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學院參軍入伍學生成績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參軍入伍學生的成績管理及認定流程,根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參聯字1號)中第三條“妥善安排學業”和國務院、中央軍委20**年10月29日頒發的第608號令《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認定范圍
本辦法可進行成績認定的課程為符合條件的學生在參軍當學期所修讀的(包括參軍當學期申請重新學習)的課程和允許免修的軍事理論、軍事技能和體育等課程。
僅以下情況可予以認定:
1.因參軍體檢、政審等原因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包含當學期申請重修)的課程;
2.參加當學期期末考試但總評成績不合格,因入伍而無法參加下學期期初補考的課程;
3.參軍退伍后允許免修的軍事理論、軍事技能和體育等課程。
第三條 認定辦法
1.對于學生符合予以認定情況第1款所涉及的課程,根據該課程的平時成績(重修課程以該課程的原始平時成績)認定為該課程的初修(重修)總評成績。
2.對于學生符合予以認定情況第2款所涉及的課程,可認定該課程補考成績“及格”。
3. 對于學生符合予以認定情況第3款所涉及的課程,認定成績為“85”分。
第四條 認定流程
對于符合予以認定情況第1款所涉及的課程,按以下流程進行成績認定:
1.學生因處理參軍事宜無法參加學校期末考試的,需按流程辦理緩考申請手續。
2.由學校保衛處將參軍入伍學生名單匯總至教務處,需標明每位學生因處理參軍事宜而無法參加考試的日期(附表1)。
3.教務處通過二級學院由任課教師給予平時成績,教務處將平時成績認定為總評成績,并進行成績錄入。若任課教師已在教務系統內錄入該課程的平時成績,則由教務處直接予以成績認定(附表2)。
對于符合予以認定情況第2、3款所涉及的課程,由學生本人在退伍后申請(附表3),教務處根據此辦法進行成績認定及錄入。
教務處匯總成績認定表,歸入成績檔案。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后實施,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篇2:科大創新學分及成績評定辦法
科大創新學分及成績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實踐動手能力和創新精神的培養,使優秀學生脫穎而出,特制定本創新學分及成績評定辦法。
第二條 凡獲得工程設計成果、學科成果、科研成果或人文素質成果的,均取得相應創新學分和成績。工程設計成果、學科成果和科研成果若與所學專業相近,則所獲學分計入專業任選課學分,否則計入公共任選課學分;人文素質成果所獲分計入人文素質課學分。具體計分及成績評定方法如下:
(一)工程設計成果類
在全國或全區性各種設計競賽(如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挑戰杯”大學生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大學生電腦大賽等)中:
1.獲全國一等獎的,記4個學分,成績為優秀。
2.獲全國二、三等獎的,記2個學分,成績為優秀。
3.獲區(部)級一等獎的,記2個學分,成績為優秀。
4.獲區(部)級二、三等獎的,記1個學分,成績為優秀。5.凡獲鼓勵獎的,記0.5個學分,成績為優秀。
(二)學科成果類
1. 以第一作者名義,在國內核心刊物、國外學術刊物或國際性學術會議上發表論文的,記4個學分,成績為優秀。第二、三作者的,記2個學分,成績為優秀。
2. 以第一作者名義,在國內其它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或全國性學術會議上發表論文的,記2個學分,成績為優秀。第二、三作者的,記1個學分,成績為優秀。
3. 以第一作者名義,在區(部)級學術會議上發表論文的,記1個學分,成績為優秀;第二、三作者的,記0.5個學分,成績為優秀。
(三)科研成果類
符合下列條件的,酌情記1-4個學分及成績。
1. 在教師指導下參加科研項目或學校正式立項的有關課題(如實驗改革項目、CAI課件項目、創新性實驗項目、創新基地建設等),獨立承擔部分工作并取得相應成果,通過驗收鑒定并由項目負責人簽署意見的;
2. 獨立或作為主要參加者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的;
3. 獨立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某項新產品開發并通過相應鑒定的。
以上成果形成產品或轉讓,取得經濟效益的,酌情增加學分。
(四)人文素質成果類
1. 在全國或全區性各種文化、藝術、體育競賽(如知識競賽、演講比賽、體育比賽、辯論賽、文藝大獎賽等)中:
(1)獲全國一等獎(或第一名)的,記4個學分,成績為合格。
(2)獲全國二、三等獎(或第二、三名)的,記2個學分,成績為合格。
(3)獲區(部)級一等獎(或第一名)的,記2個學分,成績為合格。
(4)獲區(部)級二、三等獎(或第二、三名)的,記1個學分,成績為合格。
