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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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書

  一、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本合同為代理記賬服務的協議約定書,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二、雙方的責任及義務

  (一)甲方義務

  1.甲方對提供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2.為保證乙方記賬、報稅工作的順利完成,甲方應于每月30日前將本月會計做賬所需完整,有效的原始票據及資料提供給乙方;

  3.甲方應保證移交給乙方的所有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如果甲方提供的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及時而引起的多納稅,少納稅,漏納稅,遲納稅及相關部門的處罰,甲方負完全責任;

  4.甲方的經營地址、開戶銀行、法人、聯系人、聯系電話等發生變更,應及時將變更后的詳細情況通知乙方,由于甲方變更未及時通知乙方延誤了正常報稅及相關工作,甲方負完全責任;

  5.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基本報酬 元,按季收費。

  (二)乙方義務

  1.遵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準則、依法履行會計代理的職責。

  2.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3.經委托代理記賬單位簽名后,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定期提供申報的納稅資料及其他稅務資料。

  4.對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經合同雙方簽署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從合同簽字之日起到年月 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續簽合同。合同條款如果有變更由雙方協商。

  三、簽約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移交保管銷毀財務資料和檔案。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其他事項可以經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年月日 年 月 日

篇2:工程項目委托監理工作范圍工作內容

  工程項目委托監理工作范圍及工作內容

  1、負責施工圖紙的交底會審、施工階段一直到保修階段的質量監督、進度控制、信息管理、組織協調、檔案資料的管理、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以及對已完工程量的審核。

  2、中標單位全面負責完成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任務,其中包括:

  2.1建筑結構,包括樁基、圍護結構、地下基礎及地上結構;

  2.2建筑安裝,包括建筑物內外的消防、給排水、供電、電氣、防雷、通風、煤氣、弱電、通訊、動力等專業;

  2.3室外總體工程,包括圍墻、門衛、道路、路燈、會所、網球場、花壇、園路、地下管網等;

  2.4配套工程,包括橋梁、河道、變電站、泵房、污水處理站、垃圾站、小區內市政配套的接口等;

  2.5室內裝修:包括住宅樣板房、入口大堂及電梯房,小區公共輔助設施部分;

  2.6小區綠化:綠化工程,包括與綠化有關的設備及上下水管道等;

  2.7審核施工單位已完工程數量(月報、工程簽證),準確率應達到90%以上;如不能滿足要求,每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

  2.8密切配合招標單位做好甲供材料(設備)的供貨計劃、跟蹤檢查驗收等工作,做好對各供貨商合同履約情況的評審和對各施工單位甲供材料管理的考評工作;

  2.9負責審核施工總包單位編制的竣工圖后交付招標單位;

  2.10負責工程監理文件的整理和歸檔,經招標單位認可后移交招標單位。

  2.11監理階段所有提交招標單位的文件除書面正式資料外,還必須同時以電子郵件發招標單位。

  3、在施工圖會審階段,中標單位的職責是協助招標單位進行施工圖紙審核,保障工程項目安全可靠。其中主要包括:

  3.1對樁基、結構類型的選擇提出建議;

  3.2審查設計圖紙、文件的經濟合理性、安全性(含使用功能)、可靠性;

  3.3根據招標單位需要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及時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設備的選型意見,包括建筑、結構、水、電、風、弱電、動力(含建筑紅線內之室外管網)、配套工程及室外總體的相應設備等;

  3.4協助招標單位與設計單位進行技術協調;

  3.5協助招標單位審查修改、變更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確保設計在技術上可行,在經濟上合理,使用功能上安全。如果因圖紙審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或變更,中標單位應承擔部分責任。

  4、在施工階段中標單位主要任務是全面負責對工程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協調各方的關系。其主要內容包括:

  4.1審查施工組織設計

  4.1.1工程開工前及時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包括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安全及文明生產措施,將審查結果書面答復施工單位,并抄送招標單位。

