招標公告媒介有《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采購與招標網》;省指定的招標公告媒介有《貴州省招標投標網》、《貴州商報》。

  發布招標公告之日至開始出售招標文件之日,不得少于5日。采用報名方式進行投標人報名登記的,發布招標公告之日至投標人報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條【投標邀請書】經核準進行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已經備案且無異議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三家以上滿足招標文件規定條件、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至開始出售招標文件之日,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六條【出售招標文件】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向所有合格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投標人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由招標人確定。資格審查按照招標文件或者資格審查文件已經載明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進行,其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

  合同估算價500萬元人民幣以下、技術不復雜的招標項目,一般采用資格后審。

  第十八條【投標文件編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條【標底和最高投標限價】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使用國有資金的企業投資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設置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實際工作中,積極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無標底招標。

  需要設置標底的,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標底在評標過程中只能作為評標參考的一項因素。

  政府投資項目設置的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控制在已經批準的投資概(預)算以內。確需超概(預)算的,應當在組織招標以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采用低價招標后擅自增加工程合同價的方式,變相超概(預)算建設。

  第二十條【投標保證金】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施工、貨物招標的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8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招標的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

  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

  政府投資項目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可以使用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轉帳支票,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一條【投標】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地點及投標截止時間內進行投標。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參與投標的,或者因為違法違規行為被取消在本行政區域內投標資格期限未滿的,在資格審查時,作無效投標處理。

  開標以前,符合規定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報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政府投資項目經核準不再進行招標的,應當在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競爭性談判。

  第二十二條【開標】開標在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及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通知所有投標人參加。投標人不參加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前24小時內由招標人依法組建。

  使用國家或省財政直接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專家在省人民政府綜合性評標專家名冊中由招標人隨機抽取確定。使用市級及其以下財政直接投資占主導地位的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專家可以從進入省人民政府綜合性評標專家名冊的遵義專家庫名單中由招標人隨機抽取確定。

  本辦法第八條所指的必須進行招標規模標準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參照采用招標方式的,評標專家可以在當地人民政府綜合性評標專家名冊中由招標人隨機抽取確定,評標專家的資質可以放寬到(初)中級職稱。

  市人民政府綜合性評標專家名冊的組建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評標】評標委員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原則和方法進行評標。評標專家的評標工作獨立進行,不得相互商議。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

  后10日內完成評標,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第二十五條【中標候選人及中標結果公示】評標委員會負責在書面評標報告中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名單,并確定先后順序。

  招標人自收到評標報告10日內,按照中標候選人的先后順序確定中標人。并按規定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日。

  中標結果公示期間,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中標通知書】中標結果經公示無異議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結束后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招標人不得以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中標通知書一旦發出,招標人、中標人不得更改中標結果。

  第二十七條【簽訂合同】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約定、中標結果、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政府投資項目,中標人應當使用履約保函,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八條【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向投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退還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人。

  中標人及其他投標人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約行為,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由招標人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二十九條【招標投標情況備案】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提出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項目審批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執法監督主體】本辦法第三條(一)、(二)款所列的發展和改革、經貿、水利、交通、建設等部門,是招標投標活動執法監督的主體。

  第三十一條【執法監督對象】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執法監督,對有形市場提供服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執法監督方式】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工作,可以采用現場監督、綜合檢查、專項執法檢查、工程稽察、建立黑名單制度以及受理舉報、投訴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處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一定時期內從事招標代理或者參與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投標資格、評標資格等處罰。

  對同一招標項目的同一違法違規行為,不得重復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舉報和投訴】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并提供實名制的書面署名材料。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受理舉報、投訴決定后,應當在30日內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舉報人或投訴人。

  舉報人、投訴人對調查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舉報、投訴,也可以申請司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部門協調】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執法監督過程中,對有爭議的情況、法律法規不明晰的情形或者認為需要協商解決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提請協調機制牽頭部門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協商解決。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招標投標活動及其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等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執法監督的行為,舉報人、投訴人的舉報、投訴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解釋】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12修正)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修正)

  (20**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投訴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五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六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七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五)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

  (七)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八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蛘咭試匈Y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九條 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他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招標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二條 辦公用品、交通工具、藥品、電力等貨物和物業管理、保險等服務項目需要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招標投標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三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接受招標人的委托,與招標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從事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及投標咨詢服務。

  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代理費用,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接受發展和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已獲批準,建設用地征用手續已經辦妥;

  (二)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需要的技術資料。

  第十六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標人要求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省重點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標或者委托招標的組織形式,采用自行招標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以下材料,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專家庫情況;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權限于發售前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招標文件。

  第十九條 采用公開方式招標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權限,在國家或者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

  第二十條 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中予以聲明。

  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人資格;

  (二)資質等級;

  (三)注冊資本、財務、人員、技術、設備、管理狀況;

  (四)過去履行類似合同情況;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作為投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因地域、行業、所有制不同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二十一條 施工和監理項目招標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負責人或者重要技術人員同時參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施工、監理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一)招標項目選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招標項目建設條件較為復雜的;

  (三)招標人認為應當踏勘項目現場的。

  第二十三條 招標項目一般不設標底,需要設標底的,只能設一個標底;標底應當由招標人根據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編制和確定。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或者審查、確定標底。

  標底必須嚴格保密,在開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在合同估算價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以內確定。

  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于簽訂合同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后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加蓋本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的印鑒。

  投標人委托他人編制投標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為同一項目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投標活動。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入主持,所有投標人以及被邀請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參加。

  第二十八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無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印鑒的;

  (三)應當提供投標保證金而未提供的;

