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水利與環境學院人才引進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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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與環境學院人才引進工作實施辦法

  為做好我院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根據《三峽大學高層次人才全球招聘方案》(三峽大人 (20**) 46號 )、《三峽大學博士后管理暫行辦法》(三峽大人〔20**〕2號)等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一)學院人才引進領導小組

  學院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年度人才引進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人才引進事宜。

  (二)人才引進面試考核組

  學院成立人才引進崗位考核小組??己藢<医M根據引進人員學科、專業及應聘崗位情況,由學院分管人事院領導任組長、相關系領導、學科專業教師代表共5人組成,具體負責人才引進崗位的面試考核工作(主要考核思想品德及專業素質等情況)。

  二、工作步驟

  (一)教學科研崗、實驗技術崗人才引進

  1.制定年度人才引進計劃

  學院根據師資隊伍建設需求制定年度人才引進計劃,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后上報學校人事處。

  2.招聘公告發布

  學院將經省人社廳審批同意的招聘公告在學院網站發布。

  3.簡歷收集、資格審核

  (1)學院辦公室通過三峽大學人才招聘網或各類人才招聘會收集應聘簡歷。

  (2)學院辦公室根據招聘條件組織對應聘人員資格預審。

  應聘教學科研崗人員(博士):應聘材料分發相關系部或學科,由系部或學科提出初審合格名單。

  應聘實驗技術崗人員(碩士):由分管人事工作院領導牽頭,會同相關學科專業負責人,提出初審合格名單。

  (3)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核確定應聘教學科研崗人員(博士)面試名單;初審合格的應聘實驗技術崗人員(碩士)名單上報學校人事處,由其審核確定參加筆試、面試人員名單,并由人事處組織后續考核工作。

  4.專業審核(博士)

  學院考核專家組根據面試情況進行綜合評議,提出是否錄用的建議。學院黨政聯席會討論,確定專業審核合格人員名單并報學校人事處。

  (二)博士后進站考核

  1.申請審核

  學院對申請進站人員提交的《三峽大學博士后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資格初審。

  2. 專業審核

  初審通過人員材料經學院黨政聯席討論通過后,學院學術委員會組織專家組,采取面試答辯等形式,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科研成果進行考核。面試后,考核組綜合評議,提出是否錄用的建議。學院黨政聯席會討論,考核結果報學校人事處博管辦。

  三、人才引進相關要求

  1.人才引進崗位考核小組應嚴把進人質量關,注重思想政治素質、教風學風和科學精神、學術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團結協作精神等素質考察。

  2.公開招聘工作實行親屬回避制度,與應聘人員有親屬關系的一律要求主動回避(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兩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未主動回避,一旦發現將取消考核成績。

  3.面試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公開招聘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規則和程序進行,如違規操作或徇私舞弊,一經發現查實將按照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篇2:學院(校)人才引進管理辦法

  學院(校)人才引進管理辦法

  為優化學院師資隊伍結構,加強學科梯隊建設,規范人才引進工作,根據學校人才引進相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補充辦法。

  一、人才引進的原則和條件

 ?。ㄒ唬┤瞬乓M的原則

  根據學科、專業建設和發展需要,擇優引進學科帶頭人、學科方向帶頭人與教學科研骨干人才。

 ?。ǘ┤瞬乓M的條件

  1.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強。

  2.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學科帶頭人年齡一般在50周歲(含)及以下,學科方向帶頭人年齡一般在45周歲(含)及以下,教學科研骨干人才年齡一般在40周歲(含)及以下。

  3. 學科帶頭人和學科方向帶頭人需有2名同行專家推薦,教學科研骨干人才原則上需要博士階段的指導教師推薦。

  二、引進的程序

  1. 根據學院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和學科專業建設需要,制定人才引進計劃報學校審批。

  2. 應聘人員根據學校核定的崗位類別填寫應聘表格,并以電子文檔的形式發至人事處人才引進專用信箱。(各類別人才引進應聘表直接從學校人事處人才引進網站***下載。)

  3.學院分管人事工作領導根據應聘人員類別,將應聘材料轉給系(中心)主任及學科負責人,再由系(中心)主任及學科負責人組織教師確定試講人選。

  4. 應聘教學科研骨干人員,由各系(中心)組織安排試講,原則上要求學院領導及各系(中心)或學科1/2以上教師參與聽講,由系(中心)或學科提出試講考核意見。

  5. 教學科研骨干人員試講結束后,由人才引進論證委員會主任組織業務面談,黨總支書記組織政審考察,有關專家提出推薦意見。

  6.對符合引進條件的教學科研骨干人員,由學院人才引進論證委員會負責與應聘人員商議五年目標任務及引進待遇并提出初步意見,最后由辦公室匯集有關材料交學院人才引進論證委員會研究決定。

