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有固定車庫、使用小區內停車位的車輛和外來在小區停留的車輛進行停放管理。
2.職責
2.1 項目經理部負責辦理停車位使用手續;
2.2 保安主管負責車輛停放管理。
3.規定
3.1 有固定車庫的車輛停放管理
3.1.1 公司統一發放紅色通行證;
3.1.2 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
3.1.3 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3.2 使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3.2.1 采取使用固定車位方式,對停放車位上的車輛實行統一管理(保安人員24小時值班、巡視)。每個車位月使用費80元;
3.2.2 各車主到所在項目經理部辦理車位使用手續,領取統一的綠色通行證,方可使用停車位;
3.2.3 車輛進出小區和停車位時,保安人員認“證”對車,通行證與車牌號不符者,保安人員有權禁止該車輛停放;
3.2.4 車主(司機)保管好通行證,如通行證丟失或損壞,車主(司機)要立即報告保安主管,否則由此而產生的后果由車主(司機)自負。
3.3 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3.3.1 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方可進入;
3.3.2 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接受保安人員引導,不得隨意停放;
3.3.3 8:00--16:00時,外來車輛在小區內停放二小時以上每次收取停車費3元;當日16:00--次日8:00時,外來車輛在小區內不允許停放。
3.4 有通行證的車輛一律把通行證放在車內明顯處。
3.5 小區內禁止2.5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3.6 禁止出租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可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3.7 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保安人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又經勸阻不聽者,將按市交通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3.8 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他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使用停車位的處理。
3.9 停放小區內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后果自負。
3.10 車位使用者應保持車位清潔,無油漬。
3.11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保安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
篇2: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管理制度(8)
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管理制度8
1)小區內停車場為收費停車場,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所收費用用于彌補管理費之不足。
任何進入或使用本小區停車場之人士,須嚴格遵守下列停車場制度:
*車輛進出車場時,外來車輛必須進行登記(錄),并由車主及管理員對登錄內容核實。
*車輛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停放于規定位置。
*車輛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車場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于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場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現場衛生的活動。
*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士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于停車場內。
2)摩托車、自行車
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戶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鎖好防盜鎖。
1)小區內停車場為收費停車場,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所收費用用于彌補管理費之不足。
任何進入或使用本小區停車場之人士,須嚴格遵守下列停車場制度:
*車輛進出車場時,外來車輛必須進行登記(錄),并由車主及管理員對登錄內容核實。
*車輛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停放于規定位置。
*車輛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車場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于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場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現場衛生的活動。
*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士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于停車場內。
2)摩托車、自行車
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戶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鎖好防盜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