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家居商場安全部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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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居商場安全部獎懲制度

  1.目的

  通過對安全部獎懲制度的進行規定,確保安全部獎懲分明的工作。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安全部的各類獎懲情況。

  3.主要職責

  嚴格按規定執行,確保安全部獎懲情況制度的執行。

  4.內容

  4.1獎勵條例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晉升或獎勵:

  4.1.1對改革集團或商場物業管理,提供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酌情予以嘉獎或晉升;

  4.1.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酌情予以嘉獎、晉升;

  4.1.3工作積極熱心,受到商戶表揚者,酌情予以獎勵;

  4.1.4發現事故苗子,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酌情予以獎勵

  4.1.5為保護國家財產,生命財產,能見義勇為者,酌情予以獎勵;

  4.1.6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酌情予以獎勵;

  4.1.7嚴格控制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效者,酌情予以獎勵;

  4.1.8拾金(物)不昧者,酌情予以獎勵;

  4.2處分種類

  4.2.1口頭警告:以書面方式給予初犯而且過失行為較輕微者口頭警告;

  4.2.2書面警告:員工犯有二次以上輕微過失或一次較為嚴重過失行為的給予書面警告;

  4.2.3最后警告:員工在受到二次書面警告后,再犯有過失行為的,給予最后書面警告處分;

  4.2.6罰款:凡是受到紀律處分的員工,將根據不同違紀情況并同罰款處理

  4.2.7撤銷處分:受到任何處分的員工,在三個月中無任何過失的,將自動撤銷所受的處分。在此期間有立功表現的,經報告批準,可提前撤銷處分

  4.3處分條例

  觸犯下列規定的,將給予口頭或書面警告,情節特別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將直接給予最后警告:

  4.3.1儀表儀容未能達到標準要求;

  4.3.2當值時未穿整齊制服;

  4.3.3當值時吃零食;

  4.3.4無故遲到早退、未經許可擅自外出;

  4.3.5擅離工作崗位或脫崗;

  4.3.6當值時扎堆聊天;

  4.3.7工作時收聽錄音機或看小說等與工作無關的書刊;

  4.3.8使用商場設施辦理私人事務;

  4.3.9不佩帶或不正確佩帶工作證;

  4.3.10工作或服務效率不佳;

  4.3.11違反集團安全規定或其它規定;

  4.3.12不按規定停放車輛;

  4.3.13未經同意在工作場所內作任何形式的募捐,或散發與集團/商場業務無關的印刷品;

  4.3.14上班時間私自會客;

  4.3.15應工作疏忽損壞公物(并按相關規定賠償);

  4.3.16未經同意使用客用設施;

  4.3.17未經許可配置工作鑰匙,包括更衣箱鑰匙;

  4.3.18無故缺席安排的培訓工作;

  4.3.19不服從上司命令或未經上司許可而從事其它工作;

  4.3.20有意提供假情況,假資料或假報告;

  4.3.21未經許可在當值時飲用含酒精制品;

  4.3.22在公共場所吸游煙,及在禁止吸煙區吸煙;

  4.3.23擅自標貼,涂改或搬移公物;

  4.3.24散布虛假或誹謗言論,影響集團、商場聲譽或商戶、員工名譽;

  4.3.25擅自進入禁區;

  4.3.26因工作疏忽或對可以預料的事故未采取預防措施而造成公物損壞,同時按規定賠償;

  4.3.27服務/工作態度未達到要求及/或遭致商戶投訴;

  4.3.28未遵守集團及商場物業制定的各項工作流程及要求,并導致不良后果;

  4.3.29未履行所在崗位的崗位職責;

  4.3.30當值負責人對下屬疏于指導,未負領導職責;

  4.4觸犯以下規定者,將給予最后警告或辭退:

  4.4.1向他人索要小費或其它報酬;

  4.4.2拾獲客人錢物后企圖或已經占用,而未上交統一處理;

  4.4.3蓄意損耗、破壞集團或客人財物;

  4.4.4賭博或圍觀賭博;

  4.4.5在工作場所內兜售私人物品;

  4.4.6在工作場所內、外服用麻醉藥、毒品;

  4.4.7危害、恐嚇工作場合之任何人士;

  4.4.8毆打他人或相互毆打;

  4.4.9吵鬧、粗言穢語、干擾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安寧;

  4.4.10挑拔、鬧事;

  4.4.11作任何性質不道德的交易;

  4.4.12涂改單據或偽造文件;

  4.4.13違反第三章第6條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泄露集團機密;

  4.4.14調戲侮辱他人;

  4.4.15偷取、貪污或企圖偷取、貪污集團、商戶及同事財務;

  4.4.16對商戶、賓客及上司不禮貌;

  4.4.17接受任何形式的賄賂或向他人行賄;

  4.4.18員工患病、工傷或因公負傷痊愈后拒絕上班;

  4.4.19作出嚴重損害集團、商場形象、聲譽和利益之行為;

  4.4.20遺失集團、商場之重要物品導致重大損失;

  4.4.21犯有曠工行為;

  4.4.22因失職或違反安全規定,使集團、商戶和同事-受到經濟、財產、生命或聲譽危害或損失;

  4.4.23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犯罪;

  4.4.24當值時睡眠;

  4.4.25未經許可在外兼職;

  4.4.26員工上下班應親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曠工及書面警告(含)以上處分論處,情節嚴重者,可以給與最后警告:

  4.4.27代人打卡;

  4.4.28委托他人打卡;

  4.4.29擅自涂改或故意損壞考勤卡者;

  4.4.30偽造考勤卡者。

  4.5申訴程序

  員工對違紀處理不滿之處,有權以書面形式向直屬管理人士投訴,如對裁定標準仍不滿意,方可再向上一層直至集團區域物業管理部負責人申訴。

  4.6獎懲辦理

  4.6.1商場物業獎勵員工,應填寫《員工獎勵申請表》呈區域物業管理部核準后,方可進行獎懲。

  4.6.2商場物業處分員工,若給予口頭警告及書面警告,應填寫《員工處分/撤銷處分申請表》報區域物業管理部備案;若給予最后警告(含)以上的,需填寫《員工處分/撤銷處分申請表》呈區域物業管理部核準后,方可進行獎懲。

篇2: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3)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為了杜絕發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人資部協助。

  四、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開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違章記分累計達到10分。

  (3)違*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動火。

  (4)違反規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帶電作業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

  (6)駕駛員灑后駕車。

  (7)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8)安全監督人員發現違章作業,不按規定進行處罰。

  3.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2)違反《公司區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駕駛機動車輛。

  (3)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4)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5)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在可能使作業人員滑、掉落造成傷害的場所施工作業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強行行車。

  (8)在高壓、電氣作業過程中,與高壓、帶電體不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9)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10)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范、開關無標識。

  (11)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14)在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15)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檔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16)擅自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7)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設備未掛警示標志或無專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20)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1)未經批準使用電爐、煤爐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3)上崗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

  (24)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

  (27)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定檢測、檢驗。

  (二)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

  1.對遵規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對及時發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相關記錄

  《違反安全生產處罰通知單》AQ-BZH33

篇3: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范例)

  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

  一、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半年和年終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已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

  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者;

  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

  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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