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
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的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房屋租賃應當依法納稅。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五條 拉薩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領導。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要建立承租人錄入信息平臺、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國土規劃、人防、稅務、工商、安全生產監督、外事、城管綜合執法、民政、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制定相關實施意見,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租賃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或承租房屋,被委托人應持有書面委托書,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當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七條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產權有爭議或者產權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六)屬違章建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依法取得房地產
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租,商品房預購人不得將預購的商品房預租。
第三章 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登記備案
第十條 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賃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暫住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賃期限;
(六)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八)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當事人應自租賃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10日內,到本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登記備案實行年檢制度。登記備案費用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后,出租人必須到原登記部門注銷。
房屋租賃當事人一方為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到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出租人登記備案后7日內,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十三條 房地產主管部門應自接到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備案,并核發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受委托代辦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出具委托手續。
房地產主管部門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記決定的,即視為予以登記。當事人應自逾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本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 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將予以登記的租賃合同副本自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同級稅務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租賃登記由當事人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并提交下列文書:
(一)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二)提供消防相關手續;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出租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五)承租人身份證明、法律資格證明或者暫住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或證件。
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辦法規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持出租房屋的有關資料及當事人身份證明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登記:
(一)當事人未取得合法房屋使用權的;
(二)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三)租賃合同期限超過土地使用年限的;
(四)租賃合同內容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
第十七條 房屋的租賃期限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過20年。
租賃當事人對房屋租賃期限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租賃關系,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書面通知承租人。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終止租賃關系,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維修
第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賃合同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第十九條 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復或者減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第二十條 房屋出租前已設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依法受到限制的,出租人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可以根據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維修責任等因素,與承租人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但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
租賃關系終止時,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充抵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外,應當歸還承租人。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
承租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報有關部門批準。
出租人可以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檢查,但不得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一)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約定用途的;
(三)擅自將房屋轉租第三人的;
(四)超過合同約定期限的;
(五)合同未約定,拖欠租金達6個月以上的。
因上述行為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第二十四條 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圍、條件和要求。
相鄰房屋承租人對合用部位的使用產生爭議的,承租人的共同出租人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爭議一方提出解決爭議要求之日起30日內協調處理,并出具書面意見。
承租人與相鄰房屋產權人或者相鄰房屋承租人對合用部位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產權人協商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設的附屬設施應當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歸屬及維修責任,其中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報有關部門批準。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房屋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
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收取租金,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
房屋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通信、空調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使用房屋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的,應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復,出租人應當及時修復,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條 出租人養護和維修房屋時,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承租人應當配合出租人養護和維修房屋。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房屋,不承擔房屋自然損耗的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承租人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 出租人、被委托人應承擔下列治安責任:
(一)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履行治安責任;
(二)對承租人進行住宿登記。登記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三)督促外地來拉薩承租的人員及時辦理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縱容;
(五)對承租人進行經常性的遵紀守法宣傳,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防治安隱患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須具備消防設施,并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保證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轉租
第三十三條 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三)預租的商品房;
(四)租賃合同中有約定不得轉租的。