  7.學科帶頭人和學科方向帶頭人,由二級學科負責人召集學科成員討論引進意向,然后由學院人才引進論證委員會與應聘人員直接接洽,通過講座、考察答辯等方式后再審議論證。

  8.經學院人才引進論證委員會討論通過的引進人員,由學院辦公室負責上報校人事處人才引進辦公室。

  三、引進人才考核期的目標任務

  引進人才5年內必須完成與購房補貼約定的教學科研任務。同時,要求聘用后3年內原則上完成以下2項標志性教學科研成果(可與購房補貼約定的教學科研任務重復計算)。

 ?。ㄒ唬┙虒W科研骨干人員:

  1.一級B論文2篇,其中1篇可用專著替代。

  2.省部級課題1項。

  (二) 學科帶頭人/學科方向帶頭人:

  1.一級A論文1篇。

  2.國家級課題1項。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一應聘人員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副高以上人員,職稱證書復印件(原有職稱人員)

  3.崗位培訓證書復印件(原有職稱人員)

  4.教師資格證復印件(原有職稱人員)

  5.普通話證書復印件(有教師資格證人員)

  6.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從最高學歷學位至本科)

  7.有海外經歷人員(到國外做訪問學者、課程進修等),則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如回國人員證明書

  8.有海外經歷人員(到國外讀學位),則需提供由教育部頒發的相關證明材料

  9.科研項目立項文件復印件

  10.代表性學術著作或論文復印件

  11.主要獲獎證書復印件

  12.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610辦公室)或畢業院校保衛部門(應屆生)出具的未參加“法*”非法組織的證明

  13.政審函(有學校發函)

  14.體檢報告

  附件二學院引進人才上報材料

  1.相應層次應聘表

  2.學院人才引進論證表

  3.**財經大學引進人才專家推薦意見表

  4.聘調師資試講考核意見表

  5.聽課記錄表

  6.體檢表

  7.應聘人員簡歷

篇3:深圳市引進人才實施辦法(2008年)

  深人規〔20**〕6號

  深圳市人事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人才引進工作,大力引進優秀人才,促進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關于引進國內人才來深工作的若干規定》(深府〔20**〕5號)、《〈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深府〔20**〕125號)、《關于實施自主創新戰略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決定》(深發〔20**〕1號)和《深圳市政府關于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創業的若干規定》(深府〔2000〕70號),以及國家、省、市有關干部調配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進人才是指從市外以入戶形式調入符合干部調配規定的國內在職人員(以下簡稱在職人員)、留學人員和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應屆畢業生)。

  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出國(境)留學生,或在國內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

  第三條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人事部門)主管本市引進人才工作,負責辦理用人單位和個人申請人才引進工作。

  區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市人事部門的指導下辦理用人單位申請引進在職人員。

  第四條 市人事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和城市發展需求情況,結合人才存量、結構、需求,定期制定并發布深圳市人才引進目錄、深圳市人才引進專業分類目錄和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畢業生院校目錄。

  第五條 年度引進人才數量實行總量控制,優先滿足納稅(創匯)額較高的企業、本市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本市直通車服務的企業、承擔本市重點項目建設的企業、經營主業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需要重點扶持的企業等用人單位引進人才需求。

  第二章 人才引進條件

  第六條 擬引進的人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城鎮戶籍;

  (二)身體狀況能夠勝任正常工作;

  (三)具備與工作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五)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六)不屬于正在接受監察、紀檢部門調查或者仍處于處分期內的人員。

  第七條 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申請調入:

  (一)兩院院士;

  (二)享受國務院

  特殊津貼專家,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

  (三)廣東省和國家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

  (四)具有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高級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

  (五)具有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年齡在48周歲以下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七)具有本科學歷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中級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或技師職業資格,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八)具有本科學歷且來深工作并在深參加社會養老保險3年以上,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九)留學人員直接來深創業和工作,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十)具有大專學歷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中級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或技師職業資格,所學專業為本市緊缺急需引進專業,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

  (十一)具有大專學歷,所學專業為本市緊缺急需引進專業,來深工作并在深繳納社會養老保險3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記注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納稅300萬元以上;

  (十三)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合伙)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累計分攤企業已繳納稅額60萬元以上;

