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1月公司工作總結
**年是我公司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運作,資本向社會開放,特許經營實現資本效益最大化,轉讓水廠經營權關鍵性的一年;是市委、市政府、市建設局真抓實干帶領全市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珠江源大城市取得顯著成績的一年;是**市城市供排水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市建設局特許經營改革、發展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一年。一年來,在市建設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局行政班子的具體幫助指導下,公司上下團結一致,堅持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二次黨代會確定的發展思路和目標,堅持把加快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堅持以人為本,堅持***,統籌協調,全面深化企業改革,堅持“優質、廉潔、團結、務實、創新、奉獻”的企業精神;貫徹落實“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方針,實施節流優先、治污為本、多渠道開源的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戰略。圓滿的完成了各種工作及年初制定的各項目標責任制?,F就城市供排水**年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政治思想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我公司黨總支,堅持以***理論和“十六”大精神,“**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開展以“***”重要思想為主要內容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認真實踐“云嶺先鋒”工程,開展創先爭優活動。按照總支年度工作計劃目標,黨總支做了以下工作:
1、按照市委、市建設局黨委的安排部署,在認真實施“云嶺先鋒”工程,開展創先爭優的活動的同時,認真組織和開展以實踐“***”重要思想為主要內容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緊緊圍繞國企改革穩定發展的大局,著眼于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純潔性、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2、深入掛鉤幫扶村,結合當地環境條件,水利資源、產業結構、村情民情等,在遭遇幾十年不遇的旱災中,總公司在經濟上給予了3萬元支持,全體職工捐款5千余元,為當地群眾解決了一些實際問題,受到村干部及群眾的好評。
3、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工作,培訓積極分子4名,近期發展黨員8名,嚴格按照“十六字”方針,嚴格履行入黨手續,以保證發展黨員工作的順利進行,為黨組織增添新鮮血液。
4、狠抓廉政建設,促進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央、省、市、建設局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指示精神,我司廣大干部、職工自覺踐行“***”的重要思想,公司領導與時俱進地抓好我司的黨風廉政建設,在實踐中不斷增強我司廣大干部,特別是中層副職以上干部的廉政自律意識、“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自覺性、深入開展“云嶺先鋒”工程,按建設珠江源大城市的工作目標和有關要求,并結合我市供排水的實際,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做到清政廉潔,克已奉公,全公司在職職工233人沒有一人出現違規、違紀行為。
二、認真執行和圓滿完成生產、經營任務
1、根據目標責任制總供水量為2500萬噸。截止**年10月31日,一水廠1132.89萬噸,二水廠1188.64萬噸,三水廠160萬噸(隧洞接納的優質地下水),總取水量為2481.53萬噸。截止**年10月31日止,共生產優質水2390.76萬噸,其中:一水廠供水1104.55萬噸,二水廠供水1129.21萬噸,三水廠供水157萬噸。預計年底共生產優質水2600.00萬噸,其中:一水廠供水1195萬噸,二水廠供水1230萬噸,三水廠供水175萬噸,超目標責任制100萬噸。水質四項綜合合格率達99.85%,其中:一水廠為99.86%,二水廠為99.71%。設備完好率99%,安全生產、供水率達100%,調度指令執行率100%。
以上生產、經營任務的完成均達到預定目標。
2、強化生產調度和安裝維修的管理。根據出水廠水質標準、管網水壓、水質和水源情況,按照服務用戶,經濟運行的原則,保持管網水壓均衡,保證高片區連續停水不超過24小時,確保城市安全供水。截止目前已供水2600萬噸,和去年同期相比增長520萬噸。隨著城市供水范圍的擴大,用戶增多,供水管網老化,為保障安全供水,根據服務承諾,接到報漏電話及時(15分鐘/公里)趕到現場進行搶修,把漏水損失降到最低。已搶修dnl00mm以上供水管道118處,578人次,dnl00mm以下供水管道253處,1080人次,清洗水表113只,183人次,換裝水表326只,736人次,修理閘伐131只,352人次。
3、做好抄表、水表校驗工作。水表是計量的唯一標準,是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保證,按月抄表,不估抄、錯抄,抄表率和準確率達99%。水表檢驗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按照《云南省住宅用三表首次強制檢定實施辦法》,對需要安裝的水表首次實行強行檢定和使用水表周期檢定,校表準確及時。已校表2334支,校各種口徑的水表分別為:(1)校dnl5mm水表159支。(2)校dn20mm水表1047支。(3)校dn25mm水表664支。(4)校dn40mm水表39支。(5)校dn50mm水表80支。(6)校dnl5mm/m智能水表177只。(7)校dn20mm智能水表360支。
4、搞好行業用水管理,加強供水執法稽查。認真貫徹《**市計劃用水指標管理辦法》,嚴格執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指標,正確區分五種行業用水,加大城市供水法規宣傳和執法力度,提高供水稽查效率,嚴格查處違章用水和行業違規用水行為。已查處違章用水12829.40元,超計劃用水120萬元。
5、抓好水費、排水費收繳工作,及時回收資金。水費售水總量2050萬噸,銷售收入3350萬元,實收回水費3300萬元,水費回收率達99%。排水費應收總量2050萬噸,銷售收入950萬元,實收排水費928萬元,排水費回收率達98%。
6、狠抓社會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的落實,實現了全年無任何安全責任事故。
(1)、根據市建設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安全生產責任書》要求,公司成立社會綜合治理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在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制定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及實施方案。把綜治、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具體工作議事日程,做到平時有檢查、年終有總結、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2)、總公司領導與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簽訂了綜治責任書。單位內部制定了安全保衛制度,綜合治理工作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及各類具體工作措施及重大事故處理預案。
(3)、根據市建設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我單位在總結近年“創安”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在鞏固提高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強領導,強化防范措施,優化管理,因地制宜支持發動群眾,依靠群眾,采取專項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則,整治薄弱環節,提高職工素質,扎扎實實的全面推進創安活動。
(4)、按市委普法辦的要求對干部職工進行普法學習,公司干部職工參加法律及綜治業務學習226人次。
(5)、各部門(公司)始終圍繞“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這個原則開展工作,認真落實綜治及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責任具體劃分到崗位。對各崗位人員嚴格要求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杜絕了事故的發生。通過以上工作的落實,實現了全年無任何安全責任事故。
三、工程計劃投資建設情況
**年由市計委下達本年完成投資三千萬的計劃,以西片區為重點,投資二千萬元。截止**年10月30日,實際完成投資952萬元,西片區未投入。
(一)、管網建設完成情況。
1、已完成項目情況:
〈1〉、曲沾大道工程完成投資(經審計)224萬元,安裝球墨鑄鐵管dn300mm口徑長3606m,dnl50mm口徑長936m;安裝鋼管dn200mm口徑,長120米;安裝pe管pel60mm口徑,長1500m。
〈2〉、交通路工程完成投資35.7萬元(已評審),安裝pe管pe325mm口徑,長1109m。
〈3〉、內環東路工程完成投資28.9萬元(已評審),安裝pe管pe200mm口徑長1056m。
