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園業主委員會工作細則(20**)
朝陽園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在全面恪守朝陽園業主大會通過的《朝陽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原則下,為保證業委會工作公平、公正、公開,特此公示朝陽園業委會工作細則如下:
一. 業主委員會
1. 根據《朝陽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7.1條的規定,業委會由7名委員組成。
2.為了保證業委會全體委員對業委會工作的責任和熱情,本屆業委會根據《朝陽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7.6條的內容,由各委員擔任輪值執行主任的方式進行工作,執行主任的輪值期為三個月。 執行主任是業委會會議的組織者及召集人,并負責業委會秘書日常工作的管理;執行主任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書面(含電郵)委派其他一名委員臨時代替執行主任職責,同時抄送所有委員并秘書備案。
3. 業委會秘書。根據《朝陽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1.3條的規定,即:業委會應至少聘請一名秘書。秘書應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委會制度及決議完成業委會的日常事務,并作為業委會公章的保管人。本屆業委會暫定聘請秘書一名。
二.業主委員會議事細則
1.業委會對外發出的書面文件、發布的信息,應符合《朝陽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8.1條的規定,即:以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名義對外發出的書面文件,均應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2.業委會公章的保管、使用,必須符合《朝陽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8條業委會公章的規定。
3.園區重要議題。根據《朝陽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3.3/6.4條的規定,園區重要議題業委會需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由全體朝陽園的業主表決。
4.業委會議題。業委會議題的提議人可由任意1名業委會委員擔任。每一個議題應單獨做成一份書面文件(接受由提議人本人發出的電子郵件的方式提議)。
5.朝陽園業主和住戶可將其提議整理為書面文件,交由任意1名業委會委員作為提議人,遞交業委會討論、表決。
6.朝陽園業委會議題的表決應按照《朝陽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7.2條的規定,即:業主委員會決議應該有至少半數(即4名)以上委員無條件同意方可,每一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業委會委員對議題文件的表決,均以無條件同意該議題的委員簽名的形式(含電郵簽名)做出。業委會議題文件在獲得4名以上(含4名)委員無條件簽名時,形成業委會決議。
7.未通過業委會表決的議題,可經議題提議人參考其他委員的意見,整理為新的議題后,重新提交業委會表決。
8.形成業委會決議的議題,應建立公示制度,在一周的公示期內業主和住戶如對其決議的議題有任何異議,請通過書面、電郵、面談等方式向業委會表述,業委會將本著尊重的態度對待,如在公示期內反對意見超過全體業主總數3%左右,即:50戶,業委會將擱置決議實施,重新討論。公示期后,反對意見不足相應數額,將由執行主任根據議題情況組織相應委員依照決議內容執行實施。
9.業委會定于每周日下午2:00在會所多功能廳召開業委會例會,但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會議召開時間。例會主要內容為討論、表決相應議題;聽取相關委員對已通過表決議題執行情況的匯報;結合業委會近期工作要點研究園區相關事宜;審議業主大會經費預算及支出情況等。
10.業委會例會主持人應由執行主任擔任。執行主任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提前書面(含電郵)委派其他一名委員臨時代替執行主任主持例會。
11.根據《朝陽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7.8.1條,即:業主委員會應允許業主參加旁聽業主委員會會議;業委會歡迎所有對園區事務有興趣的業主和住戶列席會議,同時也會根據相應會議議題邀請物業服務及其它相關部門人員列席會議,但以上參會人員對會議決議沒有表決權,且會議主持人有權決定上述人員的發言權和發言時間。
12.業委會例會應有書面形式的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包括:參會人員、議題的表決情況、會議的其他內容。由秘書負責在會后整理,送達全體委員確認后公示。
13.設立委員接待日。為了加強業委會委員與業主和住戶的溝通與交流,業委會定于每周六為委員接待日;周六12:00-18:30在業委會辦公室安排委員與大家直接交流,聽取意見,業主和住戶也可在這個時間將自己的議題送交當值委員轉業委會討論、表決。業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接待日的時間。
14.貫徹執行政府相關規定: 業委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業委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朝陽園業主委員會
20**年4月20日
篇2:業主委員會工作細則
一、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必須通過招標或其他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并必須最終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全體業主確認同意后,業主委員會才有權依據《物業管理條例》代表小區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訂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業主委員會簽署合同(包括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必須具有國家頒發的物業管理的資質證書或相應資格,并須有兩年以上管理相似社區的經驗。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對業主向物業公司報修三次以上,物業公司不能解決的問題,可由業主委員會出面向物業公司提出書面意見。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當業主違反《業主公約》、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大會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制度時,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或非訴訟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權利,履行程序中的義務并承擔有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責任;
(六)擬訂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審議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專項服務委托合同、收費標準和服務標準,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九)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十)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十一)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十二)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維修、更新、改造的方案,報業主大會通過后組織實施和竣工驗收;
(十三) 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十四)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其它企業或個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物業管理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十五)業主大會及《業主公約》賦予的其它職權;
二、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月第二周周六晚八點召開一次。
在下列情況下,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一)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認為必要,書面要求召開;
(二)三分之一業主委員會委員書面要求召開的;
(三)十名以上業主書面要求召開的;
按照前款要求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的,業主委員會主任應該在15天內召開業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