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業學院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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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學院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實施方案

  根據《*z省委組織部、z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改進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 60號)、《z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z省教育廳關于20**年度全省高等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244號)和《z省高等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指導條件(試行)》(晉教師[20**]10號》文件精神,結合學院教師隊伍建設的要求,現制定學院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實施辦法。

  一、評審范圍

  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人員,須為學院在編在聘的教師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其中教授專業技術職務20**年仍有省教育廳評審,評審條件和程序按省人社廳、教育廳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二、評審組織機構

  學院成立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領導組(以下簡稱教師評審工作領導組),全面負責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工作。

  組長:霍世平

  副組長:劉志明 吳躍煥 梁玉蓉

  成員:任生俊 田海江 趙建義 譚英杰 趙永強 李敏 閻文海和相關系部負責人組成。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事處,負責教師職務評審的具體組織與實施。

  三、評審要求

  (一)學歷要求

  1.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必須具有與本人實際從事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國民教育學歷。

  2.晉升講師職務要求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

  3.晉升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原則上要求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晉升副教授(197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50周歲以下(196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晉升教授者要求必須具有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破格晉升要求具備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博士學位。

  4.在教師崗位從事教學一線工作的人員,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上(197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轉評教師系列職稱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二)任職年限要求

  1.晉升教授,須副教授任職滿5年,即20**年底前聘任。

  2.晉升副教授,須講師任職滿5年,即20**年底前聘任;或研究生取得博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教學工作滿2年,即20**年底前從事本專業工作。

  3.晉升講師需任助教滿4年,即20**年底聘任;獲得碩士學位或獲得第二學位(非雙學士學位),從事高校教學工作滿3年,即20**年底從教。

  任職年限的計算,自學校下達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文件當年算起,實算至申報當年年底。

  (三)考核要求

  1.師德師風考核。堅持政治合格、師德過硬、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按照《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z省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考核辦法(試行)》(晉教人[20**] 59號)要求,對教師的職業道德進行嚴格考核并評定等級,考核結果稱職(合格)以上才能推薦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一稿多投等學術造假行為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當年參評資格或評審通過資格,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從申報當年起3年內不得再申報。

  2.年度考核。申報人員任現職期內的年度考核、任期期滿考核結果應在稱職(合格)以上。破格晉升者近三年內至少有一個年度考核為優秀。

  3.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中發[20**]31號)文件精神,青年教師(45周歲以下)晉升教師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原則上須有至少一年擔任輔導員或班主任工作經歷并考核合格及以上(只考核首次聘任),從20**年起執行。

  4.教師繼續教育及培訓要求。根據《z省教育廳關于加強全省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晉教師〔20**〕29號)精神,從20**年起,按學院教師培訓相關文件要求,教師在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時,需提供現任專業技術職務期間,由學校認定的完成繼續教育和培訓證明,否則,視為不符合申報條件。

  (四)其他要求

  1.論文查重檢測

  按照《高等學校申報教師高級職務論文查重檢測工作實施辦法》(晉教師[20**]14號),對申報教師高級職務的論文,統一組織查重檢測。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發表的論文不需進行查重檢測就可作為申報支撐材料;在其它刊物上發表的論文重合率必須低于20%才能作為申報支撐材料。

  2.申報教授專業技術職務代表作外審

  根據《z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z省教育廳關于20**年度全省高等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244號)文件精神,教師評審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將申報人員代表作委托省外高于本校層次的同行專家進行鑒定。申報教授須提交代表性論文3篇和作為評審條件的學術專著1部,送3名以上在職同行專家鑒定。送審的論文代表作必須經過查重檢測合格。

  3.學術答辯

  申報副教授專業技術人員按照《z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答辯規則》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專業答辯,答辯成績實行分等次按比例控制,優、中、差比例掌握在3:6:1,答辯淘汰率應不低于10%。為更好地體現公平公正,所有答辯專家均從外校同行專家中選聘,分文科和理工科兩個答辯組進行學術公開答辯。

  4.有關申報類型、破格、轉評、學術論文和專著相關要求均按省人社廳、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

  四、評審條件

  (一)教學必備條件

  1.教學工作量

  任現職的課程類型與門數按照《z省高等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指導條件(試行)》(晉教師[20**]10號》執行。教學工作量要以本人所從事的實際教學為準。