〈4〉、完成管網初步設計項目投資102萬元,經省發改委組織評審通過。
〈5〉、瑞和南路工程完成投資77萬元(未審計),安裝球墨鑄鐵管dn400mm口徑,長1056米。
〈6〉、南片區橫五路工程投資117萬元(未審計),安裝球墨鑄鐵管dn300mm口徑,長2496米。
〈7〉、環南路工程投資163萬元(未審計),安裝球墨鑄鐵管dn600mm口徑,長1473米,安裝鋼管dn200mm口徑,長132m。
以上合計完成投資747.6萬元。
2、本年開展的項目工作
〈1〉、南片區縱四路工程中標價327萬元,安裝球墨鑄鐵管dn600mm口徑,長2373米,dn300mm口徑,長306m?,F受道路拆遷影響,停工已半年,已完成投資80萬元。
〈2〉、麒麟北路(教場東路至建寧東路段)工程,中標價264萬元,因要與綠化處對面小公園同步施工,現停工。
〈3〉、教場東路工程投資約45萬元,安裝pe管pe325mm口徑,長700m左右,近日開始施工。
〈4〉、進行環南路后段與320國道管道工程的準備工作。
(二)、已完成設計項目情況:
1、已完成設計的項目有:南關十三村、陽光小區、瑞和新城、文昌路干休所、南苑村、水泥二廠生活區、水寨三、四、五組、水電十四局、交通集團、市中級人民法院、東關十村、人大(解家塘子)住宿區、東關三村及部份零散戶。
2、正在進行的設計項目有:滇黔桂石油勘探處(南寧北路)、麒麟區供銷社、**市電機廠。
(三)、一水廠擴建情況:
一水廠擴建本年完成投資為121萬元,具體是:
〈1〉、土建工程收尾、廠區工藝管道安裝、擋土墻施工投入資金36萬元。
〈2〉、設備物資(無煙煤、石英砂、承托層、斜管等)采購金額28萬元。
〈3〉、濾板制作安裝、濾頭安裝、濾料投入投資21萬元。
〈4〉、自用水泵房電氣控制系統,投資約28萬元,建設中。
四、公司體制改革
為了適應和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和現代企業制度,積極推進供排水的市場化進程,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司結合城市供排水企業的特點進行體制改革。市政府召開第35次常務會,決定將供排水事業推向市場,向社會資本開放,使供排水公司的產權有限期地轉讓,吸引社會資本進入,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決定將**市城市供排水總公司的國有資產向社會開放,通過股權合資或特許經營,吸引社會資本進入,盤活公司資產存量,實現資產效益最大化,成立了**市城市供排水總公司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工作組,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城市供排水總公司,并授權市建設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代表政府履行國有出資人職責,授權供排水總公司代表政府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通過廣泛宣傳,在網上發布招商信息后,先后有30余家國內外企業法人與我公司聯系,其中13家到供排水公司考察洽談,通過比較后選擇天津創業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合作伙伴,雙方應合作有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其主要合作內容和模式概括起來為“股權合資、產權轉讓、特許經營”,即首先將**中心城區三個自來水廠、一個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的管網進行廠網分離,政府或城市供排水總公司控制經營管理城區配水管網,四個水廠(含自來水廠前管網)分離出來作為標的物與天津創業環保進行合作。由**供排水總公司、天津創業環保依照《公司法》共同設立合作公司經營管理分離出來的四個水廠(含自來水廠前管網),天津創業環保為控股方,股權設置為天津創業環保90%,供排水公司10%,合作公司在**注冊,注冊資本金為1.2億元,雙方以所持股權比認繳注冊資金,并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合作公司設立后,由我公司將四個水廠(含自來水廠前管網)一定期限內的產權轉讓給合作公司,并規定合作公司對所取得的四個水廠的產權設施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權,沒有產權設施的處置權。合作公司獲得四個水廠(含自來水廠前管網)產權后,由市政府授予合作公司特許經營四個水廠(含自來水廠前管網)現有設施和將來擴建的權利,特許經營期限為30年。到期時,由天津創業環??毓傻暮献鞴驹賹⑺膫€水廠(含自來水廠前管網)無償、無條件、不設置任何抵押、留置,且正常運行情況下移交給**市人民政府。
**年6月22日市中心城區供排水項目合作簽字儀式在**舉行,市建設局、市城市供排水總公司、天津創業環可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本著“平等、互利、雙贏”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達成“股權合資、產權轉讓、特許經營”的合作模式,共同經營管理**中心城區一、二、三自來水廠和污水處理廠,這標志著我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改革邁出了新步伐,為全市乃至全省公共事業改革探索一條新出路。
五、城區城市供排水價格調整
充分利用經濟杠桿作用,減少水資源浪費現象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規定及**城區城市供排水價格調整聽證會。**年3月17日經省物價部門批準,**城市自來水收費價格為: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平方米1.10元調為1.50元,污水處理價格0.4元;行政事業用水2.10,污水處理價格0.5元;工業生產用水由每立方米1.30元調為2.40元,污水處理價格0.6元;經營服務用水為每立方米3.00元,污水處理價格0.7元;特行用水為每立方米3.90元,污水處理價格0.8元。
總結成績,尋找不足,新的一年里,在公司領導的帶領下,全司干部職工將齊心協力,克服困難,我們的工作目標及責任制具體是:
1、總公司全體人員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樹立信心,充分發揚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優良傳統,齊心協力,把企業改制和特許經營權轉讓工作全面深入的慣徹、執行好。
2、完成**年生產、經營計劃指標任務。
3、改造城市供水管網,合理配置水資源,根據新建片區的規模、性質、用水量及分布等,做出供水規劃及管網布置,做好施工設計等準備工作,具體為:a、東片區投入900萬元。b、南片區投入388萬元。c、西片區投入500萬元。d、中心城區投入400萬元。以上合計投入2948萬元。
4、一水廠擴建工程:a、完成廠區道路、照明系統、綠化工程,投資160萬元。b、完成瀟湘水庫取水頭部工程,投資500萬元。
5、以上3、4項合計投入2948萬元。但是,管網建設工程屬城市道路的配套工程,若道路修建計劃改變,管網投入相應改變。
6、繼續改造城區老、舊、漏管線。
7、完成水質監測站進入省級監測網的申報工作。
8、根據**市人民政府曲政辦發[**]227號文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發改委委關于深化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實施意見的通知》的精神,完成城市供排水調價的實施工作。
9、認真做好戶表改造和抄表到戶的工作。
最后,我們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是: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的指導、按照“***”的重要思想,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在市委、市政府、市建設局的正確領導下,在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下,為全面實現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不斷與時俱進、開拓進取,為**市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保證。供排水總公司全體職工將再接再厲,開拓創新,銳意進取,圓滿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建設珠江源大城市而努力奮斗,我們的口號是“寧我一人苦,清泉萬家甜”。
篇2:??谑谐鞘泄┧潘澕s用水管理條例(2012修正)
??谑谐鞘泄┧潘澕s用水管理條例(20**修正)
(20**年4月25日??谑械谑膶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的《??谑谐鞘泄┧潘澕s用水管理條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谑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修改〈??谑协h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谑谐鞘泄┧潘澕s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供水、排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以及相關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排水管網覆蓋的農村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市政設施、環境保護、衛生、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城市供水、用水應當堅持開發水資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其他各項用水和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的原則。
