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北京市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2006修訂)

5706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的通知

  京地稅地〔20**〕109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適應北京市城市經濟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解決無原值計稅價值核定工作中存在的核定標準低、修正系數過于簡單的問題,合理確定本市無原值房產的計稅價值,現將新修訂的《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核定辦法的適用范圍的變化

  明確了“單獨地下建筑不適用此辦法”。

  (二)調整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的計算方法

  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的計算公式變為: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房產重置成本×成新率×區位調整系數×建筑面積×70%

  其中:

  1. 房產重置成本的確定

  房產重置成本為建安造價和間接費用之和。

  參照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定額標準,結合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制訂《分類房產建安造價表》。

  確定應稅房產用途,然后再按建筑結構等條件確定明細類別。按照《分類房產建安造價表》,確定房產建安造價。

  按照建安造價的一定比率估算間接費用。即:間接費用=建安造價×間接費用率。根據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北京市間接費用率暫定為20%。

  房產重置成本=建安造價×(1+間接費用率)

  2. 成新率的確定

  成新率=1-(1-殘值率)×已經使用年限/經濟耐用年限

  其中:已經使用年限=當前年份-建成年份

  3. 區位調整系數的確定

  將原核定辦法中根據依照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級別確定應稅無原值房產的土地等級的辦法,改變為根據房產用途和所處位置,按

  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通知》中的“北京市基準地價級別范圍(四類十級)”,確定房產所在位置對應的土地級別。

  根據房產用途和土地級別,對照《區位調整系數表》,確定區位調整系數。

  (三)對于規模較大、綜合多種用途的特殊房產,或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單獨核定的房產,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該辦法,并考慮房產的特殊性,進行單獨核定。

  二、新修訂的《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地〔20**〕624號)以及以前相關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三、各局應按照《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修訂)》,在20**年3月31日前對所有無原值房產的計稅價值進行重新核定。

  附件:1.分類房產建安造價表

  2.房產經濟耐用年限和殘值率表

  3.北京市基準地價級別范圍

  4.區位調整系數表

  5.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申請表

  6.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表

  7.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通知書

  二ОО六年三月八日

  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

  (二ОО六年三月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本市無原值房產的計稅價值,規范本市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稅人會計資料不全導致房產無原值記錄或納稅人申報的房產原值明顯偏低的情況,未竣工先使用的房產、單獨的地下建筑及活動房不在此范圍。

  第三條 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的計算公式: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房產重置成本×成新率×區位調整系數×建筑面積×70%。

  第四條 房屋用途的確定

  依據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的用途確定。如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以規劃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確定 。沒有上述文件的,主

  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房屋的實際用途進行認定。 第五條 房屋建筑面積的確定

  以應稅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如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以納稅人提供的可證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積的文件為準。如納稅人不提供相關文件,可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指定的測量部門進行測量確定。

  第六條 房屋結構的確定

  以應稅房產房屋所有權證注明的結構為準。如沒房屋所有權證,以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并結合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鑒定的結果為準。

  第七條 房產重置成本的求取

  房產重置成本為建安造價和間接費用之和。

  參照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定額標準,結合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制訂《分類房產建安造價表》(附件1)。

  確定應稅房產用途,然后再按房屋結構等條件確定明細類別。按照《分類房產建安造價表》,確定房產建安造價。

  按照建安造價的一定比率估算間接費用。即:間接費用=建安造價×間接費用率。根據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北京市間接費用率暫定為20%。

  房產重置成本=建安造價×(1+間接費用率)。

  第八條 成新率的確定

  成新率=1-(1-殘值率)×已經使用年限/經濟耐用年限

  其中:已經使用年限=當前年份-建成年份

  房產經濟耐用年限和殘值率參見《房產經濟耐用年限和殘值率表》(附件2)。

  當計算成新率小于30%時,按30%核定成新率。

  第九條 區位調整系數的確定

  根據房產用途和房產坐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通知》中的“北京市基準地價級別范圍”(附件3),確定房產所在位置對應的土地級別。

  根據房產用途和房產所在位置對應的土地級別,按照《區位調整系數表》(附件4),確定區位調整系數。

  第十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各項標準值、區位調整系數將根據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水平定期測算并修正。本辦法中所應用的“北京市基準地價級別范圍”將隨著北京市基準地價的修訂而調整。

  第十一條 對于規模較大、綜合多種用途的特殊房產,或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單獨核定的房產,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該辦法,并考慮房產的特殊性,進行單獨核定。

  第十二條 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工作程序

  (一)擁有無原值應稅房產的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領并填寫《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

  值核定申請表》附件5),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

  ; (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核定納稅人無原值房產的計稅價值,并將核定結果填入《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表》(附件6),并同時打印《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通知書》(附件7)。

