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區停車場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住宅區的交通管理,維護區內交通秩序,根據交通部門的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一、住宅區內的交通秩序、車輛管理,由管理處負責。
二、車輛管理的職責:
1、在出入口和停車場設立門崗、電動道閘,派專人24小時值班。
2、熟記車輛車主、車牌號碼和車輛固定停車位,熟悉住宅區道路和停車場環境。
3、一切入場的機動車輛,一律收其行駛證,發給司機入場證并登記;出場時即收入場證核對后歸還行駛證并登記。
4、當班巡邏哨要經常巡查車輛停放情況,檢查車輛裝備配件及車廂內存放物資,發現可疑情況,或有安全漏洞,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通知車主,同時報告管理處處理。
5、負責車輛的停放次序,指揮進出車輛行駛。
6、舉止端正,儀容整潔,對待車主、住戶熱情有禮。
7、值班時間,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開,不得在崗位上聊天、做私活、會客。
8、按規定收費,不得不收費、少收費或多收費。
9、停車場和門崗做好登記,住戶搬家或搬運貴重、大件物品離開本區,沒有管理處簽發的放行條,不予放行。
三、各類車輛在本住宅區內行駛停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住宅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車輛。
2、車輛長期停放,須申請管理處發放準停證,臨時停放按物價部門核準標準繳費。
3、停放車輛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4、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否則后果自負。
5、機動車輛在本住宅區內行駛禁止鳴號。
6、不準在住宅區內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習。
7、不準輾壓綠化草坪、損壞路牌、各類標志,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8、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停放,非機動車輛只能在自行車棚內停放)。
除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管理處予以警告或處以違約金。
四、停車場管理規定:
1、出租車接送本區住戶時可以進入住宅區,但司機不得下車在住宅區內行游,若出租車司機屬來訪者必須辦理來訪手續,換證出入,方可停車。
2、大貨柜車、集裝箱車、拖拉機、水陸兩用車、工程車不得駛入住宅區。
3、車輛進場,憑行駛證換證出入,保管員代其保管行駛證;車輛出場,憑入場證換行駛證,并核對放行,采用電腦控制系統管理。
4、本停車場不僅憑證、換證出入,同時認人放行;車輛必須由專人駕駛,若非車主駕駛,必須有車主陪同駕駛者前來車場治安崗講明,并交親筆委托書,方可出場。
5、不得在停車場試剎車、練習駕駛、大型修車;有滴漏機油等必須清洗干凈。
6、不得損壞車場設施。
7、嚴禁運載劇毒、易燃暴物品、槍支火藥和其它不安全物資的車輛進場。
8、按時繳費不得拖欠。
9、停車場內的車輛如有遺失,賠償責任按深圳有關法規執行。
五、摩托車、自行車保管規定:
1、摩托車、自行車實行統一保管,車主須遵守本規定,服從車管員的管理。
2、必須辦理相關停放手續,并交納相關停車費用。
3、需停放的摩托車必須購買車輛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并向保險公司索賠。
4、自行車實行統一管理后,如屬保管責任丟失的,由管理處負責賠償。
5、沒有車號牌或車號牌與車體號碼不相符時,車管員有權扣留該車或送派出所。
6、無執照的自行車丟失,管理處不負責賠償。
篇2: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1、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停泊,須按規定讀卡交費,并服從車場管理人員調度。
2、車況不良的或車輛漏油不得進入車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車場。
3、車輛進入后,按車場的指引箭頭、提示語或管理人員指揮行駛,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時。
4、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
5、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若損壞車場設施設備,須照價賠償。
6、車輛須泊入指定車位,不得跨車位停泊,否則按所占車位交費。
7、駕駛員離開前須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請勿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須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認可。
8、不得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9、車輛不得堵塞停車場行車道,否則管理公司將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一切后果由該駕駛員負責。
10、駕駛員遺失電腦磁卡,須出示本人身份證、駕駛執照和行駛證登記后方可離場。時租車輛電腦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人員登記的入場時間計算停車費,月租車須將失效卡收費處,并向發卡處聯系補辦。
篇3: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停放管理,根據“收支平衡,??顚S谩钡墓芾碓瓌t,參照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在科學核算當前運行成本和充分聽取廣大教職工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地下停車位只能用于機動車停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條 地下停車場的日常管理由社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第四條 社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制定《**科技大學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細則》。
第五條 南校區地下停車位車輛停放管理費按年收取,教職工購買地下停車位后,無論使用與否,都需繳納停車位管理費。
第六條 南校區地下停車場通行卡與學校各門通行卡為同一卡片,注冊通行卡的地下車位管理費為600元/個/年,不注冊通行卡的地下車位管理年費為300元/個/年。
第七條 學校通過計劃財務處對所有購買地下停車位的職工在工資中代扣300元/個/年的地下車位管理費,注冊通行卡的職工在社區物業管理公司另行繳納300元/個/年的地下車位管理費。
第八條 如地下停車場運行成本發生變化,調整收費標準前須經過住戶代表委員會充分討論并表決通過。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