  教學型教師年均授課時數在280學時以上,教學科研型教師年均授課時數在180學時以上;科研教學型教師年均授課時數在60學時以上;專職輔導員型教師完成學校規定的授課時數?!半p肩挑”教師教學工作量不得少于專職教師規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教學課時按任職基本年限平均計算,申請破格晉升者,任職按實際年限計算。

  2.教學指導委員會考察

  凡晉升教師職務者,必須經過院教學指導委員會的教學考察,評價結果應達到優良以上。沒有參加教學考察,或教學評價結果合格及以下者,不得參加晉升評審。

  (二)科研必備條件、其他應備條件、藝術體育專業補充條件、教學型教師補充條件等按照《z省高等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指導條件(試行)》(晉教師[20**]10號》執行。

  五、評審程序

  (一)個人自主申報

  符合晉升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人員向所在系部申報并如實填寫《評審情況登記表》,上報評審材料。

  (二)系部推薦

  各系部按照省人社廳、教育廳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晉升條件和我院制定的晉升條件進行推薦,在本單位內進行公示,并將評審材料報送評審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三)學院評審推薦

  1.資格審查

  教師評審工作領導組對申報人員任職資格條件和資料真實性進行審查。由人事處負責審查基本要求;由教務處對申報人員教學必備條件、應備條件中關于著作、教材和教學成果以及教學業績情況進行審查;由科技處對申報人員科研必備條件、應備條件中關于科研獎、專利和產學研合作業績以及科研項目材料進行審查;學生工作部(處)對輔導員工作業績進行審查;由教師工作處對申報人員的師德師風進行考核。

  2.學科評議組評審

  成立人文社科類學科評議組、電類學科評議組、機械材料學科評議組、化學環境學科評議組、理學經管學科評議組和體育藝術學科評議組。學科評議組對申報人員任職資格條件進行綜合評議。評議組根據評議結果,出具鑒定意見。

  3.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推薦

  學院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其余評委從省人社廳核準學院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委庫》中抽取,組成本次評審的執行評委會,并對申報人員任職資格進行表決。

  講師職稱評審程序參照高級職稱評審程序執行。

  六、紀律及要求

  1.在省人社廳和省教育廳指導下,我院自主組織開展職稱評審工作,申報環節嚴格執行“三公示”制度,充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2.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評議員對執行評委產生、學科組評議、評委會表決等評審關鍵環節進行監督。

  七、評審費用及收費標準

  按照z省物價局、z省財政廳《關于核定教師(教輔)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收費標準的通知》(晉價行字[20**]4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收取評審費及答辯費:高級職務答辯費300元/人,高級職務評審費350元/人,中級職務評審費300元/人。

  八、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篇2: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評選管理辦法(2013年)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泰政辦發〔20**〕142號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市教育局制定的《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評選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7月4日

  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評選管理辦法

  市教育局

  (20**年6月)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和校長隊伍建設,推進教育轉型升級,促進全市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41號)、《省政府關于加強教育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149號)、《泰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泰政發〔20**〕195號)和《泰州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泰發〔20**〕19號)精神,結合我市教育改革發展和教師、校(園)長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為指導,堅持人才強教戰略,以提高職業道德修養和業務能力為核心,努力造就一批品德高尚、業務精湛、充滿活力且在全省乃至全國有一定影響的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提供人才支撐和保障。

  二、總體目標

  在全市中小學(包括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及教育教學研究機構,下同)的教師和校(園)長中培養一支高水平的教育教學名師及學校管理專家隊伍,大力提升全市教師和校(園)長隊伍建設水平。

  三、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評選范圍及條件

  (一)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評選名額、對象和范圍

  1.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泰州市名教師不超過20名,泰州市名校長不超過10名。市教育局參照評選前一年底各縣(市、區)中小學教師總數,結合各地師資隊伍建設實際,下達推薦名額,其中校(園)級領導和教育教學研究人員推薦總數不得超過泰州市名教師總名額的20%。

  2.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的評選對象和范圍為全市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教學研究機構中的在編在崗的教師及教研員、現任在職校(園)長。

