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醫院處方評價制度
1、處方的一般項目的書寫必須齊全、規范,字跡清楚,不得涂改,若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2、處方內容的書寫必須符合“臺一醫處方質量管理規范”中的第二條第7~12款。
3、無正當理由使用三聯抗菌物者,即視為不合格處方,若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應在處方正文第一行寫明簡要理由。
4、處方開具的其他要求必須符合“臺一醫處方質量管理規范”中所規定的要求。
5、處方檢查的具體項目、要求詳見“臺一醫門診(病房)處方檢查評分表(試行)”,其中納入規定病種(指各類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和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冠心病、肺結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不超過一個月量。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6、處方醫師應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并到醫務管理處注冊簽名留樣。
7、處方考核分數≥95分者為合格,94分以下者為不合格,不合格處方扣月獎10元/份,嚴重不合格處方扣月獎20~50元/份。
8、質管科負責每月的處方量化考核,對不合格處方實行登記制,對于存在問題較嚴重處方在《醫療質量通訊》上予以通報。
篇2:鄉村衛生院處方評價制度
鄉村衛生院處方評價制度
切實加強處方管理,建立和完善醫療機構處方評價制度,提高處方質量,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用藥,確保醫療安全,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試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浙江省病歷書寫規范(試行)》、《浙江省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指導方案(試行)》等有關規定、規范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內容
除上述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處方管理要求外,將下列內容列入處方評價范圍:一是處方藥品用量。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規范使用。對照衛生部指導原則和有關管理規范的規定,對合理、規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藥物
作出評價。三是貴重藥品用法用量。對照患者的臨床診斷,對價格昂貴的藥品使用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價。四是處方藥品費用。重點對大處方進行合理性分析評價。
二、評價方法
結合醫院日常醫療質量檢查工作,由考核職能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處方質量尤其是處方用藥的合理性進行考核、評價,并通報結果。各科室內部開展經常性的處方評價
活動。醫院每個月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處方評價活動,并在內部通報評價結果和落實整改措施。同時運用HIS查詢系統對處方進行經常性的監測,指定專人定期對處方情況進行數據
分析,排查異常情況,及時上報處理。
三、處方評價標準
醫務人員所開具處方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者,為不合格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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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記中“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欄目有缺項。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前記除以上必須欄目外
,必須的“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等有缺項。
2、正文無Rp或R標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正文無病情及診斷;
3、后記中“醫師簽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等欄目有缺項;
4、處方用紙顏色不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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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師未簽全名,或只有專用簽章沒有簽名;
2、處方后記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中無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簽名,或調劑、復核非雙人簽名;
3、兒科處方嬰幼兒年齡未寫日、月齡;
4、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
5、用不規范的中文或英文書寫或縮寫或代號;
6、藥品劑量、單位書寫不正確或不清楚;
7、需進行皮試的,處方上未注明;
8、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未劃斜線;
9、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項目書寫有缺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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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藥品的適應證有與臨床主要診斷不符合的;
2、藥品間有配伍禁忌;
3、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
4、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簽名;
5、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用藥天數未加說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用量超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要求。
6、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及開具權限不符合《浙江省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指導方案(試行)》要求;
7、貴重藥品使用無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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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本醫療機構注冊醫師開具的處方;
2、藥學部門無簽名式樣及專用簽章備案記錄醫師開具的處方,或醫師的簽名和專用簽章與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不一致的處方。
四、考核與獎懲
?。ㄒ唬┽t院把處方的合理性納入醫師及其科室目標考核和獎懲范疇,制定切實可行的評價方法和指標,把處方的合理性與獎金發放、評先評優結合起來,做到獎罰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制度化、規范化、經?;?,成為廣大醫務人員的自覺行動。
?。ǘΣ缓细裉幏綍鴮戓t師,按其違規程度等根據《醫院質量管理標準》給予批評、限期整改、暫停處方權以及吊銷處方權等相應處理;同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違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規定的,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