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街道低保動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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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低保動態管理制度

一、街道低保工作人員、社區居民委員會低保專干負責動態管理的具體實施。區民政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動態管理堅持依法、客觀、公正、不影響被調查對象正常生活的原則,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生活情況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員的收入、生活變化情況進行調查,被調查對象應配合工作人員正常的調查核實工作。

三、動態管理實行分類動態跟蹤管理法。對于老弱病殘人員,要定期上門調查,每3個月走訪調查不少于一次;對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下崗、失業、年齡偏大、身體欠佳、重新就業機會較少的人員,要定期上門調查,每2個月調查不少于一次;對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比較年輕、有就業能力的下崗、失業人員,要開展經常性跟蹤管理,每月走訪調查不少于一次。街道、社區的低保工作人員要與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工作人員加強合作、互通信息。

四、動態管理的走訪調查人員不少于3人,由街道低保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共同組成。走訪調查時,要做好工作記錄。

五、對被調查對象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況有變化的,應及時調整保障金額或終止保障,并依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篇2:公司職工思想動態分析管理辦法

  

  職工思想動態分析管理辦法

  1.目的

  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前瞻性、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維護企業我局發展穩定大局。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新化電力局及所屬各單位。

  3.職責

  3.1綜合管理辦公室是思想動態分析上報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3.1.1定期歸納整理各黨支部思想動態分析報告的內容;

  3.1.2定期有針對性地開展調研工作。

  3.2各部門負責人為承辦人,主要職責是:

  3.2.1按照局領導的批示和分析報告涉及到各部門、所屬各單位需要解決的問題,對承辦事項予以執行落實;

  3.2.2配合開展調研工作。

  4.職工思想動態分析的內容

  職工思想動態分析分為定期分析和“事故”調查分析。定期分析是指黨總支、黨支部月度分析?!笆鹿省闭{查分析是指發生本制度規定的“事故”后,黨總支在規定的時間內從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組織對“事故”的調查分析。

  4.1定期分析的內容

  各黨總支、黨支部要圍繞員工安全生產、營銷服務和廉政建設等工作中的焦點、難點、熱點問題及影響員工隊伍穩定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進行思想動態分析。

  4.2“事故”調查分析內容

  發生以下“事故’之一的,黨總支要及時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了解當事人、責任人的思想根源,查找日常員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薄弱環節,制定改進措施。

  4.2.1發生企業精神文明建設特大“事故”包括:

  4.2.1.1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觸犯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上級或本局的相關規章制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嚴重經濟損失;

  4.2.1.2領導班子成員和部門負責人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法律、黨紀、政紀處分;

  4.2.1.3員工違法構成重大政治、經濟、刑事犯罪;員工聚眾鬧事或因集體*、越級*而造成社會惡劣影響;

  4.2.1.4影響企業形象、影響員工隊伍穩定的突發事件和危急情況;

  4.2.l.5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現計劃外生育。

  4.2.2發生企業精神文明建設重大“事故”包括:

  4.2.2.1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觸犯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上級或本局的相關規章制度,情節較輕、損失較小的;

  4.2.2.2領導班子成員和部門負責人 發生違法違紀行為;

  4.2.2.3員工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涉及面廣,影響惡劣的;

  4.2.2.4員工發生違反職業道德在社會和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違*公德,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事件。

  4.2.3發生其他突發事件或危急情況。

  5.職工思想動態分析的形式

  5.1黨支部分析

  每月召開一次職工思想動態分析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主持,參加人員為:支部委員、部門行政負責人。必要時可擴大到班組長及生產一線人員。

  5.2黨總支分析

  每季召開一次職工思想動態分析會,會議由黨總支書記主持,參加人員為:總支委員、所屬黨支部書記、部門行政負責人。必要時可擴大到班組長及生產一線人員。

  5.3相關要求

  企業發生精神文明特大、重大“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或危急情況時,應立即上報婁底電業局,由黨總支書記組織人員深入現場,召開針對“事故”的員工思想調查分析。調查分析要做到“三不放過”,即查不清引起“事故”的思想原因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應對和改進措施不放過。

