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規定
1.總則:
為有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
法規和公司頒布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制度等規定,達到提高員工安全素質、增強員工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生產技術、確保安全生產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常規安全教育
2.1三級安全教育
2.1.1新進廠或轉崗人員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且由其本人對教育者填寫的三級教育卡簽字確認(特殊工種須取得規定的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2.1.2三級教育內容
2.1.2.1第一級:
由安全處負責,教育的內容為國家及企業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企業生產特點、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及急救常識,安全生產事故案例教育。
2.1.2.2第二級:
由負責接收人員部門的專職安技員對員工進行教育,教育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本部門的規章制度、生產特點、工藝流程、機械設備狀況、預防事故的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的規范穿戴、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事故案例教育等。
2.1.2.3第三級:
由工組長負責對員工進行教育,教育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本崗位安全生產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崗位生產操作工藝、消防器材、工器具使用方法及個人防護用品的穿戴,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區域及事故案例教育等。
2.2日常安全教育
2.2.1不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并組織考試。
2.2.2利用廠報、板報定期刊登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等方面安全知識。定期出版安全???,及時溝通企業內外安全生產信息。
2.2.3宣傳安全生產活動中涌現的好人好事,組織員工觀看安全教育影視節目,介紹安全小常識,介紹典型事故案例。
2.2.4警示教育:
在重點區域、崗位設立醒目的警語牌或宣傳標牌。
2.2.5組織“安全生產月”活動:
利用全國每年6月份開展的“安全生產月”活動的有利時機,在企業中廣泛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2.3特殊作業人員教育
電工作業、風電焊工作業、鍋爐作業、壓力容器作業、公司內機動車輛的駕駛、行車作業、電梯作業等特殊工種人員培訓由教培中心定期組織復培訓,報安全處備案。
2.4事故責任人復工教育
事故責任人復工前必須經人事培訓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經三級教育后,方可安排上崗。
3.特殊時期安全教育
3.1重大節日(元旦、春節、五一、國慶)前,必須逐級組織對全體員工進行一次安全教育。
3.2針對季節和氣候重大變化(如冷、熱、臺風、暴雨等),各部門要及時進行安全生產防范教育。
3.3對所發生的重大事故,由安全處負責編制相應的案例,并督促各部門組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4.所有教育活動必須建立臺賬,列入安全生產檢查項目,由安全處制定必要的考核措施。
5.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6.本規定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篇2:藝術學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藝術學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教育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安全管理人員和廣大師生安全素質,防止不安全行為的重要途徑,是預防事故和保護廣大師生在工作、學習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的重要措施,是學校安全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第一條安全教育的內容
1、安全法制教育
安全法制教育是通過學習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制和學校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從而達到強化廣大教職員工、學生安全意識的目的。
2、安全知識技能教育
安全知識技能教育是以提高廣大教職員工、學生安全技術素質為目標的。內容包括消防安全、防塵防毒、電氣安全等,其中操作技能、如何防止事故的發生是主要內容。
第二條安全教育的方法
1、營造安全工作學習氛圍
通過墻報、標語、安全標志等方式宣傳安全生產知識、先進經驗以及事故教訓,營造濃郁的安全工作學習氛圍,起到感染和潛移默化的作用。
2、組織安全活動
通過組織諸如安全知識比賽、安全操作技能競賽、逃生演練等活動,形成良好的安全工作學習氛圍。
3、安全培訓
通過在會議上講授安全技術知識與管理知識,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現場具體示范操作要求等途徑,使廣大教職員工、學生較系統地掌握安全理論知識和安全實際操作能力。
第三條安全教育培訓的具體形式
1、安全教育講座
邀請公安、消防、交警到校通過法律、法規講座,現身案例分析提高廣大教職員工、學生安全理論知識水平和安全意識。每年不少于2次。
2、實踐活動
每年舉行一次逃生演練、一次消防運動會,通過實際活動使廣大教職員工、學生提高安全實際操作能力和逃生能力。
3、利用每天早晨學生集中開晨會、主題班會、學生大會對學生進行不間斷的安全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自救意識。定期對學校義務消防員進行知識培訓。利用每周五的全體教職工會議對全體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駕駛員每月一次安全教育學習。
4、積極參加市里、中心的各種安全培訓。
5、利用櫥窗、安全標志、校園廣播等方式宣傳,進行安全教育。
篇3: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全員安全素質和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二條 安全生產教育是強化安全紀律,實現安全生產的基礎,提高企業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和廣大職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掌握安全生產的科學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三條 通過安全教育,使勞動者熟悉和掌握勞動安全法規、標準和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知識。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克服“三違”行為,有效地防止人們的不安全行為,減少失誤。
第四條 組織安全生產教育要做到嚴肅、嚴格、嚴謹、講求實效。
第五條 本教育制度適用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
第六條 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培訓,是搞好安全生產的一個重要環節,是為安全生產奠定思想基礎。
1、思想教育主要教育勞動者特別是企業各級領導和各級管理人員從思想上、理論上了解安全生產對生產發展的促進作用,牢固樹立生產工作中保障安全、健康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滲透到各級領導和廣大勞動者的腦海中,運用到生產工作中,做到時時不忘安全。
2、安全紀律教育是使每個勞動者懂得嚴格遵紀守法,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改變那種紀律松弛、管理不嚴、有章不循的狀況。
第七條 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全體勞動者都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并按規定接受教育培訓。
第八條 加強安全生產技能教育,結合工種的特點,實行安全技術操作和安全防護所必須具備的安全技術知識教育,每個勞動者都必須熟悉本工種、本崗位專業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條 加強安全法規教育,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法制觀念,安全生產法制的根本特點和法制的嚴肅性、強制性,教育每個員工都必須懂得安全生產的法規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法規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要做到人人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方法
第十條 勞動安全生產教育主要有三種形式:新職工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包括例會、早會等)、全員教育、變換工種和復工的教育等多方面教育方法。
(一)新職工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企業必須堅持的安全生產基本教育制度,新職工(包括臨時工)都必須進行企業、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
1、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其主要教育培訓內容有:
?、?、安全生產的重大意義和國家頒發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
?、?、本企業生產形勢,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紀律。
?、?、重大傷亡事故案例和應吸取的教訓。
2、部門安全教育,其教育主要內容:
?、?、本部門特點,預防事故的措施。
?、?、現場安全生產制度,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現場危險區域和事故多發部位及安全具體要求。
3、班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有:
?、?、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本工種使用設備、設施安全狀態和注意事項。
?、?、勞動保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教育是保證安全生產,防止傷亡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短胤N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規定:電工作業、起重機械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等屬特種作業。這些工種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1、安全生產教育必須做到經?;?、制度化。經?;踩a教育要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安全無事故活動、安全生產學習班、看錄像片、圖片展等形式,力求生動活潑。
2、特別是班前教育,班組長在每日上班前召開所轄全體人員,針對當天任務,結合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和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安全生產狀況及本班組人員素質、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及思想狀態,有針對性地進行班前安全活動,明確具體注意事項,并跟蹤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第四章 培訓對象及時間
第十二條 企業職工每年需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第十三條 新進工人,必須接受公司、部門、班組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方能上崗。
1、公司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等。
2、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
程、事故案例分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訓的實施和管理
第十四條 實行安全培訓教育登記制度,公司建立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建立一般職工教育培訓檔案。
第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安全管理專職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公司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 公司負責統一管理單位的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公司從事職工安全培訓的工作人員,應接受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經費,從公司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安全生產管理部組織實施,并納入年終年度考核內容之一。
第二十條 本制度從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實施,以前的制度從新制度實施之日起廢止。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