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科大環安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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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大環安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工作細則

  為了進一步深化教學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充分發揮我院教學專家與教學管理專家對學院教學改革與建設研究和指導作用,促進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特制訂本工作細則。

  一、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的性質和任務

  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為學院的教學工作研究、指導和監督機構。由學院聘請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熟悉教學規律、熱心教學改革的學科資深教授和教研室主任等組成,其主要任務是推進專業、課程、教材、教學管理與教學研究以及教師隊伍等方面的建設和改革,對學院教學改革與發展的重要問題進行理論研究、咨詢和指導。協助學院院長處理日常工作,并負責與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聯系。

  二、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1、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根據學校安排和教學需要召開工作會議。

  2、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

  三、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工作職責

  1、就本學院相關學科專業教學改革與發展的重要問題進行理論與實踐研究,完成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布置的工作,為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2、指導本學院的專業、課程、教材、實驗室、師資隊伍等教學基本建設。

  3、審議本學院學科專業的培養計劃,指導各專業教學計劃的修訂;按照學校教學質量、管理等方面的評估方案及實施辦法,指導本學院各專業、各課程的教學評估工作,確保各課程的教學質量。

  4、總結教學經驗,推廣教學成果,指導本學院優秀教學成果獎、優秀教師獎等推薦工作。

  5、審議本學院各學科專業的教師培養計劃,對各學科專業教師的合理配置提出原則性指導意見,促進教師隊伍建設及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

  6、審議本學院新專業建設規劃及實驗設備投資規劃的合理性與可行性。

  四、組成人員

  主任:z

  委員:z

  秘書:z

  環境與安全學院

篇2:大學委員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范本

  大學委員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z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制的規定》,從制度上、組織上和職責上切實保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順利實施,進一步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現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理論、“***”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戰略高度,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切實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與學校的中心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依法治校;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五條、學校處級以上(含處級,下同)黨政領導班子的正職(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職,下同)為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學校構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體系,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接受師生醫護員工監督,加強專兼職監督隊伍建設,形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網絡。

  第二章 責任體系

  第七條、校黨委和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分別對學校和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校黨委書記對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黨委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對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和黨委各部門正職領導的黨風廉政情況負領導責任;黨委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及分管部門、單位處級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分別對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對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副書記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學校和各院(部、所、中心)行政領導班子分別對學校和各院(部、所、中心)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校長對學校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設負責,對校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對各院(部、所、中心)和各行政部門、單位正職領導干部的廉政情況負領導責任;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及分管部門、單位處級領導干部的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各院(部、所、中心)正職分別對各院(部、所、中心)

  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設負責,對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校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正職領導對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副職領導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章 責任內容

  第十條、校黨委、校行政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規則,強化監督制約機制,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

  (二)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上級行政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分解責任目標,部署全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三)組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加強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提高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意識,自覺遵守廉政準則。

  (四)按照上級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各項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嚴格標準、嚴格程序,不廉潔、不重視黨風廉政建設的干部不得提拔任用。

  (五)加強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等工作的領導,每學期部署和聽取校紀檢監察工作匯報。

  (六)加強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積極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調研,定期聽取附屬醫院黨委黨風廉政建設和醫德醫風建設等工作匯報。

  (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檢查,每年對各處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問題突出單位和主要責任者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校紀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協助校黨委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認真履行章程和《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賦予的職責。

  (二)認真履行“教育、懲處、監督、保護”職能,負責組織協調全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紀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三)積極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調研,結合學校實際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和領導干部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四)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理論研究,定期聽取附屬醫院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和醫德

  醫風建設等工作匯報。

  第十二條、校黨委書記、校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切實加強領導學校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上級的工作部署、要求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及時了解情況,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予以落實。

  (二)加強黨員、干部黨風廉政教育。每年召開一次全校紀檢監察工作會議,傳達中央及省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精神,采取多種形式,對黨員、干部進行反腐倡廉教育,增強廣大黨員干部拒腐防變的能力。

  (三)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校黨委、行政議事日程。每學期至少討論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并定期聽取校紀檢監察工作匯報,作出有關決定。

