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鄭大學新進博士相關待遇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推進學?!半p一流”大學建設,匯聚高層次人才,經學校研究,對新進博士相關待遇補充規定如下:
一、優秀博士
(一)安家費10萬元;
(二)科研啟動費:自然科學1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5萬元。
二、拔尖博士
(一)薪酬待遇
實行年薪制,每年15-20萬元,資助期三年。
(二)安家費和科研啟動費
1.安家費20萬元;
2.科研啟動費:自然科學20萬,人文社會科學10萬。
(三)應具備的條件(符合其中一條)
1.自然科學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中科院分區二區以上論文3篇以上(限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其中一區1篇;人文社會科學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B類以上論文3篇以上(限第一作者或獨著),其中A類1篇。
2.自然科學在Nature、Science及子刊、人文社會科學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1篇以上高水平學術論文(限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在世界排名前100名的海外高校(按US News排名)留學并獲得博士學位者。
三、本補充規定從20**年1月1日起執行。
四、本補充規定解釋權歸人事處。
篇2:職學院鼓勵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博士學歷(學位)的暫行辦法
職學院鼓勵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博士學歷(學位)的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我院師資隊伍建設,更好地優化我院的教工隊伍結構,不斷地提高在職教工的文化理論素質,根據有關政策和兄弟院校的成功經驗,結合本院的實際,特制定如下辦法:
一、對象及條件
1、凡我院的教職工,經本人申請,系部、處室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匯總后可申請攻讀在職碩士(博士)學歷(學位)。
2、學院主要鼓勵在職人員攻讀不脫產的碩士(博士)學歷(學位),確因需要攻讀脫產的碩士(博士)學歷(學位),經本人申請,系部簽出意見,報人事處匯總后,經請示主管人事的院領導同意方能辦理相應的手續。
3、不論讀在職或脫產的研究生,均需與學院簽訂學習協議,凡沒有簽訂協議的,學院一概不予承認,也不享受學院的相關優惠政策。
4、在職人員中40歲以下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批準,40歲以上人員根據崗位需要從嚴審批。
5、凡申請者必須專業對口,且近幾年在年度考核中均被評為稱職以上者(含稱職)方能申請報批。專業不對口者,原則上不批。
6、申請者必須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特殊情況須經特批。
二、權利與義務
1、學習者學習期間,可向學院借支1萬元,用于學費開支,待拿到學歷(學位)后可回校報銷學費(含課題研究費)的80%。不脫產學習期間,學習者享受基本工資和其他福利,畢業時補足100%的生活補貼和誤餐補助費。脫產學習期間,學院暫停發學習者的基本工資、生活補貼、誤餐補助費及福利,所停發費用待取得學歷(學位)回校簽定服務協議后一次性補齊。
2、學習者完成學業后,按時回學院工作,服務期須滿8年。學習者若沒有達到學院規定的服務基本年限,提出調動和辭職,在院領導批準前提下,學習者需補償學院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其標準為:(學院在學習者學習期間支付的各種費用÷8+違約金1500元/年)×所差年頭數。各種費用包括:工資、福利、生活補貼、誤餐補助費、學習費用,學院負責學習者學習期間的養老保險、公積金、醫療保險等政策性事務的辦理。
3、學習者應按照學院規定的專業,完成好學習任務,并取得碩士(博士)學歷(學位),如未取得學歷(學位),學院扣回學習者學習期間工資、學習費用的50%,學院只補足停發的50%的生活補貼和誤餐補助費。
4、學習者取得碩士(博士)學歷(學位)后,服務期未滿提出享受學院當年制定的引進人才優惠政策,必須先扣除學習者在脫產學習期間學院支付的費用(含學習費用、工資、生活補貼、誤餐補助費等)。
5、學習者取得的碩士(博士)學歷(學位)證書須交人事處保存,服務期滿或補償了經濟損失后方可取回。
三、申請程序及送訓計劃
1、程序
本人申請→系部(處室)負責人簽出意見→人事處匯總初審→院主管人事領導批準
2、送訓計劃
全院40歲(1965年7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的在職人員都應報讀碩士學歷(學位)。各系部、處室應根據此類人員在本部門的人數制定分批送訓計劃,爭取在近三年內(至20**年)送訓完畢,并將送訓計劃抱人事處匯總。
篇3:某股份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某股份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擬制: 技術管理部
審核: Z 日期: 202 年7月23日
批準: Z 日期: 202 年8月8日
北京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根據全國博士后管委會的文件精神,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同時為了促進產、學、研結合,加快知識技術的商品化、產業化,培養和造就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高層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體科研實力,并推動民族通信產業的發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條例。
第二條工作站接受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和工作指導。