  6.職工思想動態分析報告的內容

  6.1職工思想動態分析報告內容包括:

  6.1.1員工思想狀況:

  6.1.2員工當前關心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及影響員工隊伍穩定的潛在性、苗頭性問題;

  6.1.3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6.1.4已采取或擬采取的對策、措施。

  6.2針對“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內容包括:

  6.2.1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性質、當事人、責任人及簡要經過;

  6.2.2“事故”調查分析的過程、發生的主客觀原因及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6.2.3“事故”有關部門和人員應負的責任、暴露的問題及吸取的教訓;

  6.2.4對有關部門、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的教育、處理情況;

  6.2.5今后防止同類“事故”發生采取的對策和措施。

  7.分析上報的程序

  7.1各黨支部深入一線班組,對員工思想狀況進行調查、收集和整理匯總,每月分析會后,于20日前以《職工思想動態分析報表》的形式向局黨總支上報分析報告。

  7.2黨總支每季對各黨m.airporthotelslisboa.com支部提交的分析報告進行及時歸納整理,由分管領導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限期處理解決。重大問題和不能解決的問題,于每季度第三個月份25日前以《職工思想動態分析報告》的形式上報婁底電業局思想政治工作部。同時,有針對性地開展調研工作,加強思想教育和宣傳,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員工隊伍穩定。

  

  7.3黨總支對“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要在“事故”發生后l0個工作日內上報婁底電業局思想政治工作部。

  8.檢查考核

  8.1局黨總支書記是我局落實職工思想動態分析上報制度執行情況的第一責任人,我局所屬各黨支部書記是本支部所轄部門落實職工思想動態分析上報制度執行情況的第一責任人,局綜合辦是本單位落實職工思想動態分析上報制度的責任部門。

  8.2局綜合辦負責對所屬各部門職工思想動態分析上報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8.3職工思想動態分析上報制度的落實情況納入我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思想政治工作評比考核范圍。

  

篇3:北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的暫行辦法(2007)

  北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文號】京建法[20**]825號

  【頒布單位】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8-13

  【生效日期】20**-09-01

  【法律層級】規范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筑業企業及其人員行為,提高行業管理水平,推進本市建筑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本市建筑業企業、中央在京建筑業企業和外地來京建筑業企業及其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企業、人員)的動態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專指企業的總經理、廠長等。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總承包、專業承包項目負責人或勞務分包項目負責人等。

  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建設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三條 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包括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處理和對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的日常核查兩部分。

  第四條 市建委建立全市統一的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臺,采用記分機制,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量化為相應的分值并編制成記分標準。市和區縣建委在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或處理時進行記分,并由市建委進行累加,按照規定的措施對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條 市和區縣建委依照有關規定對本市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日常核查,對不達標的企業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六條 實行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監管不改變市和區縣建委現有的對企業和人員依法處罰、處理的程序。市和區縣建委不得將對企業、人員的記分代替對企業、人員的處罰、處理。

  第二章 記分標準和記分

  第七條 市建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北京市建筑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并可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適時予以補充調整。

  市和區縣建委在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處理時,應依據《記分標準》在執法文書上記分。

  第八條 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屆滿,企業和人員的年度積分清零,重新記分。

  企業被降低資質等級后,企業當前積分清零;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被暫停執業資格或暫扣相應證書的,人員當前積分清零。

  第九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于做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的當日內將對企業、人員的處罰、處理情況和記分情況上傳至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臺。

  第十條 市建委通過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臺對企業、人員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匯總和整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予以公示。

  企業、人員可以通過監管平臺,及時查詢自身積分情況。

  第三章 企業、人員積分處理

  第十一條 根據企業積分,市建委對企業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一)企業積分達到8分時,市建委對企業提出書面警示,并提示市建設系統及有關協會在組織企業評優活動時,對該企業的資格慎重考評。

