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公司品質督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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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公司品質督檢辦法,適用于物業公司對品質監督、檢查和評分管理,該辦法由正文、督檢流程圖、.培訓請假單、督檢單構成,是確保物業公司質量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促進公司各部門工作服務品質的持續改進的有效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公司質量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促進公司各部門工作服務品質的持續改進,規范員工行為,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所有員工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嚴格按照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要求開展工作,一切服從于公司大局和公司整體利益。

  第三條公司授權品質管理部負責公司的品質督檢工作,對各部門的日常工作有指正建議權;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并加強部門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水平,提升工作效率。

  第四條品質督檢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公司規定和阻礙督檢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影響程度相當。

  第五條為加大督檢力度,公司設立品質評定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管理者代表及品質管理部經理任副組長,公司高管為成員。

  第六條本辦法以記分形式具體體現,單位為5元/分。

  第七條品質管理部于當月月底將督檢單送達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負責匯總后計發工資。

  第八條員工違紀或未遵守公司和部門規章制度,若因管理不當或監督不利造成的,部門負責人及主管副總負連帶責任,處罰程度視情節輕重而定。

  第二章獎勵辦法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公司規定給予獎勵。

  1、在對客戶服務時表現優良,受到客戶表揚(含口頭表揚、書面表揚及業主論壇、接受錦旗等),且客戶留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確認屬實者。10分

  2、積極配合、協助其他部門較好的完成各項工作,得到其他部門書面表揚。10分

  3、拾金不昧者。10分

  4、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采取措施(不含日常巡檢),避免事故發生者。20分

  5、參加公司內外各種業務技術比賽,取得優異成績,為公司贏得榮譽者。20分

  6、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或事件,積極舉報或及時制止,為公司減少損失者。20分

  7、搶險救災,奮勇當先,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或將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度者。10分

  8、遇有意外事件危及公司、業主、員工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見義勇為者。20分

  9、舉報違法違紀現象,使公司避免損失者。10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總經理批準后,可按實增利潤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1、改進技術或改善設備、設施,使公司效益提高較為顯著者。20分

  2、厲行節約,降低成本,成效顯著者。突出者在經總經理批準后,可按創收比例給予獎勵。20分

  3、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使公司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利益者,根據效益情況按照千分之一獎勵。10分

  4、有重大研究發明、革新方案或貢獻,使公司獲得重大利益者。20分

  5、其他為公司爭得較高榮譽或創造一定經濟利益的行為。10分

  第三章督檢處罰

  第十一條品質管理部督檢在督檢過程中發現問題,可開具《督檢單》通知責任部門限期整改。責任部門應按規定時限返單。責任部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督檢可直接對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

  1、責任部門未說明任何理由拒單或督檢需了解部門情況時不予配合者。20分

  2、責任部門未能按時完成督檢要求完成的工作并未在接單當日書面說明原因。5分

  3、責任部門未能按時返單。5分

  4、復檢不合格。5分

  5、督檢單丟失。10分

  6、草率回復,字跡潦草,督檢單破損。2分

  7、處罰之后24小時內仍未完成。10分

  8、同類問題一個月內開過二次以上(含二次)督檢單。10分

  9、部門員工二人(含二人)以上出現同類問題。10分

  10、包庇部門員工,強辭奪理,阻撓督檢工作正常進行。10分

  第四章投訴處罰

  第十二條員工在工作中應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提升服務水平,最大程度的滿足顧客需求。若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當事人及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

  1、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因服務態度惡劣被業主投訴,或因言行不當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經調查屬有效投訴,扣罰責任人10分,嚴重者經公司評定小組研究決定予以辭退并扣罰部門負責人。20分

  2、部門之間協調不暢,相關部門被投訴到品質管理部,經調查屬實,對部門負責人扣罰。10分

  3、部門有違紀行為,被相關部門投訴到品質管理部,經調查屬實的,對部門負責人扣罰。10分

  4、對電話投訴或業主論壇中的投訴,經調查屬實,責令限期整改,消除影響并對當事人扣罰。10分

  5、本部門一月內出現二人以上被業主投訴(含二人或一人出現二次),經調查屬有效投訴,扣罰當事人10分,部門負責人。20分

  第五章文件管理處罰

  第十三條公司文件包括公司章程、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各部門考核標準、各部門三級文件和四級文件等(含電子版),屬公司財產。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當事人及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