  4.1.2工程的重點或關鍵部位,應要求施工單位提出具體方案,經中標單位審查認定后方可施工。

  4.1.3審查施工單位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協助招標單位下達開工令。

  4.2控制工程進度

  4.2.1審核施工單位提出工程總進度計劃,對總進度計劃是否滿足規定的竣工日期的要求提出意見。

  4.2.2在總進度計劃的前提下,審核施工單位月、周進度計劃的可行性,如發現執行過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計劃時,應檢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調整計劃和采取補救措施,以保證工程進度的實現。

  4.2.3每周定期主持與設計院、各施工單位間的有關施工進度、質量及安全的協調會議并做好會議記錄,及時協調處理相關的問題。若情況特殊,中標單位應能立即研究并提出召開現場會議,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同時報招標單位簽字認可。

  4.2.4建立工程監理日記制度,詳細記錄工程進度、質量、設計修改、工地洽商等問題和其它有關施工過程中必須記錄的問題。

  4.2.5每月向招標單位提交一份監理工作月報。要求中標單位做到圖文并茂,切實反映每月工程質量、進度狀況,以實際與計劃作比較,發現偏差,及時找出原因,加以調整,確保工程進展順利。方便招標單位直觀、系統地了解整個工程面貌。

  4.3控制工程質量

  4.1根據施工圖紙、國家及相關施工規范和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施工技術操作規范》的要求嚴格監理施工質量,督促施工單位確保工程優良率為100%和所監理的標段部分獲"杯",創"杯"。同時配合招標單位進行施工質量100%細部檢查工作,經招標單位批準的檢查表單須完整、真實填寫,該分部工程結束10天內將表單提交給招標單位備查。

  4.2分基礎主體、裝飾、總體配套、細部檢查四個階段制訂詳細的、有針對性的現場監理實施細則和相應的檢查表單(按分項工程寫),并嚴格按此進行操作。每個分部工程開工前須提交一份該分部工程的質量通病或可能產生的質量問題、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施工過程中有針對性的辦法。

  4.3實行分項工程樣板引路制(監理細則中明確樣板內容)。中標單位必須在各分項工程、特殊的工藝、重要的部位及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等方面把好樣板審核關,明確工藝流程和質量標準,經審查合格后方可大面積展開。

  4.4必須用激光經緯儀、測距儀等復核、驗收單體工程角點的定位放線。作好沉降觀測等的復核工作。

  4.5中標單位在開工后,應及時制定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及工程質量的考核細則提交招標單位。并定期(半月)進行一次考核,將考核情況上報給招標單位。

  4.4審查主要建筑材料、主要設備的訂貨和核定其性能

  4.4.1審查施工總包單位提出的材料和設備計劃和清單,以滿足現場施工的需要。

  4.4.2對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進場時必須檢查其出廠合格證、質保書、材質化驗單,同時進行見證取樣、送樣(由見證員進行),并按規定進行抽查和復驗。

  4.4.3密切配合招標單位做好甲供材料(設備)的檢驗、驗收工作,并及時對甲供材料(設備)的供貨質量、進度狀況跟蹤考核,發現偏差,及時糾正。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按招標單位要求分階段提交各類甲供材料(設備)供貨質量及進度考核情況報告,并進一步配合招標單位做好對各供貨商合同履約情況的評審工作和對各施工單位甲供材料管理工作情況的考評工作;

  4.4.4檢查工程上所采用的主要設備、半成品、構配件是否符合設計文件或標書所規定的廠家、型號規格和標準。對進口設備必須檢查其海關商檢書。

  4.5監督檢查安全和文明施工

  4.5.1監督和定期(每周一次)檢查施工總包單位現場施工的安全、文明措施并作好記錄,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條例。

