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大學科技功臣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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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東大學科技功臣獎勵辦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和我??缡兰o發展規劃,提高我校的科技綜合實力和影響,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肯定一批優秀的科技專家為我校的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辛勤耕耘所開創的顯著業績和所做出的突出貢獻,經南東大學科技處提議,南東大學學術委員會及校務委員會研究決定,實施《南東大學科技功臣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實施原則

  本辦法重點獎勵對南東大學的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有功之臣。

  二、遴選條件

  1.對學科建設做出突出貢獻,使得本學科在該領域處于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的學科帶頭人。

  2.主持國家重大、重點項目,所獲單項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中經費超過2000萬元,或橫向課題單項合同經費超過3000萬元。

  3.在《SCIENCE》或《NATURE》等雜志以南東大學名義和第一作者身份發表論文。

  4.獲得國家級二等獎及以上(一等獎,前二名;二等獎,第一名)。

  5.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為本人指導的研究生)的論文被SCI或EI收錄,每二年SCI收錄超過20篇或EI收錄超過25篇,或SCI和EI收錄超過25篇。

  6.作為第一完成人在兩年內獲得的國家發明專利授權5項。

  三、實施方案

  1.科技功臣的申報

  科技功臣的評選采取個人申請和院(系)提名相結合,凡符合遴選條件的個人,均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2.科技功臣的評選

  科技功臣的確定采取推薦評議制,受兩院院士1人推薦或者正高級職稱5人聯袂推薦者即可作為南東大學科技功臣候選人,經南東大學學術委員會討論,以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報送校務委員會認定。

  3.獎勵時間

  南東大學科技功臣每兩年評選一次,逢單年評選,在當年的教師節期間進行獎勵。

  4.獎勵方式

  南東大學科技功臣由學校發文表彰,每名功臣獎勵10萬元人民幣和個人榮譽證書。

  四、附則

  1.南東大學科技功臣獎勵的有關依據均以國家權威機構正式公布的成果為準。

  2.南東大學科技功臣獎金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統一代

  扣。

  3.本辦法由學??萍继庁撠熃忉?。

  4.本辦法自學校批準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2:本溪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2010)

  本溪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號

  《本溪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業經20**年8月20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世偉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溪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公民。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公民適用本辦法;本市公民在外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和保護。

  第四條 市、縣(區)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市、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負責協調、組織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日常工作。

  財政、公安、民政、衛生、司法、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設立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通過以下途徑籌集:

 ?。ㄒ唬┱斦芸?。

 ?。ǘC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助。

 ?。ㄈ┢渌戏ㄍ緩?。

  第六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主要用于:

 ?。ㄒ唬┍愍勔娏x勇為人員的獎金;

 ?。ǘ┭a助見義勇為犧牲和傷殘人員的撫恤費用;

 ?。ㄈ闊o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辦理社會養老保險;

 ?。ㄋ模┢渌麨楠剟詈捅Wo見義勇為人員需要支付的費用。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必須嚴格管理、??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提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見義勇為受益者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向見義勇為人員捐贈財物。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客觀宣傳見義勇為的先進事跡,弘揚正氣、褒揚見義勇為人員。

  見義勇為人員要求保密的,不予公開宣傳。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可以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ㄒ唬┩趯嵤┑奈:野踩?、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的;

 ?。ǘ┩趯嵤┑那址竾依?、集體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的;

 ?。ㄈ﹨f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追捕、制服或抓獲通緝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ㄋ模┰趽岆U、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突出的;

 ?。ㄎ澹┢渌媳巨k法第二條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機關企事業單位、行為者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向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申報時應當提供有關情況及證明材料,見義勇為的受益人、見證人應當如實為見義勇為人員的行為提供證明。

  申報時限為見義勇為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

  第十一條 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自收到見義勇為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時限和程序進行調查、核實,并會同公安、司法、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予以確認;情況特殊的,確認時限可以延長至60個工作日。

  對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報縣(區)政府批準,予以表彰、獎勵。對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向申報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認為批準的見義勇為人員符合上級獎勵標準的,自給予表彰、獎勵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

  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確認,報市政府批準,予以表彰、獎勵。不予確認的,書面通知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

  對有特殊貢獻、重大貢獻的見義勇為人員,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認為符合上級獎勵標準的,自給予表彰、獎勵之日起30日內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h(區)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同時頒發榮譽證書和1萬元獎金;其中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15萬元獎金。

 ?。ǘΛ@得市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發給3萬元獎金;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20萬元獎金。

 ?。ㄈ?人以上群體的見義勇為行為,可授予見義勇為先進群體榮譽稱號,同時頒發證書、獎金,獎勵金額分別按縣(區)、市獎勵標準執行。

  獎勵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支付。

  第十四條 獲得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享有下列待遇:

 ?。ㄒ唬奚藛T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國家規定辦理革命烈士審批手續;

 ?。ǘ┴搨陂g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無用人單位的,由住所地政府給予生活補助;

 ?。ㄈ麣埲藛T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傷殘撫恤待遇。對生活不能自理,無家人照顧的,經本人申請,民政部門批準,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供養,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ㄋ模┰谕葪l件下,享有就業、住房、推薦入學、入伍優先權。

  第十五條 獲得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的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下同),享受下列待遇:

 ?。ㄒ唬奚蛘咄耆珕适趧幽芰Φ囊娏x勇為人員的親屬無業的,由住所地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置家庭成員中1名以上人員就業;