  (十四)在本市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24萬元以上;

  (十五)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納稅30萬元以上;

  (十六)符合《深圳市人才引進目錄》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一)項、第(十六)項所規定人員,連續在深工作滿3年,并按規定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者,辦理引進手續時,其年齡界限可按進入深圳工作并在本市首次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手續時的實際年齡計算,但其在滿法定退休年齡時,必須達到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的繳費年限。

  本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至第(十五)項所規定人員,連續3年以上在同一企業,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者,遷戶時其年齡在50周歲以下,納稅額超過以上規定納稅額一倍以上的,引進時其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第八條 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個人身份申辦調入:

  (一)具有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學位,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三)近5年內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者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四)《深圳市人才引進目錄》規定的特殊類人才,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或技師以上職業資格,屬于當年發布的深圳市人才引進目錄緊缺類或者特殊類人才,近2年連續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

  (六)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從海外直接來深創業和工作的出國(境)留學生,年齡在40周歲以下

  的;

  (七)符合第七條第(十二)項至第(十五)項規定且連續3年以內在同一企業,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者,遷戶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屆畢業生,用人單位可以申請接收:

  (一)具有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及以上學位的;

  (二)畢業院校符合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畢業生院校名單范圍,具有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分數達到420分以上(體育類、藝術類等特殊專業畢業生除外,外語小語種專業畢業生應達到相應的外語考試級別),所學專業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

  (三)本市高等院校畢業生;

  (四)本市生源畢業生。

  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兩年以內,從海外直接來深創業和工作的出國(境)留學生,可視為應屆畢業生辦理接收。

  第十條 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屆畢業生,可以個人身份申辦接收:

  (一)具有博士學位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畢業院校屬于當年度深圳市接收畢業生個人申辦院校名單范圍,所學專業屬于當年度深圳市人才引進專業分類目錄中的重點引進類專業,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分數達到420分以上的(體育類、藝術類等特殊專業畢業生除外,外語小語種專業畢業生應達到相應的外語考試級別)。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一方具有本市戶籍,另一方可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辦引進。

  以夫妻分居形式引進的人員,如本人不符合引進條件,由人事部門根據年度政策性遷戶指標總量、本人及配偶情況審批。

  引進符合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條件的人員,其配偶可同時引進。

  第十二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條件,但具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技術技能,用人單位急需引進的,由市人事部門參照人才引進目錄,并根據引進指標總量、用人單位及個人實際情況審批。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辦理引進人才須在市、區人事部門辦理人事立戶登記。

  第十四條 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批準成立的各類法人機構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其他組織可以申辦人事立戶登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辦理人事立戶登記須進行網上申報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事立戶登記(申請)表;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批準設立文件或者注冊登記證書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從事人事代理、人才(勞務)派遣的中介機構,還須提供許可證明;

  (四)工商營業信息登記單(適用于企業用人單位);

  (五)國稅、地稅納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適用于企業用人單位);

  (六)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

  人事部門對登記立戶的用人單位發放《人事立戶登記證》。

  本條第一款(二)、(三)、(四)項的內容發生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市人事部門辦理立戶登記信息變更。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申報調入人員,須憑《人事立戶登記證》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進人才(錄用)呈報表》和《商調(錄用)人員審查表》;

  (二)現實表現、政治鑒定;

  (三)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四)半年內本市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表;

  (五)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非全日制學歷須提交文憑驗證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六)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適用于以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業資格作為申請條件的人員);

  (七)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八)人事檔案;

  (九)證明擬引進人員身份、工作經歷、學習經歷、獲獎和受表彰等情況的其他材料。

  已婚人員除提供前款規定材料外,還須提供婚姻證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況及學歷、學位、現實表現和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以夫妻分居形式調入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和已遷入一方的調動通知書、留學人員行政報到介紹信或者畢業生介紹信、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擬引進人員及其配偶已生育或已懷孕的,須提供本市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符合第七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十一)項條件的人員除提供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須提供最近3年連續在深圳市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符合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至第(十五)項條件的人員除提供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須提供相應的納稅證明。

  第十七條 以個人身份申辦調入的,須提交第十六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符合第八條第(五)項條件的人員還須提供最近兩年連續在深圳市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接收應屆畢業生須憑《人事立戶登記證》提交下列材料:

  (一)《接收院校應屆畢業生呈報表》;

  (二)《接收院校應屆畢業生基本情況表》;

  (三)畢業生推薦表;

  (四)畢業生成績單;

