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職員請休假管理規程
1.0目的:規范職員的請休假管理。
2.0職責:
2.1公司領導批準職員請休假(見"批假權限表")。
2.2綜合事務部審核職員各類請休假,按權限批準職員請休假(見"批假權限表"),并對各級職員請休假備案。
2.3副總經理審核各部門部長的各類請休假,按權限批準職員請休假(見"批假權限表")。
2.4批假權限表:
假別 職級事假事假年休假其他假
1天及以內1天以上 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
部門部長、班長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 其他管理職員部門部長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
作業層職員部門部長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
3.0請休假流程: 請假人 部門主管 按職責規定 綜合事務部 綜合事務部
4.0銷假:
一天以上的請休假在假期結束后,須在上班的第一天到綜合事務部辦理銷假手續,否則,超假天數按曠工處理。
5.0休假類型:
法定節日假、病假、事假、婚假、晚婚假、計劃生育假、年休假、喪假
5.1法定節日假:法定節日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5.2病假
5.2.1病假指職員非因工患病或負傷,需要休假治療的,可以請病假。職員請病假須提供縣區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
5.2.2公司職員因突發疾病須住院治療或休假而不能及時辦理病假手續的,須先電話向請假批準人請假,3天之內辦理請假手續。超過以上規定期限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5.2.3職員病假在法定醫療期內的,享受勞動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
5.2.4法定醫療期:按國家規定執行。
5.3事假
5.3.1職員因私人原因不能按時上班,可請事假;試用期內原則上不得請事假。
5.3.2職員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特殊情況須報公司會議批準。
5.3.3職員請假30天以上為長假,職員請長假須報公司會議批準。
5.4婚假、晚婚假
5.4.1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職員,入職后辦理結婚手續的可享受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結婚的職員,可享受晚婚假。
5.4.2職員請婚假、晚婚假須經公司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綜合事務部)審核同意。休假完畢,須提供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結婚證原件及計劃生育證,否則,按事假計。
5.4.3婚假或晚婚假的假期和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法定婚假3天,實行晚婚者(男性滿25周歲,女性滿23周歲),增加婚假13天(共計15天),工資、福利照發。
5.4.4享受婚假或晚婚假的職員必須自申請休假之日起1年內休完婚假或晚婚假,超過1年的,不能享受婚假或晚婚假。
5.5計劃生育假:
5.5.1女員工懷孕8個月可以憑醫院證明申請休孕假,每月只發標準工資。
5.5.2按國家規定,女員工生孩子產假為90天,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滿后上班,每天有1小時的哺乳時間。
5.6年休假
5.6.1職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5.6.2年休假原則上按年度安排,不能跨年度累計,在1個年度內可分2次休假。
5.6.3各部門班長及以上職員,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員,可享受年休假天數。
5.6.3.1職員企業工齡滿1年不滿5年的年休假為10天。
5.6.3.2職員企業工齡滿5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20天。
5.6.3.3職員企業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年休假為25天。
5.6.3.4職員企業工齡滿15年及15年以上的,年休假為30天。
5.6.4本條5.6.3款以外的其他職員可享受年休假天數
5.6.4.1職員企業工齡滿1年不滿5年的年休假為5天。
5.6.4.2職員企業工齡滿5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7天。
5.6.4.3職員企業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
5.6.4.4職員企業工齡滿20年及20年以上的,年休假為14天。
5.6.5每年12月份,各部門須制定下年度職員年休假的休假計劃,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
5.6.6各部門部長以上職員的年休假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因個人或工作原因需調整年休假計劃的,也須按此權限報批。
5.6.7因工作原因被批準不能按計劃休完的年休假可享受經濟補償,其他情況均不得享受經濟補償。
5.7喪假
5.7.1職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喪亡,可享受喪假。
5.7.2喪假的假期和待遇按國家規定或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6.0以上各類假均包含路程在內,路費自理。
7.0支持性工具:
《請假單》
編制:審核: 批準: 日期:
篇2:物業公司職員請休假管理規程
物業公司職員請休假管理規程
1.0目的:規范職員的請休假管理。
2.0職責:
2.1公司領導批準職員請休假(見"批假權限表")。
2.2綜合事務部審核職員各類請休假,按權限批準職員請休假(見"批假權限表"),并對各級職員請休假備案。
2.3副總經理審核各部門部長的各類請休假,按權限批準職員請休假(見"批假權限表")。
2.4批假權限表:
假別
職級事假事假年休假其他假
1天及以內1天以上
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
部門部長、班長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
其他管理職員部門部長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
作業層職員部門部長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
3.0請休假流程:
請假人
部門主管
按職責規定
綜合事務部
綜合事務部
4.0銷假:
一天以上的請休假在假期結束后,須在上班的第一天到綜合事務部辦理銷假手續,否則,超假天數按曠工處理。
5.0休假類型:
法定節日假、病假、事假、婚假、晚婚假、計劃生育假、年休假、喪假
5.1法定節日假:法定節日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5.2病假
5.2.1病假指職員非因工患病或負傷,需要休假治療的,可以請病假。職員請病假須提供縣區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
5.2.2公司職員因突發疾病須住院治療或休假而不能及時辦理病假手續的,須先電話向請假批準人請假,3天之內辦理請假手續。超過以上規定期限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5.2.3職員病假在法定醫療期內的,享受勞動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
5.2.4法定醫療期:按國家規定執行。
5.3事假
5.3.1職員因私人原因不能按時上班,可請事假;試用期內原則上不得請事假。
5.3.2職員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特殊情況須報公司會議批準。
5.3.3職員請假30天以上為長假,職員請長假須報公司會議批準。
5.4婚假、晚婚假
5.4.1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職員,入職后辦理結婚手續的可享受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結婚的職員,可享受晚婚假。
5.4.2職員請婚假、晚婚假須經公司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綜合事務部)審核同意。休假完畢,須提供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結婚證原件及計劃生育證,否則,按事假計。
5.4.3婚假或晚婚假的假期和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法定婚假3天,實行晚婚者(男性滿25周歲,女性滿23周歲),增加婚假13天(共計15天),工資、福利照發。
5.4.4享受婚假或晚婚假的職員必須自申請休假之日起1年內休完婚假或晚婚假,超過1年的,不能享受婚假或晚婚假。
5.5計劃生育假:
5.5.1女員工懷孕8個月可以憑醫院證明申請休孕假,每月只發標準工資。
5.5.2按國家規定,女員工生孩子產假為90天,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滿后上班,每天有1小時的哺乳時間。
5.6年休假
5.6.1職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5.6.2年休假原則上按年度安排,不能跨年度累計,在1個年度內可分2次休假。
5.6.3各部門班長及以上職員,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員,可享受年休假天數。
5.6.3.1職員企業工齡滿1年不滿5年的年休假為10天。
5.6.3.2職員企業工齡滿5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20天。
5.6.3.3職員企業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年休假為25天。
5.6.3.4職員企業工齡滿15年及15年以上的,年休假為30天。
5.6.4本條5.6.3款以外的其他職員可享受年休假天數
5.6.4.1職員企業工齡滿1年不滿5年的年休假為5天。
5.6.4.2職員企業工齡滿5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7天。
5.6.4.3職員企業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
5.6.4.4職員企業工齡滿20年及20年以上的,年休假為14天。
5.6.5每年12月份,各部門須制定下年度職員年休假的休假計劃,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
5.6.6各部門部長以上職員的年休假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因個人或工作原因需調整年休假計劃的,也須按此權限報批。
5.6.7因工作原因被批準不能按計劃休完的年休假可享受經濟補償,其他情況均不得享受經濟補償。
5.7喪假
5.7.1職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喪亡,可享受喪假。
5.7.2喪假的假期和待遇按國家規定或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6.0以上各類假均包含路程在內,路費自理。
7.0支持性工具:
《請假單》
編制:審核: 批準: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