  3.對獲得國家級各類教育教學重大成果獎或教學工作實績特別優秀者可優先推薦評選泰州市名教師。對學校獲得國家級表彰或省級綜合表彰,或學校管理工作業績特別優秀者可優先推薦評選泰州市名校長。

  (二)泰州市名教師推薦評選條件

  泰州市名教師必須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在教育教學方面有系統研究,在教學改革、人才培養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在市內外有較高知名度。

  1.泰州市名教師推薦基本要求

  (1)具有《教師法》規定的相應的教師資格;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其中高(職)中35周歲以下教師須具有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

  (3)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10年,取得中小學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且受聘滿3年以上;

  (4)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須具有本專業相關的高級工以上技能等級證書或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5)義務教育學校教師須有在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2年以上經歷或參加過2年以上異校交流、對口援教;

  (6)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一次為優秀。

  2.泰州市名教師評選條件

  (1)師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和敬業精神,為人師表,富有愛心、責任心、耐心和細心。團隊合作精神強,在校際、縣(市、區)、市級范圍內多次開展協作與交流。曾獲得過縣(市、區)級及以上優秀教師、先進工作者等綜合性榮譽稱號,在市內外有較大影響。

  (2)傾心育人。具有較強的教育理論素養,掌握學生品性養成的特點和規律,尊重學生人格和教育規律,培養學生學習興趣愛好和學習能力。重視學生身心健康發展,信任學生,促進學生自主發展。親和力強,注重結合學科教學進行育人活動。在學生德育或班主任工作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突出專長,得到同行、所教學生和家長的廣泛贊譽,在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引領作用。曾獲得縣(市、區)級及以上優秀班主任等教育工作表彰。

  (3)教學水平高。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運用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參與式等多種方式實施有效教學。具有系統扎實的學科專業知識和突出的教學專業能力,激發學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注重培養學生學習興趣、愛好和良好的思維習慣。具有科學的教學方法和先進的教學手段,善于創造潤澤的課堂氛圍,成為學生學習的激發者和引領者。教學效果好,質量高。近5年教學工作量飽滿,學生每學年課堂滿意度在90%以上;在市級及以上范圍開設公開課、示范課、專題講座或應邀講學且獲得較高評價。曾獲得市級及以上教學基本功大賽等教學比賽獎項,被評為市級及以上骨干教師。

  (4)研究能力強。針對教育教學工作中的現實需要與問題,進行探索和研究。在教科研中取得顯著成績且被同行認可。近5年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及以上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本學科專業研究論文3篇以上。參與過省級或主持過市級及以上教育教學課題研究并已結題,有較高水平的本學科教育教學研究報告、論文或經驗總結,并對提高本學科質量有積極的指導作用。曾獲得市級及以上教學成果獎,教科研工作受到過市級及以上獎勵。

  (5)示范影響大。積極參加專業培訓,注重總結、反思、改進教育教學工作,個人專業發展規劃實施效果好,自身專業素質明顯提高。指導、培養青年骨干教師成績突出。

  以下人員參評泰州市名教師除具備1、2條件外,還需具備:

  (1)教研員:近5年,經常組織并參加課堂教學大賽等教學活動,每年在縣(市、區)級及以上范圍內開設公開課、

  示范課、專題講座或應邀講學3次以上,且獲得較高評價;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及以上學術刊物公開發表有較高指導作用和應用價值的本學科專業學術論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學科核心刊物上發表;主持或作為核心成員(前3名)參加過省級及以上教科研課題研究并已結題,教育教學研究成果對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本地區本學科教學質量有積極指導作用;任職學科所在市、縣(市、區)教學質量,在省、市排名得到明顯提升或保持先進水平。   (2)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近5年,在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實踐工作經歷達半年以上(累計);多次為行業企業舉辦專業講座,或本人獲得技術發明國家專利,或在省級及以上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創新大賽、信息化大賽中獲獎。

  (3)校(園)級領導:任領導職務前,在教育教學第一線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學科的優秀骨干教師,并為所在縣(市、區)同行公認。任領導職務后,仍從事本學科教學工作,校(園)長每周任課時數不少于本學科專任教師周課時數的三分之一;副校(園)長每周任課時數不少于本學科專任教師的二分之一;如超過五分之三,可按普通教師推薦。及時了解本校一線教學狀況,堅持聽課,每年聽課需在40節以上。在提高學校辦學水平、加強科學管理等方面經驗豐富,業績突出。

