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房屋租賃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5401

  小區房屋租賃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小區內房屋租賃的管理,保持小區良好的環境和秩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小區內已經辦理接房業主的租賃手續辦理。

  3.0職責

  3.1客戶中心人員協助業主及租賃戶辦理相關手續。

  3.2收費員負責按照相關規定收取看房費及信息發布費。

  4.0程序要點

  a首先對出租辦理人的業主身份核實,非業主需提供業主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b請辦理者清楚、準確的填寫《房屋出租委托書》。

  c提醒辦理者聯系電話一定要準確,如有變動請立即與客戶服務中心聯系更改。

  d提醒辦理者在房屋租賃成功后和租賃戶一同到客戶服務中心辦理租賃相關登記手續。

  e業主登記房屋租賃信息一次性交納信息發布費200元(物管公司不托管鑰匙),物管公司將在"房源信息"欄上公示,直至出租成功。

  f清水房客戶中心工作人員可帶領求租者看房,但需加收取50元的看房費。

  g裝修房原則上由客戶自帶看房,物管公司不托管裝修房鑰匙。

  h若欲在《駿逸生活》上發布租賃信息,刊登一期另交納發布費50元。

  i在《待租房屋信息登記表》上作好記錄。

  j客戶服務中心前臺助理接待客戶前來詢問求租相關事宜,接待人員將《待出租房屋信息表》交與求租方查閱。

  k如果客戶在《待出租房屋信息表》上找到合適的出租房,請客戶服務中心前臺助理與業主聯系,并告知租賃成功后到客戶服務中心辦理相關租賃登記,建議立租賃戶檔案,將租賃戶身份證復印件放入檔案袋內。在《待出租房屋信息登記表》上將該戶作已出租記錄。

  l若客戶未找到合適的出租房,請客戶填寫《求租登記表》,有合適房源后聯系。

  5.0記錄

  5.1《房屋出租委托書》

  5.2《待租房屋信息登記表》

  5.3《求租登記表》

篇2: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2012修正)

  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20**修正)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的決定

 ?。?0**年6月27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20**年10月9日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條例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房產管理部門”。

  二、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租賃住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不適用本條例?!?/p>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是市住房保障局,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繞城高速范圍以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委托由銀川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房屋租賃由其所在縣(市)負責房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管理(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社區事務工作機構負責社區內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托社區事務工作機構應當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鼓勵社區事務工作機構開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動。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戶籍租住人員的居住證件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就業指導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p>

  四、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條第三款:“房屋租賃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p>

  五、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條第四款:“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p>

  六、將第七條修改為:“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房屋租賃登記資料之日三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p>

  八、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除時的處理辦法?!?/p>

  九、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相關約定?!?/p>

  十、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賃當事人選用?!?/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由經紀機構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經紀機構應當將房屋租賃信息定期上報房產管理部門?!?/p>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房屋出租人書面同意,并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承租人未經房屋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房屋承租人賠償損失?!?/p>

  十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屬于違法建筑的?!?/p>

  十四、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p>

  十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p>

  十六、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居住,其所占空間不計入前款居住面積?!?/p>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出租房屋的所有權人在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時,應當提交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p>

  十八、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非本市戶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居住證?!?/p>

  十九、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對經營場所屬租賃房屋的,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p>

  二十、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房屋的租賃?!?/p>

  二十一、刪去第十四條。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租賃巡查,發現本物業服務區域內有房屋出租情況的,應當及時將房屋租賃信息報送房產管理部門?!?/p>

  二十三、刪去第十五條。

  二十四、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p>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工商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賃信息。

  “公安、工商等部門發現當事人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及時告知房產管理部門?!?/p>

  二十六、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規劃、消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互通掌握的危險房屋、違法建筑、消防安全隱患等信息,并依法及時查處?!?/p>

  二十七、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流動人口居住、計劃生育等手續,應當到市、縣(區、市)政府政務大廳或指定地點辦理?!?/p>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轄區范圍內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受理點,進行網上登記備案?!?/p>

  二十九、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非本市戶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手續?!?/p>

  三十、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p>

  三十一、刪去第二十二條。

  三十二、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房屋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p>

  三十三、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三十四、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經紀機構未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紀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經紀機構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房屋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紀機構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p>

  三十五、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房屋出租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職權予以處理:

  “(一)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

  “(二)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p>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非住宅房屋以隔間、柜臺、攤位等方式分割租賃的,“每一隔間”、“每一柜臺”、“每一攤位”均視為“一套”,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p>

  此外,還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文字作了適當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20**年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公共租賃住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房屋租賃管理:

 ?。ㄒ唬┮月摖I、承包等名義提供非住宅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

 ?。ǘ⒎亲≌课菀愿糸g、柜臺、攤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約定價金的。

  第五條 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是市住房保障局,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繞城高速范圍以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委托由銀川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房屋租賃由其所在縣(市)負責房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管理(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社區事務工作機構負責社區內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托社區事務工作機構應當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鼓勵社區事務工作機構開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動。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戶籍租住人員的居住證件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就業指導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六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和證件,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ㄒ唬┖戏ǖ姆课菟袡嘧C、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其他房屋使用證明等有效證件;

 ?。ǘ┓课葑赓U合同;

 ?。ㄈ┓课葑赓U當事人以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證明。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房屋租賃登記資料之日起三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八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九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斒氯诵彰吧矸葑C件的號碼或者名稱及地址;

 ?。ǘ┓课菟袡嘧C號、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

 ?。ㄈ┓课萦猛?;

 ?。ㄋ模┳赓U期限;

 ?。ㄎ澹┳饨?、物業、供熱、水、電、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

 ?。┓课菥S修責任;

