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東大學技術保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是國家保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國家的國防、科技、經濟等工作關系特別重大。為了確實作好保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發布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具體實際,特制定《南東大學科技保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科學技術保密范圍:
1.經國家批準的重大科研項目(包括國家863、973和各類基金項目)、國防科工委等軍工部門下達的國防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
2.可能成為發明的階段性成果及其研究過程中未公布的資料。
3.國外雖有,但系保密的其它科研成果及其研究過程中未公布的資料。
4.保密工作包括保密文件管理、保密項目管理、保密成果管理、密級的劃定和解密、保密審查上報、保密制度制定、修改和執行。
5.申請保密的研究生論文。
第二章 保密管理體制及責任
第三條 院(系)按承擔任務的范圍實行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即從業務上劃分負責范圍。學校保密委員會對各承擔保密項目的單位負有監督和檢查的職責。
1.國家各級部門下達的科研計劃項目、對外協作項目、科研成果等相關的保密管理工作,由各承擔任務的院(系)負責。
2.國防科工委等軍工部門制定的科技規劃及下達的科研計劃項目、完成的科研成果等相關的保密管理工作,由各承擔任務的院(系)負責。
3.跨院(系)的科研項目和校內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項目牽頭的院(系)總體負責,其他參加的單位分別負責與其分工有關的部分。
4.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基地的科研保密工作,由歸口單位或掛靠單位負責。
第四條 研保密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崗位責任制,學校由科技處負責科研保密管理工作。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的負責人為本單位的保密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科研保密工作。各級保密工作須落實到人,責任到人,逐層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五條 各院(系)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科研保密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并定期檢查。凡涉及保密項目的單位,要配備必要的保密技術設備,增強技術防范能力。
第六條 各院(系)保密負責人應經常對本單位人員進行保密教育,經常督促、檢查科研保密情況,解決保密中存在的問題,定期向學校寫書面報告。
第三章 保密文件管理
第七條 技術檔案的保管和使用:
1.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技術檔案由校檔案館統一管理、保存;
2.屬絕密的技術檔案只限于指定單位的人員接觸;
3.屬機密的技術檔案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單位和人員使用;
4.屬秘密級的技術檔案因工作需要,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利用;
5.校外單位和人員使用保密技術檔案,須經校保密委員會批準
第八條 文件管理
1.保密文件由專人、按密級(絕密、機密、秘密)管理,并存放保密文件柜,嚴禁將保密文件隨身攜帶或者存放一般文件柜和其他非安全地方,違反規定造成失密者應追究其責任。
2.保密文件未經審查批準,嚴禁拍照、復印、翻印、傳真、普通郵寄。
3.上級各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發來的保密文件,需交各有關院(系)處理的,經科技處主管負責人閱簽后由各院(系)專人登記、保管。各單位均應設立保密文件收文登記本,建立收文、發文、閱文制度。
4.保密文件的轉移應嚴格按照要求辦理簽字接交手續,并按規定限期歸還。歸還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5.國防科技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有關部門提供的國家保密資料、數據,研究過程中形成的文字資料、實驗記錄、圖片、軟件程序,項目進度匯報材料均應作為保密文件管理。
第九條 文件上交或銷毀
1.科研保密項目的文件資料在項目完成后要及時上交歸檔。文件銷毀工作由主管負責人請示校有關部門同意后上交學校統一銷毀。
2.國防科技項目的過程材料,包括申報計劃、建議書、立項任務書、合同、方案資料、匯報材料、實驗記錄、鑒定會材料,軍工辦應完整收集。由軍工辦統一移交檔案館。
第四章 保密項目管理
第十條 保密的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等過程性的保密材料,從申報計劃、立項、計劃執行到成果鑒定,由各院(系)負責管理,并留存科技處備案;成果鑒定后,由各院(系)按項目將資料收集整理后交校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對參與國防科研的本科生、研究生應加強科學技術保密教育,盡量避免學生參與國防科研關鍵技術研究,學生離校前必須將所有資料、軟件等交給指導老師,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若出現失密、泄密事件,追究指導老師責任。
第十二條 保密科研項目一般不得接待外賓參觀,特殊情況須由本單位寫報告,經院(系)審查,報校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接待,接待參觀時,須事先做好保密工作。并認真登記,作好有關記錄。
第十三條 嚴禁用電傳、E-mail和普通郵政傳遞或在行李包裹中夾帶托運科技保密項目的論文、技術資料、圖紙等,應通過機要通信郵寄。
第十四條 嚴禁在普通電話中談及科技保密項目中的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不準利用公開的廣播、電視、電影、錄相等宣傳工具宣傳科技保密項目,稿件的保密審查由校黨委宣傳部負責。
第十六條 ???、學報不得刊登涉及保密內容的稿件,稿件的保密審查由宣傳部和學報編委分別負責。
第十七條 準利用公開書籍刊登科技項目保密內容,稿件的保密審查由出版社主編負責。
第十八條 在公開展覽中需要展出科技保密項目的圖片、實物、樣機由科技處負責審查后展出。
第十九條 凡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國防科技項目,要加強系統的計算機、配套設備、網絡、運行環境、信息保障和功能的安全保護。對系統的硬件和軟件都應設置相應的加密系統。持有便攜電腦的人員外出時應加強防范措施,防止丟失和泄密。
第二十條 國防科技項目保密管理
1.科技處軍工辦負責全校國防科技項目保密工作的歸口管理,負責制定國防項目保密管理實施細則,督促、檢查國防科技項目的保密情況,解決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凡承擔軍工各部門、軍工集團公司的各類國防科技項目和以上部門所屬單位委托的橫向協作國防科技項目都要簽訂南東大學國防科技項目保密責任書。(具體規定見《南東大學國防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五章 科技項目密級確定、降密、解密
第二十一條 我??萍汲晒拿芗壌_定,按照國家保密局和國家科技部規定的《科技成果密級評價方法》進行。
第二十二條 凡國家、地方下達的計劃研究項目,已經確定密級的,按原規定密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凡需要保密而沒有確定密級的研究項目,應按照國家保密局和國家科技部規定的《科技成果密級評價方法》、《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確定密級。
第二十四條 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狀況,認真作好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降密和解密工作。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密級需降低的,由原確定、批準密級的部門和單位決定。
第六章 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交流、成果轉讓
第二十五條 向國外投寄論文、稿件不得涉及科學技術保密內容。
第二十六條 出國訪問、講學、進修攜帶的技術資料、樣品不得涉及保密內容。