  (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通知書》及《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表》送達納稅人,通知納稅人計稅價值核定結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篇2:北京市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2006修訂)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的通知

  京地稅地〔20**〕109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適應北京市城市經濟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解決無原值計稅價值核定工作中存在的核定標準低、修正系數過于簡單的問題,合理確定本市無原值房產的計稅價值,現將新修訂的《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核定辦法的適用范圍的變化

  明確了“單獨地下建筑不適用此辦法”。

  (二)調整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的計算方法

  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的計算公式變為: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房產重置成本×成新率×區位調整系數×建筑面積×70%

  其中:

  1. 房產重置成本的確定

  房產重置成本為建安造價和間接費用之和。

  參照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定額標準,結合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制訂《分類房產建安造價表》。

  確定應稅房產用途,然后再按建筑結構等條件確定明細類別。按照《分類房產建安造價表》,確定房產建安造價。

  按照建安造價的一定比率估算間接費用。即:間接費用=建安造價×間接費用率。根據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北京市間接費用率暫定為20%。

  房產重置成本=建安造價×(1+間接費用率)

  2. 成新率的確定

  成新率=1-(1-殘值率)×已經使用年限/經濟耐用年限

  其中:已經使用年限=當前年份-建成年份

  3. 區位調整系數的確定

  將原核定辦法中根據依照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級別確定應稅無原值房產的土地等級的辦法,改變為根據房產用途和所處位置,按

  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通知》中的“北京市基準地價級別范圍(四類十級)”,確定房產所在位置對應的土地級別。

  根據房產用途和土地級別,對照《區位調整系數表》,確定區位調整系數。

  (三)對于規模較大、綜合多種用途的特殊房產,或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單獨核定的房產,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該辦法,并考慮房產的特殊性,進行單獨核定。

  二、新修訂的《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地〔20**〕624號)以及以前相關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三、各局應按照《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修訂)》,在20**年3月31日前對所有無原值房產的計稅價值進行重新核定。

  附件:1.分類房產建安造價表

  2.房產經濟耐用年限和殘值率表

  3.北京市基準地價級別范圍

  4.區位調整系數表

  5.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申請表

  6.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表

  7.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通知書

  二ОО六年三月八日

  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

  (二ОО六年三月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本市無原值房產的計稅價值,規范本市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稅人會計資料不全導致房產無原值記錄或納稅人申報的房產原值明顯偏低的情況,未竣工先使用的房產、單獨的地下建筑及活動房不在此范圍。

  第三條 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的計算公式: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房產重置成本×成新率×區位調整系數×建筑面積×70%。

  第四條 房屋用途的確定

  依據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的用途確定。如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以規劃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確定 。沒有上述文件的,主

  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房屋的實際用途進行認定。 第五條 房屋建筑面積的確定

  以應稅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如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以納稅人提供的可證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積的文件為準。如納稅人不提供相關文件,可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指定的測量部門進行測量確定。

  第六條 房屋結構的確定

  以應稅房產房屋所有權證注明的結構為準。如沒房屋所有權證,以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并結合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鑒定的結果為準。

  第七條 房產重置成本的求取

  房產重置成本為建安造價和間接費用之和。

  參照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定額標準,結合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制訂《分類房產建安造價表》(附件1)。

  確定應稅房產用途,然后再按房屋結構等條件確定明細類別。按照《分類房產建安造價表》,確定房產建安造價。

  按照建安造價的一定比率估算間接費用。即:間接費用=建安造價×間接費用率。根據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北京市間接費用率暫定為20%。

  房產重置成本=建安造價×(1+間接費用率)。

  第八條 成新率的確定

  成新率=1-(1-殘值率)×已經使用年限/經濟耐用年限

  其中:已經使用年限=當前年份-建成年份

  房產經濟耐用年限和殘值率參見《房產經濟耐用年限和殘值率表》(附件2)。

  當計算成新率小于30%時,按30%核定成新率。

  第九條 區位調整系數的確定

  根據房產用途和房產坐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通知》中的“北京市基準地價級別范圍”(附件3),確定房產所在位置對應的土地級別。

  根據房產用途和房產所在位置對應的土地級別,按照《區位調整系數表》(附件4),確定區位調整系數。

  第十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各項標準值、區位調整系數將根據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水平定期測算并修正。本辦法中所應用的“北京市基準地價級別范圍”將隨著北京市基準地價的修訂而調整。

  第十一條 對于規模較大、綜合多種用途的特殊房產,或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單獨核定的房產,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該辦法,并考慮房產的特殊性,進行單獨核定。

  第十二條 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工作程序

  (一)擁有無原值應稅房產的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領并填寫《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