  (三)泰州市名校長推薦評選條件

  泰州市名校長必須具有先進的學校管理理念,在教育教學管理方面有系統研究,在教學改革、學校管理和人才培養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在市內外有較高知名度。

  1.泰州市名校長推薦基本要求

  (1)符合中小學校長任職資格標準;

  (2)獲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和校(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3)擔任校(園)級領導5年以上,其中任正校(園)長不少于3年;

  (4)參加過市級及以上校長培訓機構舉辦的校(園)長提高班或骨干校(園)長高級研修班學習并結業。

  2.泰州市名校長評選條件

  (1)貫徹方針有力。學校辦學定位準確,發展規劃科學。尊重學校傳統和學校實際,辦學理念先進,辦學特色鮮明,辦學質量較高,在市內外有較高信譽。任校(園)長以來,學校在省、市、縣(市、區)素質教育督導評估檢查中得到好評,在縣(市、區)學校年度綜合考核中均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近3年至少有1次考核為優秀。

  (2)育人文化鮮明。具有特色的學校文化,掌握促進優秀文化融入學校教育的方法和途徑,重視學校文化教育功能,加強學校文化建設,形成學校文化品牌。全面加強學校德育體系建設。有計劃地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教育活動,設計和組織的藝術節、科技節等校園文化活動教育效果好。教師、學生及社團在學校文化建設中的主體作用發揮明顯。校園環境優美,校風、教風、學風優良。任校(園)長以來,校園文化建設、德育工作或主題教育活動受到縣(市、區)級及以上表彰。

  (3)領導課程教學有力。尊重教師的教學經驗和智慧,積極推進教學改革與創新。有效統籌落實國家、地方、學校三級課程,校本課程開發、實施到位,課程教學資源豐富。開全開足課程,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開展正常、有特色,學生體藝2+1項目實施到位。近3年,每周任課時數不少于本學科專任教師周課時數的三分之一;深入課堂聽課,并對課堂教學進行指導,每學年聽課在80節以上,學校教育教學質量明顯提高。近5年,在省級及以上學術刊物發表教學管理或本學科專業研究論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有1篇教學管理論文;主持省級及以上教育科研課題研究結題并取得明顯研究成果。

  (4)引領教師發展有效。把握教師職業素養要求,重視本校師資隊伍建設,尊重、信任、團結和賞識每一位教師。建立健全教師專業發展的制度,指導教師根據自身發展特點制定專業發展計劃,激發教師發展的內在動力。扎實開展師德師風教育,落實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要求。關心教師身心健康,建立優教優酬的績效考核激勵制度。學校骨干教師隊伍建設成效顯著。

  (5)學校管理形成特色。具有先進的學校管理理念,堅持依法治校、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崇尚以德立校,處事公正、嚴格律己、廉潔奉獻。學校領導班子凝聚力強。建立健全家校合作育人機制。開展校內外合作交流。爭取社會(社區)的教育資源對學校教育的支持有成效。學校管理規范、平安、和諧。任校(園)長以來,學校管理方面的論文或經驗總結在市級及以上刊物發表或介紹,并且學校受到過省級及以上表彰。

  (四)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評選辦法

  1.推薦提名

  各學校組織教師認真學習評選條件,充分醞釀,廣泛聽取意見,確定推薦提名,經公示后上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2.測評初審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通過民意測驗等形式廣泛征求教師和學校意見確定推薦人選。根據推薦人選具體情況,確定民意測驗人員。推薦人選為專任教師的,需本校(園)教師(教師總數80%以上)、學生代表(任教班級隨機抽20人以上)和本縣(市、區)同行教師代表(10人以上)參加;中小學教研員需本教研室全體人員和本縣(市、區)本學科教師代表(10人以上)參加;校(園)級領導需本校(園)教師(教師總數80%以上)、同類學校校(園)級領導(5人以上)參加。參加民意測驗人員需隨機抽選,人數至少在30人以上。推薦人選需在民意測驗會上公開述職、展示申報材料。民意測驗同意人數須在三分之二以上。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成立不少于11人的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推薦委員會,對提名人選進行資格審核(屬組織部管理的干部須征求組織部門的意見),在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后進行公示,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核準后上報市教育局。

