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酒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

7884

  甘肅省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酒政辦發〔20**〕356號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駐酒各單位:

  《酒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11月20日

  酒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多層次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決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15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業、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一定時期內無力購買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在國家、省政府政策指導下,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多方建設、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各類企業和專門機構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社會化運營。市政府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肅州區市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確定專門機構負責。各縣(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監察、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統計、工商、稅務、街道社區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由政府主導,同時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共同參與建設。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市和縣(市、區)政府直接投資或委托所屬實施機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二)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開發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三)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用以保障本單位職工為主的住房和宿舍;

  (四)市和縣(市、區)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可采取政策優惠、專項投入、土地出讓金入股等方式,鼓勵并參股非政府投資主體成立的合法的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機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通過合理讓渡和不參與分配租賃收益等方式,支持和保證實施機構持續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以保本微利為營運目標,著重體現公共服務的功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企業投資集中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和企業從市場上回購或租賃符合條件的住房;

  (三)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開發中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用以保障本單位職工為主的住房和宿舍;

  (五)政府和企業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應設計為40-90平方米,套型為一居室、一室一廳、兩室一廳,以6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根據家庭人數不同配置相應面積的住房。

  (一)各級政府直接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套型原則上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為主。

  (二)勞動密集型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內,套型以一居室公寓為主。

  (三)為有利于引進人才,可適當建設部分90平方米以內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總量的30%。

  (四)勞動密集型企業以集體宿舍形勢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住房困難群體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住房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優先保障。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劃撥方式供應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設的有關土地供應及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自有土地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為住宅用地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應配建不低于總建筑面積5%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配建面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五條 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和運營中所涉及的稅收等相關政策,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要達到基本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資渠道:

  (一)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省政府確定的試點城市公積金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實施機構自有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實施機構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各種保險資金、信托資金、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第二十條 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非政府投資主體收取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再開發。

  第二十一條 基本家庭年均總收入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及進城務工3年以上的無住房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部分企業因改制后遺留的部分人員,現住原單位房屋,但房屋被損嚴重,經相關部門認定確實不能繼續居住的特殊情況,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基本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是指兩個以上成員基于婚姻、血緣、收養而產生的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的社會生活單位。

  家庭內可以包含幾個基本家庭。本辦法所稱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

  離異1年以上或父母不在當地且年滿18周歲以上未婚人員,可按照1個基本家庭對待。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年均總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員近三年年收入總和的平均數,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其他經營性收入。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地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第二十五條 政府規定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年均總收入限定,應當根據各縣(市、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物價指數等因素制定,并定期調整,由統計部門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住地社區或工作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按房源籌集渠道實施差別化管理。

  (一)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及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當地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當地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社區進行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申請資料,社區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戶口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對公示有異議、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公示無異議和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資料轉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審批。審批通過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適時配租公共租賃住房。肅州區市區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批工作由肅州區政府具體負責實施,審批結果報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備案。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及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申請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向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申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直接受理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及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的個人申請。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相關程序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予以登記;對經審核符合條件并已登記的申請人適時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及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申請承租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二)非政府投資主體實施機構籌集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認定標準由實施機構和企事業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實施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安排符合核定標準的供應對象辦理入住手續,并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肅州區市區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實施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具體負責實施,審批結果報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和公安機關車管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車輛登記情況證明;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資收入證明;

  (四)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房產登記情況證明和是否享受過房改政策情況證明;

  (五)外地來我市工作和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申請時需提供已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的正式勞動合同;

  (六)公積金、工商和稅務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公積金余額、公司注冊及經營情況證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實行輪候、公開搖號分配和適時配租等多種制度。經審核符合條件并已登記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及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申請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按輪候、公開搖號分配方式公開進行,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豆沧赓U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為3-5年。合同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依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房源籌集渠道、實施機構保本微利、保障對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應控制在租賃市場價標準的70%左右。租金實行動態調整,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兩年向社會公布1次。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產權性質,實施差別化收取。

  政府直接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租金標準收取。

  非政府投資主體實施機構籌集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租金價格,執行的租金標準需每年向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應當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簽訂租賃格式合同,明確出租方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

  對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和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辦理入住公共租賃住房手續時,由申請人與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并由申請人所在單位進行擔保。租賃合同中需明確出租方與承租人、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不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配租的房源、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棄權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政府投資主體實施機構籌集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實施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自行安置申請人租住,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當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將已安置情況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度復審制度。承租人租住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和部門復審,承租人租住非政府投資主體實施機構籌集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實施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自行復審,復審結果報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復審不再符合租賃資格的家庭,必須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監管。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可用于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改變用途、轉租和轉借。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15天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清相關費用。

  第四十條 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維護工作由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進行維護。非政府投資主體實施機構籌集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維護工作由實施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自行維護。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實施機構或企業選聘有資質的物業公司進行統一管理,物業管理費應當由承租人負擔。