城市排水應當堅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處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鼓勵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改善水質,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遇有突發事件發生,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確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七條 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事業的發展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專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市供水、排水和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的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合理布局、協調發展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城市供水、排水和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發展城市供水、排水和節約用水事業。
第九條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區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地方,不得鑿新機井取用地下水。原經批準利用自備機井供生活飲用水的,應當逐步改接自來水,并封閉原機井。
第十條 新建、擴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并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定其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設或未達標的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設施項目,應當逐步配套建設和改建。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建設、舊區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設。
已經實行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溝、河道、海岸。尚未實行分流排放的區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有關改造的專業規劃和計劃,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計劃要求進行分流改造。
自建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業規劃。專業規劃要求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應當辦理接通手續后予以連接并承擔相應的連接費用。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建設使用的管道、配件、設備、儀器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和規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將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建設檔案報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設施應當及時移交給市政設施管理維護單位管養。在辦理移交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工程設施基礎技術資料以及工程驗收、工程保修等資料。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養護和維修。
第十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區范圍,并設置安全保護區的識別標志。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開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排放和傾倒廢棄物或未經處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強酸強堿等物質;
(五)占壓、拆卸、填堵等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動。
在安全保護范圍外從事可能影響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安全的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與設施管理單位商定保護措施,并簽訂設施保護協議。建設單位在建設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設施管理單位修復,承擔修復費用。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設施。
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和承擔相關費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下列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中水利用設施:
(一)總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和高層住宅;
(二)總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十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衛生、規劃、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提出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公布。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予以控制。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水質定期監測,為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提供技術依據和保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共同做好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城市供水的特許經營權授予符合條件的城市供水企業。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并對特許經營企業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獲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履行特許經營協議,按照供水行業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質、水壓、設施搶修及時率等服務目標,以及上一年度服務目標的實施結果,接受用戶監督。
城市供水企業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擅自停業、歇業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設備及管網,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清洗消毒,經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業使用的凈水劑、消毒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在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市供水企業的水質化驗員、凈化工、管道工、設備檢修工等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直接從事經營生產工作的人員每年應當接受衛生防疫機構健康檢查一次;不合格的,調離崗位。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對原水、出廠水和公共供水管網水質進行檢測,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報表和檢測資料。
城市供水企業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市水、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供水企業發現供水水質達不到相關標準時,應當立即通知受影響的用戶,并同時采取措施,使水質符合相關標準。供水水質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時,還應當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供水輸配線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測壓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規定的標準。