第三十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房屋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履行登記義務。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需征得出租人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出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非獨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得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條 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
第三十七條 房屋轉租的租金,由轉租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三十八條 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后時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最后租期期日。
第三十九條 房屋轉租期間,承租人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與轉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轉租期間,轉租人和接受轉租人的權利、義務參照適用本辦法有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六章 租賃關系的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條 房屋在租賃期間轉讓的,房屋的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房屋在租賃期間出售的,出租人應當在出售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房屋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第四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或者依法變更、終止的,租賃關系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租賃合同依法變更或者終止;
(四)租賃當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本條第(二)款規定中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應當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確定承租人。
第四十三條 房屋在租賃期間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賃房屋的面積、部位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一致,變更租賃合同。
房屋在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租賃關系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租賃合同未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房屋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租賃關系終止:
(一)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房屋毀損、滅失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第四十五條 房屋在租賃期滿后繼續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四十六條 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出租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逾期未返還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追收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
房屋返還時,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狀態或者租賃當事人約定的狀態;不符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也可以自行恢復,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租賃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違反規定擅自出租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偽造、涂改《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對出租人未與公安部門簽定《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的,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罰款。
對出租人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責任的,公安部門予以警告,發生治安案件、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并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預租商品房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部門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
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考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出租國有土地上未經批準自行建設的房屋,經規劃部門依法檢查處理并同意暫時保留使用的,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出租農民宅基地范圍內未經批準自行建設的房屋,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的有效期為1年。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僅為本條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賃備案憑證,不作為房屋權屬和拆遷補償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鞍山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4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1月20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ㄋ模栋吧绞谐鞘蟹课萁洜I性租賃管理辦法》
1.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中“,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交易手續費05%的滯納金”。
2.第二十四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鞍山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加強房屋租賃管理,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鞍山市城市行政區域內各種產權的各類房屋(含地下建筑)所有人,以非國家定價租金標準出租,包括:以房入股、長期包租作辦公室、營業室、租賃攤床(商亭)或以承包給他人形式經營使用房屋的均屬房屋租賃管理范圍,一律納入房地產市場進行管理。
住宅用房的租賃,執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第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協調一致、互利有償的原則。
依法議定,經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的租賃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鞍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負責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土地、工商、稅務、物價、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分工,依法對房屋租賃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房屋租賃
第五條 具有合法產權、土地使用權證件、無產權糾紛、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均可出租。臨時房出租需有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
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0年,逾期需繼續租賃的,須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延續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須在簽訂租賃合同一個月內,共同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填寫國家規定的房地產交易合同文本,經審核后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未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七條 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手續時,須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書證件:
?。ㄒ唬斗课菟袡嘧C》、《土地使用證》、租賃雙方單位或個人的身份證件及租賃契約或者合同;
?。ǘ┩獾卦诎叭藛T租房,須持公安機關簽發的《臨時居住證》。
第八條 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出租:
?。ㄒ唬┪慈〉卯a權或產權人未授予經營管理權的;
?。ǘ┊a權有爭議的;
?。ㄈ┕灿蟹课菸慈〉闷渌灿腥送獾?;
?。ㄋ模┮训盅?,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ㄎ澹龠`章建筑的;
?。┙浄慨a管理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ㄆ撸┓?、法規禁止的。
第三章 租賃合同
第九條 租賃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ㄒ唬┊斒氯说男彰蛎Q及地址;
?。ǘ┓课葑湮恢?、面積、裝修及設施情況;
?。ㄈ┓课萦猛?、租賃期限;
?。ㄋ模┳饨饠殿~及交付方式;
?。ㄎ澹┓课菥S修責任;
?。┺D租的約定;
?。ㄆ撸┳兏徒獬贤臈l件;
?。ò耍┻`約責任;
?。ň牛┊斒氯思s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凶馊死梅课葸M行非法活動的;
?。ǘ┏凶馊诉`反合同約定改變房屋用途的;
?。ㄈ┏凶馊宋唇洺鲎馊送廪D租、轉借房屋的;
?。ㄋ模┏凶馊宋窗春贤s定按期繳納租金且延期超過三個月的;
?。ㄎ澹┏鲎馊嘶蛘叱凶馊艘虿豢煽沽χ率棺赓U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
?。┪窗春贤s定履行對其房屋正常維修的;
?。ㄆ撸┮蚍课莶疬w不能履行合同的;
?。ò耍┊斒氯藚f商一致的。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五)項規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免除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在合同終止前三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變更、解除、終止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共同對房屋及設備進行檢查,雙方無異議后,簽署書面意見,并在15日內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轉租
第十五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將租賃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