  值核定申請表》附件5),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

  ; (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核定納稅人無原值房產的計稅價值,并將核定結果填入《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表》(附件6),并同時打印《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通知書》(附件7)。

  (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通知書》及《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表》送達納稅人,通知納稅人計稅價值核定結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篇3:ZO物業員工職位職級薪資等級核定管理辦法

  ZO物業員工職位、職級、薪資等級核定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使新進員工和在職員工之職位、職級、薪資等級的核定權限、流程等相關作業有所依循,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范圍

  華南區域各分公司、各項目全體員工。

  三、內容

  3.1 職位

  員工在公司擔任之工作崗位。(見華南區域職位、職級對應表)

  3.2 職級

  員工職位所應的職級。(見華南區域職位、職級對應表)

  3.3 薪資構成:月度綜合工資+通訊補貼+年度獎金

  3.3.1 月度綜合工資

  月度綜合工資的構成: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固定加班工資+月度績效獎金+季度績效獎金(見華南區域工資結構表(廣州分公司)

  A、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員工基本工資,依據每月實際出勤天數計發。

  B、固定加班工資

  華南區域各公司、各項目每周實行六天工作制,可獲得一天例休,每周超出法定40小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在本程序已按加班工資的形式在每月薪酬中支付給員工加班工資,不另設任何形式的補薪或補休,若確因工作需要,每周超出48小時外的延時加班,必須提出書面加班申請,按“加班審批程序”批準后,給予補假處理,不另支付加班工資。

  未經書面申請及未按加班審批程序的一律不作加班計算。

  C、月度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依據崗位描述,按公司須達到的管理指標、經營指標進行考核評定,每月與工資同時發放。

  D、季度績效

  季度績效工資的發放按區域總經理與各受約人簽訂的績效合同執行。季度績效考核指標達標的,季績效工資在次季度的首月工資中發放。

  3.3.2 通訊津貼

  因工作需要保證二十四小時通訊暢通的員工,經批準員工每月可定額享受通訊津貼,享受通訊津貼的員工憑發票在次月報銷。

  3.3.3 年終獎金

  為體現企業效益與員工個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 設立年終獎金。年終獎金與入職時間、年度管理指標、經營指標完成情況直接掛鉤。凡是在年度結束時,已轉正的員工,按服務時間參照以下規定發放:

  3.3.3.1年終獎金按以下標準計算

  A、員工當年度工作滿12個月(含)或以上,按本人一個月的月度綜合工資標準計發。

  B、員工當年度已辦理轉正手續工作時間在12個月內的,按本人一個月的月度綜合工資標準按已服務月份比例計發。

  3.3.3.2年終獎金評定方法與發放

  A、年終獎金依據當年度員工每月的實際出勤情況按比例計發。

  B、月度內請病事假超過15天或以上,當月不計發年終獎金。

  C、各職級年終獎金按月度綜合工資的標準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再乘以相應服務月份,為該員工當年度應發獎金。

  D、年終獎金于次年農歷春節前根據企業效益情況計發。

  E、未辦理轉正手續的員工,不計算當年度年終獎金。

  3.4 薪酬標準架構表

  3.4.1 華南區域廣東各分公司、各項目員工薪酬架構表

  3.4.2 華南區域廣西各分公司、各項目員工薪酬架構表

  3.5 薪酬評定與核發

  3.5.1華南區域行政人事部指定專人負責各分公司、各項目員工每月工資的核算工作。

  3.5.2 各分公司、各項目行政人事分部指定專人負責項目員工每月員工缺勤、加班、曠工、遲到、早退的考勤統計,每月1號下班前將考勤統計表上交區域行政人事部。

  3.5.3 每月7日前區域行政人事部根據項目上交的“員工考勤表”進行復核、并根據“員工考勤表”核算工資報表交區域財務部審核,區域財務部經于10號前送區域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后,由區域財務部于15號前核發工資。

  3.5.4 新入職員工薪資標準由用人部門按《華南區域工資結構表》建議薪資等級,送分公司、項目負責人審核,遞交區域行政人事部審批,按人事管理權限逐級審批后,確定新員工試用期工資標準,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

  3.5.5 當月員工工作崗位發生異動時(包括:調職、晉升、降職、人事異動等),由相關部門提出申請,按人事審批管理權限審批后執行。

  3.6 員工福利

  以人為根本,關愛員工的理念出發,企業為員工提供較全面和完 善的福利待遇(具體標準參照福利一覽表)。

  5.0相關文件

  5.1《員工手冊》

  5.2 《考勤管理制度》

  5.3《人事管理權限》

  5.4 《員工薪酬架構表》

  6.0相關記錄

  6.1 《月度員工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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