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舍衛生由早班安排人徹底打掃干凈,要求“無煙頭、紙宵和雜物。
二、宿舍衣物需統一掛放整齊或存放于工衣柜中,鞋子放于鞋柜或鞋板上,具體各班落實。
三、上班前或起床后將床單鋪放平整、被子折疊放好。
四、娛樂室開放時間規定為8:00-23:30,具體關閉由中班領班負責,開放與清潔由早班負責,領班休息時由頂替代班負責。
五、宿舍、娛樂室衛生管理實行人事部檢查簽到制度,違紀者根據情況予以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等處理。
六、安防組全體要加強修養,自覺愛互衛生,如有亂丟紙宵,垃圾和煙頭者予以口頭警告。
七、員工管理規定
1.早班晚上0:00~8:00必須睡覺。
2.中班晚上0:00~8:00及中午14:00~15:30必須睡覺。
3.晚班早上8:00~11:00及晚上20:00~23:00必須睡覺。
4.上述三種情況例休及特殊情況請假得到批準的除外。
5.上中班的及有特殊情況外出的每晚1:00之前必須歸隊睡覺。
6.違反上述情況之一的予以口頭警告,各班嚴格執行。
八、宿舍及娛樂室日常管理各班督促遵守,具體由***統籌管理和負責跟進工作。
安防組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篇2: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15)
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號
《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年2月3日市政府第14屆1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年2月27日
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本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規劃,并將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范職業病檢查、診斷、鑒定與統計工作。
第六條 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職業衛生屬地監管責任,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工作責任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職業衛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在本轄區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具體的委托執法范圍和權限由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予以明確。
第二章 職業衛生保障
第七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制定并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用人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職業衛生工作職責。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并督促實施;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計劃;
(三)落實職業衛生資金投入;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
(五)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組織采取措施,并及時如實報告,做好善后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業衛生職責。
第九條 用人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在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
(二)組織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
(三)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和職業衛生情況,提請研究本單位職業衛生重大事項;
(五)組織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
(六)協調和督促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履行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業衛生職責。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工作場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使用勞動者的,由用工單位統一申報。
同一用人單位有多個工作場所且位于不同行政區的,以工作場所為主體分別申報;其多個工作場所在同一行政區不同位置的,以單個申報主體合并申報。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通過訂立勞動合同、進行培訓教育、設置公告欄、在存在或者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等形式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保存書面記錄并由勞動者簽名確認。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應當有職業危害防護的內容,并應當約定勞動者患有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或者確認為禁忌癥時需要調離原工作崗位的具體情形和安置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把職業衛生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范疇,建立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組織需要復查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復查。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要求,出具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出具的結果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重新出具檢查結果。
勞動者應當配合用人單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做好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進行職業健康復查或者拒絕參加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導致職業病診斷不能確認的,由勞動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采購和管理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無產品合格證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二)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三)建立采購、發放和使用登記建檔制度;
(四)購買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經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五)指導和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并確保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合適有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一)未組織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三)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其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四)勞動者已確診為職業病,但未進行工傷鑒定、未按工傷保險標準獲得賠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發生1人以上的急性職業性化學中毒事故,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
事故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二)新發現并經確診有職業病病例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四)其他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勞動者通報。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法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職業衛生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職業衛生管理職責;用人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職業危害檢查,發現危害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的勞動者統一管理,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防護設施,履行職業衛生保障責任。
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應當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與勞務派遣單位明確各自的職業病防治職責,不得將工作場所職業衛生保障義務和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 建立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專門培訓;
(二) 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三) 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條件;
(四) 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職業衛生糾紛。
第二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督促其整改到位。勞動者違反前款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本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情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本市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病診斷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情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工作計劃應當包含職業衛生監管內容,并制定職業衛生聯合檢查方案,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
第二十八條 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開展對轄區內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對船舶修造、箱包皮具制鞋、寶石石材加工、木質家具制造等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每年至少檢查1次。
第二十九條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原材料(產品)流通市場實施監督檢查,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從生產源頭、流通環節上監督減少職業病危害隱患。市各級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在對轄區內出租屋巡查時,如發現職業衛生問題應當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根據危害的風險類別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等三類。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評價結果綜合判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危害較重或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具有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