第三條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辦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長的領導:
1、負責工作站的人才招聘(與人力資源部的協調工作)、人才培養管理和行政協調工作,包括同上級主管部門和各有關設立博士后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單位的聯系,辦理博士后進、出站手續,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負責與博士后科研工作有關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預 算計劃,研究課題的編制和發放;博士后科研項目的落實、項目的過程管理;項目經費預算的落實和管理、項目的內外協調;項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負責博士后課題的科研成果和知識產權的保密和歸屬等問題的處理協調工作,并在技術、人力、物力上給予積極的配合和支持,負責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條工作站的有關重大問題通過召開工作管委會會議決定。
第五條招收對象
凡新近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單位或未到工作單位報到、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40周歲以下者,均可向有關設站單位申請進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
第六條所需材料
國內博士生需提供的有關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員登記表》;
2、博士學位證書(如證書未發,可由博士培養單位出具答辯證明)。
國外博士申請進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員,需送下列材料:
1、經住外使館教育部門簽署意見的《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后登記表》一份;
2、博士學位復印件或其他學位證明材料;
3、博士生導師或研究課題負責人兩人(至少一人是國外的)的推薦信。
第七條招收專業及人數
根據需要,聯合培養博士后的專業初步定為:無線、通信、網絡、計算機、微電子、管理等專業;具體在站人數視公司科研開發需要而定,隨著公司的不斷發展,今后根據需要逐步擴大專業和人數。
第八條博士后課題
課題由公司技術部門提出、立項,課題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納入公司研究院科研開發計劃、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如博士后自己確定科研課題,需事先征得流動站和工作站有關專家的評估認可,并經工作站管委會批準方可。
第九條進站程序
1、進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動站聯合招收,雙方組織專家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報人事部備案,辦理進站手續。
2、工作站根據公司確定的科研課題,從流動站推薦的博士生中擇優錄用,在雙方確定接受意見后,博士生申請進該流動站進行該課題的研究。
3、確定最終接受意見后,為保證博士后培養工作順利進行,公司和相關的流動站所屬單位簽訂《聯合培養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各一份,并報人事部博士后管委會備案。
4、流動站派出相關專業的博士后導師,公司選派相關的技術指導人,共同組成博士后科研項目小組,雙方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協助和參與課題研究。
5、博士后通過調研,最長在三個月內完成科研立項的可行性科研研究報告,包括:詳細的科研目標、進度和階段計劃、經費計劃、人員計劃、儀器設備要求等,遞交工作站,經技術部門評審確認后,正式立項,立項批準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達任務書,并由工作站、流動站、博士后三方簽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協議書》,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6、需要提交給流動站資料有《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審查意見表》、《企業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聯合培養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
第十條在站期間
博士后在站期間一般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為主,在流動站工作不超過三個月(視具體人員情況而定),由于課題進度等工作方面的客觀原因需要延長的,由本人申請和雙方專家確認,經工作站和流動站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一般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博士后在站期間,如不適合或因病不能繼續做研究工作的,工作站報申請人事部博管會批準,勸其離站,并終止其相關合同。
第十二條為保證課題的順利進行,博士后在站期間除非委派,否則不能申請到國外進修,擅自出國者作自動離站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博士后確因需要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學術交流活動,或從事與課題直接相關的工作的,需報請工作站管委會批準同意后,可以辦理出國手續。預期不歸,按自動離站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博士后離站,流動站和工作站應安排博士生繼續該課題的研究,保證課題不中斷運行。