  1、遺失公司受控文件者(含電子版)。20分

  2、未經許可,擅自截留、撕毀公司安排傳閱的各項有關規定、通知、公告等。10分

  3、利用職務之便泄露公司機密文件、業主檔案資料者(含電子版)。10分

  4、本部門四級文件字跡潦草、亂寫亂畫,未按規范填寫或填寫不完善者(含電子版)。5分

  5、部門體系文件未按要求填寫被通知整改達二次(含二次)以上而無實質性改善的,扣罰部門負責人。10分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者,經品質評定小組研究后予以辭退,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違反培訓紀律的處罰

  第十四條品質管理部負責組織公司員工培訓,并將培訓計劃提前發至各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參照培訓計劃及時督促員工積極參訓以提升自身素質和業務技能;各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參訓人員名單及時報送品質管理部,不能按時參加培訓的人員須書面填寫《培訓請假單》,并報部門負責人審批,交由品質管理部審核通過后方可生效。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當事人及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

  1、無故不參加培訓者。5分

  2、培訓課上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無故離席者。2分

  3、員工參加培訓必須準時到達,遲到者。2分

  4、培訓過程中隨便出入,交頭接耳、接聽電話等不聽勸阻者。2分

  5、對于以上行為,部門負責人因未按相關規定組織本部門員工參加培訓或參訓人員與所報人員名單不符者。5分

  第七章其他行為的處罰

  第十五條員工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的同時,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

  1、品質管理部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內審員的管理,并具體負責對各部門內審員的培訓、督導和考評;內審員連續兩次不接受品質管理部工作安排的,扣罰責任人4分,部門負責人。6分

  2、上班時間,員工須統一著工裝、佩戴領帶(男士)和工號牌,違反規定扣罰責任人。2分

  3、無故遲到或早退。2分

  4、本部門一個月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超過二人(含二人或一人一月內出現二次),扣罰當事人4分,部門負責人。6分