用戶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自建供水設施、用戶共用用水設施需要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或者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城市供水企業未按時答復或者申請人對答復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20日內作出處理。
自建供水設施、用戶共用用水設施與公共供水設施連接的,城市供水企業與申請人應當簽訂連接協議。連接公共供水設施的施工作業應當按照連接協議進行,經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供水設施連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質。
第二十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對城市供水企業的供水水壓和水質進行監測,并定期在主要媒體上公布情況。
用戶有權就供水水壓、水質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供水企業進行查詢,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檢測數據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用戶對供水水質、水壓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日內向投訴人作出答復。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企業進行工程施工或者設施檢修確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壓的,應當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連續停止供水超過12小時的,應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24小時前,應當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戶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時間及恢復供水的時間。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發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在事故發生后兩小時內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共供水設施的搶修應當在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小區的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不得中斷本住宅小區內居民用戶的用水,確因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等原因需要中斷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受影響的居民用戶。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第二十八條 用戶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城市供水企業不得拒絕用水申請。
用戶需要變更用戶名稱、增加供水量、變更用水性質、遷移水表、終止用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辦理完畢;不能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將其供水區域和供水服務項目申請的辦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資料、收費標準等事項,在其營業場所公示。
城市供水企業未依照本條第一、第二款規定作出書面答復,或者用戶對答復不滿意的,用戶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應當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行業用水等實行分類水價。
制定和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在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后擬定方案,依照有關規定報請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城市供水企業經營成本狀況,為政府定價提供基礎依據。
第三十條 城市供水實行一戶一表,分類計量,推行水表出戶或使用智能水表。
進戶注冊水表應當按規定定期校驗,其正常檢修、更換,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因注冊水表發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抄表計量的,按用戶前3個月平均月用水量計量;因用戶原因造成水表損壞無法抄表計量的,城市供水企業按用戶前3個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計量。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標準和用戶實際用水量向用戶收取水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其他單位代收水費。受委托單位不得違反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自行調高水價或以代收水費為由向用戶收取除水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住宅小區公共園林綠化、人工景觀等用水必須單獨安裝水表計量,水費可以按省有關規定分攤到用戶,但物業服務單位自用水、小區內生產經營用水應繳納的水費不得分攤到用戶。用戶有權對代收水費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攤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繳納水費。未按期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向用戶發出水費催交通知。用戶在接到水費催交通知后超過3個月無正當理由仍未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依法暫時停止供水并追繳所欠水費。
城市供水企業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應當提前7日通知用戶。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規定足額交付水費后,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12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三十三條 用戶對用水類別、水表計量及水費繳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城市供水企業查實或校核,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核實并在10日內書面答復用戶。城市供水企業不答復或用戶對答復不滿意的,用戶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1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異議期間,城市供水企業不得因用戶提出異議而停止對該用戶供水。
第三十四條 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實行專用,并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日常管理和維修。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資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費列入市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非因火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消防供水設施。因發生火警而啟動消防供水設施的,火警解除后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重新鉛封。
第三十五條 市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即時統計每次消防供水設施的用水情況,定期向城市供水企業報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應當另行安裝水表計量。
第三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公共供水管網至用戶注冊水表的設施,用戶負責管理注冊水表(含注冊水表)以內的管道等用水設施。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設施定期巡檢和維修保養,確保設施安全正常運行,保障供水管網的漏損率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爆管、漏水和損壞事故,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進行搶修。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城市供水企業可以采取合理的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公安、交通、市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業在搶修或者維修城市供水設施時,應當對現場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工程完成后,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