第二十七條 國防科技項目保密期限內,一般不得發表有關論文和參加學術交流。特殊情況需發表論文或參加學術交流時,應寫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內容材料,由院(系)保密負責人審查后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論文發表和交流時,不得超過審批的內容和會議規定的擴散范圍,未經批準擅自發表和交流是,由當事人承擔泄密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內使用單位和人員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九條 需要公布或轉讓、出售給國外,或對外經濟援助、進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均須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條 在對外交往合作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合法向外方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方需攜帶出境的,應由提供單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保密項目的推廣應用,技術出口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加強對科研人員、教職員工的科學技術保密教育,加強保密觀念。出現失密和文件丟失時,有關責任人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可能的情況下采取相應緊急措施,防止進一步擴散和造成更大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科學技術保密應在學校保密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萍继庁撠熃忉?。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學校批準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2:集團企業保密管理規定
企業集團保密管理規定
一、保密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均應樹立保密意識,嚴格保守公司秘密。
二、保密原則
公司全體員工應遵守以下原則:不該說的,絕對不說;不該問的,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絕對不看;不該聽的,絕對不聽;不該記錄的,絕對不記錄。
三、保密內容與方法
1、文件的保密環節包括其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等。
2、保密文件劃分為三級,第一級為絕密,第二級為機密,第三級為秘密。
(1)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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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渌^密內容。
(2)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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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臼鹿收{查報告;
?、酃绢I導的人事檔案;
?、苌形垂嫉墓緳C構改革方案;
?、輪T工個人的薪金;
?、奁渌麢C密內容。
(3)秘密
?、贈]有明確規定可以傳達的公司辦公會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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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凵形垂嫉娜耸绿幜P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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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密文件的復制
(1)保密文件的復制由董事長或主管副董事長批準;
(2)復制保密文件,應派人在復制現場監督;
(3)保密文件的復制情況應予登記。
4、保密文件的發出、傳遞、簽收、保管
(1)發出保密文件應履行審批手續,審批權限同保密文件的復制一致;
(2)行政部經理負責絕密文件的傳遞工作,其他保密文件的傳遞工作由秘書負責;
(3)保密文件的接收人,應在接收記錄簿上簽收。接收人應對保密文件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在辦公桌上堆放,不得攜帶回家或公共場所;
(4)經批準由個人保存的記有秘密內容的記錄本等應防止遺失。離職時,應清理交回公司。
(5)絕密文件由行政部經理直接保管,其他文件由行政部(檔案室)保管。
5、保密文件的查詢和借閱,要嚴格履行審批制度,權限同保密文件的復制一致;
6、保密文件的解密和銷毀
(1)保密文件的解密有兩種形式,一是因正式公布而解;二是經鑒定已喪失秘密特征而解密;
(2)因公布而解密的,由保管人確認;
(3)經鑒定解密的,鑒定由保管人提出;
(4)經鑒定已喪失保存價值的秘密文件應銷毀;
(5)解密與銷毀應報董事長批準
(6)銷毀保密文件,應有兩個監銷人,并制作銷毀記錄。
四、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公司將據《人事管理制度》,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予以處罰。
篇3:檢驗檢疫公司保密管理規定
檢驗檢疫集團公司保密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集團的合法利益,保障集團長期穩定發展,適應市場競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集團員工有義務保守集團秘密,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二章 集團秘密的范圍
第四條 集團發展戰略的秘密事項。
第五條 經營管理中重大決策的秘密事項。
第六條 企業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第七條 企業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第八條 企業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第九條 企業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第十條 企業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第十一條 其他秘密事項。
第三章 保密等級
第十二條 集團秘密分為三級:絕密、機密、秘密。
·集團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集團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密級;
·集團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經營情況為機密級;
·集團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工資性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秘密級。
第四章 各密級內容知曉范圍
第十三條 絕密級: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監事會成員及與絕密內容有直接關系的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機密級:副總經理(總助)及其以上以及與機密內容有直接關系的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秘密級:部門經理級別以上以及與機密內容有直接關系的工作人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六條 員工須增強保密意識,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說的不說,不該看的不看。
第十七條 總經理主抓保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的保密工作負責人。
第十八條 對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集團秘密的事項,報集團總經理審批。
第十九條 嚴禁在公共場合、公用電話、傳真上交談和傳遞保密事項,不準在私人交往中泄露集團秘密。
第二十條 員工發現秘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各機要部門必須安裝防盜門窗、嚴加保管鑰匙,非本機要部門人員獲準后方可進入。
第二十二條 涉密人員工作變動須辦理交接手續,由主管領導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小車司機對領導在車內的談話嚴格保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