(5)凡獲鼓勵獎的,記0.5個學分,成績為合格。
2.在各級報刊上發表文章的,酌情記學分及成績。
(1)在國家級報刊上發表1篇稿件,記1個學分,成績為合格。
(2)在區(省)級報刊上發表2篇稿件,記1個學分,成績為合格。
(3)在地區(市)級報刊上發表4篇稿件,記1個學分,成績為合格。
(4)在《桂電校報》上發表10篇稿件(每篇200字以上),記1個學分,成績為合格。
(五)項目重復獲獎的,不重復記學分和成績,以最高獎計算。
第三條 創新學分成績的登錄以創新學分Ⅰ(專業任選課)、創新學分Ⅱ(公共任選課)、創新學分Ⅲ(人文素質課)的形式記載。
第四條 創新學分及成績評定每學期進行一次。申請創新學分的學生,應在學期結束的三周前,填寫《創新學分及課程成績申請表》(附獲獎證書、論文及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憑獲獎證書、論文及有關證明材料原件,經學院(系、部)審核后,報教務處批準,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第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篇3:法學院本科生課程平時成績考核評定辦法
教學管理制度
法學院本科生課程平時成績考核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法學院本科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根據《**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江財教務字[20**]40號)、《**財經大學學生平時成績評定辦法(試行)》(江財教務字[20**]78號)等教學管理與質量控制文件的規定,結合法學院本科教學管理工作的實際,就本科生課程平時成績考核評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課教師應當根據課程性質制定相應的課程平時成績考核評定辦法,并在上第一節課時向學生宣布該課程平時成績的評定規則,在該門課程結束前的最后一節課向學生公布平時成績。
第三條 任課教師應建立學生平時成績檔案,記錄學生的出勤、課堂表現、作業、單元測驗等情況,并注意保存學生的請假條、免聽申請表等原始資料,期末考試前,將平時成績評定依據及以上原始資料連同學生平時成績登記表一并交學院存檔。
第四條 理論課程的平時成績,原則上占所修課程總評成績的20%,期末考試占80%。
課程平時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的出勤、課堂表現、作業、單元測驗等情況確定:
(一)考勤實行任課教師負責制。凡遲到、早退二次者作曠課1個學時處理;累計缺課達到總學時四分之一者,平時成績不得超過滿分的一半。累計缺課達到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任課教師有權取消學生該門課程考試資格,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報學院及教務處備案。
(二)學生在課堂中的表現是評定平時成績的重要依據。教師可根據學生是否認真聽講、主動提問,是否積極參與課堂討論等確定學生課堂表現的得分。
(三)任課教師可從學生是否能獨立完成作業、是否按時上交作業、作業的質量等方面評定作業的得分。
(四)任課教師可以自主決定單元測驗(期中考試)成績占平時成績的比例。
第五條 實踐性課程的成績評定,實行由學生、項目小組和任課教師共同參與的協商評定機制,并加大平時成績的考核力度。平時成績所占所修課程總評成績的比例可達30%-50%。
課程平時成績根據學生的出勤、實踐態度、實驗報告完成質量等情況評定。
實踐性課程的成績(包括平時成績)考核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
(一)原生態案例教學課程的考核方法:案例討論表現(40%)+案例分析報告(50%)+實踐態度(10%)。
(二)實驗課程的考核方法:平時成績(30%)+實踐報告(70%)。
(三)專業實訓考核方法:項目小組評分(20%) + 實習單位評分(30%)+實踐報告(50%)。
(四)法律模擬實習考核方法:①考勤成績20%,由指導老師和組長評定;②模擬法庭展示成績占30%,由在職法律碩士評定;③總結匯報成績占20%,由評委老師評定;④實習報告及實習資料整理占30%,由指導教師評定。其中①、④按個人評定成績;②、③按組評定成績,也稱“基礎分”,本組同學基礎分相同,基礎分最高的組為“模擬實習先進組”,學院給予表揚與獎勵。
(五)畢業設計評價方法:①指導教師建議成績(40%);②評閱教師評定成績30%;③答辯小組推薦成績30%。
(六)畢業實習的成績評定,由考核成績和平時表現兩部分組成:①考核成績依據實習報告或調研報告以及實習日記評定,占總成績的70%;②平時表現由實習指導老師評定,包括遵守紀律、學生自我評價和考核意見等,占總成績的30%。
第六條 任課教師應當于課程結束后一周內將平時成績錄入學校的教學信息系統。
第七條 本管理規定自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八條 本管理規定由院務會解釋。未盡事宜,由院務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