第十六條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按本辦法規定訂立轉租租賃契約或者合同,轉租的租賃契約或者合同的租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租期,并須重新辦理登記、領證等手續。
第十七條 轉租的租賃合同生效后,轉租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受轉租人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對原出租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因轉租而簽訂的租賃合同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五章 租金管理與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的管理實行市場價格和評估價格相結合的方式。評估租金的標準,根據地區、環境及營業性質等因素確定。市場價租金低于評估租金的按評估租金繳納費用。
第二十條 房屋租賃交易手續費按租金總額的3%計取,每年收繳一次,由租賃雙方平均承擔,列入財政第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及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權,按下列標準處罰;
?。ㄒ唬┪搭I取《房屋租賃許可證》擅自出租的,一經查出,除沒收出租全部非法所得之外,并對租賃雙方處以租金一至二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進行查封,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ǘ┎话匆幎ㄆ谙揶k理租賃手續,其違章租賃期間的房屋租金全部沒收。
?。ㄈ┳赓U雙方弄虛作假隱瞞租價的,處以瞞價部分二倍罰款。
?。ㄋ模┳兏课萦猛?,解除租賃合同或者續租不辦理手續的,除責令補辦手續外,并處以租金30%--50%的罰款。
?。ㄎ澹┓课葑赓U當事人拒不提交與房屋租賃有關資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10,000元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租賃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的上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妨礙、阻撓房地產市場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房屋租賃管理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1)
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號
《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業經2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代市長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屋租賃、實施房屋租賃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住房的房屋租賃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以下行為視為房屋租賃:
?。ㄒ唬┮猿邪?、聯營、聯銷、合作、入股等名義,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獲取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負盈虧責任的;
?。ǘ┮怨衽_、攤位等方式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并獲取收益的;
?。ㄈ┮云渌绞阶兿喑鲎?、轉租房屋的;
?。ㄋ模┓?、法規規定應當視為房屋租賃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原則。
第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戶籍管理。
民防行政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的租賃管理。
土地、物價、財政、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房屋租賃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相關費用。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ㄒ唬┪匆婪ㄈ〉梅课菟袡嘧C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ǘ┊a權權屬有爭議的;
?。ㄈ┕灿蟹课菸慈〉霉灿腥送獾?;
?。ㄋ模儆谶`法建筑的;
?。ㄎ澹┙浄慨a管理部門認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痉C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ㄆ撸┪挥谝婪òl布的房屋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ò耍┯嘘P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及地址;
?。ǘ┓课葑?、結構、面積、附屬設施和設備等自然情況;
?。ㄈ┓课萦猛?,租賃期限;
?。ㄋ模┳饨饠殿~及交付方式;
?。ㄎ澹┓课菥S修責任;
?。┺D租的約定;
?。ㄆ撸┳兏徒獬贤臈l件;
?。ò耍┻`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ň牛┊斒氯思s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共同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课菟袡嘧C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ǘ┳赓U雙方當事人身份證件或主體資格證明;
?。ㄈ┓课葑赓U合同;
?。ㄋ模┏鲎馊伺c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的《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ㄎ澹┏鲎夤灿蟹课?,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鲎馕写芊课?,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ㄆ撸┺D租房屋的,須提交原出租人同意的證明;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變更、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于15日內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期滿續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租賃合同自動失效,不需要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限內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房屋的,當事人雙方應當于30日內共同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是承租人經營場所、居住場所合法的憑證。
單位和個人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申辦注冊營業執照、年檢及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出具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證。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
房屋租賃證遺失的,可以向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孟蛭闯赡耆嘶驘o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
?。ǘ┌l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ㄈ┏址课菟袡嘧C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屬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ㄋ模﹨f助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房屋租賃管理;
?。ㄎ澹┓?、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鐚嵦峁┖戏ㄓ行У纳矸葑C明,配合相關部門管理;
屬于外來人員的,應在3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ǘ┌凑找巹澯猛?、結構、消防安全要求等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性質,或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ㄈ┎坏美贸鲎夥课輳氖逻`法犯罪活動;
?。ㄋ模┳袷爻鲎夥课菟谛^物業管理規定,不得侵害其公共利益和其他業主合法權益;
?。ㄎ澹┓?、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應依照下列規定繳納租賃手續費。
非住房租賃手續費按照指導租金標準的1%繳納,由租賃雙方各承擔50%。
住房租賃手續費按套繳納,每套80元。
房屋租賃手續費由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負責收取,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經紀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轵灝斒氯?、代理人的證件、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明;
?。ǘ┤鐚崬楫斒氯颂峁┓课葑赓U信息;
?。ㄈ└嬷斒氯宿k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ㄋ模┙⒎课葑赓U業務記錄;
?。ㄎ澹┡c屬地派出所簽訂《中介機構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狀》,完成每筆房屋租賃中介業務后,如實填寫《中介機構出租房屋、承租人信息采集登記簿》,在3日內上報屬地公安派出所;
?。┓?、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信息網絡,開辟信息發布渠道,定期為當事人提供信息服務,對房屋租賃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經紀機構加強管理,并建立其從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稅務、工商、衛生等部門以及街道、居民(社區)委員會的協調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賃信息。發現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公安、稅務、工商、衛生等部門發現當事人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及時告知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居民(社區)委員會應當協助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稅務、工商、衛生等部門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由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辦理的,對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非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的,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機構不履行治安職責的,以及妨礙、阻撓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20**年6月19公布的《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試行)(市政府第100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