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體系,更好地發揮法律保障和服務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XX局蛇口工業區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規定(試行)》,充分考慮物業管理行業特點,結合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法律事務工作以維護公司利益,防范法律風險和解決經營管理活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為基本任務。
第三條 法律事務工作在蛇口工業區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監督指導下,按照分級與授權的原則,建立以法律事務管理制度為基礎,以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和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為紐帶,以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和律師為社會資源支持的法律事務管理體系。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四條 法律事務工作分兩級管理,公司總部的法律事務歸口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管理,各屬下公司指定一名法律事務聯絡員。
第五條 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的職責如下:1、負責建立和完善招商局物業系統法律事務管理制度;2、負責公司總部和指導各屬下公司的行政復議、聽證、訴訟、仲裁事務;3、協助參與重大的對外商務談判;4、根據總部、各屬下公司、行業協會的要求,為法律方面的事項提供法律意見;5、起草總部對外投資、合作、股權轉讓和資產處置有關的合同、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審查各屬下公司上述文件,并存檔備案;6、接受蛇口工業區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監督、指導,按上級單位要求上報案件進展情況和結案報告;對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監督、檢查、指導和考核;7、建立招商局物業系統"外聘律師備選名錄",指導、審查各屬下公司外聘法律顧問和律師事務;8、配合培訓經理組織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的法律常識、證據收集保存和業務的培訓;9、建立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案例資料庫;10、辦理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法律事務。
第六條 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的職責如下:1、負責各屬下公司與總部法律事務工作的聯系和溝通,按時報送法律事務工作總結;
2、負責各屬下公司與外聘法律顧問和個案律師的對口聯系;3、負責各屬下公司重大法律事項、案件進展情況和結案報告的報告;
4、負責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的管理,督促各管理中心(管理處)執行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細則的規定;
5、負責組織各屬下公司二、三級培訓中的法律常識、證據收集保存和業務的培訓;
6、負責各屬下公司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檔案;7、負責收集本地的物業管理行業的法規規章、正在使用的合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文本以及在物業管理實際操作中成功與失敗的典型案例,并上報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
第三章 日常法律事務的管理
第七條 公司總部根據各屬下公司業務和工作需要簽發《授權書》,授予各屬下公司簽署經濟合同、勞動合同、在銀行開立帳戶等法律事務的權限,期限一年。各屬下公司在權限內行使職權。
第八條 公司總部與各屬下公司主要印章如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等,對外代表企業,須嚴格其使用管理。部門印章只在業務和內部往來中使用,不具有對外效力。各屬下公司應制定嚴格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九條 各屬下公司加強空白法律文件如空白合同(特別是格式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的管理。授權委托書應由各屬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條 各屬下公司應將法律事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總結內容。各屬下公司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可要求律師提交年度顧問工作清單。
第十一條 依照分級管理原則,對各屬下公司日常法律事務管理分為三級:
1、重大法律事項應報總部批準:(1)超出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的法律事務;(2)各屬下公司需主動發出《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公司函》或在媒體發布聲明、啟示等法律文書的,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在發出3日前報總部批準;接到對方上述法律文書的,應在3日內向總部匯報。
2、一般法律事項應報總部知會備案:(1)在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范圍內,但案件性質、損失嚴重、影響突出的法律事務;(2)各屬下公司需主動發出《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公司函》或在媒體發布聲明、啟示等法律文書的,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應在發出3日前報總部知會備案;3、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范圍內的可以自行處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除、終止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合同"包括:1、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企業章程;2、股權轉讓協議;3、借款合同、擔保合同;4、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外委)、物業管理顧問合同;5、電梯、空調等機電設備維修養護合同、清潔綠化等外包合同;6、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審批權限:1、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產權整合、股權轉讓、借款和擔保和對外投資新設公司事務由總部統一管理,各合同由總部審批。各屬下公司新拓展項目的外委和顧問物業服務合同均報總部批準。2、各屬下公司預算范圍內其它經濟合同審批權限:(1)北京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2)上海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3)西安公司:金額不超過5萬元,期限1年;(4)武漢公司: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期限1年;(5)南京公司: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期限1年;(6)深圳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超過上述金額和期限的合同需報公司總部批準。各屬下公司上述權限由法定代表人按本細則第七條簽發的《授權書》確認。
