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監高的任職資格和禁止行為的規定
(一)《公司法》的規定
1、任職資格
《公司法》第1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公司法》147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2、禁止行為
《公司法》148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董監高任職資格審查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3.2.5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被提名后,應當自查是否符合任職資格,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職資格的書面說明和相關資格證書(如適用)。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對候選人的任職資格進行核查,發現不符合任職資格的,應當要求提名人撤銷對該候選人的提名。
(二)深交所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三章第二節第三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三)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期限尚未屆滿;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該候選人具體情形、擬聘請該候選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一)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上述期間,應當以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審議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聘任議案的日期為截止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三章第二節第三條(內容同上)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三章第一節第三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除應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外,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三)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市場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無法確保在任職期間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于公司事務,切實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履行的各項職責。”
(三)上交所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20**年修訂)》第10—11條規定:“第十條
除第十一條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為董事候選人:
(一)三年內受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三年內受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兩次以上通報批評;
(三)處于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市場禁入期;
(四)處于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間。
本條所述期間,以擬審議相關董事提名議案的股東大會召開日為截止日。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現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董事會認為該董事繼續擔任董事職務對公司經營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為下一屆董事會的董事候選人,并應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關決議除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權過半數通過外,還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股權過半數通過。”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6.3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并記入誠信檔案: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規定,掛牌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證券市場進入措施的情形。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第22條規定:“調查公司管理層的誠信情況,取得經公司管理層簽字的關于誠信狀況的書面聲明,書面聲明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最近二年內是否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二)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處于調查之中尚無定論的情形;
(三)最近二年內是否對所任職(包括現任職和曾任職)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處罰負有責任;
(四)是否存在個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的情形;
(五)是否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等情況。”
(五)其他規定
1、《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法》53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公務員法》102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的“違法違規人員限制登記名單庫”,對于不按規定參加企業年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門列入“黑名單”中,在鎖定期間(三年),該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名稱亦不能使用。
2、《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
(九)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并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1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2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4、《關于規范財政部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行為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財政部機關、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在企業兼職;部屬事業單位相當于副處級以上干部,國家會計學院領導班子成員,以及部屬社會團體中由財政部明確行政級別的副處級以上干部,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在企業兼職。
5、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的“違法違規人員限制登記名單庫”,對于不按規定參加企業年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門列入“黑名單”中,在鎖定期間(三年),該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名稱亦不能使用。
5、銀行工作人員(有條件禁止)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第10條規定:“從業人員遇到利益沖突,應主動回避。辦理授信、資信調查、融資等業務的從業人員,在涉及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人時,應主動提出回避。不從事與本機構有利害關系的第二職業。”
6、監事的特別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規范運作指引》3.2.4規定,最近兩年內曾擔任過公司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主板、中小板也有此項規定)
三、董事會有關規定
1、董事會人數
《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高管兼任董事、職工代表董事規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年修訂)》第96條規定,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三、監事會有關規定
1、監事會人數
《公司法》第11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年修訂)》第143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董高兼任監事的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3.1.4條的規定,“最近兩年內曾擔任過公司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3.2.4條的規定,“最近二年內曾擔任過公司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單一股東提名的監事不得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法》第52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四、高級管理人員范圍
《公司法》第217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公司法》第115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五、董監高人員獨立性的要求
《公司法》第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發行人的需要保持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23條規定,上市公司人員應獨立于控股股東。上市公司的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在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關于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兼職的通知》規定,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必須在上市公司領薪,不得由控股股東代發薪水。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25條規定,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參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六、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要求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規定,董事會秘書在董事會審議其受聘議案前,應當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獨立董事在被提名前,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獨立董事資格證書。同時董事會秘書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副總經理或財務負責人擔任。
七、獨立董事
(一)獨立董事原則性規定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一部分第二條規定,
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一部分第三條規定,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二)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二部分規定,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二)具有本《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同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實施細則》規定,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必須參加任職資格培訓和后續培訓并獲得資格證書才能上崗。
(三)獨立董事獨立性方面的要求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三部分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四)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程序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四部分規定,公司在提名、選舉獨立董事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二)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
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布上述內容。
(三)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中國證監會在15個工作日內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中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可作為公司董事候選人,但不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對于本《指導意見》發布前已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應將前述材料在本《指導意見》發布實施起一個月內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四)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篇2:公司行政人事部經理職責及任職資格
公司行政人事部經理崗位職責及任職資格
崗位名稱
行政人事部經理
職務等級
經理級
人員編制
1人
直接上級
總經理
直接下級
下屬各級職員
定級工資
職務代理人
管轄范圍
公司所有行政事務及人力資源工作
任職資格
1、性別:不限
2、年齡:30-45歲
3、學歷:本科以上
4、經歷:5年以上大型企業行政管理及人力資源管理經驗。
5、基本要求:
?、倬哂辛己玫牡赖缕焚|和企業意識;
?、谕〞云髽I管理理論,具有豐富的管理、培訓實踐經驗。
?、劬邆漭^強的領導能力,判斷和決策能力。
6、特殊技能:
?、俨僮麟娔X等辦公設備,具備基本的網絡知識。
主要崗位職責
1. 負責制定本部門的各項管理制度、工作計劃及其實施。
2. 負責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審核、下發、落實工作,并做好印鑒的管理工作。
3 . 協助總經理決定公司勞動人事政策。
4. 就公司重大人事任免事項提供參考意見,擬訂機構設置或重組方案的上報。
5. 負責人事和行政各項工作的審查和批閱。
6. 負責與各相關政府部門的外聯工作。
7. 負責審批各職能部門所提交的物資采購計劃,并進行控制和落實。
8. 負責本部門費用的審批和控制。
9. 負責公司車輛的管理和調度,及車輛的維修和保養。
10. 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它工作事宜。
篇3:公司司機職責及任職資格
公司司機崗位職責及任職資格
崗位名稱
司機
職務等級
員工級
人員編制
2人
直接上級
行政主管
直接下級
無
定級工資
職務代理人
管轄范圍
車輛駕駛和維護等相關工作
任職資格
1、性別:男性
2、年齡:20-35歲
3、學歷:具備B級以上駕駛證
4、經歷:四年以上駕駛經驗,一年以上鄭州駕駛經驗。
5、基本要求: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身體健康;
?、?具備基本的汽車維修技能。
6、特殊技能:
?、偈炀汃{駛車輛。
主要崗位職責
1.遵守交通規則,做到無違章、無事故、安全禮讓、文明行車。
2.出車準時,隨叫隨到,在單獨行車時,負責車上物品的安全。
3.堅持安全檢查制度,作好車輛檢查和保養,不開病車,保持車輛的清潔衛生,保持車況車貌良好。
4.按時辦理車輛年審、交納車輛保險等相關手續。
5.堅持節約用油、修舊利廢,厲行節約。
6.堅持車輛入庫制度,未經批準車輛夜晚不能停放在車庫之外。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