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署辦發〔20**〕80號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銅仁地區行政公署《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銅仁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銅仁地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具體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變更、注銷;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封存、轉移;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核定;
(四)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補繳;
(五)住房公積金的計息、對賬、查詢。
第三條 銅仁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在繳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適用條件,授權銅仁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并含各管理部)審批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申請;
(四)確定繳存額上限,授權管理中心審批單位超過繳存額上限繳存的申請。
第四條 管理中心負責本地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五條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在職職工指公務員及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滿六個月以上的職工。
第七條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為實際工作不滿六個月未簽訂合同的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九條 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持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單位設立批準文件。
第十條 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
單位經辦人應持單位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記備案。需要更換經辦人的,應及時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應在辦理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錄用職工,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二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三條 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計息年度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每年核定一次。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
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第一號)的規定計算。
第十九條 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計算。
第二十條 銅仁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報銅仁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后,管理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借調、外派職工,由與職工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負責落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二十二條 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低于銅仁地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上一年度銅仁地區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確定。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執行期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由管委會適時調整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 單位超過月繳存額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經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管委會審批;無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的,經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管委會審批。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按核定的月繳存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的經單位和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后,由單位告知職工本人,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除多繳部分,劃回繳存單位。
第二十六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后,可以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單位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銅仁地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不應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
對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核、審批工作應自收到單位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 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繼續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到期前一個月內辦理續延手續。
第二十八條 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恢復正常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連續三年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降低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九條 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條 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計算。
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銅仁地區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單位和職工分別計算的補繳額,由單位統一繳存到管理中心。
對補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后,可以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三十一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并、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按照國家和銅仁地區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破產時,應將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職工工資組成部分納入破產清償程序優先清償。
第四章 封存、轉移
第三十二條 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中心設立集中封存庫,管理以下情形人員住房公積金:
(一)調出原單位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落實新單位或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二)調往外地工作,所在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三)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職工住房公積金在單位內部封存,自愿轉入集中封存庫的;
(五)其他。
第三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單位應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職工身份證明復印
件。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其在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或集中封存庫:
(一)職工在本地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職工調入、調離本地的;
(三)單位合并、分立的;
(四)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后,職工住房公積金進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庫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六)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第三十六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應自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到集中封存庫的手續。
職工與新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新單位應自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第三十七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集中封存手續。
第三十八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請辦理。
第五章 對賬、查詢、計息
第三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每年與繳存單位和職工對賬。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
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和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第四十條 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應予配合。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應予配合。
第四十一條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管理中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二條 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四十三條 管理中心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卡或住房公積金存折,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四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照常計息。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銅仁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篇2:邵陽市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通知(2014年)
邵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部省屬駐邵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市文件精神,現就調整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屬、縣(市、區)屬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職工和單位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按照“限高保低原則”和20**年度邵陽市在崗職工工資標準,從20**年1月1日起,我市20**年度個人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額為1094元,單位配套補貼最高每月為1094元,職工月繳存總額(包括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不得超過2188元;最低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均為50元,職工月繳存總額不得低于100元。
二、部、省屬單位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原則上有省人民政府批復的可按文件批復執行,無省政府批復文件的可參照長沙市的標準執行。
三、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時對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做好自查調整和補繳工作。凡職工繳存比例低于5%或月繳存額低于100元(包括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的,須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每年的年審工作中重點核定各單位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對不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單位,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0**年7月10日
篇3:鷹潭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政府
鷹府發〔20**〕2號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等部委《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5號)及相關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包括繳存登記、帳戶設立、變更調整、封存轉移、利息結算、緩繳審核、注銷登記等事項。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五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
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繳存登記及帳戶設立
第七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職工個人帳戶設立手續。
第八條 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的單位,應當自職工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設立手續。
第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統計口徑計算。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個人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均以元為單位,逢角、分進元。
第十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
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一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二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以及繳存比例的調整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經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但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交緩繳期間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管理中心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五條 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發布之月起欠繳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發布之后成立的單位,應當補繳自單位成立之月起所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
第十六條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少繳和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并、分立、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改制等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行政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在規定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上限幅度內的,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 職工
定的利率計息,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條 管理中心應當設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每年六月三十日結息后向單位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對帳單。
第三章 帳戶變更、轉移、封存及注銷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職工人數發生變化的;
(二)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錯誤的;
(三)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辦人員及聯系電話等單位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
(四)單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單位或職工應憑相關材料,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手續:
(一)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三)單位撤銷、破產、解散,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
第二十三條 職工調動工作到另一設區市,調入單位已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設立手續的,原單位或職工應憑新帳
戶證明等相關材料到調出地管理中心辦理帳戶轉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憑相關材料自情況
發生之日起30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在離休、退休之前,與單位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
(二)職工在離休、退休之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單位撤銷、破產、解散及改制的;
(四)已辦理了調離本市手續,辦理轉移又不符合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單位帳戶注銷登記。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當公開辦事程序、規范管理行為,為職工和單位提供優質服務,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管理中心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設立、轉移和封存、啟封手續;
(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建立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繳存明細。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有權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住房公積金有關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單位繳存或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自存、挪用的,管理中心有權提請相關部門追回自存、挪用的住房公積金及利息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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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
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鷹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