  4.5.2督促施工單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質量、

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體系的建立、健全與實施。

  4.5.3按照招標單位《關于文明工地標識標準》的要求進行監控。

  4.6投資控制

  4.6.1復核施工總包單位工程月報及已完工程量,并提出書面意見。

  4.6.2負責現場技術核定及工程簽證,對超出承包合同之外的設計修改、工地洽商,如涉及費用的須提醒招標單位并征得招標單位簽證認可方為有效。

  4.6.3中標單位會簽有關各種設計變更,應側重審查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是否有不利影響,如發現有不利影響時,應明確提出監理意見,及時向招標單位反映。

  4.7工程驗收及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4.7.1負責隱蔽工程驗收、中間驗收和竣工初驗,并督促整改。對工程施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提出評估意見。

  4.7.2配合招標單位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4.7.3提供專業檢測儀器和工具,協助招標單位在中間驗收、竣工驗收、每月的例行檢查時對工程實體進行實測實量。

  4.7.4審查總包單位編制的竣工圖,保證其正確無誤,并及時提交招標單位。

  4.7.5負責工程監理文件的整理和歸檔,經招標單位認可后移交招標單位。

  4.7.6協助招標單位組織施工總包單位、設計單位研究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監督整改方案的實施,并監督檢查整改工作實施。

  5、工程保修階段中標單位的職責(保修期為2年):

  5.1負責工程保修期內工程量的確認和施工質量監督。

  5.2從入住開始后2個月內,中標單位留土建監理工程師、水電監理工程師共2人配合招標單位作好入住工作;對住戶提出的質量問題進行技術解答,督促施工單位對發現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修復。中標單位應對入住時所發現的問題作好匯總,并在這項工作完成后半個月內向招標單位提交這項工作的評估分析報告;

  5.3保修期內安排負責人(接物業公司通知后24小時內到場)審核維修方案,對工程維修工作量進行確認,對維修過程進行監督,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單位匯報維修工作結果。

  5.4參加工程保維修期內的質量回訪,并將回訪記錄提交招標單位。

篇3:E地產公司委托審計作業指引

  E地產公司委托審計作業指引

  1. 目的:

  為加強E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內部審計(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項目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管理審計、其他專項審計和控股子公司或項目部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管理,規范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公司內部審計的行為,提高內部審計質量。

  2. 適用范圍:

  為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內部審計服務的社會審計機構的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本辦法所稱社會審計機構是依法注冊、年檢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工程造價咨詢甲級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等。

  4. 審計機構的選擇

  4.1.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實行準入制,具體由公司總經理授權質量部在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確定的社會審計機構的范圍內選取。

  4.2.社會審計機構的選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由質量部在綜合考慮社會審計機構提供的審計服務方案、人員安排和審計計費報價等因素后進行選擇。

  4.3.社會審計機構的選擇應相對穩定,且受托社會審計機構派出的參與公司內部審計人員應相對固定。

  4.4.社會審計機構的選擇采用輪換制,輪換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即每家受托社會審計機構不能夠連續三年以上對同一家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5. 審計委托

  5.1.公司是內部審計業務的委托單位,受托社會審計機構選定后,公司應當與其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具體由公司質量部負責承辦。合同的簽訂執行公司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秾徲嫎I務約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5.1.1.簽約雙方名稱

  5.1.2. 委托目的和委托業務的內容

  5.1.3.審計范圍

  5.1.4.出具審計意見的時間和要求

  5.1.5.簽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6.收費標準、依據和支付方式

  5.1.7.違約責任和簽約時間

  5.1.8.審計意見的使用責任

  5.1.9.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5.2.質量部在受托社會審計機構進駐現場開展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并同時抄送受托社會審計機構。在《審計通知書》中要明確受托社會審計機構的名稱,需要被審計單位提前準備的資料,并要求被審計單位支持與配合社會審計機構的工作。

  6. 審計工作的要求

  6.1.接受審計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則進行審計,開展審計應依法執行有關審計法規,按照公司有關內部審計制度的規定,提交客觀、真實、全面的審計報告,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6.2.社會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業務委托,除按執業要求做好相關業務審計外,還應當滿足委托單位如下工作要求:

  6.2.1.審計中發現重大事項要及時反饋給公司質量部;

  6.2.2.審計報告初稿完成后3日內應當反饋給被審計單位和公司質量部征求意見,之后根據征求意見結果對審計報告初稿進行修訂,最終向公司質量部提交審計報告正式稿;

  6.2.3.向被審計單位、公司質量部報送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

  6.2.4.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工作記錄和其他審計證據,并向公司質量部移交完整的審計工作資料。

  6.3受托社會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有不同意見無法統一時,應當將各方意見報公司質量部,由公司質量部協調處理。

  7. 審計管理

  7.1.公司質量部對準入的社會審計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受托社會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求其更換審計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報審計委員會請求取消其在公司從事內部審計資格,并按合同規定對其進行違約處理。

  7.1.1.不按合同履行職責;

  7.1.2.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期限完成審計任務;

  7.1.3.因受托審計機構責任,導致審計結論嚴重失真;

  7.1.4.違反執業操守,擅自泄漏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等。

  7.2.質量部根據委托項目的特點對社會審計機構提出審計服務的具體要求和操作模式;對其工作過程進行監督和控制;對其工作成果和執業質量進行評價,評價不合格的將由質量部上報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批準取消該社會審計機構接受公司內部審計委托的資格。

  8. 審計計費

  8.1.為規范公司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內部審計的審計計費,保護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方利益,根據《關于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京價(收)字[1996]第260號)、《關于修訂現行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的通知》(京價(收)字[20**]第335號),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公司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審計費用:

  8.1.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協商按照以下標準執行,其中:除零星采購項目之外的工程項目審計采用基礎計費加核減額計費方式,適用于1-3項規定,零星采購項目審計適用于第4項規定:

  經過公司(控股子公司)預算人員審計后單項工程送審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含),按照送審金額的千分之一加核減額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計費。如果審減額占送審額千分之十以下(不含),核減額比例原則上只能夠取平均值(12.5%)以下;審減額占送審額千分之十以上(含),核減額比例可以取上限(15%)。

  經過公司(控股子公司)預算人員審計后單項工程送審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采用超額累進計費方式,5000萬元(含)以下部分的基礎計費比例為千分之一, 5000萬元(不含)至1億元(含)部分的基礎計費比例為千分之零點二,1億元(不含)以上部分基礎計費比例為千分之零點一,然后加核減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如果審減額占送審額千分之十以下(不含),核減額比例原則上只能夠取平均值(7.5%)以下;審減額占送審額千分之十以上(含),核減額比例可以取上限(10%)。

  每個工程項目審計報告計費最低不少于3000元。

  零星采購項目審計按照送審金額的千分之零點五至千分之一計費。

  8.1.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項目固定總價合同預算審計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協商按照以下標準執行:按照單項工程送審金額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加核減額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計費。

  8.1.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項目跟蹤審計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協商按照以下標準執行:按照單項

工程送審金額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八計費。

  8.1.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審計、控股公司或項目部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采用超額累進計費方式按照被審計單位資產總額為基數計費,具體審計計費由委托方與受托方商定后確定:

  被審計單位資產總額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資產總額的千分之二計費。

  被審計單位資產總額在1000萬元(不含)以上的,100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照資產總額的千分之二計費,1000萬元(不含)至1億元(含)部分按照萬分之一計費,1億元(不含)至10億元(含)部分按照萬分之零點八計費,10億元(不含)至50億元(含)部分按照萬分之零點一計費,50億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萬分之零點零八計費。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專項審計參照公司及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審計、控股公司或項目部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計費標準,根據審計業務的實際情況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商定后確定具體的審計計費。

  8.2.審計計費一旦確定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況,委托方與受托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計計費調整,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書》相關內容,但必須有充分理由。

  9. 附則:本辦法由質量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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