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勞務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管理,正確使用印章,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確保印章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了印章的制定、保管、使用、銷毀等事項。
第二章 印章的制發
第三條 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本單位法定名稱。公司印章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第四條 印章制發前應登記,并蓋首次印鑒,以備查考,嚴禁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需要攜帶外出時,必須按合同的管理權限,報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借用手續,使用完畢立即交還。
第四章財務專用章
第七條 與公司財務相關的業務,一律使用財務專用章。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八條 各類印章必須經該領導批準后方能使用,嚴禁任何人私自用印。
第九條 用印必須在職權范圍內使用,不得濫用、錯用。使用各類印章應建立相應登記制度,以便備查。
第十條 公司用印范圍是:報告、請示、通知、通報、決議、決定、函件、批復、意見、報表、協議書、介紹信以及其他需用印的事項。
第十一條 蓋公司印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介紹信,必須使用留有存根的統一格式,并經相應級別的領導批準,持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的必須是公司在崗員工。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條 公司行政印章及各類專用章,由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 各類印章應在保險柜或有加固措施的桌、柜中存放,所有房間的門、窗要有加固措施。用印后,應及時將印章放回原處并鎖牢,嚴防被盜或丟失。
第七章印章的銷毀
第十四條印章因損壞或機構變動而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將印章封存。
第十五條 建立作廢印章銷毀登記簿。印章銷毀須經公司領導批準,派兩人或兩人以上監毀并簽字。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十六條個人擅自刻制和啟用印章者,一次罰款200-500元,并由公司研究處以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因私刻公章造成公司經濟和名譽損失的,公司依法將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公章管理人員,未經領導批準或不按相關制度擅自使用印章者,一旦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第十八條 未經領導批準,擅自攜帶行政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外出使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300元。
第十九條 各類印章要妥善保管,凡檢查中發現亂存、亂放的,對責任單位一次罰款50-100元。
第二十條 負責保管印章的部門或個人未經主管領導審批擅自將公章借出或在重要文件上蓋章,因此引起法律糾紛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后果嚴重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未經公司授權,對外簽訂工程合同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外印章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由此引起法律糾紛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二條 違規使用財務印章的,根據公司《財務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三條 印章廢止而未在規定期限內交回廢止印章的,對印章保管人和部門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2:集團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集團公司印章管理辦法范本
第一條為加強EE各專業公司和總公司各部門(以下簡稱EE各單位)印章的管理,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和正常使用,防止產生不良的法律后果,根據《總公司辦公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EE各單位的正式印章作風公章和部門章)、專用印章(即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海關報關章等)、手章(即各專業公司負責人用于文件、報表、票證等的個人印章)。
第三條EE各單位應確定印章管理人員,負責本辦法第二條所述印章的保管并按有關制度和程序使用。印章管理人員應是EE正式職工。如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出差或因病請假時,EE各單位負責人應指定臨時人員保管。臨時保管人員也必須是正式職工并應相對固定。
第四條印章保管人員接到印章后,必須進行登記,登記項目包括印章名稱、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準人簽名、保管人簽名等。如指定臨時人員保管時,也應辦理上述交接手續,做到職責分明。
第五條印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原則上所有的印章均應置于保險柜內,并注意隨時鎖好,以免發生意外。
第六條未經EE各單位負責人或總公司主管該單位的副總經理批準,不得將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
第七條需用印時應先填寫(使用公章申請表》,經EE各單位負責人簽字批準后,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員用印。
第八條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紹信)等應復印,以留存備查。
第九條不得在空白介紹信和空白紙上蓋印。
第十條用印登記項目包括:用印時間、用印編號、用印事由、批準人、經辦人等(詳見附件《使用公章申請表調》)。
第十一條合同用印應按照總公司有關合同管理的規定執行必要的法規審核程序。
第十二條未履行用印登記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員和EE各單位負責人。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員的責任外、還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篇3:公司印章管理辦法范例
印章管理辦法
1.印章的種類:
1.1印鑒: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
1.2職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1.3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注"對內專用"
1.4職銜簽字章:刻有部門負責人以上職銜及簽名的印章。
2.印章的使用規定:
2.1對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公司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公司公章。
2.2以公司名義對國營機關團體、公司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范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公司公章。
2.3以部門名義于授權范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范的核決行文由部門負責人簽章,蓋公司公章。
2.4各部門于經辦業務的權責范圍內及對于公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2.5涉及公司對外業務、經濟類協議、合同,蓋公司合同章。
3.印章的監?。?/p>
3.1法定代表人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得由財務部核定監印人員。
3.2公司公章、公司合同章由行政人事部核定監印人員。
3.3其它印章由相關部門主管領導級以上人員或指定監印人員。
4.印章蓋用:
4.1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核準后,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4.2監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應于"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5.各種印章由監印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由監印人全權負責。
6.監印人對未經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7.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并應依法公告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