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地上停車場管理規定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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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區地上停車場管理規定(示范文本)

  住宅區于年月日召開業主大會,大會決議,在本住宅區設立地上停車場,由本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具體內容如下: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大連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為規范本住宅區地上停車秩序,保障停車管用雙方的合法權益,現制定本住宅區地上停車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座落位置(標明樓號):建筑面積: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車設施及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地上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管理。

  第三條停車設施管理經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有效比例)共同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上停車設施按以下規定實施管理:

  (一)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車設施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二)因本住宅區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車設施不能滿足快速增長的停車需求,在本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場地增設臨時停車位個(詳見****住宅區地上停車場位置示意圖)。

  臨時停車位應遵循以下規定:1、不得堵塞住宅區內的消防通道;2、不影響居民正常通行及緊急疏散;3、住宅區內的各出入口不得設置停車位;4、道路寬度不足7米時不得設置停車位;5、車庫前寬度不足7米時不得設置停車位。

  (三)一套住宅的業主不能擁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車位,但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租用的,或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停車位與住宅房屋套數比例超過1:1的,超過部分的停車位不受此限。

  (四)停車位有空余的,被委托停車服務單位(下稱出租人)可以臨時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出租時,租賃雙方應在停車位出租合同中約定:當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時,出租人應當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車位。

  第四條 停車管理服務單位停車服務由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停車管理期限與物業服務合同時間一致。按照本住宅區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委托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上停車場進行管理。

  第五條 停車管理服務基本要求

  停車管理單位應當遵守本市停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車管理服務:

  (一)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相關停車管理的約定;

  (二)制定停車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單位的職責、停車位和臨時進出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三)地面、墻面設立交通標識,引導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

  (四)停車場管理單位應到保險公司辦理停車場責任保險,保險費在車輛停放管理費中列支。

  第六條停車位方式的選擇停車位可按下列方式選取一種:

  1、自由選擇停車方式,按照先進先停的原則進行停車;2、固定停車方式,采取抽簽方式,按照抽到號碼的先后順序,依次選擇停車位;

  3、對于停車位不夠,無法進入小區內停車的車輛,由業主委員會與街道、社區或公安交通部門協商,在小區外解決臨時停車問題。

  第七條車輛停放收費(一)車輛停放收費應按政府價格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并委托(停車管理單位)按照有關程序辦理收費許可。

  (二)停車收費應當出具專用憑證停車管理單位收取停車費,應向繳費人出具專用發票。對臨時進出車輛停放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放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不得收費。車輛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在扣除營業成本后,剩余部分由業主大會共同決定分配的比例。

  (三)停車收費應當進行公示停車收費帳目應單獨設立。停車管理單位應在顯要位置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收費標準進行公示,并每月一次,對費用收支情況進行詳細公示。第八條 機動車停放人應遵守的規定車輛停放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業主大會決議、(臨時)管理規約、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聽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車輛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規定或者約定交納車輛停放費用。

  第九條違規處理由業主委員會監督和協助停車管理單位對住宅區地上停車場進行管理和服務,并督促業主履行停車場管理規定、交納車輛停放費用。車輛停放人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影響住宅物業管理區域道路暢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按照相關停車管理規定、(臨時)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決議進行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停車管理單位不按規定提供車輛停放管理服務,按照業主大會決議或本市停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停車管理單位取得收費許可證之日起施行。

  業主委員會簽章: 受托管理單位簽章:

  年月日 年月 日

篇2: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1、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停泊,須按規定讀卡交費,并服從車場管理人員調度。

  2、車況不良的或車輛漏油不得進入車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車場。

  3、車輛進入后,按車場的指引箭頭、提示語或管理人員指揮行駛,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時。

  4、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

  5、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若損壞車場設施設備,須照價賠償。

  6、車輛須泊入指定車位,不得跨車位停泊,否則按所占車位交費。

  7、駕駛員離開前須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請勿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須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認可。

  8、不得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9、車輛不得堵塞停車場行車道,否則管理公司將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一切后果由該駕駛員負責。

  10、駕駛員遺失電腦磁卡,須出示本人身份證、駕駛執照和行駛證登記后方可離場。時租車輛電腦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人員登記的入場時間計算停車費,月租車須將失效卡收費處,并向發卡處聯系補辦。

篇3: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停放管理,根據“收支平衡,??顚S谩钡墓芾碓瓌t,參照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在科學核算當前運行成本和充分聽取廣大教職工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地下停車位只能用于機動車停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條 地下停車場的日常管理由社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第四條 社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制定《**科技大學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細則》。

  第五條 南校區地下停車位車輛停放管理費按年收取,教職工購買地下停車位后,無論使用與否,都需繳納停車位管理費。

  第六條 南校區地下停車場通行卡與學校各門通行卡為同一卡片,注冊通行卡的地下車位管理費為600元/個/年,不注冊通行卡的地下車位管理年費為300元/個/年。

  第七條 學校通過計劃財務處對所有購買地下停車位的職工在工資中代扣300元/個/年的地下車位管理費,注冊通行卡的職工在社區物業管理公司另行繳納300元/個/年的地下車位管理費。

  第八條 如地下停車場運行成本發生變化,調整收費標準前須經過住戶代表委員會充分討論并表決通過。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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