第十五條 合同的談判、審批、簽定、履行、解除、終止的全過程,常年法律顧問或律師均可根據實際需要介入。常年法律顧問或律師應在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對外合同簽定前出具《律師合同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合同簽定程序:
1、合同的談判:新設公司的投資項目談判由總部領導、發展策劃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項目所在地人員共同組成談判小組進行;不設公司的投資項目談判由發展策劃部和各屬下公司組成談判小組進行;其他合同由各屬下公司二人以上相關人員進行。
2、需報總部審批的合同按本細則的審批權限、《合同審批單》和《合同審批流程》進行。各屬下公司應建立公司內合同審批制度。
3、合同的簽定:需經總部批準的合同原則上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其他合同由各屬下公司根據本細則第七條《授權書》的職權簽署,并加蓋公章。
第十七條 合同談判與簽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項重點審查內容:
1、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資質證書、注冊資本等;在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注意業主委員會是否經當地主管部門的登記,是否取得業主大會的決議同意。
2、授權委托書:受托人及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事項及權限、有效期等。
3、簽約對方的履約能力:有無違約記錄、銀行信譽、股東背景等;對電梯維護養護等分包合同,應從合格分包方中選取。
4、合同條款的完備和嚴謹,特別是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應明確合理,經辦人應充分估計違約風險。建議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
第十八條 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所在地有示范文本的應使用該范本,沒有的應使用公司范本。采取電子數據交換和E-MAIL形式的,應特別注意保存,須打印存檔。各屬下公司應指定一個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并要求簽訂確認書。第十九條 總部及各屬下公司經辦人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保證合同的履行,注意保存雙方往來文件、函件和數據電文。發生可能中止履行、履行不能,或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情形時,應及時向法律事務聯絡員和主管領導匯報。
第二十條 因執行合同需申請資金支付或調動的,應由經辦人向財務部出示合同副本,經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合同履行與條款不一致時,應及時向法律事務聯絡員和主管領導報告。財務部發現合同的付款嚴重與合同條款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和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匯報。
第二十一條 屬下公司應建立合同檔案制度,將合同正本(至少一份)、《合同審批單》和《律師合同審查意見書》原件存檔。由總部批準的合同,上述文件的復印件一份由總部備案。
第五章 外聘律師管理第二十二條 公司總部將選擇幾家律師事務所作為長期合作伙伴,建立"外聘律師備選名錄"。 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應加強和各地律師協會的聯系,及時掌握律師的業績、執業紀律和執業道德情況,充分了解律師執業背景資料,對律師的滿意度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各屬下公司業務量、所在地物業管理和律師行業發展水平,實行外聘律師的層級管理:1、北京、上海、深圳公司應選擇當地行業內的兩至三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征詢后擇優聘請知名律師,根據業務量和律師實際協商確定費用;2、武漢、南京公司按往年慣例和業務量聘請律師;3、西安公司外聘律師由總部監管、指導聘用。
第二十四條 各屬下公司工作需要常年法律顧問時,原則上由各屬下公司自行聘請,但應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將《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書》(明確工作任務、工作方式、合同期限、費用和法律責任)、律師事務所簡介、律師簡介等背景材料報總部審批。
第二十五條 各屬下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項目律師或個案代理律師。項目律師指為特定項目臨時聘請的律師,一般是非訟代理,一事一聘,采用固定金額制。個案代理律師指訴訟仲裁代理的律師,費用可根據糾紛情況采取固定費率制、風險費率制或其他方式。采用固定費率制的,應分期支付,且在結案后支付的律師費應不少于總額的30%。采用風險費率的,不得超過勝訴金額的30%,一般不再支付差旅費等辦案費,且律師費須在結案后支付。
第六章 特別法律事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所稱的特別法律事務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為解決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的訴訟仲裁事務,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聽證等特別事務。
第二十七條 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是公司特別法律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各屬下公司在訴訟仲裁事務上接受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八條 各屬下公司主動提起起訴、仲裁的:
1、應做好起訴前準備,收集整理各種有利和不利的證據;2、在起訴前10日內,向總部提出書面報告,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和起訴書(申請書);3、總部征詢律師意見后決定,并書面回復。
第二十九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對方律師起訴前的《律師函》,或接到法院或仲裁機構《應訴通知書》的,根據案件性質、可能損失和危機程度實行分級管理:
1、屬于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外委和顧問)糾紛性質、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西安公司5萬元)、或已由媒體曝光的糾紛,必須在2日內口頭或電話報告總部,并在7日內書面報告,附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2、屬于一般民事合同糾紛、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西安公司5萬元)的糾紛,在7日內書面報告,附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3、總部收到書面報告后5日內書面回復。
