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學院非事業編制人員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規范我院非事業編制人員管理,保障我院及非事業編制人員的權益,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用人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非事業編制人員(以下簡稱非編人員)是指不納入我院行政事業編制內管理,因教學、科研、管理、教輔、后勤等工作需要,依法與學院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且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的各類人員。臨時性用工和退休返聘人員及外聘教師不適用本辦法。
二、管理機制
1.管理原則
非編人員應與編制內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要充分發揮非編人員的積極性,提高行政運行效率,控制行政運行成本。
2.機構設置
學院成立非編人員管理領導組,領導組由院長任組長,分管人事的副院長為常務副組長,其他副院長為副組長。領導組成員單位由人事處、教師工作處、教務處、財務處、后勤保障處、學生處、工會、發展與法規處、校園規劃與建設處、工程訓練中心、圖書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組下設辦公室。
(1)人事處是全院非編人員聘用、管理和服務的唯一部門,具體職責包括:制定學校非編人員管理的規章制度;擬定崗位分類和薪酬標準;核定各用人單位申請的非編人員計劃,包括需求說明、聘用方式、崗位種類、工資待遇及經費渠道等;實施非編人員的招聘錄用;組織勞動合同的簽訂、備案、變更,解除、續簽等,以及勞務派遣手續的辦理;辦理非編人員的社會保險等。
(2)用人單位是非編人員管理使用的具體責任單位,其職責范圍是:研究制定本單位非編人員的需求計劃;依法對非編人員安排工作,對非編人員進行試用期、年度和合同期滿等各項考核,并提出續聘或解聘意見。
3.用人方式
根據《太原工業學院人員調配工作相關規定》(太工院發〔20**〕43號),我院非編人員一般分為與學院簽訂勞動合同、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三種。
(1)與學院簽訂勞動合同一般適用于為確保學校工作基本運轉,在管理崗或個別專業技術需求的崗位。
(2)人事代理一般適用于我院急需緊缺專業的專任教師崗位,按照《太原工業學院人事代理合同制專任教師聘用管理(暫行)辦法》(太工院發〔20**〕13號)執行。
(3)勞務派遣人員一般適用于后勤、圖書館等崗位,學院集中購買勞務的崗位,由人事處聯系勞務公司,并由勞務公司按照用人要求負責招聘、派遣人員。
物業管理、安保工作、綠化養護、餐飲服務、公共建筑設施和設備維護等可以推向市場采用服務外包形式解決的用工,一般不納入非編人員計劃指標。
4.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期限一般為 1-3 年,試用期不超過 6 個月。聘用人員在學院連續工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年,學院原則上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期限按工作需求確定。
三、使用程序
非編人員實行計劃申報(備案)、核準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編人員數量。院屬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使用時,應根據“自下而上”原則。
1.崗位設置
非編人員的崗位設置遵循“按需設崗、從嚴控制、以崗定薪、按勞取酬”的原則。
2.用人程序
根據《太原工業學院人員調配工作相關規定》(太工院發〔20**〕43號),非事業編制人員調配參照我院事業編制人員規定執行。
3.經費保障
學院設立非編人員專項經費,統一管理,用于工資發放、社會保險、勞務支出等。同時設立勞動風險基金,用于非編人員用工規范工作。
4.日常管理
按照“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院屬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自行制定非編人員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辦法,考核結果作為薪酬發放、合同續約等依據。
非編人員嚴格按照《太原工業學院教職工考勤管理規定》進行勞動紀律管理和日??记?,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和銷假手續。同時按照《太原工業學院人員調配工作相關規定》(太工院發〔20**〕43號)進行調配。
四、監督檢查
學院非編人員管理領導組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非編人員用工情況檢查,檢查分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兩種形式進行。
院紀委辦(監察室)對全院非編人員用工進行全程監督,對非編人員用工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其他要求
1.學院非編人員領導組將對全院現有各類非事業編制人員進行摸底統計,逐步清理整頓,核定崗位,規范管理。按照崗位、學歷、職稱等情況分別制定相應薪酬標準,經院長辦公會和常委會通過后執行。
對于部分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返聘已退休的教學督導、其他管理、服務人員及雇傭季節性臨時用工等,須報人事處審核備案。
2.未經審核備案的人員,各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發放各類薪酬費用。
3.院屬用人單位嚴禁違法違規用人,嚴禁未經審批擅自使用非編人員。由此引發的勞動糾紛和法律責任,給學院造成聲譽損害、財產損失,學院將嚴肅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六、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山西省和太原市的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之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大廈裝修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規定
大廈裝修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規定
各裝修單位負責人,應約束其屬下遵守本大廈裝修守則,凡違例者,除按規章罰款外,并將罰金按次遞增及記錄在案,如仍未有改善,物業部將取消該人員進入本大廈的工作資格,并保留權力限令違例的裝修公司整改。
為保障裝修工作順利進行,請切實執行下述條例:
1.裝修單位應在施工前替其裝修人員申請及辦妥有效的出入證,將裝修人員的資料詳列在申請表格上,連同裝修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務工證、暫住證復印件(適用于外地施工人員)及近照2張交到客戶服務中心辦理臨時出入證,每張出入證工本費為人民幣10元(不退還);另每張押金人民幣40元。
2.裝修人員在施工期間,應將臨時出入證佩戴在本人左胸上部,以便物業管理服務人員隨時檢查,違者初次警告并記錄在案;第二次罰款人民幣20元,嚴重警告及記錄在案;再三犯者罰款50元,管理人員將有權收回該裝修人員的工作證及沒收押金,并請其離開本大廈。
3.裝修單位內嚴禁吸煙,明火及擺放易燃物品,裝修單位要在其裝修屋內放置適量的、有效的合規格的滅火器(按消防局規定),違者將被罰款人民幣100元,警告及記錄在案,再犯者,將勒令停工,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裝修單位自負。
4.裝修人員在其裝修區域內工作,不得占用或在公眾區域進行施工,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其他房間,違者首次警告,再范者罰款人民幣50元起,記錄在案,第三次犯者罰款100元,沒收工作證,扣罰押金。
5.裝修人員不得在大廈以及裝修屋內喧嘩大叫,粗言穢語,赤身露體、穿拖鞋或做出不文明舉動,違者罰款人民幣100元起,及記錄在案,再犯者雙倍罰款,并嚴重記錄在案,酌情輕重不準其在大廈內繼續工作。
6.裝修人員嚴禁在裝修屋內或公眾區域隨地大小便,違者將會被重罰款人民幣100元,并驅逐出大廈。
7.大廈設有衛生間,不準將裝修物料及泥沙等拋進抽水馬桶內;不準將廢物丟進小便尿池內以致造成堵塞,如發覺違例者,由此引起的清除堵塞費用將由其裝修單位負責,并重罰500元人民幣。
