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商場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1.目的
通過對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進行規定,確保商場的安全性。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商場各類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的管理。
3.主要職責
嚴格按規定執行,確保商場的安全性。
4.內容
4.1在商場重點防火區域,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需向商場物業商場物業申請,在得到商場物業批準并取到動火證后,才能在該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
4.2動火部門負責動火作業時安全措施,包括作業前清除可燃物,作業后檢查有無燃燒隱患。
4.3動火作業者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并需嚴格執行"十不準"的有關規定。
4.4動火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位進行動火作業。
4.5動火申請當日有效。應當日作業、當日申請,隔天動火必須重新申請。
4.6動火部門必須委派動火現場監護人,由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全面消防安全檢查,以及配備專用的滅火器材。
4.7安保部應及時派員到場驗看動火證及特種作業證,檢查動火現場的安措施。動火作業者必須接受安保部的檢查。
4.8正在使用得電加熱器必須安設災不燃燒不導熱的基座上,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4.9電加熱設備在使用時必須安設災不燃燒不導熱的基座上,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4.10電加熱設備的導線絕緣損壞或無插頭,電路中未安裝熔斷器時,均不得使用。
4.11導線的安全載流量必須滿足電加熱設備的容量要求。
4.12易燃易爆的物料,嚴禁用電熱方式烘干。
4.13嚴格控制臨時線路負載量,熔斷裝置應按額定容量安裝,不得隨意加大。
4.14導線連接處應接合牢固,防止接觸電阻過大,臨時線路架空必須保持2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4.15維修技術員應嚴格執行消防責任制度,按制度要求進行安全操作。
5.記錄
5.1突發事件報告
篇2:安管部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安管部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在小區重點防火區域,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需向大廈物業管理處申請,在得到管理處批準并取到動火證后,才能在該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
1.動火部門負責動火作業時的安全措施,包括作業前清除可燃物,作業后檢查有無燃燒隱患。
2.動火作業者必須持有《上海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并需嚴格執行“十不準”的有關規定。
3.動火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位進行動火作業。
4.動火申請當日有效。應當日作業當日申請,隔天動火必須重新申請。
5.動火部門必須委派動火現場監護人,由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全面消防安全檢查,以及配備專用的滅火器材。
6.安保部應及時派員到場驗看動火證及特種作業證,檢查動火現場的安措施。動火作業者必須接受安保部的檢查。
7.正在使用的電加熱器必須安設災不燃燒不導熱的基座上,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8.電加熱設備在使用時必須安設災不燃燒不導熱的基座上,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9.電加熱設備的導線絕緣損壞或無插頭,電路中未安裝熔斷器時,均不得使用。
10.導線的安全載流量必須滿足電加熱設備的容量要求。
11.易燃易爆的物料,嚴禁用電熱方式烘干。
12.嚴格控制臨時線路負載量,熔斷裝置應按額定容量安裝,不得隨意加大。
13.導線連接處應接合牢固,防止接觸電阻過大,臨時線路架空必須保持2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14.維修技術員應嚴格執行消防責任制度,按制度要求進行安全操作。
篇3:小區動用明火管理制度(5)
小區動用明火管理制度(五)
為了加強小區的用火管理,預防火災,遵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業主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小區任何部位臨時性動用明火必須報保安部審批,領取動火證后方可作業,保安檢查時應出示動火證。
2.動火審批條件:
(1)動火操作人持有國家勞動部門頒發的操作證;
(2)指定看火監護人,在火場的橫向.縱向末端或經過.可能危及到的部位實施監視;
(3)配備有足夠的滅火器材;
(4)清理火場周圍可燃物體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及其的揮發.漂流;
(5)必需符合電氣操作要求和設計要求。
3.操作注意事項:
(1)使用電氣焊.噴燈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前要仔細檢查上下左右情況,周圍的可燃物必須清理干凈,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設接火盤.遮隔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以確保安全。操作時不得將乙炔瓶.氧氣瓶放在焊接部位的下面,要與動火部位保持5米的水平距離。
(2)使用電氣焊焊接前,要對焊接的工具進行全面檢查,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接工具,焊把線必需符合負荷要求。
(3)焊接作業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要放在安全地點,焊接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確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焊接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確定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在一些隱患場所焊接,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應反復檢查,以防陰燃起火。
(4)不得進行用火與危險品的交叉作業。
(5)小區經營期間出入口.經營場所不得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