第三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將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二)擅自啟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閥門;
(三)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裝水泵加壓。
第三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下列用水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
(二)繞過注冊水表接管取水;
(三)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注冊水表或者設施封印取水;
(四)私裝、改裝、毀壞注冊水表或者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
(五)非法充值結算水表磁卡;
(六)其他盜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第四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城市供水應急預案,預防和減少突發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損害。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一條 飲用水水源發生突發性污染事件時,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保證供水水質符合標準。
第四十二條 因發生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設施遭受嚴重損壞等重大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圍內造成無法正常供水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時,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四十三條 發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業不依法采取應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城市供水企業實行臨時接管。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的區域,排水戶應當按照規劃將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設施,由污水處理企業集中處理。
第四十五條 城市排水實行許可制度。
排水戶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水,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水許可證。
申請排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水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三)已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具備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能力并建立相關的檢測制度;
(六)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應當同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排水戶申請排水許可證,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水溫檢測報告;
(三)第四十五條所列條件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排水許可申請2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排水許可證的決定。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作業的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的,應由排水戶先行沉淀,達到排放標準方可排放。
第四十八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排水戶需要延長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申請續期。
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變更登記,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四十九條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國家規定的排入排水設施水質標準進行預處理,并經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質的監測機構檢測達標后方可排入: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
(二)含重金屬、油脂或其他難以生化降解物質的污水;
(三)含強酸、強堿等腐蝕性物質的污水;
(四)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排泄物;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其他污水。
從事餐飲、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站等經營項目以及建設項目施工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隔油池、毛發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五十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擅自向排水設施排水;
(二)違反排水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超過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排水;
(三)不具備排水條件,強行向道路、公共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水;
(四)其他損害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排水行為。
第五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對排水戶的污水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和檢查,并建立監測檔案。
市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互相通報監測信息,對排水戶提供的經具有計量認證資格排水監測機構檢測的水質、水量等數據信息互相認可,信息共享。
排水戶應當設置可供采樣的監測井,配合做好水質、水量監測和檢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和有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應當加強對自有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處理后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處理。因維護污水處理設施需要停止污水處理的,應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因設備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運搶修,應當立即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第五十三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繳納污水處理費后,不再繳納排污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調整過程中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五十四條 污水處理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統一征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的正常運行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污水處理費使用情況年度報告,經審計后向社會公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市供水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收取污水處理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并及時將污水處理費上交財政專戶,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五十五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和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負責管養和維護;