 ?。ㄆ撸┭b修的約定;

 ?。ò耍┺D租的約定;

 ?。ň牛┙獬贤臈l件;

 ?。ㄊ┓课荼徽魇栈蛘卟鸪龝r的處理辦法;

 ?。ㄊ唬┙ㄖ灿孟涝O施的維護保養相關約定;

 ?。ㄊ┻`約責任;

 ?。ㄊ┊斒氯思s定的其他條款。

  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賃當事人選用。

  第十條 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由經紀機構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經紀機構應當將房屋租賃信息定期上報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房屋出租人書面同意,并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承租人未經房屋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房屋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ㄒ唬儆谶`法建筑的;

 ?。ǘ┮压媪腥敕课菡魇辗秶?;

 ?。ㄈ┎环习踩?、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ㄋ模┻`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ㄎ澹┢渌?、法規規定禁止租賃的房屋。

  第十三條 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居住,其所占空間不計入前款居住面積。

  第十四條 出租房屋的所有權人在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時,應當提交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五條 非本市戶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居住證。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對經營場所屬租賃房屋的,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七條 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房屋的租賃。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租賃巡查,發現本物業服務區域內有房屋出租情況的,應當及時將房屋租賃信息報送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二十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工商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賃信息。

  公安、工商等部門發現當事人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及時告知房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規劃、消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互通掌握的危險房屋、違法建筑、消防安全隱患等信息,并依法及時查處。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流動人口居住、計劃生育等手續,應當到市、縣(區、市)政府政務大廳或指定地點辦理。

  第二十三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轄區范圍內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受理點,進行網上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孟蛭刺峁┥矸葑C件的個人出租房屋;

 ?。ǘ┒酱倭鲃尤丝谵k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房屋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生育或者懷孕的,及時向所在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報告;

 ?。ㄈ┺k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后,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ㄋ模┌l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ㄎ澹Τ鲎夥课葸M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的,受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履行出租人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峁┱鎸嵱行У纳矸葑C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

 ?。ǘ┓潜臼袘艏姆课莩凶馊藨數椒课菟诘毓矙C關辦理居住登記手續;

 ?。ㄈ┲鲃酉虺凶夥课菟诘赜媱澤块T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ㄋ模┎坏美贸鲎夥课輳氖逻`法犯罪活動;

 ?。ㄎ澹┎坏美镁幼〉姆课莘欠ㄉa、加工、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凑辗课菀巹澯猛?、結構、消防安全及環境保護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經紀機構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經紀機構未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紀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經紀機構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房屋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紀機構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房屋出租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職權予以處理:

 ?。ㄒ唬⒎课莩鲎饨o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

 ?。ǘ┟髦凶馊死贸鲎夥课葸M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三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對房產管理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非住宅房屋以隔間、柜臺、攤位等方式分割租賃的,“每一隔間”、“每一柜臺”、“每一攤位”均視為“一套”,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2007)

  沈陽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20**)

 ?。?0**年8月29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賃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為。

  下列情形視為城市房屋租賃行為:

 ?。ㄒ唬┮院献?、合伙經營等名義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不承擔經營風險而獲取固定收益的;

 ?。ǘ⒎课莘指钐峁┙o他人使用并獲取固定收益的;

 ?。ㄈ┮云渌绞睫D讓房屋使用權獲取固定收益的;

 ?。ㄋ模┓?、法規規定應當視為租賃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

  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明的城市房屋,方可出租。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ㄒ唬┕灿蟹课菸唇浌灿腥藭嫱獾?;

 ?。ǘ儆谶`法建筑的;

 ?。ㄈ┎环习踩珮藴实?;

 ?。ㄋ模┧痉C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ㄎ澹┓?、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城市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房屋租賃合同。

  市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八條 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訂立、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經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轉租合同,并到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ㄒ唬┓课葑赓U合同;

 ?。ǘ┓课菟袡嘧C明;

 ?。ㄈ┊斒氯撕戏ㄓ行ёC件。

  轉租房屋的,還須提供原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的,還須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由一方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或者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經紀機構代為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委托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須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合法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本著便民的原則,指定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和地點,設置咨詢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備案,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可以向原登記備案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ㄒ唬┥陥蟛牧喜粚嵉?;

 ?。ǘ┓课轀缡У?;

 ?。ㄈ┏鞘蟹课葑赓U行政主管部門工作失誤,造成登記備案錯誤的。

  第十五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脤⒊鞘蟹课莩鲎饨o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ǘ┌l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ㄈ┓?、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鐚嵪虺鲎馊颂峁┖戏ㄓ行ёC件,屬于外來人員的,及時辦理居住登記;

 ?。ǘ┎坏酶淖兎课菀巹澰S可確定的使用用途;

 ?。ㄈ┎坏美贸鲎夥课輳氖逻`法犯罪活動;

 ?。ㄋ模┓?、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經紀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轵灝斒氯?、代理人的證件、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明;

 ?。ǘ┤鐚崬楫斒氯颂峁┓课葑赓U信息;

 ?。ㄈ└嬷斒氯宿k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ㄋ模┙⒎课葑赓U業務記錄;

 ?。ㄎ澹┙邮墚斒氯宋?,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信息網絡,開辟信息發布渠道,定期為當事人提供信息服務,對房屋租賃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經紀機構加強管理,并建立其從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賃信息。

  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發現當事人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及時告知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居民(社區)委員會應當協助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當事人不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由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卧?、涂改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

 ?。ǘ┏鲎馊藢⒎课莩鲎饨o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

 ?。ㄈ┏鲎馊嗣髦凶馊死贸鲎夥课葸M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二十五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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