  單項工程項目積分達到8分時,市建委提示市建設系統及有關協會在組織工程評優活動時,對該工程項目的資格慎重考評。

  (二)企業積分達到16分時,市建委在有形建筑市場公示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信息,提示招標人在選擇投標人時予以慎重考慮,并依法限制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和增項。

  (三)企業積分達到24分時,市建委將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或處理結果在動態監管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同時依法核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條件;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經核查不達標的,責令三十日內改正,并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達標的,責令三個月內改正,改正期間企業不得承攬新工程。

  (四)企業積分達到30分時,市 建委依法核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條件;核查不達標的,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上述處理措施中,依法應當由建設部、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降級、吊銷資質證書和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由市建委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處理建議報告建設部或者抄送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述部門做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前,限制企業在北京承攬新工程。

  第十二條 市建委建立企業定期講評制度。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市建委對企業積分達到8分以上(含8分)的企業負責人進行動態監管工作講評。

  第十三條 市建委依法對企業直接做出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的,不予記分,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結果在市建委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根據人員積分,市和區縣建委對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一)企業負責人

  1、企業負責人積分達到16分時,市建委約談企業負責人并要求其參加不少于三天的專業學習,并進行考核。

  2、企業負責人積分達到24分時,市建委將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處理結果等信息通報該企業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該企業屬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管理的,函告國資委;同時在指定媒體上予以公示。

  (二)項目負責人

  1、項目負責人積分達到4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對該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警示,同時市建委提示市建設系統及有關協會在組織項目負責人評優活動時,對該人員的資格慎重考評。

  2、項目負責人積分達到8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對該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要求其參加不少于兩天的專業學習,并經考核合格后再上崗。

  3、項目負責人積分達到12分時,市建委建議企業撤換該項目負責人,并將項目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在有形建筑市場和指定媒體上公示,同時依法對該項目負責人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本市頒發證書的項目經理和注冊的建造師,發現應當暫扣、撤銷注冊證書或

  者吊銷項目經理證書的情形時,依法辦理;對于非本市頒發證書的項目經理和注冊的建造師,將 其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處理建議抄送其發證機關或注冊機關,在上述機關做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前,禁止其作為項目負責人在京承攬工程。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積分達到2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組織其參加不少于一天的專業學習,并經考核合格后再上崗。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積分達到4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建議項目負責人撤換該人員,同時依法對該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應當暫扣、撤銷相關證書的情形時,依法辦理。

  第四章 企業資質條件的日常核查

  第十五條 市建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北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現場核查規范》。市和區縣建委依照職責分工對本市企業資質條件是否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要求進行日常核查。

  第十六條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電專業資質企業的資質條件核查,由市建委會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共同進行。

  第十七條 經核查企業資質條件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市建委限其3個月內整改。整改期屆滿,由市建委組織復查,復查結果仍不達標的,依法降低企業相關資質等級;降級前已經是最低等級資質的,市建委依法撤回頒發給企業的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由建設部批準的本市企業的資質需要降級或撤回資質時,由市建委將處理建議報建設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建委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發現企業和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進行處罰、處理并記分。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市建委責令限期整改并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執法責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后,不按照規定履行調查、處理等職責的;

  (二)應當處罰而未進行處罰的;

  (三)對處罰處理情況故意隱匿不報的。

  (四)做出的處罰、處理明顯違法或不當的;

  (五)對違法違規企業、人員的記分不符合《記分標準》或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送記分情況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失職行為。

  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市建委法制部門和監察部門定 期和不定期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發現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規范的問題時,應當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將整改處理結果向法制部門和監察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工作零執法記錄的區縣建委,市建委法制部門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調查。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人員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處理決定、記分以及資質條件核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起訴或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向監察部門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對在外埠從事建筑活動的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的動態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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