  5、員工用餐時,有浪費現象的,扣罰責任人。2分

  6、工作時間擅自離崗者或睡崗、串崗的,扣罰責任人。4分

  7、嚴禁在辦公區內抽煙喝酒,違反規定者扣罰4分,部門負責人。4分

  8、在辦公區內大聲喧嘩、打鬧;當班時行為不檢,嬉皮笑臉,追逐打鬧,勾肩搭背。2分

  9、未經許可使用公司設施、設備、儀表、儀器或其它財物。5分

  10、督檢在督檢工作過程中指出問題時,員工態度蠻橫、謾罵、恐嚇、威脅或拒不改正,扣罰10分;嚴重者經公司評定小組研究決定予以辭退并扣罰部門負責人。10分

  11、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升旗儀式。2分

  12、員工應參加公司組織的學習、例會和各類會議,無故缺席。4分

  13、占用本物業電話作私人用途。2分

  14、未經同意私自換班或調崗。2分

  15、沒有正當理由或未經部門經理許可擅自離開工作崗位。4分

  16、故意損壞公司財物。5分

  17、違反安全條例或守則,引致重大損失。10分

  18、行為及語言被媒體曝光令公司聲譽或形象受損。20分

  19、故意消極怠工,經多次教育不改正。10分

  20、工作中經常拖拖拉拉,出工不出力,屢教不改。10分

  21、對業主、同事粗暴或不禮貌。10分

  22、無端挑起爭執或動手打人。10分

  第十六條員工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品質評定小組研究后予以辭退。

  1、對上司不禮貌、頂撞、違背不服從主管或上司合理工作指令。

  2、恐嚇、威脅、危害同事。

  3、請假手續未經批準,連續3天未上班。

  4、虛報個人資料。

  5、對外泄露公司商業管理機密。

  6、攜帶違禁物品(如武器、毒品、爆炸物等)或吸食麻醉藥品。

  7、偷竊。

  8、違反國家法令或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案件。

  9、惡意挑撥打架事件,或者惡意挑撥他人打架。

  10、制造謠言或惡意中傷其他同事。

  11、未經許可,以公司名義對外承諾、簽合同、定協議、發函件等造成影響。

  12、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第八章附則

  第十七條公司員工在發現他人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品質管理部和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十八條員工每月累計實扣分數超過50分(含50分)者,辭退;部門經理每月累計實扣分數超過100分(含100分)者,辭退。涉及到員工辭退或免職的,由品質評定小組研究后決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以本公司的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各部門考核標準、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各部門的三級文件和四級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品質評定小組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化工公司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

  化工公司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

  1、 總則

  1.1、為了加強公司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促進產品質量的穩定和提高,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和《化學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1.2、公司依照本辦法,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管理,監督。

  2、 機構和人員

  2.1、公司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是生產合格產品的必要保證。為了搞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公司在總經理領導下設置專職的產品質量分析檢驗機構──總化驗室、質檢科。

  2.2、公司化驗質檢機構,除對原材料實施分析檢驗和對中控分析進行技術管理外,又代表公司對出廠產品質量實行檢驗監督。

  2.3、公司實行公司、車間、班組三級檢驗制度,建立自檢、互檢、專檢相結合的產品質量檢驗網。(以總化驗產品檢驗結果為準)(總化驗室條件見化驗室管理制度)

  2.4、公司質量檢驗機構的負責人,必須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有組織能力,熟悉產品技術標準和檢驗業務的經技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才能獨立工作。產品檢驗人員要相對穩定。

  2.5、產品檢驗人員必須堅持原則、認真負責、秉公辦事、實事求是。

  2.6、公司不得將產品質量指標承包給檢驗機構。對質量檢驗人員的考核獎懲主要依據是監督檢驗任務完成情況和工作質量,不得與質量指標掛鉤。

  3、 管理

  3.1、公司要保證質量監督檢驗人員行使職權,不得受其它部門制約,凡干擾此項工作和對質檢人員打擊報復的,公司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3.2、質量檢驗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3.3、公司必須嚴把質量關,切實做到“五不準”。

  3.3.1、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和銷售。

  3.3.2、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不準投料、組裝。

  3.3.3、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配件)不準入庫。

  3.3.4、沒有產品質量標準,未經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

  3.3.5、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偽造商標、假冒名牌。

  3.4、公司質量檢驗機構,根據產品技術標準和生產工藝要求,確立取樣點、取樣周期、取樣方法、檢驗項目、指標、檢驗方法、數據處理、結果判定、信息傳遞、樣品封存等。

  3.5、購進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必須經檢驗合格并發放合格證明后方可在生產系統使用,檢驗頻率為每批一次。

  3.6、出廠成品必須由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或銷售。檢驗頻率為每班一次。(碳銨、甲醇、氨)

  3.7、生產過程中的中控分析,由車間專職人員按操作規程和工藝要求定點、定時、定項目進行。其檢驗業務受質量檢驗機構的技術指導和監督。

  3.8、公司出廠產品需外包裝的,在包裝上要有符合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標識。

  3.9、質量檢驗要及時收集用戶意見,建立臺帳,以不斷提高質量檢驗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

  4、 儀器設備及環境

  4.1、公司質量檢驗機構及車間、班組必須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其性能和精度滿足要求。

  4.2、所有儀器設備應保持完好,計量器具均按規定由計量鑒定機構檢定,有合格證書和完整技術檔案,精密儀器要有專人保管、專人操作。

  4.3、質量檢驗機構要有足夠的工作場所,如設立化學分析室、儀器分析室等。

  4.4、檢驗室環境條件(如粉塵、電力、溫度等等)應與其檢驗工作相適應。

  5、 工作質量

  5.1、質量檢驗人員須保證工作的公證性和科學性,對檢驗結果做出明確判定、填寫報表、數據要準確、字跡要清晰。

  5.2檢驗報表須經復檢并蓋章,方為有效。

  5.3、對做出貢獻的質量檢驗人員應給予獎勵,工作失誤或違規操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給予經濟懲罰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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