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藥店處方審核與管理制度
一、駐店藥師審核處方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辈∪说男彰?、性別、年齡、日期等是否填寫。
?、参淖质欠袂宄?、正確、有無錯誤或筆誤。
?、澈藢┝渴欠裼姓`,如因病情需要超過常用劑量,醫師是否已在超劑量下簽字。
?、从袩o配伍禁忌。
?、滇t師是否簽字。
二、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處方的《處方藥品登記簿》保存年以上備查。
篇2:醫院藥師處方審核制度
人民醫院藥師處方審核制度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1、藥師接到處方后,應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2、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3、處方審核/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范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5)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要求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復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的;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藥物的。
4、不合理處方干預措施
(1)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如確需治療需要,請醫生再次確認后簽上姓名和日期。
(2)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3)對審核發現的不規范處方,應及時告知相關醫生,修改處方并再次簽上姓名和日期。
(4)藥師應及時記錄處方差錯,并登記處理結果。
(5)每季度公布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并提出質量改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