第十四條職稱評定
工作站和流動站結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有關機構,評定在站博士后的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成果評定和分享
由工作站提出課題、研究項目、提供研究課題經費和日常經費,博士后人員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其成果歸公司。
如果研究項目是工作站和流動站共同完成的,或是流動站有階段性成果轉讓,則研究成果應該歸屬該工作站和流動站,雙方應先簽署協議進行處理成果歸屬。
博士后研究成果,未經公司批準同意,不得公開發表有關論文或進行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六條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間,由工作站或和流動站共同進行進行階段考核,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為獎勵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獎懲
1、為激勵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間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在考核的基礎上將對表現突出的博士后進行表彰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管委會確定。
2、博士后在站期間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一切違反工作站規定的行為,將給予處罰、處分、留站察看、驅逐出站等處分,處罰的最終決定由工作站管委會決定,期間可參考流動站的相關意見。
3、對在科研中有創造性成果、重大技術革新或解決了關鍵性技術難題、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博士后,應給予重獎,具體獎勵辦法由工作站管委會決定。
4、在推薦和評獎中,應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有關人員,將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撤消獎勵,退回頒發的獎金,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處分。
5、對博士后在站期間泄密或竊取公司技術獲利的,或利用工作時間,利用工作站或流動站工作設備和資源,從事與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項目無關的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批評直至驅除出站處理,對造成損失的,將根據國家相應的法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離站的,公司將終止博士后及家屬、子女的一切安排和享受的一切待遇福利;對違反工作站或流動站有關規定的,將視具體情況,根據有關制度和法規,作出相應的處罰。
第十八條經費及管理、生活福利
博士后的經費分日常經費和科研經費兩部分:
1、日常經費及管理
日常經費由工作站和流動站共同管理
根據企業應提供不低于國家規定的博士后日常經費的規定(目前國家標準為二萬元/年),主要用于支付國家規定的博士后的工資、津貼及流動站的行政管理和專家指導費用,原則上博士后應等同本單位同崗位、同等技術人員的待遇,工資待遇視具體博士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在6000-8000元/月左右),流動站專家的費用在《聯合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中明確規定,如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延長的,工作站應繼續提供相應的日常經費。
2、科研經費
(1)科研經費由工作站統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經費,統一納入院辦科研開發經費管理。
(2)每個博士后課題的項目經費預算(包括博士后在流動站或工作站期間發生的費用)需在可行性報告中提出,費用專門設立公單,帳目清楚。
(3)如果項目是和流動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動站階段成果轉讓,則由工作站承擔費用及日后的費用支出,應在技術合作協議中明確。
第十九條博士畢業生進入公司做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站為在站博士提供較好的生活條件,提供博士后住房一套,博士后出站后,需同時交出住房,若不提供住房,應給予一定的住房補助,等同博士畢業生。
第二十條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分配
1、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結束時,應提交工作報告、論文及著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動站雙方組織博士后出站評審會,對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提出今后業務發展方向和使用意見,并進行成果評審和評定,同時按國家規定企業應填寫《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期滿工作意見表》,報人事部博管會。
2、工作分配
博士后在站期滿,經雙向選擇后分配工作,愿意在公司工作的在辦理出站手續后,正式轉入公司,若到其他單位工作的則辦理相應出站手續。
第二十一條博士后戶口及配偶、子女的隨遷
博士后在站期間,本人戶口及配偶、子女的戶口由工作站或流動站協商,落在工作站或流動站所在地。配偶工作問題,如本人可以解決的自行解決,若不能解決的,公司可以根據其專業考慮解決專業對口的工作,若專業不能滿足公司需要,按國家規定給予博士后配偶一定的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