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開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證正常醫療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新津縣人民醫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制度》和《處方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二、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
三、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為患者首次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親自診查患者,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復印件,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病歷由醫院保管。
四、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本院內使用,或者由醫療機構派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要求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每4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六、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需要帶出院外使用時,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患者或者其代辦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ㄒ唬┒壱陨厢t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ǘ┗颊邞艏?、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身份證明;
?。ㄈ┐k人員身份證明。
應當在患者門診病歷中留存代辦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ㄒ唬┣坝洠横t療機構名稱、處方編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門診病歷號、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名編號、科別、開具日期等,并可添列??埔蟮捻椖?。
?。ǘ┱模翰∏榧霸\斷;以Rp或者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ㄈ┖笥洠横t師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八、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淡紅色,處方右上角分別標注"麻"、"精一";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處方右上角標注"精二"。
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由醫院按照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
十、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為一次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十一、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于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十二、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十三、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用量,鹽酸哌替啶經肌肉內注射時,一次極量為150mg,一日極量為600mg。藥品僅限于院內使用。
十四、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篇2:市人民醫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市人民醫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開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證正常醫療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二、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
三、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為患者首次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親自診查患者,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復印件,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附后)。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
四、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療機構派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醫療機構應當要求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每4個月復診或者隨診1次。
六、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需要帶出醫療機構外使用時,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患者或者其代辦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ㄒ唬┒壱陨厢t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ǘ┗颊邞艏?、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身份證明;
?。ㄈ┐k人員身份證明。
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門診病歷中留存代辦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格式由3部分組成:
?。ㄒ唬┣坝洠横t療機構名稱、處方編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門診病歷號、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名編號、科別、開具日期等,并可添列??埔蟮捻椖?。
?。ǘ┱模翰∏榧霸\斷;以Rp或者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ㄈ┖笥洠横t師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八、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淡紅色,處方右上角分別標注"麻"、"精一";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處方右上角標注"精二"。
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
十、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為1次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十一、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于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十二、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十三、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1次用量,藥品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1次用量,藥品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十四、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