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訊股份公司財產清查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更好的保護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反映公司會計年度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本制度清查范圍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存貨、應收款項、工程物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項目。
第二條 現金的清查應采用實地盤存的方法,來確定庫存現金實有數,并且和庫存的現金實存數相核對,應做到日清月結。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進行月終結賬時,對本月“現金日記賬”的余額與“現金總賬”的余額相核對,并同現金實有數進行核對,保證賬款相符。
第三條 對于銀行存款的清查,出納根據銀行存款日記賬和銀行存款總賬,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進行月終結賬。將銀行日記賬與銀行總賬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和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進行核對,對企業的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調節,保證雙方余額一致。
第四條 對于存貨的清查,采用實地盤點的方法,每年6月30號、12月31號倉儲人員應做好收、發、存報表報財務部,并與會計賬簿進行核對,同時由財務部、倉管組織人員對存貨進行實地盤點,并與賬面結存數相核對,對與賬實不符的,應查實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原因,并編制“存貨盤點報告表”。
第五條 對于工程物資的清查,采用實地盤點的方法,每年6月30號、12月31號倉儲人員應做好工程物資收、發、存報表報財務部,并與會計賬簿進行核對,同時由財務部、倉管組織人員對工程物資存貨進行實地盤點,并與賬面結存數相核對,對與賬實不符的,應查實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原因,并編制“工程物資盤點報告表”。
第六條 對于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公司于每年12月31日對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進行全面清查,由財務部、行政部、總工辦、企管部等相關部門組織清查小組,對資產進行盤點,并填寫盤點記錄,同時把固定資產卡片同實物進行核對,并編制“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盤盈、盤虧報告表”。
第七條 應收款項的清查主要是為保證債權的真實性、準確性。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進行月終結賬時,應核對應收款項的明細賬與總賬,如不相符應查明原因進行調整。每年年終對應收款項進行徹底清查,對應收項款可通過發函證方式向債務人發出詢證函。
對壞賬準備進行核實,檢查是否準確計提壞賬準備,對已注銷的壞賬損失進行核實,以真實反映公司資產狀況。
第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篇2:學校財產清查制度(3)
> 學校財產清查制度(三)1、定期對耐用品和消耗品進行清點,對已損壞或遺失的,按賠償制度處理,對庫存不多的消耗品提前購買,以保證教育教學需要。
2、一年一次對固定資產進行全方位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圖書和其它固定資產等。
3、對清查出的各項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要查明購建日期,使用時間和技術狀況等,按調拔、出售、待報廢等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上報上級領導。
4、經清查后的各項固定資產,要區別固定資產用途和使用情況(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進行重新登記,建立健全實物帳卡。
篇3:天安地產財產清查制度
安永地產財產清查制度
財產清查是通過對實物、現金進行實地盤點和對銀行存款、往來款項的核對,來確定各種財產物資、貨幣資金、債權債務的實存數,并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為掌握各項財產物資的真實情況,保證核算資料的正確性,特制定本制度。
1.財產清查的范圍
固定資產(包括租入的和租出的)、材料、專項物資(包括在途、委托外單位加工和保管的)、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等;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專項存款、銀行借款、有價證券等;債權、債務等各種往來結算款項。
2.財產清查的組織
會計結構、會計人員應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并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
3.財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
對實物的清查:對實物的清查一般采取實地盤存法。清查時注意:實物保管人必須在場,并且要參加盤點工作,以便明確經濟責任;應當按照清查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既不重復也不要遺漏。
對庫存現金的盤點:對庫存現金的盤點也是采取實地盤存法。在盤點時,現金保管人員也必須在場,以便明確責任。對現金的盤點一般在一天的業務結束后進行,必要時可以進行突擊抽查。對現金的盤點必須注意:不允許以白條抵充現金;不得超過庫存限額。
銀行存款的清查:對銀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方法是與銀行核對賬目。根據銀行的對賬單,與單位的銀行存款日記逐筆進行核對,用以查明雙方的賬目是否相符。
應收賬款的清查辦法:債權、債務等各項往來的清查,主要是采取同對方核對賬目的方法進行的。企業在保證自己所記賬目正確完整的基礎上,編制“往來款項對賬單”,一式兩份,一份自留,一份寄給對方。雙方核對相符,在對賬單上蓋章退回企業。如果數字不符,應注明情況,退回企業,這時要積極查明原因,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
4.對發現問題的處理方法
發生賬實不符的現象是常見的,但形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工作上的差錯,有的是由于生產技術上或經營管理上的問題,有的是來自自然界的影響。對在財產清查中確定的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應通過進一步調查研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分別處理。
屬于定額之內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盤盈、盤虧,可根據規定手續及時轉賬;屬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損失,應追究經濟責任,報請有關領導決定;涉及貪污盜竊行為造成的損失,應會同有關部門或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對清查中發現的不需用固定資產和超儲積壓的材料物資,報經審批后,應及時調出、出售或作其他處理;對清查中發現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及時加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