  3.社會評議

  市教育局將所有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候選人的先進事跡通過泰州教育網站在全市范圍內宣傳與學習,并組織全市教職員工和社會各界群眾進行民主投票。

  4.考核評審

  市教育局成立不少于17人的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員會),下設學科專家評審組。

  學科專家評審組將采取實地聽課、考查、審閱材料、組織公開答辯等方式,結合社會評議情況對推薦人選進行綜合評審。市評審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市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5.公示命名

  市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在泰州教育網站上公示一周。公示無異議后,由市教育局報請市人民政府發文命名,并頒發榮譽證書。

  四、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培養與管理

  (一)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培養

  1.泰州市名教師的培養對象原則上從市級骨干教師中產生,重點是50歲以下在教育教學第一線做出突出成績的骨干教師。培養對象由各縣(市、區)確定,培養工作以縣(市、區)為主,市教育局負責全面規劃、指導。

  2.泰州市名校長的培養由市教育局統籌規劃并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給予協助。泰州市名校長的培養,著眼于學校未來發展,將泰州市名校長的培養與泰州市名校(園)發展戰略結合起來,注重全面性和個性特色的統一。

  3.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的培養與泰州市卓越教師、特級教師后備人才、學科帶頭人等人才培養相結合。

  (二)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管理

  1.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的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共同承擔。市教育局負責制定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的考核管理辦法。對獲得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稱號的教師和校(園)長,委托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報市教育局審核備案。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離崗后,不列入考核范圍。

  2.對年度考核合格的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納入當地政府優秀教育人才教科研激勵基金發放范圍,每年一次性發放不低于6000元的教科研激勵經費。對考核不合格并經市評審委員會復核仍為不合格的,取消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稱號。

  五、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評選的監督管理

  (一)泰州市名教師推薦評選對有從事有償家教、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等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

  (二)泰州市名校長推薦評選對有違規辦學、招生,學校亂收費,近2年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等違反《江蘇省中小學管理規范》的實行一票否決;對違背黨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規定,所在學校被縣(市、區)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校(園)級領導2年內不得申報推薦。

  (三)凡在申報推薦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工作中,弄虛作假,提供假學歷、假證明、假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其評選推薦資格,終身不得申報,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六、附則

  (一)推薦評選過程中,凡涉及到年齡、學歷、聘期、任職期限、論文發表、獲獎等時間計算,均以評選前一年度12月31日為截止時間。

  (二)已辦理退休手續或至評選前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列入推薦評選范圍。

  (三)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評選管理辦法》(泰政辦發〔20**〕42號)同時廢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7月4日印發

篇3:修文縣教師公租房租賃管理和使用辦法(2014暫行)

  修文縣教師公租房租賃管理和使用暫行辦法(20**)

  (20**年7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縣教師公租房的管理與合理使用,更好地為教育教學服務,維護學校的整體利益,保障教職工的正當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公租房包括國家專項投資為農村邊遠艱苦地區新建和改(擴)建的教師公租房、教師周轉宿舍以及學校利用其它校舍改造安排教師居住的住宿用房。

  第三條 縣教育局和學校要成立教師公租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領導小組成員職責,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處理好房屋承租和使用過程中的相關工作,確保教師公租房發揮應有的服務功能。

  第四條 教師公租房屬學校共有住房,產權歸學校所有,房屋及其室內由國家和學校資金添置的基本生活設施是國家固定資產,按照只租不售、有償使用、房租優惠、限定租期、契約管理的模式進行管理。

  第五條 教師公租房租住的對象為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離城鎮較遠的邊遠艱苦地區教師和寄宿制學校管理教師。夫妻雙方共同在同一所學校生活和工作的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六條 教師公租房由學校負責本校教師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審核教師公租房的準入手續,確定教師公租房租賃選房順序,簽訂教師公租房租賃協議??h教育局負責對全縣教師公租房租賃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章 教師公租房的租賃

  第七條 符合教師公租房入住條件的人員應主動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學校公示七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簽訂租賃協議,并辦理入住相關手續。

  第八條 教師公租房優先向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和需要特別照顧的教師租住,并按照德、能、勤、績、廉以及年齡、資歷、家庭人口等相關條件確定,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教育教學業績突出的教師。