市、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在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內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等機構名單,定期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接受服務所在地職業衛生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恪守法律法規、執業規則、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二條 市、區職業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和自律規范,加強執業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維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職業衛生行業協會開展工作以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中介業務活動應當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市、區職業衛生行業協會在依法審核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認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等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工作中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職業衛生內容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定期公布職業衛生不良記錄信息,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不良記錄抄送相關信貸、招投標等單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分別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未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別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分別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采購和使用無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無產品合格證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以現金、其他物品替代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四)、(五)項規定,未建立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和使用登記建檔制度;購買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未經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檢查驗收;未指導和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職業衛生管理協議,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未約定各自的職業衛生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職業衛生行業協會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履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等政府轉移職能的工作中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國務院《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中的用人單位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用人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12修正)
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修正)
?。?0**年7月28日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12月14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20**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修正)
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規劃、市政園林、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助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現損害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應當責令行為人改正,對其進行教育;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收到通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相關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本市逐步實現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社會化服務,不斷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適用本市標準。
第八條 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維護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第十條 各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均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被舉報的行為進行處理,對署名舉報的,應當予以答復。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文化、教育、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進行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范圍,由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劃定。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ㄒ唬嵭形飿I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ǘC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的責任區,各自負責;
?。ㄈ┡R街店鋪的責任區,由經營者負責;
?。ㄋ模┘Q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的責任區,由開辦者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ㄎ澹┪幕?、體育、娛樂、游覽、公園、公共綠地和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責任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鞘熊壍澜煌ㄔO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的責任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ㄆ撸┲榻瓘V州河段、河涌沿岸單位使用的岸線水域的責任區,由使用單位負責;
?。ò耍┦┕すさ氐呢熑螀^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的責任區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應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由經營者負責;沒有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ㄒ唬┦腥菡麧?,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
?。ǘ┉h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ㄈ┌凑找幎ㄔO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對其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履行。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行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市或者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八條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街內巷的市容環境衛生,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沒有特定經營管理單位的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市容環境衛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質量標準組織清掃保潔。
第十九條 市、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條 本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規劃、設計、建造等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立面應當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飾。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陽臺外、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范圍和該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陽臺和窗戶的護欄、防盜網、空調設備托架、遮陽(雨)篷、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設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或者舉辦節慶、文化、體育活動等特殊需要,經批準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并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后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曬廢舊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等公共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完好、整潔。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維護單位對倒塌或者損壞的樹木及電線桿、交通護欄、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蓋等設施,應當及時清理、修復。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綠籬等設施和樹木上吊掛、晾曬物品。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等戶外設施,應當按規定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戶外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設置橫額、標語等宣傳品或者刻畫、涂寫。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因重大活動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動等需要臨時張貼、設置橫額、標語等宣傳品的,設置單位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批復,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置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字跡清晰,無破損、殘缺,期滿后及時拆除,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 在市區行駛的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
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物品,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撒漏。
第三十條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的設置單位、管理單位應當保持照明設施的完好、整潔,污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更換。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市道路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主要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對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減少對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響,減少對環境的二次污染。垃圾應當日產日清,運輸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垃圾掃入下水道或者堆積在人行道、馬路、花壇、綠化帶。
第三十三條 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
?。ǘ﹣y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
?。ㄈ﹣y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ㄋ模┰诼短靾鏊屠占萜鲀确贌龢淙~、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ㄎ澹┱加玫缆?、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
?。┯绊懎h境衛生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浥鷾收加玫缆范逊沤ㄖ牧?/a>的,應當按照批準范圍堆放整齊,占用期滿應當立即清場;
?。ǘ┦┕すさ貞敯凑找幎ㄔO置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
?。ㄈ┈F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ㄋ模┗靥罨蚺欧旁翍敿皶r清運,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規定;
?。ㄎ澹┦┕ぎa生的污水應當按有關規定排放;
?。┦┕すさ貞斣O置機動車清洗槽,車身、車輪經清洗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
?。ㄆ撸┊a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理。
第三十五條 開挖道路應當設置護欄和警示標志。施工產生的渣土,應當在工程完工的當天清理。
清疏溝渠、下水道的淤泥,應當用容器裝載,當天運至指定地點并沖洗干凈現場。不得將淤泥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
城市公共綠地的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美觀,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栽培和修剪臨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地等產生的泥土、枝葉,作業者應當在當日清理干凈。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庫、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船舶應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吭谥榻瓘V州河段的,其廢棄物由沿岸碼頭的管理單位負責收集。船舶運載或者裝卸散體、流(液)體物料及廢棄物,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漏撒。