(二)住宅小區、集貿市場、企事業等單位內自建的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受托人負責管養和維修;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的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管理責任,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定期進行養護維修,保障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并接受市市政設施、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在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根據需要向沿線用戶通告暫停使用相關排水設施時間。養護維修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結束,并及時恢復設施正常運行。沿線用戶應當按通告要求暫停使用相關排水設施。公安、交通、電力、通訊等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
第五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發現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蓋毀損等情況或者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到達現場疏通、維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盡快恢復設施正常運行,并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需緊急處理的事故,管理單位不履行養護責任的,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其他養護單位進行搶修維護,其費用由原養護維修管理責任單位承擔。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排水設施維修和事故報告電話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 城市排水應當服從防洪和抗旱的統一調度。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況造成污水排放超過公共排水設施的排水能力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排水戶采取限量排放等臨時措施,排水戶應當服從,不得強行排水。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在汛期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在汛期應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澇工作。
第五十九條 排水戶因排放城市污水發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強酸強堿等物質排入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損害其安全、正常運行或者可能引發事故的,應當采取應急補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并及時向市市政設施、水、環境保護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排水戶因特殊情況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水的,須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市排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澇及城市排水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第五章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
第六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節約用水意識。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計劃,定期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對浪費用水的行為予以披露。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年度用水計劃以及國家和地方行業用水定額,向非居民用戶下達用水計劃指標,并按月考核用水計劃指標的執行情況。
非居民用戶應當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指標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核定下達,并公布用水指標。逾期未核定下達的,視為同意申請。
非居民用戶因生產規模、產品結構變化,確需調整用水計劃指標的,應當按有關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決定。
非居民用戶認為核定或調整的用水計劃指標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用水計劃的核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則。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調整用水計劃指標時,可根據需要召開聽證會。
第六十三條 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非居民用戶實際用水量超出用水計劃指標的,應當依法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收取的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納入本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超定額累進加價的標準按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據條件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第六十四條 在城市用水總需求超過供水能力的情況下,為確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非居民用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時也可向居民用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采用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約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非居民用戶用水重復利用率、冷卻水和冷凝水循環利用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增加用水計劃指標。
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或者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非居民用戶,應當采用低耗水技術,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和其他節約用水設施。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觀用水應當推廣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減少使用城市自來水。
第六十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節水型設備、產品名錄,引導用戶使用節水型設備和產品。
第六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民用建筑,應當使用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F有房屋建筑中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約用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應當逐步更換為符合節約用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市規劃、建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廣建設循環用水設施,將洗浴等用水分開入網,回收利用。
第六十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企業的水的漏損和非居民用戶用水情況的監督和管理,幫助和指導其開展節約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非居民用戶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經水量平衡測試,發現有浪費用水現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減次年的用水計劃指標。
第六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實時監控和節約用水信息管理系統,完善用水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戶用水情況的有關資料。
非居民用戶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臺賬,加強對用水狀況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水情況的有關資料。
