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縣公路管理站財務審計工作總結
一年來,在市處財審科和站領導的直接指導下,全體財審人員能以《會計法、審計法》、《江蘇省公路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辦法》為主要學習內容。進一步完善修訂了財審管理制度,財審人員崗位職責與道德規范,財審人員目標獎懲考核細則。財審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自律,遵章守紀,積極的協助縣審計局對金馬線、226黎銅線改建工程竣工驗收財務審計,江蘇油田等各施工單位往來賬款的核實等工作。1-12月份征收養路費約968.5萬元,占年度計劃的108.8%。完成年初計劃二個審計項目。年度財審檔案125冊,按財檔要求整理歸檔。
今年三產收入15.64萬元?,F將一年來的主要工作總結一、完善規章制度,強化經濟核算隨著公路部門機制改革事企的分開,為了使我站在機制改革后的財審工作有一個新的氣色,確保各項經費使用合理合法,我們首先從完善制度、考核細則入手,完善了《財審管理制度》《崗位職責》《目標考核獎懲細則》,財審人員在日常工作中,遵章守紀、履行職責,清政廉潔,愛崗敬業,能按時完成各自所分工的工作任務。如:計算機操作按崗位各自設置了密碼,當日發生的經濟業務在下班前就制作好會計憑證?,F金、銀行做到日清月結,現金日余額均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傎~及明細賬能及時打印,月季報表均能準確無誤的按時上崗。在做好各項工作的同時,還能積極的參與站各種經濟分析,當好領導的經濟參謀,提合理建議,協助分管領導做好站財務收支及三產創收的檢查與監督工作。在經濟核算工作中,能積極的幫助站領導出謀劃策,充分發揮財審職能,加強對行政、路政、征收、工程等經濟核算與監督,主要做到了:
1、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對內退人員工資、機關行政及部門經費支出進行測算;
2、實行經費支出嚴格審核審批制度;
3、加強對各部門的費用管理和控制,建立以財審股為中心的經濟核算體系;
4、注重三產臺帳、協議等資料的管理。同時還結合市處2-3季度財務互審會上劉處長就“如何強化財務管理,減少非生產性開支”的講話精神,一是將會議精神向站領導作了匯報,二是針對我站資金短缺以及兄弟站的具體做法,就如何減少非生產開支向站領導作了書面報告,得到站領導的認可,取消了工作范圍內的相關補助,此做法既緩解資金短缺,同時又對減少非生產開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注重業務學習,提高財審人員業務水平為了順應改革,使改革后的財審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財審人員要加強學習,更新觀念,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根據市處、站領導的具體要求以及年初工作計劃,我們始終把財審人員的業務學習放在首位,使每個財審人員熟悉業務,正確使用會計科目,主要學習了《會計法、審計法》《公路事業單位核算辦法、新中大財務軟件》,新核算辦法的頒布,顯現了公路部門會計核算中的地位,新中大是一套mis型財務軟件,既能滿足公路部門財審人員的正常核算工作,又能用于正常的財審管理工作。財審人員不僅認真的學習,而且還針對工作中的實際進行探討,遇到難題一是查找書本,二是請教行家,直至弄通弄懂為止。從而有效地提高了財審人員的業務水平。
三、注重往來款核實清收,加強建設資金的管理近十年來,在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關心支持下,我站先后改建了縣鄉公路、鹽金線、金馬線、黎銅線等工程,工程標準嚴,建設資金數額之大。由于地方配套資金欠缺,工程竣工后下欠各施工單位的往來款4000余萬元,為了使各施工單位的往來與我單位往來帳相符,我們一直把施工單位進行規類并打印出清單,二是分別與各施工單位取得聯系進行核對。在核對過程中經常遇到往來余額不對,如:好多單位在工程施工中,因工程質量問題而被罰款、領用標志牌、打印材料費等施工單位未記帳,造成往來余額核對難度大,針對這一情況,我們認真反復地查找資料,然后再補辦相關手續。
目前,各施工單位與我單位的往來余額相符無一差錯。在核對施工單位往來帳款的同時,又積極的做好內部往來的清收、脫鉤企業往來的清查核實等工作,采取了:一是找欠款摧交或報帳還款,截止12月中旬清收站內往來款的8萬元,杜絕了公款私用的現象;二是對脫鉤企業應收及暫時款往來進行核查,規范改制過程中的資產剝離,成本置換。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篇2:董事會財務、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
董事會財務、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董事會決策功能,做到事前審計、專業審計,確保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設立董事會財務/審計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董事會財務/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公
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員組成
第三條財務/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七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占多數,委員中至少有一名
獨立董事為專業會計人士。
第四條財務/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財務/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產生,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六條財務/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財務/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工作組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聯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財務/審計工作組組長由財務部部長擔任。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八條財務/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二)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三)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四)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五)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六)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財務/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財務/審計委員會應配合監事會的監事審計活動。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條財務/審計工作組負責做好財務/審計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書面資料:
(一)公司相關財務報告;
(二)內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外部審計合同及相關工作報告;
(四)公司對外披露信息情況;
(五)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審計報告;
(六)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財務/審計委員會會議,對審計工作組提供的報告進行評議,并將相關書面決議材料呈報董事會討論:
(一)外部審計機構工作評價,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及更換;
(二)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財務報告是否全面真實;
(三)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等信息是否客觀真實,重大的關聯交易是否合乎相關法律法規;
(四)公司內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包括其負責人的工作評價;
(五)其他相關事宜。
第五章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財務/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每季度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財務/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會議召開前七天須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條財務/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委員的m.airporthotelslisboa.com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財務/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財務/審計工作組成員可列席財務/審計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亦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如有必要,財務/審計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財務/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八條財務/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
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九條財務/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條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篇3:工會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審計暫行辦法
工會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審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工會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審計(以下簡稱企事業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事業審計,是指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或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財務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和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
第三條 企事業審計的審計對象,是指本級工會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必要時可對其有經營活動的下屬單位進行延伸審計。
第四條 企事業審計的內容是指所審計的會計期間內的會計事項。凡與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有關以及涉及審計評價的有關方面,均屬企事業審計的內容。
第五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對本級工會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原則上每年審計一次。
第六條被審計單位要向審計部門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會計報表、賬簿、憑證;
(二)內部控制制度;
(三)統計資料;
(四)法人登記、稅務登記資料;
(五)銀行開戶資料;
(六)其他有關財務收支的資料。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審計意見書,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