  (四)負責校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定期召開校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檢查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會前聽取有關意見,會上敢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會后切實搞好整改,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

  (五)按照上級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各項規定,做好選拔任用干部工作,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六)按照校黨委、行政的議事規則,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制定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七)加強對學校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支持校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對涉及副處級以上干部或重大案件要親自過問,分析研究,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校黨委副書記、副校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對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分管部門處級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情況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二)指導分管部門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每學期在規劃、布置、檢查和總結分管業務工作時,必須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三)負責分管部門干部、黨員的黨風廉政教育。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建立、健全加強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每學期至少一次聽取匯報,檢查制度執行情況;督促解決存在的有關問題。

  (四)加強對分管部門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等項工作的領導或協調。對查實的分管部門輕微違紀違規的處級干部親自進行教育談話;對分管部門發生的涉及處級干部或重大的案件要協助黨委和紀委,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校紀委書記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校紀委書記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對全校黨風廉政建設負有組織協調的責任。

  (2)協助校黨委制定每年紀檢監察工作計劃,確定階段工作重點;協助校黨委、行政領導籌備組織每年一次的紀檢監察工作會議。

  (3)組織協調處級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等項工作,并給予具體指導。

  (4)實行處級干部上崗前黨風廉政建設專題談話;對查實的輕微違紀違規的處級干部進行教育談話;負責受理重要的來信來訪;對舉報的重要案件向校黨政主要領導報告,并及時予以核實查處。

  (5)根據本細則規定的責任內容,對各處級單位和處級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結合學校中心工作及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組織力量進行專項監察,并就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或向黨委、校行政提出建議;就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調查研究,當好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參謀。

  (二)紀委副書記除協助紀委書記履行上款職責外,還應依照第九條規定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根據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的統一工作部署,在每學期的工作布置、檢查、匯報、總結中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2)認真對本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全體黨員干部進行黨風廉政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3)履行監督職責,機關黨總支對所屬的總支成員和處級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院、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對所屬的領導班子和黨員干部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

  (4)制定和完善本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有關規章制度。每學期至少對有關制度的制定與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查。

  (5)對于本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生的問題或一般違紀違規問題要認真自查自糾;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積極協助、配合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二)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副書記除協助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履行上款職責外,還應依照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各院(部、所、中心)正職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各院(部、所、中心)正職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根據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的統一工作部署,在每學期的工作布置、檢查、匯報、總結中應把廉政建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2)協助所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3)制定和完善本單位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科研、創收經費管理制度、財務報銷審批制度、物資設備管理制度等有關規章。每學期至少對有關制度的制定與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查。

  (4)對于本院(部、所、中心)在廉政建設方面發生的問題或一般違規問題要認真自查自糾;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積極協助、配合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二)各院(部、所、中心)副職除協助正職履行上款職責外,還應依照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校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正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校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正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根據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的統一工作部署,在每學期的工作布置、檢查、匯報、總結中應把廉政建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2)認真對本部門、本

  單位全體干部進行黨風廉政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3)制定和完善本部門、本單位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政經費管理制度、財務報銷審批制度等有關規章。每學期至少對有關制度的制定與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查。

  (4)對本部門、本單位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生的問題或一般違紀違規問題要認真自查自糾;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積極協助、配合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二)各部門、各單位副職除協助正職履行上款職責外,還應依照第九條規定承擔領導責任。

  第四章 責任考核

  第十八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內容: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情況。

  (二)黨員、干部的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情況。

  (三)結合實際,建立和完m.airporthotelslisboa.com善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和組織實施情況。

  (四)黨風廉政建設列入領導干部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責任分解及監督檢查情況。

  (五)領導干部遵守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情況。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情況。

  (七)支持執紀執法部門履行職責,以及案件查處和信訪工作情況。

  (八)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為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情況。

  (九)需要考核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在校黨委的領導下,由校黨風廉政建設領導組負責對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院(部、所、中心)、校機關各部門、各單位領導班子和處級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己斯ぷ髅磕觊_展一次。

