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4)

6483

  中建〔20**〕13號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

  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住宅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理順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切實保障居民二次供水水質衛生安全,我局制定了《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業經十四屆3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F予印發,請貫徹執行。

  附件: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2月12日

  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落實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加強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切實保障住宅二次供水水質,保障居民飲用水衛生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移交、維護和運行管理。住宅市政直接供水的管理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維護公共供水安全、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動、拆除二次供水設施。

  第四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和統一管理,參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專項驗收等工作,相關單位應予配合。

  第五條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并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征求屬地供水企業的意見,作為施工圖審查機構審圖的參考,屬地供水企業應予配合并及時提供意見。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及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應重新進行審核確認。

  第七條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按審查合格的圖紙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第八條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部門及屬地供水企業進行專項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可以統一移交給屬地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第九條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移交范圍包括入戶表前與二次供水相關的全部設施、竣工驗收資料以及相關產品的有效證件等。

  第十條本細則實施前已開工但尚未竣工驗收的住宅,其二次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按相關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自行整改、建設,整改、建設方案應征求屬地供水企業的意見。施工和驗收按本辦法第七、八條執行。

  第十一條已投入使用的住宅,按照業主自愿的原則,由業主委員會(或物管企業)按照約定程序征求所有二次供水業主的意見,其二次供水設施需移交給屬地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的,供水企業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及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和檢測。

  經核查和檢測無需改造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企業應及時與業主委員會(或物管企業)辦理移交手續,開展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管理工作。

  經核查和檢測需要改造的二次供水設施,屬地供水企業應當提出改造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或物管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改造。所需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按建筑面積攤分。改造完成并按本辦法第八條驗收合格后,移交給屬地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第十二條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維護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企業抄表到戶,其二次供水水價可按市政公共供水水價和運行二次供水設施攤分的電費一并收取。

  第十三條采用第十二條收費方式的,供水企業須參照附件計算標準一次性收取管理維護費(新建住宅由建設單位一次性支付給供水企業,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由業主支付,具體由業主委員會(或物管企業)統一收齊后支付給供水企業)。

  管理維護費包括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水質檢測、維護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費用。

  第十四條新建、改造、擴建的二次供水設施,其材料、設備的選型應以技術先進、環保節能、保證水質和供水安全為原則,所用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設備。

  二次供水設備的選型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符合運行穩定、可靠,維護管理方便、快捷的要求。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細則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本細則從20**年3月1日開始起施行。

  附件:

  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費用分類計算標準(暫定)

18m≤建筑高度≤45m 45m<建筑高度≤75m 75m<建筑高度≤100m
管理維護費(元/平方米) 15 20 25

  注: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費按幢計算,每幢的費用為:[單幢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不含地下室)-不需要二次供水樓層建筑面積(不含地下室)]×對應的“每平方米分類標準”。

篇2:荊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規定(2014年)

  荊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

  《荊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規定》已經20**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建明

  20**年11月20日

  荊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質量與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中的自來水,通過另行貯存、加壓再送往用戶的供水方式;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城市二次供水設置的儲水設施、加壓設備、水處理設備、供水管線、電控裝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簡稱維護管理單位)是指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產權單位等。

  第三條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荊州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荊州市公用事業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

  荊州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督工作。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開發單位或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業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凡屬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總概算中應計入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與房屋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造價、施工和監理等活動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 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后,應征求城市供水企業對該方案的意見。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執行《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的規定,所用設備、材料等必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設備、管材、配件等。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參加。

  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通之前,建設單位應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產權人可移交或委托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城市供水企業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或委托維護管理手續完成后,應將相關資料分別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對已建成運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自愿選擇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在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對設施進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戶一表”改造,且驗收合格后,可移交或委托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管。

  第十二條 已建成運行并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其維護管理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計入服務費成本。

  第十三條 對無物業服務企業或無產權單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房屋所有權人自愿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應負責對相關設施進行檢修完善、維護管理,房屋所有權人應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本規定涉及自愿移交或委托維護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含房屋所有權人)應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或委托維護管理協議,依法約定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委托或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后,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轉所需的維護、更新等相關費用,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合理制定標準。城市供水企業對所收取的費用應設立專戶,??顚S?,并接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及價格、審計等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供水水質和水壓的合格,相關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進行搶修,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應。

  第十七條 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檔案管理和相關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并實行持證上崗。

  維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周邊環境進行巡查,確保該設施的周邊環境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維護管理單位至少每半年應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進行一次檢測,并對蓄水池和水箱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供水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測與消毒的結果應及時向相關用戶公示。

  第十八條 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不間斷供水,因工程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因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停止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用戶,并在12小時內采取緊急處置措施;超過24小時仍未恢復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確保用戶基本生活用水供應,并在24小時內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對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質定期進行衛生安全監督檢測。對供水設施未按規定清洗消毒及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責令維護管理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清洗消毒的專業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 維護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維護管理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二)維護管理單位供應的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三)維護管理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 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篇3: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08)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株政辦發〔20**〕25號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城市供水水質標準》,保障城市居民飲用水安全和城市供水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株洲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建設儲水和加壓供水系統,使用水箱(塔)、蓄水池、水泵、管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二次供水所設置的水箱(塔)、蓄水池、水泵機組、管道、電氣控制裝置以及配套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等。

  第三條凡在株洲市城市行政區域內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設計、建造、使用和維護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和衛生管理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和衛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用水管理辦公室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質檢驗工作。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二次供水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二次供水單位的水質衛生監測檢驗工作。

  第二章設施管理

  第五條凡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工程,應將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經批準后方可施工安裝。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改造,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及安裝,應由具有城市供水工程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造,必須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術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

  第八條二次供水所采用的材料必須符合衛生質量(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保證飲用水水質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在施工中選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許可批件和符合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產品目錄。

  第九條嚴禁在城市自來水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綠化等設施混用。

  第十條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專業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凡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在使用前,必須嚴格進行清洗消毒,并經法定的專業水質監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可委托專業性服務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單位應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按供水規范要求對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保證安全供水。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的運行不得間斷,因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的,產權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不可預見故障造成停水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第三章衛生管理

  第十五條二次供水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二次供水設施合格證》后,方可供水。

  第十六條二次供水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衛生管理工作。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員未經專業和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七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規范性臺帳。

  (二)對水箱(池、塔)應進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也可委托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服務機構進行。清洗消毒后須經法定的專業水質監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定期進行日常水質常規檢測,每月由法定的專業水質監測機構檢測一次,每季度接受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水質監測一次。

  (四)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或者發現異常情況時,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并在2小時內報告建設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五)二次供水水質的檢測情況 應定期向二次供水用戶公示。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單位必須保證水質符合《城市供水水質標準》,不得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現水質污染或不符合國家水質標準的,必須立即進行清洗消毒。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由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新建、擴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設施時,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須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并負責水質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應責令二次供水單位立即停止供水,并負責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

  第二十二條對取得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的單位,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要求的,原批準機關依法收回證件。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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