第三十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必須在5日內上報總部,決定是否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行政機關的將被重大行政處罰的口頭或書面《聽證告知書》,必須在次日報告總部,::決定是否聘請代理人,準備參加聽證。
第三十二條 各屬下公司根據總部的授權權限、案件性質和危機程度將案件進展情況上報:
1、屬于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外委和顧問)糾紛性質、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西安公司5萬元)以上、或需由總部決策的案件應根據需要,一事一報、一事一請示;
2、各屬下公司授權范圍內的其他案件,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個工作日前知會公司總部,報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案件處理完之后,各屬下公司應在15日內上交結案報告,內容包括糾紛的產生、爭議事項和金額、案件結果、總結分析,如有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應有處理意見。并附和解協議、調解書、裁定或判決等復印件。
第三十四條 各屬下公司應建立特別法律事務的案件檔案,包括各種法律文書、證據、內部報告和批復。在總部對案件的結案報告批復后,由各屬下公司裝訂成冊歸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適用于除香港公司以外的公司總部和屬下公司。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從下發之日起試行。
篇2:物業服務中心檔案管理細則
物業服務中心檔案管理細則
為了加強XX物業服務中心檔案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市檔案局及公司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制訂本制度。
一、文件資料的形成與分類
1. 資料的形成
(1)子/分公司、服務中心各部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根據《公司文書立卷歸檔管理辦法》向檔案室歸檔。
(2)文件資料的形成和積累必須納入各部門工作計劃,在專(兼)職檔案人員崗位中予以明確。
(3)公司檔案室要對各子/分公司、服務中心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2. 資料的分類
Ⅰ文件資料的歸檔分類
一、基礎管理
1、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使用資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規劃總平面圖
(4)用地紅線圖
2、承接查驗手續、承接查驗協議
(1)物業服務企業查驗記錄及問題處理情況
(2)小區竣工總平面圖
(3)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4)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
(5)共用設施設備清單
(6)有關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7)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材料(土建竣工驗收書、消防竣工驗收證明、水電竣工驗收書、通信系統竣工驗收證明等)
(8)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9)業主名冊
(10)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及收益歸屬清單
(11)消防、供水、供暖的試壓報告
3、物業服務企業資料
(1)企業資料(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服務項目分承包合同或協議,承包方的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明)
(2)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3)臨時管理公約
(4)與業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5)物業管理各項制度
(6)爭創優秀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并經業委會簽字蓋章
(7)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
(8)各類專業人員的專業上崗證書
(9)員工資料
(10)計算機應用情況和智能化(對講、監控等)設備的使用情況
(11)物業服務費用、經營性收支財務報表
(12)物業服務費用、經營性收支公開有關記錄、照片
4、物業維修基金使用資料
申請專項維修基金的維修項目預算額、施工單位,使用后公布具體情況等相關記錄
5、業主委員會資料
(1)成立業委會的申請
(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業委會備案證明
(4)業主大會、業委會會議決定和會議記錄
(5)物業企業與業委會往來文件
6、業主資料
(1)購房合同及身份證的復印件、入伙通知書、入伙手續書、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管理規定、物業服務費收繳協議、共建安全文明小區協議書、交付使用住戶驗收表、領用鑰匙登記表、催交費用通知書
(2)住戶明細表(現住人口登記表)
(3) 裝修檔案
?、僖淮位蚨窝b修申請表、裝修協議書
?、谑┕て髽I資質證明復印件、施工人員上崗證書復印件
?、凼覂妊b修設計平面圖
(4)維修裝修資料
?、俜抗芫S修保養任務單、修理通知
?、诨卦L記錄
?、酃苍O施設備巡檢記錄
?、苓`章裝修記錄
?、菹奁谡耐ㄖ獑?/p>
7、記錄
(1)執行值班制度情況(值班表、值班記錄)
(2)來電、來訪、接待記錄和處理記錄
(3)問題處理后有回訪記錄
(4)維修服務的派工單和統計表(及時率、返修率)
(5)業主建議征詢單
(6)對征詢單的滿意率統計表
(7)業主的意見建議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記錄。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管理與維修養護
(1)企業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擅自改變房屋、公共設施用途現象書面勸阻、報告文件
(2)室外廣告牌、霓虹燈安裝報主管部門審批手續
(3)裝修協議、裝修申請、審核、監管、驗收等記錄
(4)對違規裝修的勸阻、制止證明材料及書面報告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
篇3:技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細則
技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細則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教學管理,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的管理。留學生、交流生、進修生等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學生在校學習年限以招生錄取時批準的學制為準,普通高職生為3年,五年制大專生為5年,“3+2”分段制大專為2年。
第三條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課程學分和畢業學分要求由專業培養方案規定。
第四條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可在標準學制的基礎上提前1年或推遲1年畢業。休學創業的學生可在標準學制基礎上推遲3年畢業。
