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公司職員請休假管理規程

1974

  物業公司職員請休假管理規程

  1.0目的:規范職員的請休假管理。

  2.0職責:

  2.1公司領導批準職員請休假(見"批假權限表")。

  2.2綜合事務部審核職員各類請休假,按權限批準職員請休假(見"批假權限表"),并對各級職員請休假備案。

  2.3副總經理審核各部門部長的各類請休假,按權限批準職員請休假(見"批假權限表")。

  2.4批假權限表:

  假別

  職級事假事假年休假其他假

  1天及以內1天以上

  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

  部門部長、班長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

  其他管理職員部門部長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

  作業層職員部門部長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經理

  3.0請休假流程:

  請假人

  部門主管

  按職責規定

  綜合事務部

  綜合事務部

  4.0銷假:

  一天以上的請休假在假期結束后,須在上班的第一天到綜合事務部辦理銷假手續,否則,超假天數按曠工處理。

  5.0休假類型:

  法定節日假、病假、事假、婚假、晚婚假、計劃生育假、年休假、喪假

  5.1法定節日假:法定節日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5.2病假

  5.2.1病假指職員非因工患病或負傷,需要休假治療的,可以請病假。職員請病假須提供縣區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

  5.2.2公司職員因突發疾病須住院治療或休假而不能及時辦理病假手續的,須先電話向請假批準人請假,3天之內辦理請假手續。超過以上規定期限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5.2.3職員病假在法定醫療期內的,享受勞動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

  5.2.4法定醫療期:按國家規定執行。

  5.3事假

  5.3.1職員因私人原因不能按時上班,可請事假;試用期內原則上不得請事假。

  5.3.2職員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特殊情況須報公司會議批準。

  5.3.3職員請假30天以上為長假,職員請長假須報公司會議批準。

  5.4婚假、晚婚假

  5.4.1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職員,入職后辦理結婚手續的可享受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結婚的職員,可享受晚婚假。

  5.4.2職員請婚假、晚婚假須經公司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綜合事務部)審核同意。休假完畢,須提供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結婚證原件及計劃生育證,否則,按事假計。

  5.4.3婚假或晚婚假的假期和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法定婚假3天,實行晚婚者(男性滿25周歲,女性滿23周歲),增加婚假13天(共計15天),工資、福利照發。

  5.4.4享受婚假或晚婚假的職員必須自申請休假之日起1年內休完婚假或晚婚假,超過1年的,不能享受婚假或晚婚假。

  5.5計劃生育假:

  5.5.1女員工懷孕8個月可以憑醫院證明申請休孕假,每月只發標準工資。

  5.5.2按國家規定,女員工生孩子產假為90天,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滿后上班,每天有1小時的哺乳時間。

  5.6年休假

  5.6.1職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5.6.2年休假原則上按年度安排,不能跨年度累計,在1個年度內可分2次休假。

  5.6.3各部門班長及以上職員,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員,可享受年休假天數。

  5.6.3.1職員企業工齡滿1年不滿5年的年休假為10天。

  5.6.3.2職員企業工齡滿5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20天。

  5.6.3.3職員企業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年休假為25天。

  5.6.3.4職員企業工齡滿15年及15年以上的,年休假為30天。

  5.6.4本條5.6.3款以外的其他職員可享受年休假天數

  5.6.4.1職員企業工齡滿1年不滿5年的年休假為5天。

  5.6.4.2職員企業工齡滿5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7天。

  5.6.4.3職員企業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

  5.6.4.4職員企業工齡滿20年及20年以上的,年休假為14天。

  5.6.5每年12月份,各部門須制定下年度職員年休假的休假計劃,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

  5.6.6各部門部長以上職員的年休假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因個人或工作原因需調整年休假計劃的,也須按此權限報批。

  5.6.7因工作原因被批準不能按計劃休完的年休假可享受經濟補償,其他情況均不得享受經濟補償。

  5.7喪假

  5.7.1職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喪亡,可享受喪假。

  5.7.2喪假的假期和待遇按國家規定或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6.0以上各類假均包含路程在內,路費自理。

  7.0支持性工具:

  《請假單》

  編制:審核: 批準: 日期:

篇2:考勤管理制度之員工請休假管理辦法

  考勤管理制度之員工請、休假管理辦法

  第一條 事假:

  1、員工因事確需本人處理,兩天以上事假須提前寫出書面申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人事行政部;部門經理因事請假需書面申請,由分管領導簽字后,報人事行政部。來不及請假,應電話通知,經同意后方可請假,事后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員工請假,返回工作崗位時,必須到人事部銷假,否則人事部將按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

  3、員工事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第二條 病假:

  1、員工上班時因病需接受治療,應先得到部門經理批準,并按請假時間計扣工資。

  2、員工請3天以上病假須開具縣(區)級以上證明,經人事行部審核批準方能有效。

  3、員工因突發性疾病或病重無法上班,應在24小時內用電話通知部門經理或人事行政部,事后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因?。ü?、產假除外)不能工作達一個月以上者,公司有權進行處理并解除勞動合同。