  第二十條〓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和考核情況,評定出四等: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對黨風廉政建設不合格的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作出相應處理??己瞬牧蠚w入個人黨風廉政檔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根據《中國共產章程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紀委要加強對同級黨委及其成員的監督檢查。對校黨政領導成員未能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領導職責的,應及時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還應追究分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不認真履行領導責任,對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不研究、不部署、不檢查,出了問題不認真解決的。

  (二)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重要問題不及時處理,影響黨群關系、學校和部門穩定的。

  (三)對已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應該上報而不上報,應該調查而不及時組織調查,應該處理而不嚴肅處理的。

  (四)干擾、妨礙案件調查處理,包庇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或辦案人員及其親屬的。

  (六)不認真履行紀檢監察職責,影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順利開展的。

  以上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不予或者免除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責任追究的方式。責任追究方式分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組織處理分為:警示;限期改正;批評;責成書面檢查;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免去職務。

  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蚪o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責任追究的執行。凡違反本細則,應當追究責任的,在校黨委領導下,由校紀委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根據本細則,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院(部、所、中心)和各行政處級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具體方案。

  各直屬附屬醫院參照執行本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校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醫院委員會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

  醫院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我院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根據北京市衛生局《關于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細則》,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以*理論、“***”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堅持從嚴治黨、以嚴治政;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業務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促進三個文明建設。

  第四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我院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制度。

  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為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委書記、院長為我院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責任范圍和責任內容

  第五條 院黨委對全院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黨委書記、院長對全院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黨委委員、副院長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以及分管部門、科室及其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副院長對分管的部門、科室及其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黨支部、各科室領導班子對本支部、科室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支部書記對本支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黨支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科主任對本科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本科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聘敝魅胃鶕止?,對分管科室班組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各處(室)處長(主任)對本處(室)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副處長(副主任)協助處長(主任)工作,對本處(室)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

  第八條 院黨委、院領導班子及各處室的領導、各科黨支部及科領導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認真貫徹落實北京市衛生局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開1-2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認真分析我院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部署工作任務,下達責任目標并組織實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檢查,年底有總結。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和“***”重要思想,學習黨風廉政法規,增強黨員、干部廉潔從政和遵紀守法的意識。

  (三)根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政策法規制度,針對我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體情況,制定黨風廉政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四)結合管理和業務工作,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各職能處室、臨床醫技科室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組織檢查考核。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領導和組織本單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支持執法執紀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九條 醫院黨委書記、院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 根據上級領導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和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專題會議,進行具體研究和安排。

  (二)組織黨風廉政建設的檢查、考核,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和規章制度的落實。

  (三)加強組織協調,及時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擾,支持執法執紀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重視信訪工作,著重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四)組織召開本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參加科室的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檢查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領導班子成員廉潔從政情況,執行談話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

  第十條 醫院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副院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 協助黨政正職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體負責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二) 加強對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督促、指導所分管部門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上級機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在所分管部門得到落實。

  (三) 及時解決分管部門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糾正不正之風,支持查處違法違紀的案件,并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

  (四)組織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參加分管部門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制度。

  (一)黨委負責領導、組織全院中層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己斯ぷ髋c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標考核相結合,每年進行一次,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

  (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具體考核工作由黨辦、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負責??己说慕Y果要作為對領導干

  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的應給予表彰、獎勵;考核中發現問題,應限期改正,并上報結果。

  第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一)我院黨委、紀委就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寫出專題報告,每年向市衛生局黨組、紀檢組報告一次。

  (二)院級領導干部在每年專題民主生活會上和年終述職報告中,如實報告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勤政、廉政情況。

  第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民主評議制度。

  (一)黨辦、紀檢監察、人事處負責對院中層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民主評議工作,并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二)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和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與每年度考評、干部考核、民主測評等結合進行。

  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制度。

  每年黨辦、紀檢監察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進行1-2次檢查。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應追究責任,實行責任追究,應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程序的規定辦理;組織處理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紀律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實施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理。

  (一)對直接負責的部門發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直接負責的部門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發生重大經濟損失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由于管理混亂,致使國家、集體財物被大量貪污,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消黨內職務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三)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者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示、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

  (一)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

  (二)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當管理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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