第五條學校實行每學年兩學期制,假期作為正常教學的有益補充。個別專業根據需要可以實行靈活的學期和假期制度。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被xx職業技術學院錄取的新生,應持《xx職業技術學院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請假,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的待遇。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因個人原因不能按時入學新生,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因個人創業不能按時入學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學資格2年。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享受高考加分照顧的新生是否符合加分資格;
(五)新生文化科目測試成績是否與錄取成績基本一致;
(六)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七)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三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并結合平時學習情況評定學習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己丝刹捎霉P試、口試、實操、專業認證等多種不同的形式。
第十二條課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與終結性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己顺煽兊脑u定采用百分制(60分為及格)或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課程考核可在項目教學結束時分項目進行,也可在期末結課時進行??己顺煽兊脑u定原則上形成性考核成績占總成績的0%-40%,終結性考核成績占總成績的60%-100%。
第十三條學生修讀過的課程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在課程結束后及時上網呈報,獲得的學分、學分績點由教務系統自動換算。
第十四條為了反映學生的學習質量,克服學生滿足于60分的思想(即考核成績為60分即可取得學分),學校推行平均學分績點制,簡稱GPA(GradePointAverage)。學期(學年)GPA是一種用于計算學生學習質量的單位,也是學生選擇學習進度、參加各項評優評先的考核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學生修讀的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學分、學分績點和學期(或學年)GPA值,真實、完整地記錄在學生成績登記冊和教務管理系統內,歸入學生學籍檔案。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也通過GPA體現。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按學期進行。根據《xx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操行量化考核辦法》規定,每學期由學生管理部門對學生操行量化進行總評,總評分為80分(含80分)以上者為合格,計1學分,總評分為80分(不含80分)以下者為不合格,不計學分。
第十七條學生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也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學分,經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折算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按《xx職業技術學院獎勵學分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所有學分課程考核均采用學分績點制??己撕细?,方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和相應的績點;考核不合格,按規定進行補考或重修。補考或重修合格,則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但不計績點。
第二十條必修課考核未達到及格標準的給予一次學期補考機會(曠考、作弊除外)。補考成績按實際成績錄入,補考及格者,獲得該課程的學分,但不計績點;補考未達到及格標準或不按規定參加補考者必須重修。重修成績按實際成績錄入,重修考試及格者,獲得該課程的學分,仍不計績點。任選課考核成績未達到及格標準的,不作重修的要求,既可重選原課程,也可改選其他任選課程,如已滿足學分要求,也可以放棄。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己说?,須填寫《xx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緩考申請表》辦理緩考手續,經學生所在院部審核后報教務處備案。凡擅自曠(缺)考的,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必修課必須重修,選修課可重新修讀也可另選其他課程修讀。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必修課重修,選修課可重新修讀也可另選其他課程修讀。
第二十二條學業預警。學業預警在每學年第一學期初發出,由院部填寫并送達《xx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業預警通知書》,將學業預警情況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第二十三條預警級別。學生學年所修課程所得綜合學分(補考前,下同)未達到學年應得學分的60%(不含60%)的,給予二級預警,所得綜合學分未達到學年應得學分的30%(不含30%),給予一級預警。
第二十四條轉級學習。學生因重修課程太多,無法跟上本專業同級同學的正常學習,可申請轉入下一年級學習;受到一級預警或兩次受到二級預警的學生,建議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十五條學生兩次受到一級預警,建議予以退學;學習期限已達到最長學習期限,仍未修滿規定的課程總學分,予以退學。
第二十六條學生獲得學科競賽、職業技能競賽等獎勵,公開發表的作品和成果(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及國際認證證書,學校將給予一定的學分獎勵,具體按《xx職業技術學院獎勵學分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實行獎勵學分督查制度。督查組每學年第一學期初對上一學年記載的獎勵學分進行督查。凡經查實弄虛作假者,取消該項目所得分值,報學校教務處和學生處以作弊處理,有關責任人按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處理,并按學校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在學生年度鑒定中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稱號和榮譽。
第四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學習期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在第一學年申請轉專業:
(一)在學習期間對擬轉入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
(二)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根據自身需要轉專業的;