  5、員工病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第三條 工傷假:

  1、工傷是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非人為原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傷害。發生事故后,員工必須按有關程序迅速上報公司人事行政部,經公司認定后,方可作為工傷。

  2、工傷假期內員工享受定額工資,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治療費用及撫恤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法定假:

  國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員工如遇當值,可安排在假期結束后一月內補休或以加班計算。

  第五條 喪假:

  遇正式員工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辭世,公司批準員工享受5天吊唁假;假期內公司支付定額工資,不報并旅費,同時人事行政部有權要求員工出示與死者關系的證明,謊報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條 婚假:

  員工婚假定為7天,如男女雙方晚婚(男方25歲,女方23歲)可延長假期為10天,同時員工享受定額工資。

  第七條 產假:

  公司正式員工申請分娩假時須呈交醫院證明書,經公司核準后,按有關規定享受分娩假(假期內支付定額工資)。

篇3:P物業公司請休假管理辦法

  物業管理公司請休假管理辦法

  1.請假種類:事假、病假。

  2.休假種類:工傷假、婚喪假、產假、年假、補休、工休、法定假日。

  2.1 事假:員工因事須本人親自辦理者,給予事假。

  2.2 病假:除工傷外,員工因病確實無法上班,可向公司申請病假。

  2.3 工傷假:因公或職業傷害導致傷殘,傷害者在醫療休假期給予工傷假,

  但須提供就醫證明。

  2.4 婚假: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且超過法定結婚年齡者,結婚時憑結婚證書享有婚假7天。

  2.5 喪假: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當事人一等親(即父母兒女)身亡,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當年可予喪假累計7天,不得超出。

  2.6 產假:在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已婚婦女,臨產時可申請產假90天。

  2.7 年假:在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年假3天,自06年1月算起。

  2.8 補休: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或正班時間之外被安排加班者(須有加班單為證),可在當年內其它時間安排同等天數(時數)的補休,逾期不再安排補休。補休的原則是先有加班再補休,拒絕先補休再加班。

  2.9 工休:公司規定員工每月享有的休息時間(新進人員工作滿10-20天以上享受工休,否則視為事假),員工當月工休時間由個人自行安排,但必須服從部門工作需要;當月工休必須在當年全部休完,逾期無效,每次允許連續工休天數不得超過2天,工休有薪。

  2.10 法定假日(共10天):元旦1天,五一3天,國慶3天,春節3天。法定假日當天上班者可在當年其它時間安排同等天數的補休,不另計加班費。

  3.假期限長及其與薪資關系表

  類 別

  每次允許天數

  年累計天數

  有無底薪

  事 假

  3

  10

  無

  病 假

  5

  30

  無

  工傷假

  視傷情定

  視傷情定

  半薪

  婚假/喪假

  7

  14

  半薪

  產 假

  90

  90

  無

  以上所有假期如跨法定假日,則該法定假日計入當次假期中,不計底薪。

  4.請假核準權限

  人 員

  初 審

  復 審

  審 查

  批 示

  經理級

  總經理

  (副經理)主管級/財務人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其它人員

  2天以下

  2天以上

  部門主管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5.休假核準權限

  休假類別

  初審

  復審

  審查

  批示

  年假/補休/法定假日/婚喪假/產假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工 休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連續2天以上工休須總經理批)

  注:主管級(含主管)以上人員任何休假均須總經理作最后核準

  6.請休假方式

  6.1 所有假期必須在假前由本人親自申請辦理,經權責主管批準后方可進行

  假期,否則視為曠工。

  6.2 特殊情況如意外事故無法事先請假者,須當日電話或他人口信向行政部

  代為請假,并于二天內補備《請休假單》,否則按曠工處理。

  6.3 任何人員請休假時必須將工卡交人事于卡上注明休假字樣,否則視為曠工。

  6.4 請休假時如有停餐必須及時告知行政部,以免造成飯菜浪費。

  7.請休假流程

  7.1 申請人假前到行政部領取《請休假單》(保安在保安部領取)。

  7.2 權責主管審核后并交行政部。

  8.請休假補充規定

 ?、?、請休假最少時數為4小時,不足以半天計算,累計8H為一個工作日。

 ?、?、新進人員5天內不得請事假。

 ?、?、離職員工在離職申請期內不得請事假。

 ?、?、安排(或申請)休假時不宜安排在公眾假日進行。

 ?、?、若有提前結束假期上班或辦理請休假手續后并休假者必須到行政部辦理銷假手續,否則視為未出勤。

 ?、?、員工離職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每年年底對當年個人所有假期作一次統計,未休之有薪積假不得在第二

  年補休。如確因工作原因未能在當年及時安排補休者以薪資形式付給。

  9.應用表單

  9.1《請休假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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