  (四)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的。

  廢標應當在開標時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并宣布。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一般在開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評標專家庫。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在招標、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處罰的。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

  第三十三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開標后三十日內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期限。投標人拒絕延長的,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期限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后十日內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和推薦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十日。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確定中標人。

  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委員會一般應當推薦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并予排序。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審批等方式干預中標人的確定。

  第三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備案報告。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并與中標人在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投訴,有關單位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調查處理并答復投訴人。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同級行政監督部門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監督,受理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審查備案過程中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招標活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招標結果無效,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發布招標公告不合要求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發布招標公告而招標的,招標無效,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參與編制或者審查、確定標底的,標底無效,并由行政監察部門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與組建評標委員會、干預中標人的確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泄露標底、串通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賄賂、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逗鲜〗ㄔO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撫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7)

  撫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管理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檢查和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經貿、建設、水務、交通、教育、國土、信息產業、衛生、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下列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ㄒ唬┟禾?、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項目;

 ?。ǘ╄F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其他交通運輸項目;

 ?。ㄈ┼]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項目;

 ?。ㄋ模┓篮?、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項目;

 ?。ㄎ澹┑缆?、橋梁、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項目;

 ?。┩恋亻_發整理、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ㄆ撸┕┧?、供電、供氣、供熱項目;

 ?。ò耍┛萍?、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游項目;

 ?。ň牛┥唐纷≌?,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ㄊ┢渌A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第七條 下列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和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ㄒ唬┦褂酶骷壺斦A算資金的項目;

 ?。ǘ┦褂眉{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ㄈ┦褂脟衅髽I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ㄋ模┦褂脟野l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ㄎ澹┦褂脟覍ν饨杩罨蛘邠KI資金的項目;

 ?。┦褂脟艺?/a>性貸款的項目;

 ?。ㄆ撸﹪沂跈嗤顿Y主體融資的項目;

 ?。ò耍﹪姨卦S的融資項目;

 ?。ň牛┦褂檬澜玢y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ㄊ┦褂猛鈬捌錂C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ㄊ唬┦褂脟H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下列貨物采購、服務和特許經營等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ㄒ唬┡c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

 ?。ǘ┽t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縣及縣以上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藥品的采購;

 ?。ㄈ﹪屹Y助的科研課題項目;

 ?。ㄋ模┱卦S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ㄎ澹┱顿Y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哉袠朔绞匠鲎寚型恋厥褂脵嗟?;

 ?。ㄆ撸┑缆?、供水、電力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范圍內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規模標準為:

 ?。ㄒ唬┦┕雾椇贤?/a>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ǘ┩恋亻_發整理項目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ㄈ┛辈?、設計、監理、科研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ㄋ模┲匾O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ㄎ澹┽t療設備的采購單件價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雾椇贤浪銉r低于前五項規定的標準,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ㄆ撸┛偼顿Y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ò耍┠杲洜I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道路、供水、電力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第三章招標和投標

  第十條招標人是依據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將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有關招標的內容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人對經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做出改變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ㄒ唬┘夹g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ǘ┦茏匀毁Y源或者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ㄈ┥婕皣野踩?、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ㄋ模┓?、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三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和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袠司幪?

 ?。ǘ┱袠巳说拿Q和地址;

 ?。ㄈ┱袠隧椖康膬热莺湍繕艘?;

 ?。ㄋ模┱袠隧椖康膶嵤┑攸c;

 ?。ㄎ澹┇@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ν稑巳速Y格的要求。

  第十五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六條招標人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下列條件:

 ?。ㄒ唬┚哂许椖糠ㄈ速Y格或者法人資格 ;

 ?。ǘ┚哂信c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ㄈ┰O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招標人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投標活動結束后,應當到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ㄒ唬M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ǘ彶橥稑巳速Y格;

 ?。ㄈ┚幹茦说?;

 ?。ㄋ模┙M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ㄎ澹┙M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輸M合同;

 ?。ㄆ撸┱袠巳宋械钠渌马?。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八條招標人或者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峁┨摷僬袠斯?、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中含有欺詐內容;

 ?。ǘ┰趦蓚€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二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評標場所應當設施完備,并且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對開標過程中的下列事項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和數量;

  (二)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開標記錄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場的有關人員簽章確認。

  第二十五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專家原則上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主動回避或者予以更換:

  (一)與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合理。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ㄒ唬┩稑巳宋唇浭跈嘁运嗣x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ǘ]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ㄈ]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ㄋ模┩稑宋募d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

 ?。ㄎ澹┎环霞夹g規格和標準要求的;

 ?。┴浳锇b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ㄆ撸└接姓袠巳瞬荒芙邮軛l件的;

 ?。ò耍┢渌环戏?、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侯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當將中標候選人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在收到書面評標報告后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違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內容包括:

 ?。ㄒ唬┱袠宋募?;

 ?。ǘ┱袠朔绞?、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ㄈ嵭匈Y格審查的,其資格預審文件和預審結果;

 ?。ㄋ模┰u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報告;

 ?。ㄎ澹┲袠私Y果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三十四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O督招標投標活動執行法定程序和規則情況;

 ?。ǘ┍O督招標投標各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

 ?。ㄈ`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等事項自主權。

  第三十七條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及時向社會發布招標投標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及時公告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行為的處理結果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及評標專家的不良行為記錄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答復投訴人,并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ㄒ唬┍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

 ?。ǘ┍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化大為小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ㄈ敼_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實行邀請招標的;

 ?。ㄋ模┪赐ㄟ^國家和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峁┨摷俚恼袠斯?、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ǘ┰趦蓚€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三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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