  (五)畢業生身份證復印件;

  (六)符合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條件的畢業生,須提供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合格證(或者成績報告單)復印件(驗原件);

  (七)已婚的畢業生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計劃生育證明,其生育子女屬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擬接收畢業生及其配偶已生育或者已懷孕的,須提供本市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八)深圳生源畢業生(含市內院校深圳生源畢業生)須提供本人戶口簿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遷出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第十九條 應屆畢業生個人申辦接收須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材料,以及畢業證和學位證復印件(驗原件)。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申辦引進或者接收留學人員,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留學人員信息采集表》;

  (二)作為畢業生接收的提交《申請接收留學生登記表》,作為引進的提交《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國家教育部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證書和《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申辦人才引進:

  (一)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1至3月辦理年度人事立戶登記,并向市人事部門申報人才引進計劃和人才統計信息;

  (二)用人單位負責對擬引進人才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并認為符合引進條件的,向其人事行政關系所在單位商洽索取檔案或畢業生材料。

  按國家規定無干部人事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須委托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商調人事檔案等相關手續。

  副廳(局)級以上人員引進本市,須經市委組織部同意后,按有關程序辦理引進手續。

  以家屬隨軍形式引進的,須先經市軍官轉業安置管理部門批準后,再到市人事部門辦理引進手續。

  第二十二條 個人申辦人才引進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條件的人員與市人事部門認可的人才服務機構簽訂人事代理協議,委托其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二)人才服務機構向委托人人事行政關系所在單位商洽轉遞人事檔案。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人才服務

  機構應認真審查擬引進人才的有關材料,并在網上申報擬引進人員信息,由經辦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到人事部門辦理本單位的引進人才業務。

  第二十四條 市人事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經過初審,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接收申請材料,出具受理回執;

  (二)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且無法當場補正的,退回申報材料,出具不予受理回執,并注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退回申報材料,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回執,并注明不予受理原因。

  第二十五條 市人事部門接收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

  市人事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后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按照告知要求補交申請材料的,市人事部門接收補交申請材料,出具受理回執,受理之日從接收補交申請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市人事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核擬引進人才的申報材料和人事檔案。擬引進人員的身份、行政職務或者技術職稱,以其人事檔案記載為準。凡檔案從原工作單位發出后錄(聘)用的身份、提拔的行政職務或晉升的技術職稱等不作為引進條件。

  第二十七條 在職人員或留學人員調入的,市人事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調入決定;接收應屆畢業生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決定。

  對于情況特殊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市人事部門對人才引進申請作出同意決定的,應出具書面決定。

  市人事部門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出具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市人事部門審批同意后,用人單位或者有人事代理權的人才服務機構到市人事部門領取調動通知書、留學人員行政報到介紹信、留學人員入戶介紹信或接收院校畢業生函,并轉交引進人員;

  引進人員憑調動通知書、留學人員行政報到介紹信、留學人員入戶介紹信或接收院校畢業生函在有效期內到市人事部門辦理報到手續,由市人事部門簽署入戶意見,領取戶籍遷入指標卡后,到公安部門辦理戶籍遷入手續。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引進符合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九)項條件的人員,可不受引進計劃申報和引進指標限制。

  第四章 引進人才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已辦理人事立戶登記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人才引進直至該情形終止:

  (一)未按規定辦理工商年檢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年檢的;

  (二)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未及時申報的;

  (三)用人單位被申請破產的;

  (四)逾期未申報引進人才計劃和人才統計信息的;

  (五)未依法納稅的;

  (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有嚴重欠薪行為的;

  (八)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難以正常開展人事管理活動的。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引進人員報批過程中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引進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部門不予辦理當年度人才引進業務,并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企業征信系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空掛辦理引進人才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擬引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引進手續,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個人

  誠信征信系統,并在2年內不再受理其引進申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人事部門在引進人才審核工作中實行經辦人簽字負責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后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引進人員如屬超齡調入人員,用人單位須按規定為其補交超齡養老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引進人員的18周歲以下子女(大中專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齡在20周歲以下且仍在中學就讀的子女,以及出國(境)留學人員配偶可一同隨遷。

  第三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市外錄(聘)用工作人員需要辦理入戶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區人事部門辦理用人單位引進市外在職人才的條件和程序,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8日起施行?!蛾P于實施人事立戶登記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深人發〔20**〕9號)、《〈關于引進國內人才來深工作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深人發〔20**〕53號)、《深圳市人才引進個人申辦實施辦法》(深人規〔2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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