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3.10.14
實施日期:1993.10.14
第一條 為了保障抵押貸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省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福建省抵押貸款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下列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應依本辦法進行抵押登記: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依法可轉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船舶、車輛等交通運輸工具;
(三)機器、設備、原材料、產成品及半成品,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依法可轉讓的權利,法律允許轉讓流通的其他財產。
第四條 抵押物法定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前條的抵押物登記項目。
第五條 抵押貸款當事人申請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應向登記機構提交抵押物登記申請書和抵押貸款合同影印件,并交驗當事人身份證明。
登記機構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除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必須在三日內辦理登記,不得推諉。以附加各種條件或借故其他原因不予登記的,由登記機構主管部門對其直接領導和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六條 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應在抵押物登記卡片上記載以下事項:
(一)抵押貸款當事人的名稱;
(二)抵押貸款合同號;
(三)抵押貸款合同簽訂日期;
(四)抵押物名稱、數量、價值;
(五)擔保金額;
(六)登記日期。
第七條 抵押物登記機構辦理登記事宜后,應發給抵押物登記證明書。抵押物登記證明書應載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事項并注明登記號數及加蓋抵押物登記機關的印章。
第八條 變更登記應由抵押貸款當事人向原登記機構共同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抵押人應當自抵押貸款合同履行終結之日起(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持還款憑證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條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持合法證明向登記機構查閱、抄錄或復印抵押物登記卡片。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可收取不高于人民幣二十元的登記費。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不得對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作同質等價的重復抵押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篇2:福建省抵押物登記辦法(1993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3.10.14
實施日期:1993.10.14
第一條 為了保障抵押貸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省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福建省抵押貸款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下列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應依本辦法進行抵押登記: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依法可轉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船舶、車輛等交通運輸工具;
(三)機器、設備、原材料、產成品及半成品,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依法可轉讓的權利,法律允許轉讓流通的其他財產。
第四條 抵押物法定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前條的抵押物登記項目。
第五條 抵押貸款當事人申請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應向登記機構提交抵押物登記申請書和抵押貸款合同影印件,并交驗當事人身份證明。
登記機構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除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必須在三日內辦理登記,不得推諉。以附加各種條件或借故其他原因不予登記的,由登記機構主管部門對其直接領導和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六條 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應在抵押物登記卡片上記載以下事項:
(一)抵押貸款當事人的名稱;
(二)抵押貸款合同號;
(三)抵押貸款合同簽訂日期;
(四)抵押物名稱、數量、價值;
(五)擔保金額;
(六)登記日期。
第七條 抵押物登記機構辦理登記事宜后,應發給抵押物登記證明書。抵押物登記證明書應載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事項并注明登記號數及加蓋抵押物登記機關的印章。
第八條 變更登記應由抵押貸款當事人向原登記機構共同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抵押人應當自抵押貸款合同履行終結之日起(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持還款憑證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條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持合法證明向登記機構查閱、抄錄或復印抵押物登記卡片。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可收取不高于人民幣二十元的登記費。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不得對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作同質等價的重復抵押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篇3:小區搬入搬出物品登記制度
荔園小區搬入、搬出物品登記制度
為確??蛻糌敭a安全,維護小區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對小區業主、住戶搬出搬入家私作如下規定:
(一)入住登記手續:
1.凡屬本小區客戶購樓入戶,應持房產證、身份證、本人及同住人員一寸相片2張,到管理處辦公室登記造冊,填寫《住戶成員登記表》,建立居住證,大堂值班護衛憑居住證方可放入。
2.小區租住人員持租住人員身份證及一寸相片2張到管理處辦公室登記造冊,填寫《住戶成員登記表》,建立居住證,大堂值班護衛憑居住證方可放入。
3.以客戶親戚名義辦理入住的,須持有能夠證明親戚關系的公證書及客戶同意入住的書面證明,需交身份證復印件及相片2張到管理處辦理搬入手續,填寫《住戶成員登記表》,建立居住證,值班護衛憑居住證方可放入。
(二)搬出物品的規定:
1.業主搬出家私及家電等貴重物品,應提前到管理處辦公室申請辦理手續,如全部搬出,應結清管理費及水電費,方能搬出;客戶須持本人身份證,若業主委托他人搬遷,受委托人應持本人身份證及附有客戶身份證復印件的委托書,方可辦理;
2.借住、租住戶搬遷應與客戶同來管理處或持客戶身份證復印件和客戶同意租(借)住戶搬出物品的書面證明,并經客戶簽字,注明客戶聯系電話號碼,如系退租,應結清管理費及水電費,方可辦理搬遷手續;
3.客戶搬出物品應注明是全部或是部分物品,并列出主要物品清單;
4.護衛員憑辦公室放行單,經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對搬出小區后不再在本小區居住的人員,管理處應及時進行注銷登記。
(三)搬出物品注意事項
1.不得影響鄰里生活;
2.不得損壞小區電梯、墻面、地面等公設施、機電設備;
3.對搬家過程中不按規定,損壞小區公共設施、機電設備,影響鄰里生活的行為,管理處有權予以批評教育指正,責令其整改并根據情況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