第七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財政補助、費用減免、計劃用水指標管理、表彰獎勵等政策措施,鼓勵和扶持對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開發、利用,促進再生水利用管網和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區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地方鑿新機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封閉機井,并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封閉機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三)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四)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設施的;
(五)未按規定配套建設中水利用設施的。
城市建設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排放和傾倒廢棄物或未經處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強酸強堿等物質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二)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三)城市供水企業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
(四)城市供水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在投入使用前未進行清洗消毒,水質檢測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壓的;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未按規定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予以處罰:
(一)將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啟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閥門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裝水泵加壓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盜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向供水企業補繳供水水費,并處補繳供水水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吊銷排水許可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排水的;
(二)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或有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的;
(三)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溝、河道、海岸的;
(四)在汛期不服從統一調度排水的。
第七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或者受委托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收取水費、污水處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并處以多收取費用5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按日加收欠繳污水處理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受委托收費單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并處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處理費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不按規定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的;
(二)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在養護維修時,未按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或未在限定時間內恢復設施正常運行的。
第八十一條 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或者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非居民用戶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或其他節約用水設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突發事件時未依法履行相關應急責任,不采取應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除本條例已規定處罰的外,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設施損毀或者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用戶提供生活、生產用水。
(三)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單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五)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來水處理廠和公共供水專用的取水口、水庫、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輸配管網、泵站、公用給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設施,是指單位自行建設的供水輸配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和再利用的行為。
(八)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小溪、湖塘等。
(九)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是指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公共排水網絡系統及設施。
(十)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自行建設與管理的排水設施。
(十一)排水戶,是指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十二)居民用戶,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用水行為的用戶;非居民用戶是指居民用戶以外的用水戶。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十四)階梯式計量水價,是指將水價分為不同的階梯,在不同的定額范圍內,執行不同的價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額內,采用基準水價;如果用水量超過基本定額,則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階梯的遞增水價標準收費。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區域,是指因過度開采而形成的周邊高、中間低狀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區,以凹陷區中心向外擴大的一定范圍內為地下水漏斗中心區域。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谑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谑谐鞘泄┧芾硪幎ā?、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谑谐鞘泄澕s用水管理規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谑谐鞘信潘c污水處理管理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廢止。
篇3:社區高壓供水給排水系統管理
社區高壓供水及給排水系統的管理
由工程部負責養護運行和維修。
有防疫部門核發的"供水衛生許可證",并張貼于醒目處。
保持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整潔,每周檢查一次。
保證業主正常生活用水,大修停水時及時張貼通知,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保證供水安全,每半年進行一次水質化驗,確保水質合格?;瀱瓮咨票9芤员汶S時檢查。
水箱每年清洗和消毒一次,清洗完畢水箱蓋及時上鎖。
供水管理與操作人員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證。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加強對供水系統的消毒,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高壓水泵機房內,接近高位水箱。
消防泵每年試泵一次,保證泵能轉,水能上。
維修服務標準按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