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交通管理規定8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及范圍
目的:對某小區內各類車輛(汽車、摩托車、自行車等)進出、行駛、停泊實施管理工作,確保車輛安全,交通暢通、組織有序、停放整齊。創造優美的轄區環境。
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各項目中的車輛、交通監管、停車場管理。
二、各自職責
1、管理處經理負責設立車場、組織機構及制定預防措施。
2、管理處經理負責過程控制,監督實施本程序。
3、保安部主管負責本程序的貫徹執行及全面管理。
4、保安員負責執行本程序,當值保安員應對車場設施、設備做日常清潔保養工作。
5、工程組負責車場設施設備的定期維護保養和故障檢修。
三、工作程序
1、車場管理組織和方式的建立
保安部根據某小區轄區內停車場及交通狀況崗位實際情況制訂區內交通管理方案或補充方案,報管理處經理審批實施。
?。?)、地上停車場為區內共用車位,對區內常放車輛和外來臨時車輛劃線、分色、分區停放。
?。?)、地下停車場對已出售給業主的車位,掛牌對號停泊。
2、車場設備設施的配備
管理處根據交通管理局及建設部頒布的《車場管理規范》需配備車場設備設施,如固定崗亭、道閘、護欄、標志、標線等。
3、車輛的分類管理辦法
?。?)、按照車輛類型分為汽車和摩托車、自行車管理,其中摩托車、自行車實行定區管理,而汽車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地下車庫車輛看管和地上車位臨時看管兩種管理方式。
?。?)、按照車輛使用人劃分為:區內居民和臨時進入人員;并分別發放:IC卡和臨時出入卡。
4、車輛的出入及收費管理
?。?)、區內居民可定期(按半年、一年)一次性繳納收費辦理汽車停車IC卡和車輛地下看管,地上車位可選擇短期收費和臨時收費兩種形式管理,收費標準執行市政府規定。
?。?)、外來車輛進入轄區必須由出入口保安人員檢查車輛后填寫《車輛進出登記卡》,并注明停放時間及事由。
?。?)、轄區內業主的摩托車、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按月收取看管費;外來車輛停放臨時停放區域,按次收費。
?。?)、空載出租車和載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入內。
5、車流組織和秩序維護
當值巡邏保安員負責某小區轄區內車流組織、停放和行駛秩序。
6、車輛停放和保管
?。?)、地下停車場,業主應按所購買車位停放;停放后,監控中心操作人員負責監控并錄像以備查。
?。?)、摩托車、自行車實行定點封閉式管理。
7、收費繳納辦法
?。?)、定期繳費由業主定期到財務部按照規定辦理。
?。?)、臨時繳費直接交于出入品保安員,實行攝像監控,所收費用每日換班后交于財務部。
8、收費標準:
有物價局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規定的,以約定為準。
篇2:職業學院校園交通管理規定
職業學院校園交通管理規定
為規范校園交通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秩序,創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規,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車輛進校
1、學校公用車輛和本校教職工私用車輛憑校保衛處核發的通行證進入校園,通行證應置于前擋風玻璃內側。通行證一年一核。
2、通行證分公車、私車、外協車和工程車四種。公車憑單位證明、行駛證辦理,私車憑工作證、行駛證辦理,外協車憑合同和學院的相關協議和行駛證辦理,工程車憑學校工程管理單位證明、行駛證辦理臨時通行證并注明通行有效期。
3、部門送貨憑通行證,在上午9:30分前和下午16:30后準予進入校園,只能駛往目的地,不準隨意???。搬運車由雇用單位向保衛處通報,批準后方可時入校園。
4、上級部門、兄弟院校和其它來賓進校車輛,由學校有關接待部門到校門引導或用電話通知保衛處辦公室,由門衛放行。
5、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修車輛,可進入校園。
6、原則上禁止出租車進入校園,對確需乘坐出租車進入校園(老、弱、病、殘、孕等)的,由門衛從來掌握,登記核證后時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進校園后,須嚴格按交通標志牌指示的線路行駛,嚴禁逆行。
2、進入校園內的各類車輛行駛時,一律限速20公里/小時。
3、消防、救護、搶修、*、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可按臨時方案行駛或???。
三、車輛停放
1、所有車輛必須停入在學校規劃的停車場,不許隨意沿途停放。
2、學校公務車輛,教職工的私車在停車場停放,白天不收費,其它車輛白天收費。所有車輛夜間過宿收費(學校公務車輛除外)。
四、違規處理
1、進入校園的車輛違規行駛和停放,由院保衛處責令糾正。
2、經規勸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以達到規勸其改正違規的目的。
3、違規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校紀檢、監察部門和學生處會同保衛處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理。
4、必要時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五、其它
1、本暫行規定適用所有進入校園的車輛。
2、本暫行規定由院保衛處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篇3:成都市電動自行車交通管理規定(2003)
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52號文件公布
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用直流電源驅動,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二十公里,供單人騎乘的兩輪車。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交通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入戶、異動、行駛、停放等適用非機動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電動自行車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驗合格,領取牌、證后,方準在道路上行駛。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入戶,申請人應在購車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到其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機動車管理機構辦理入戶手續。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年滿16周歲,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生理缺陷。
第九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無牌、證的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
(二)遵守道路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服從交通管理;
(三)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未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必須靠右行駛;
(四)嚴禁醉酒后駕駛;
(五)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安全裝置失效的電動自行車;
(六)不得拖帶車輛;
(七)可搭載一名兒童謹慎行駛;
(八)車輛載物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厘米,放寬左右不得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三十厘米;
(九)其他非機動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或《成都市非機動車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