  第九條 教師公租房原則上租賃期限為一年,期滿后不續簽租賃協議的,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辦理續租或退房手續。

  第十條 教師公租房實行低付費租住,根據地域差異每月按照2-5元/平方米支付租金,租金每年交納一次(第一次繳納租金時一并繳納押金1000元),由學校設立專門賬戶管理,租賃費收入專用于學校教師公租房的維護和維修以及環境改造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一條 承租人退房時,須保持房屋設施完好、室內清潔,并結清水、電、氣等相關費用,經學校驗收后方可退房并退還押金。房屋設施若有損毀,則照價賠償,賠償金可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租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條 因為學校住房緊張造成多人居住單套教師公租房的,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后入住者;居住人員須共同維護宿舍的公共設施,共同承擔租賃、水電等費用,并保持宿舍安靜、衛生、不得私自改變房屋現狀。

  第三章 教師公租房的管理

  第十三條 承租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教師公租房中從事違背社會公德、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活動;

  (二)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不得違章搭建;

  (三)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

  (四)不得隱瞞本人家庭住房情況;

  (五)不得損壞房屋內的設施設備;

  (六)不得用于承租人個人及家庭的經商營業活動;

  (七)按時繳納居住期間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嚴禁違章用電、用水、用氣等;

  (八)保持室內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教師公租房內不得飼養各類家禽及寵物,自覺維護校園環境和諧。

  第十四條 承租人需對教師公租房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但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承租人退房時不得損壞裝飾裝修,學校對裝飾裝修不予補償。未經學校許可擅自裝修、變更房屋結構或影響外觀的,由學校責令恢復原貌,經費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五條 因居住教師個人原因造成的火災或其它人為重大事故的,居住教師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和個人損失;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退還教師公租房,退租期限為接到學校書面通知后5天內。

  (一)租用期滿未續租的;

  (二)本人或配偶以購買或租賃等方式在學校所在地另取得住房的;

  (三)房屋無故閑置三個月以上的;

  (四)外出學習、借調到其它單位工作、帶薪或停薪留職從事與學校教育教學無關事項達一年以上的;

  (五)與學校解除聘用關系的;

  (六)經確認,已不符合租賃教師公租房條件的;

  (七)已辦理調離、退休、退職手續或死亡的;

  (八)其它有關規定確定的應當退房的情形。

  第十七條 符合退房條件,應當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學校按照協議約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紀律處理。

  第十八條 如承租人員存在違章、違約用房,不按期繳納電費、水費及其它管理費用的,學校有權終止合同,收取違約金。自發現承租人違章、違約之日起,違約金第一月按合同租金的2倍收取,第二個月按合同租金的3倍收取,逐月遞增,違約金從承租人工資中扣取。

  第十九條 教師公租房如非人為因素出現漏水、停電、停水、墻面脫落、地面脫落需要維修或修復等情況,由個人提出申請,學校進行維修。如人為造成損壞由學校負責維修,承租人承擔費用。室內插座、燈泡、開關、水龍頭等易耗品等損耗由承租人自行負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申請租賃教師公租房的教職工應如實上報申請材料。若有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租賃公租房資格;已租賃的,學校應終止合同并追究申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都有權向各級紀檢監察、教育部門反映、檢舉教師公租房租賃、管理中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教師公租房建設后,如沒有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的,應預留10%的教師公租房作為周轉宿舍備用。

  第二十三條 各??筛鶕嶋H情況在租賃合同內另行約定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修文縣各級各類學校教師。

  附件:1.申請周轉房辦理流程圖和退周轉宿舍辦理流程圖

  附件:2.教師公租房租用申請表

  附件1

  申請教師公租房辦理流程圖

  教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校委會或職代會批準同意

  憑批準同意書面申請到學??倓仗庌k理住房登記

  公示

  通知本人領取《住房通知單》

  到總務處簽訂租賃合同并交押金

  到教師公租房管理員處辦理入住,清點入住宿舍生活設施設備,并造冊登記(一式2份,雙方各執一份)

  退教師公租房辦理流程圖

  居住教師到教師公租房管理員處申請辦理退房

  經教師公租房管理人員驗收合格收回鑰匙

  到總務處辦理《退房通知單》

  持《退房通知單》到財務辦理??鄯孔獠㈩I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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