 ?。ǘ奚囊娏x勇為人員子女報考我省、市所屬大、中專院校時,比照烈士子女給予照顧;

 ?。ㄈ┘彝ダщy的,由住所地政府及民政部門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ㄋ模┓蠎魅胛闂l件的,由當地人民武裝部優先批準入伍。

  第十六條 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組織均可以對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彰、獎勵,獎勵金額不計入規定的獎勵標準。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搶救和治療,不得拒絕或拖延搶救治療。

  醫藥費由加害人賠償。在加害人未捕獲前,由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暫付;無工作單位或者雖有工作單位但確無能力暫付的,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暫付。無加害人或者被捕的加害人無能力賠償醫藥費的,在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公安司法機關對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及財產安全,對行兇報復見義勇為的違法犯罪分子,應依法從重或加重處罰。

  見義勇為人員直系親屬遭遇報復傷亡的,經縣(區)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認定,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

  第十九條 公民見義勇為未依法得到獎勵和保護的,其本人和家屬有權向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按下列規定申訴:

 ?。ㄒ唬h(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不予確認或者在確認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自收到不予確認說明材料或者確認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訴;

 ?。ǘ┱J為應獲得上級人民政府表彰、獎勵,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未予確認或者下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未予申報的,自知道未予確認或者未予申報之日起30日內,向未予確認或者未予申報的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訴;

 ?。ㄈ┪聪硎艿奖巨k法規定的相關待遇的,自有關責任單位拒絕給予相關待遇之日起30日內向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接到申訴后,應當及時核實,并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等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普?、拒絕或者拖延救治見義勇為受傷人員的;

 ?。ǘτ嘘P人員未予保密或者保護,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诖_認、保障、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工作中,推諉、拖延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ㄋ模┐驌?、報復、誣害見義勇為人員的。

  第二十一條 負有維護社會治安和搶險救災職責的人員坐視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財產權利遭受重大損害威脅,不予救援的,按照《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年3月4日發布的《本溪市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同時廢止。

篇3:《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4修正)

  《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修正)

  (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0號令發布 根據20**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號令修改)

  《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財政、精神文明、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教育、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做好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第三條 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及時、客觀報道見義勇為事跡,大力弘揚社會正氣;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要求保密的情況,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章 見義勇為的確認

  第四條 下列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二)同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三)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

  (四)其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顧個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為。

  第五條 見義勇為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確認;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確認。

  對區、縣民政部門確認有困難或者有爭議的,有確認權的區、縣民政部門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門確認。

  在確認過程中,民政部門可以組織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專家進行確認或者邀請市民代表參加。

  第六條 申請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或者情況說明,包括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經過等;

  (二)行為人、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處理違法犯罪、搶險救災等相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或者受益人和證人提供的證明;

  (四)其他可以證明事實的相關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民政部門提供見義勇為行為的線索。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反映或者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并作出書面確認結論;對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門的處理結論為依據的,民政部門應當自公安、司法等部門作出處理結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確認結論。

  第七條 確認見義勇為應當做到行為事實清楚、證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經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可以作為確認見義勇為的依據:

  (一)公安、司法等部門提供的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的證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證明;

  (四)外省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明;

  (五)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證明。

  第八條 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民政部門應當自作出確認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章 見義勇為基金和基金會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見義勇為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基金是由政府撥款的專項經費,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并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條 市級基金的用途:

  (一)市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和獎勵;

  (二)對影響較大的突發性的見義勇為人員表彰和慰問;

  (三)市民政部門核定的其他開支。

  第十一條 區、縣基金的用途:

  (一)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評比、表彰和獎勵;

  (二)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生活困難補助;

  (四)區、縣民政部門核定的其他開支。

  第十二條 基金應當嚴格管理,??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本市依法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基金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十四條 基金會可以依法向社會募集基金,用于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第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由理事會行使基金的使用權和管理權。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賬目。

  第四章 獎勵和保護

  第十六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獎勵和保護,由行為發生地和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分別負責。

  第十七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和獎勵辦法按照相關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搶救,不得延誤救治;在治療過程中精心護理,提供良好服務;醫療費用應當適當減免。

  第十九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責任人依法承擔;無加害人或者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責任人不明的,按照以下辦法解決:

  (一)參加社會保險的,由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支付;

  (二)無工作單位或者有工作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支付;

  (三)非本市人員在本市見義勇為的,其醫療費用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 無工作單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醫療期間,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給予不低于本市當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經濟補助。

  第二十一條 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并落實相應待遇。

  在評殘過程中,衛生、醫療機構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二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其撫恤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死亡規定辦理;國家沒有規定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給予一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受傷致殘后尚有一定勞動能力而無工作單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本市有關規定解決就業;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養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區、縣民政部門批準,可以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

  第二十四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屬沒有生活來源的,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就業;愿意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工商、稅務等部門給予優先辦理證照、減免有關稅費等照顧。

  第二十五條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家屬、致殘人員及其家屬,在支付住房租金、醫療費、子女上學費等方面有實際困難的,經區、縣民政部門調查核實,由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給予經濟補助,有關部門應當適當減免費用。

  第二十六條 對獲得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人員,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推薦就業;由教育部門在普通、各類成人高等學校統一招生和研究生招生中的錄取分數線等方面給予照顧,具體辦法由教育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積極給予幫助。

  第二十八條 對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非本市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或者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條例》中規定的獎勵和保護措施應當由本市有關單位落實的,按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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