(三)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四)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經學生申請,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提前批錄取轉其他批次錄取的或其他批次錄取轉提前批次錄取的;
(二)招生形式為五年一貫制、對口升學的;
(三)藝術與非藝術類的;
(四)國家有相關規定不能轉專業的;
(五)入學時間超過一年的;
(六)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的;
(七)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不能轉專業的;
(八)受到過處分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一條學校錄取的學生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河南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三條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轉學到外省的,由河南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河南省教育廳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五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應當在標準學制基礎上推遲一年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在校期間最多休學兩次,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六條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實行靈活的學習考核制度,簡化批準程序。休學創業學生的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生本人申請,累計休學時間不超過2年。
第三十七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學籍期間,學校與其所在的部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學期內需要請假天數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九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二)休學的學生,應當辦理離校手續,及時離校;
(三)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能申請享受獎助學金和貧困補助。原正在發放的,停止發放,復學后方可繼續發放;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校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不負責任;
(五)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及時離校;
(六)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七)休學超過半年的,復學時應根據休學時已在校學習的時間,留級到下面年級學習,畢業時間相應推遲。
第四十條學生應當在休學期滿前一周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期滿,由本人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三)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六章退學
第四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應做退學處理:
(一)一般學生在四年內(含休學),休學創業學生在六年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連續留級或留級累計超過兩次者;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每學期開學后,超過兩周未注冊而又沒有辦理暫緩注冊手續的;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二條給予學生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同時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注銷學籍。
第四十三條退學的學生,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對于學校已作出退學決定,但不能聯系到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來校辦理退學手續或拒不來校辦理退學手續的,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章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四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由本人申請,學校研究后同意后可以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一年內,可向學校申請補考或重修,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經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以后不再補考。對退學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六條學校自主設計、制發學業證書。學業證書主要包括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學業證書內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照片;學習起止年月;專業、層次、學制、畢(結/肄)業、學習形式;學校名稱、校(院)長姓名及證書編號;發證日期等。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如有需要可以向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請協助核查。審查合格的按照教育部相關程序予以辦理。
第四十八條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以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當年新生錄取數據和在校生學籍注冊數據為依據,依法規范做好畢業生資格審核。畢業生資格審核數據需報省教育廳備案后,方可進行學歷證書打印、頒發和電子注冊。畢業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信息要與報省教育廳備案信息、學歷證書內容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第五十一條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學歷證明書除學歷證書規定的內容外,需注明原證書編號和補證號。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xx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系(專業)管理規定》(許職院辦〔2006〕24號)和《xx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學管理規定》(許職院辦〔2006〕2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