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揚民辦中學財產清查制度
通過財產清查,可以保證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加強財產管理,挖掘內部潛力,提高財產使用效率。
l、銀行存款及現金:做到日清月結,確保帳面現金與庫存現金核對相符,銀行存款與銀行對帳單金額核對相符;
2、學校的應收和預付款,應定期或不定期與債務人進行核對(上門或發函),督促及時清理收回;
3、對于低值易耗品應建立低值易耗品財產帳或登記簿進行登記,落實使用部門專人保管,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核對清查;
4、固定資產要定期進行盤點清查(每學年至少1次)盤點實物,編制清單,與固定資產卡片帳、財產帳核對數量、金額、放置地點,做到帳實相符,如有溢缺、毀損的固定資產,需按固定資產盤溢、盤虧、毀損管理規定執行。
篇2:學校財產清查制度(3)
> 學校財產清查制度(三)1、定期對耐用品和消耗品進行清點,對已損壞或遺失的,按賠償制度處理,對庫存不多的消耗品提前購買,以保證教育教學需要。
2、一年一次對固定資產進行全方位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圖書和其它固定資產等。
3、對清查出的各項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要查明購建日期,使用時間和技術狀況等,按調拔、出售、待報廢等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上報上級領導。
4、經清查后的各項固定資產,要區別固定資產用途和使用情況(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進行重新登記,建立健全實物帳卡。
篇3:天安地產財產清查制度
安永地產財產清查制度
財產清查是通過對實物、現金進行實地盤點和對銀行存款、往來款項的核對,來確定各種財產物資、貨幣資金、債權債務的實存數,并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為掌握各項財產物資的真實情況,保證核算資料的正確性,特制定本制度。
1.財產清查的范圍
固定資產(包括租入的和租出的)、材料、專項物資(包括在途、委托外單位加工和保管的)、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等;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專項存款、銀行借款、有價證券等;債權、債務等各種往來結算款項。
2.財產清查的組織
會計結構、會計人員應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并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
3.財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
對實物的清查:對實物的清查一般采取實地盤存法。清查時注意:實物保管人必須在場,并且要參加盤點工作,以便明確經濟責任;應當按照清查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既不重復也不要遺漏。
對庫存現金的盤點:對庫存現金的盤點也是采取實地盤存法。在盤點時,現金保管人員也必須在場,以便明確責任。對現金的盤點一般在一天的業務結束后進行,必要時可以進行突擊抽查。對現金的盤點必須注意:不允許以白條抵充現金;不得超過庫存限額。
銀行存款的清查:對銀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方法是與銀行核對賬目。根據銀行的對賬單,與單位的銀行存款日記逐筆進行核對,用以查明雙方的賬目是否相符。
應收賬款的清查辦法:債權、債務等各項往來的清查,主要是采取同對方核對賬目的方法進行的。企業在保證自己所記賬目正確完整的基礎上,編制“往來款項對賬單”,一式兩份,一份自留,一份寄給對方。雙方核對相符,在對賬單上蓋章退回企業。如果數字不符,應注明情況,退回企業,這時要積極查明原因,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
4.對發現問題的處理方法
發生賬實不符的現象是常見的,但形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工作上的差錯,有的是由于生產技術上或經營管理上的問題,有的是來自自然界的影響。對在財產清查中確定的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應通過進一步調查研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分別處理。
屬于定額之內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盤盈、盤虧,可根據規定手續及時轉賬;屬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損失,應追究經濟責任,報請有關領導決定;涉及貪污盜竊行為造成的損失,應會同有關部門或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對清查中發現的不需用固定資產和超儲積壓的材料物資,報經審批后,應及時調出、出售或作其他處理;對清查中發現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及時加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