第三十七條 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垃圾日產日清。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三十八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應當保持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條 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廢舊物品向外散落。廢舊物品存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購的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影響周圍環境。
第四十條 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對寵物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理。
第四十一條 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具體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在經批準設立的垃圾處理場(廠)處置。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有關規范。
第四十四條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不得在屋頂和公共場所堆積垃圾、雜物。
居民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市、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條 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發泡飯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規定的一次性用品,對已使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條 食品加工、飲食經營者和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
餐廚垃圾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化糞池。
糞池應當定期維護、疏通、清掏,糞便應當運到指定的地方處置。糞池堵塞、糞便外溢時,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疏通、清除。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有關單位求助或者接到有關的投訴時,應當先及時組織疏通、清除,再分清責任,由責任者承擔疏通、清除費用。
第四十八條 單位和居民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廢棄物,負責施工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清運,或者堆放在物業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由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清運,清運費用由產生垃圾的業主承擔。建筑垃圾必須運至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四十九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從事建筑垃圾的處置。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條 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隨意拋棄。
第五十一條 死鼠應當放入死鼠收集容器。動物尸體及變質腐爛的動物產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拋棄。
第五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和清潔衛生費。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編制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糞便處理廠、生活垃圾焚燒廠、生活垃圾堆肥場、生活垃圾填埋場、餐廚垃圾處理廠、建筑垃圾填埋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新城區開發,舊城區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等綜合開發建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制定環境衛生設施設置、配套建設的規劃和設計方案。
配套建設的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關閉的,有關單位應當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十六條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向社會開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 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市容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 第三款、第二十六條 規定,在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陽臺外、窗外或者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綠籬等設施和樹木上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ǘ┻`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 第二款規定,因建設或者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后未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規定,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曬廢舊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設置戶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ㄆ撸┻`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 第二款、第二十七條 第二款規定,產權或者管理維護單位對倒塌或者損壞的電線桿、站牌(亭)、井蓋等設施未及時清理、修復的;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未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戶外設施的,責令限期修復、清洗、拆除,拒不修復、清洗、拆除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ò耍┻`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 規定,擅自在樹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設置橫額、標語等宣傳品或者刻畫、涂寫的,未按照批準的要求臨時張貼、設置橫額、標語等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ň牛┻`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 第二款規定,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物品撒漏的,責令車主清掃干凈、恢復原狀,對車主處以污染道路面積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
?。ㄊ┻`反本規定第三十條 規定,設置單位、管理單位對污損的照明設施未及時修復、清洗、更換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將垃圾掃入下水道或者堆積在人行道、馬路、花壇、綠化帶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清理,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ǘ┻`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 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的,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的,每次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亂扔動物尸體的,每頭(只)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 規定,開挖道路未按規定設置護欄和警示標志,未按規定清理渣土的;清疏溝渠、下水道未按規定清運淤泥、沖洗干凈現場的;公共綠地的養護單位未按規定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栽培、修剪臨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地未及時清理干凈因作業產生的泥土、枝葉的,責令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第三十六條 規定,將淤泥傾倒在道路、河涌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庫、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的,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最高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五萬元;船舶不按規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罰款;船舶運載或裝卸物料、廢棄物造成漏撒導致環境污染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ㄎ澹┻`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 第(五)項、第三十八條 規定,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未采取措施導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影響周圍環境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 規定,收購、存儲廢舊物品未采取措施導致廢舊物品向外散落、影響周圍環境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ㄆ撸┻`反本規定第四十條 規定,對寵物的糞便未即時清理的,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ò耍┻`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 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ň牛┻`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 規定,未將清掏的糞便運至指定地點處置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ㄊ┻`反本規定第四十八條 規定,將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ㄊ唬┻`反本規定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處置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 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 規定,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方法阻撓其執行職務的,或者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腥莪h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未將發現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接到通報后未及時查處,致使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與行政處罰相互脫節,情節嚴重的;
?。ǘ┦腥莪h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 規定,對舉報、投訴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未將處理結果答復署名的舉報、投訴者的;
?。ㄈ┦?、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 規定,未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使責任區的責任人未履行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而致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臟亂的;
?。ㄋ模┙值擂k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街內巷和沒有特定經營管理單位的公共區域、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未履行組織清掃保潔的責任或者監督管理不力,或者未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導致市容環境臟亂的;
?。ㄎ澹┳鳛楣芾砭S護單位的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 規定,對倒塌、損壞的公共設施未及時組織清理、修復的;
?。┏鞘泄芾砭C合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對依法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不予處罰的;
?。ㄆ撸┴撠熓腥莪h境衛生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參與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經營活動的;
?。ò耍┦腥莪h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徇私舞弊、串通投標的;
?。ň牛┴撠熓腥莪h境衛生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行政相對人財物的;
?。ㄊ┽咚轿璞?,濫用職權,貪贓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范圍以外的地區,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參照適用的,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