  第四十三條 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向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人申請續租,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經審批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可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騰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確有特殊困難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可視具體情況給予一個月的過渡期限,過渡期內的租金標準按照市場租金標準收取。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兩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市、縣(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各類實施主體建立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檔案,檔案應詳細記載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及建設資料、住房使用情況以及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對公共租賃住房 實施和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有關單位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接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委托,為其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行政,規范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 各縣(市、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2:荊州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

  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

  《荊州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李建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荊州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解決我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87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鄂政辦發[20**]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機構或個人按照規定標準建設或籌集,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水平,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及外來務工人員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房源籌集、運營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租補分離、以租為主、租售并舉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指導、監督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擔日常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民政、物價、監察、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等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情況,組織編制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予以重點保障。已儲備的土地優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

  第八條 政府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準的機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賃方式,按年繳納土地租金。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劃撥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有償方式使用,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總體規模、單套建筑面積、套型結構、房屋權屬、租金水平、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按項目總建筑面積10%的比例規劃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

  第九條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在符合規劃條件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適當增加容積率。公共租賃住房要達到公共設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第十條 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高層住宅可在單套控制面積基礎上放寬10平方米。對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還可以適當放寬,可按項目總建設規模25%的比例規劃建設。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應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程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原則,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屬于共有產權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通過新建一定規模的公共租賃住房、回購商品住房、收購改造存量房、劃轉政府直接管理并騰空的公房、與社會組織合作建設、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

  (二)在商品房開發、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中按總建設規模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或對閑置廠房、倉庫、辦公等非住宅進行改建(改造)用作公共租賃住房;

  (四)社會捐贈、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及其他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在商品房開發、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套數、建設標準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納入建設成本,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建成后產權歸政府所有。

  第十四條 商品房開發、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中不宜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須繳納易地建設費,由政府統一組織易地建設。易地建設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在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前一次性將應繳納的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資金上繳市財政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繳納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國土部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測算,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適時調整。

  第三章 資金管理與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資渠道:

  (一)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

  (二)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提取土地出讓凈收益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五)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六)通過投融資方式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社會資金;

  (七)收繳的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資金;

  (八)社會捐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資金;

  (九)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財政部門批準,用于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第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實行??顚S?,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專戶存儲,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于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支出。

  第十八條 以有償方式出讓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土地出讓收益、地方政府權限范圍內的稅費,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

  金。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營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政府主導由企業和社會參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貸款享受政府貼息政策。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主要為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對象資格的核定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復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區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標準;

  (二)家庭成員在市區內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總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

  (三)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居住;

  (四)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經申請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原承租的公房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騰退。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三)工作和家庭收入證明材料;

  (四)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五)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其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居民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社區居委會(居民服務中心)予以登記,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并將申請材料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面向社會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程序統一申請。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本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本人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請。由用人單位制定配租方案,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受理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在其戶籍或居住地所在地社區或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合格家庭的申請材料報轄區房產管理部門。

  (三)轄區房產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符合城鎮低收入家庭條件的還應報區民政部門認定,經審核合格的,由轄區房產管理部門將申請材料報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復核合格的,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審定后,將申請人相關信息在荊州房產信息網和荊州住房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納入配租輪候庫。根據住房困難和經濟困難程度等因素采取綜合評分或電腦搖號的方式建立輪候清冊,按照年度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分批次發放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順序證明。輪候選房順序向社會公開。

  (五)住房困難家庭持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順序證明等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登記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根據配租方案按照輪候順序號安排選房;申請人按選房規則選房,并簽訂選房確認書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并優先配租。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或運營管理單位應配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起社會機構投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及保障對象基本信息的資料檔案和電子檔案,納入本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由產權人或運營機構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租金標準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分檔租金補助制度,根據承租對象的不同由政府和用人單位分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租金收取與補貼發放實行“租補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補貼直接支付給出租單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期不超過5年,期滿后承租人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繼續承租,也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出售辦法另行制定)。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收入水平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或者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采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

  (二)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合同約定事項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合同期滿、解除租賃合同或者按合同約定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騰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單位協同督促騰退;拒不騰退住房的,自合同到期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必要時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章 物業管理與房屋維護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與經公開選聘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由受委托或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直接管理。少量配建及改造、改建、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納入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由運營管理單位安排專職人員與小區的物業部門對接。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服務費用標準,在政府指導價標準內,由物業服務雙方根據項目的物業服務成本和服務內容約定,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收費。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遵守住房保障、物業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正確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公共租賃住房空置期間的物業管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室內的配套設施設備,超過使用年限需重新裝修、更換或需對房屋進行維修改造、增加設施設備的,由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或物業公司統一組織實施,承租人要予以配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廉租住房、公有住房的租賃可參照本辦法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荊州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3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20**]2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申請準入、經營管理、使用退出和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規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及外地來津就業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指導、推動、監督和協調。各區房管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監察局等管理部門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長期租賃、社會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外地來津就業人員較為集中的區域,其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宿舍型住房等公共租賃住房。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按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

