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與環境學院印章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學院的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維護印章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明確用印審批權限,規范用印程序,增強印章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根據《三峽大學印章管理規定(修訂稿)》(三峽大黨辦〔20**〕1 號)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印章的制發
(一)學院黨委印章和學院行政印章由學校及相關上級機關刻制下發。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二、印章的管理
(一)學院各部門黨政印章和各類專用章,由學院指定專人管理。
(二)未經領導批準,管理印章人員不得擅自將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管理印章人員工作發生變動,應及時辦理印章移交手續。
(三)因組織機構撤銷、名稱變更或印章損壞,其印章應隨之停止使用并及時移交制發單位。
三、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的原則
1.從嚴把關的原則。學院各級各類印章的使用均應嚴格把關,保障每次用印的必要性與正確性的統一。用印時應嚴格履行審批制度和登記手續。
2.使用與審批分離的原則。學院各級各類印章用印均需有批準權的領導審批,印章管理人員無權擅自用印。審批人不得管理印章。
(二)印章使用的程序
1.以學院黨委、行政名義印發正式文件和以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名義印發正式文件,應按照《三峽大學公文辦理規定》的程序運轉后,方能登記用印。
2.各系部及辦公室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報表、統計資料及對外報送、提供各種文檔材料等,需要加蓋學院黨政印章的,需分管院領導審核、簽字,方可登記用印。
3.使用學院領導印章,需分管院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登記用印。
(三)用印要求
1.由學院辦公室負責保管的印章,用印應在學院辦公室進行;其它各類印章,用印均應在印章保管室內進行。因特殊情況需在上述以外地點使用印章,必須經分管院領導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到現場用印。
2.用印時要檢查印章與落款名稱是否一致,保證落款與印章相同。
3.用印要端正、清晰。印章應在落款正中央,上不壓正文,下壓發文日期。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員不得用?。?/p>
(一)涉及個人法律糾紛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經領導簽發、批準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校教職工或與本校工作、業務無關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紹信、空白證件、空白獎狀等。
五、對非法和違規刻制、使用印章者,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直至依法懲處。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2:X建設集團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建設集團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集團公司的印章(公章、合同章)是企業的象征,它是公司署名,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對外發生的一切文書、經濟往來都需要蓋章,且使用頻繁。根據**建[20**]第1號文件《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團公司印章管理的通知》文件下發一年多來的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為進一步改善公司內部管理,嚴格加強印章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權益,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蓋集團公司的印章需要經相關部門會簽核準和領導批準;駐外辦事處印章由辦事處主任全權負責,把關使用;財務專用章和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印章,由財務處和各職能部門分別負責把關使用。
二、集團公司印章由辦公室管理,文書負責。文書因特殊原因請假休息,應報請公司領導批準,印章由辦公室主任指定專人代管。領導和文書一般不得將印章帶出單位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報請總經理批準,并指定專人負責。
三、申請蓋章的部門或單位應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由辦公室嚴格審查蓋章的內容,并報主管和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蓋印,并做好用印的登記工作,對重要內容材料,要復印留存并整理存檔。
四、公司下設的各職能部門、辦事處、項目部印章,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辦公室統一刻制,頒發;項目部技術資料專用章,由項目部提出申請,報公司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刻制,頒發。辦公室要做好印章的發放登記工作,并及時收回作廢印章。項目部印章待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原印章交辦公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否則根據公司法,追究其責任。
1、項目部申請加蓋集團公司印章,需經項目部(辦事處)主管部門及經理(主任)審批簽字,然后經集團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同意(部分資料需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加蓋公章。
2、項目部(辦事處)申請加蓋集團公司印章,特別是招投標承諾、補充合同條件等,必須經項目部經理或辦事處主任簽字然后報集團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審核,經審批后方可加蓋公章。
3、集團公司不直接受理項目部未經其項目部(辦事處)主管部門審批簽字的相關資料情況的蓋章請求。
五、上虞本部的印章,由本部辦公室按上述辦法實施。
希各分公司、項目部接本通知后,按上述規定參照執行。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O**年八月十一日
篇3:集團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集團公司印章管理辦法范本
第一條為加強EE各專業公司和總公司各部門(以下簡稱EE各單位)印章的管理,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和正常使用,防止產生不良的法律后果,根據《總公司辦公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EE各單位的正式印章作風公章和部門章)、專用印章(即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海關報關章等)、手章(即各專業公司負責人用于文件、報表、票證等的個人印章)。
第三條EE各單位應確定印章管理人員,負責本辦法第二條所述印章的保管并按有關制度和程序使用。印章管理人員應是EE正式職工。如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出差或因病請假時,EE各單位負責人應指定臨時人員保管。臨時保管人員也必須是正式職工并應相對固定。
第四條印章保管人員接到印章后,必須進行登記,登記項目包括印章名稱、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準人簽名、保管人簽名等。如指定臨時人員保管時,也應辦理上述交接手續,做到職責分明。
第五條印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原則上所有的印章均應置于保險柜內,并注意隨時鎖好,以免發生意外。
第六條未經EE各單位負責人或總公司主管該單位的副總經理批準,不得將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
第七條需用印時應先填寫(使用公章申請表》,經EE各單位負責人簽字批準后,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員用印。
第八條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紹信)等應復印,以留存備查。
第九條不得在空白介紹信和空白紙上蓋印。
第十條用印登記項目包括:用印時間、用印編號、用印事由、批準人、經辦人等(詳見附件《使用公章申請表調》)。
第十一條合同用印應按照總公司有關合同管理的規定執行必要的法規審核程序。
第十二條未履行用印登記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員和EE各單位負責人。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員的責任外、還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