8.裝修垃圾不得擺放在公眾區域,以免阻塞通道及引起火警危險,如發覺有垃圾或什物阻塞通道,經警告后在限時內仍未清走,物業部將安排清潔員工將垃圾或什物清走,不再另發通告,費用將由其裝修單位負責,不得有異議。
9.裝修物料、工具等進出大廈均須按物業部安排的行車路線,卸貨區域及貨梯,大量的物料運送需于24小時前到客戶服務中心申請及預約時間?! ?0.沒有辦理物品放行條,任何物品皆不準攜帶運出本大廈,搬運人員必須由物業部指定的通道進出大廈,違例者罰款人民幣100元。
11.裝修公司若需要在施工時間外,要求保護裝修現場看管裝修材料、工具,必須向客戶服務中心申請,由客戶服務中心統一派物業管理人員看管,按收費標準及工作天數,由裝修公司按期交納全部費用給管理中心。
12.大廈為施工人員提供衛生間及貨梯,施工人員不得使用任何客用設施,違者初次警告并記錄在案,第二次罰款20元,如再犯罰款50元并驅離現場。
13.具體處罰條款見《二次裝修法規處罰明細表》。
14.裝修收費標準詳見《A大廈收費明細表》。
此收費以裝修公司進入大廈施工前申報的裝修工期日數為準,一次性交付給管理中心,裝修工期延誤,推遲工期日數引起的管理費用和電費補交給管理中心。
對原設施設備損壞的賠償將從此項費用中扣除。
篇3:發展總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發展總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EE所屬公司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經營管理,總公司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向專業公司或其他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
第二條法規派駐人員是總公司法規室的派出人員,代表總公司法規室對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實施法規管理,辦理駐在公司的法律事務,保證駐在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及與總公司決策的一致性,維護總公司和駐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法規派駐人員由法規室確定、調配,受法規室直接領導、監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條法規派駐人員對總公司負責,由總公司按照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發放工資和津貼。
第五條法規派駐人員為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駐在公司應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因駐在公司業務出差等發生的費用按總公司標準由駐在公司承擔。
第六條法規派駐人員應參加法規室每周周一召開的例會和業務學習活動,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審核后應存檔的材料,匯報駐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務工作開展情況,對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議,同時開展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和交流活動。外地法規人員可不參加例會,但應將工作日志傳真給法規室。
第七條法規派駐人員應每個月將一個月的工作進行總結,在下一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內報法規室,外地法規人員應將月總結傳真給法規室。
第三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職責
第八條法規派駐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駐在公司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保證其依法經營;
(二)參與駐在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保證其合法性、規范性和與總 公司規章制度的協調性;
(三)依據總公司合同及項目管理制度的規定,參與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提供法律 咨詢意見,負責合同的審查;
(四)依據總公司授權制度的規定,為駐在公司辦理對外簽約授權,杜絕所有未經授權的人員對外簽約;
(五)經總公司法規室同意后協助或承辦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九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對于不屬于法規審核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積極熱情地回答業務人員的法律咨詢;
(二)對于應由派駐法規人員審核的合同,應嚴格審核把關,不得輕率在報審的合同 上加蓋法規審核章;
(三)對于金額大、疑難問題多、操作復雜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提交總公司法規室開會,經集體討論后出具審核意見;
(四)凡屬于投資項目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按照投資管理部制定的有關審批辦法進 行審核。
第四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實地考察,對決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駐在公司的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資料;
(三)對于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的人員,有處罰建議權;
(四)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維護國家和總 公司及駐在公司的利益;
(二)為駐在公司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二條法規派駐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依照有關職工獎勵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獎勵:
(一)在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尊嚴,制止、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挽回總公司資產遭暈重大損失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運用法律知識和技能,提高駐在公司經濟效益或挽回損失方面效果明顯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績或模范事跡的。
第十三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
根據情節輕重,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給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造成損失 的:
(二)明知駐在公司發生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致使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遭受損失 的;
(三)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或發生嚴重失誤,給總公司和駐在單位造成損失的;
(四)從事了其他讀職和嚴重錯誤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向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不便的,可從當地招聘法規人員,業務歸總公司 法規室領導,管理辦法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總公司法規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