  第七條 投資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建設優惠。公共租賃住房依據市建設交通委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計劃進行建設,享受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地、建設優惠政策。

  (二)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三)資金支持。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給予墊息,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等,墊息資金由住房保障資金墊付。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實現資金平衡。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建設任務目標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做到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實行集中建設與分散配建相結合,同步配套建設教育、社區服務、商業金融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設施規模應當符合本市居住區配套設施定額指標要求。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為國有建設用地,土地采取劃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供應。實行土地劃撥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計劃、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土地劃撥手續。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以30至45平方米為主,最大不超過60平方米。戶型設計應當符合功能齊、配套全、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學利用空間,具備基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質量、安全、節能和環保要求。

  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經濟、環保原則進行適當裝修,具備基本使用功能,達到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 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戶型適中、價格合理。

  收購價格由市發展改革委核定,市國土房管局配合做好價格核定相關工作。

  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為在建項目的,應當約定竣工期限,確保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收購新建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從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按照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要求納入管轄范圍,并組織民政、房管、公安、市政、市容園林、環衛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實施社區綜合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居民委員會,項目入住時同步開展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實行

  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入住前,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完成配套的非經營性公建移交接管工作,由接管單位負責日常運營和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請與準入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準入制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者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條件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領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者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且房屋租賃期限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財產11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滿18周歲以上單人戶)。

  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市國土房管局依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指導區房管局調控受理申請人范圍和數量。

  外地來津就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房管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如實申報戶籍、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家庭收入、財產等情況,并書面聲明同意接受相關審核部門的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依據家庭實際情況,選擇簽訂履約承諾、提供保證等方式,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履行。相關實施細則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第十九條 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區房管局應當將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5日。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區房管局應當對異議內容予以核實,并反饋核實結果。

  對公示內容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房管局應當準予申請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以確定經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等工作。經營單位應當具有房屋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項目所在區域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確定和調整。具體項目的租金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提出,經市發展改革委核定后公布。每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按照核定的項目租金標準,結合樓層、朝向調劑等系數確定。

  租賃期內項目租金標準調整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當與承租家庭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變更租金數額。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國土房管局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以及租金標準、配租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準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按照下列次序進行搖號、選房:

  (一)準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且家庭成員中有肢體一、二級殘疾或者視力一、二級盲的家庭;

  (二)前項規定之外的準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

  (三)其他準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

  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同等條件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的優先租賃。

  第二十四條 在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簽約入住前,區房管局應當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經營單位,經營單位不得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 簽訂租賃合同前,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租房保證金。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交納租房保證金;其他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交納租房保證金。

  租房保證金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中心專戶存儲,按照同期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為承租家庭計息,未滿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租房保證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家庭欠繳租金和違約金等。用于抵扣的租房保證金,未滿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承租家庭騰退住房時,退還租房保證金剩余本息。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國土房管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租賃合同聯網打印。

  第二十七條 除不可抗力外,獲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申請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承租資格,1年內不接受重新申請:

  (一)未按規定選定住房的;

  (二)未按規定交納租房保證金的;

  (三)已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其他放棄承租資格的情況。

  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應當按照租賃合同按期足額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準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補貼直接劃入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租金收入賬戶。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并委托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按月提取。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不得轉借、轉租、空置、損壞所承租的住房,不得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及其委托的經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配套設施及經營性配套公建的規劃使用用途。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

  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繼續承租的家庭,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準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區房管局申請續租。經區房管局審核符合條

  件的,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租金按屆時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相應標準的住房租賃補貼。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承租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或者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可以申請相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申報義務。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申報信息的核實、處理、住房保障方式轉換等實施細則,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違反租賃合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損失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承租家庭賠償損失: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的;

  (三)經催告,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的;

  (四)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四條 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該房屋無法繼續出租的,租賃合同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單位應當通知承租家庭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未按規定申請續租,或者申請續租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的;

  (三)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在租賃期內,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

  第三十六條 對出現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屆時租金標準確定: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搬遷期自其租賃合同期滿次月起計算,期限不超過12個月。

  (二)承租期間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搬遷期可以至租賃合同期滿;租賃合同期滿后,確無住房的,搬遷期可以延長,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限價商品住房的,搬遷期自其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次月起計算,期限為2個月。

  第三十七條 對逾期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經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房屋使用費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發生的水、電、氣、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

  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條件的家庭,按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相關規定擔負物業管理服務費,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的物業管理服務費與廉租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差額,由住房保障資金支付,撥付給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

  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日常管理、設備更新所發生的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存入項目資金監管賬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住戶、住房檔案,并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等情況,及時報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承租家庭有義務配合經營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的核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薊縣、靜??h、寧河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津政發[20**]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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