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回訪管理規程
11.1 回訪工作規定
11.1.1 責任人:管理處經理和物業部主任。
11.1.2 客戶服務部主任制定回訪計劃,逐一安排回訪。
11.1.3 投訴事情處理完畢后三天內進行回訪,回訪率達50%,一般投訴由物業巡查員回訪,重要投訴由客戶服務部主任回訪,重大投訴由管理處經理回訪。
11.1.4 維修工程處理完畢后一個月內進行回訪,回訪率達30%,具體由責任區管理員負責。
11.1.5 組織文體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進行回訪,回訪率達10%,具體由社區文化文員負責。
11.1.6 重大節日拜訪由管理處經理組織進行,入伙回訪、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后回訪。
11.1.7 上門回訪必須有客戶的簽名,電話回訪不作此項要求,但在回訪記錄表中寫明“電話回訪”。
11.1.8 物業部主任對物業巡查員的回訪工作進行檢查并簽署意見。
11.1.9 對回訪中,客戶又重新提出的意見、建議或投訴等不能當即解釋清楚或暫時無法作出明確答復的,應告知預約時間回復;對需要進行第二次回訪的必須進行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回訪,在第二次以后的不屬于第三類投訴的回訪可采用電話在回訪形式。
11.1.10 當需對同一問題進行回訪工作時,管理處可以用公開信的形式給住戶答復,公開信應存入回訪檔案。
11.1.11 對客戶反映的問題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回訪處理率達100%。
11.1.12 對同一問題多次投訴(指投訴人向不同部門投訴),應作一次記錄。
11.1.13 對投訴人沒留下姓名或上級部門只要求復函的投訴,可不進行回訪,但應將復函情況附在投訴表后。
11.2 回訪處理工作流程
11.2.1 管理處客戶服務部負責客戶回訪工作。
11.2.2 物業部按照“投訴記錄”的內容,按客戶投訴的程度進行適當回訪,回訪時間按客戶投訴內容具體確定。
11.2.3 回訪期間發現客戶不滿意之處,必須及時解決,一時無法解決的應向客戶解釋原因,并確定下次回訪時間并安排人員整改。
11.2.4 將回訪內容記錄在《回訪記錄表》上,交部門主任審閱。部門主任將每月統計回訪結果記錄在《客戶回訪記錄》上,并提交公司領導,作為改進工作的依據。
11.3 附表
11.3.1 《回訪記錄表》
11.3.2 《客戶回訪記錄》
篇2:業主回訪管理作業規程(五)
一、目的
規范回訪工作,及時驗證管理服務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確保管理服務工作質量。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處各項管理服務工作效果的回訪。
三、職責
1、管理處經理負責重大投訴的回訪工作。
2、服務中心主管負責制定回訪計劃和組織、安排一般回訪工作。
3、服務中心管理員依照本規程實施具體回訪工作。
四、程序要點
1、服務中心主管制定回訪計劃,安排回訪
(1)回訪時間安排:
a、投訴事件的回訪,應在投訴處理完畢后的三天內進行;
b、維修工程的回訪,應在完成維修工程一個月后,兩個月內進行;
c、特約服務的回訪,應安排在合同執行期的中期階段和結束后進行;
d、急救病人的回訪,應安排在急救工作結束后的一周內進行;
e、管理處發行的報刊、雜志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組織、發行完畢后一個月內進行;
f、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應安排在完成管理服務工作后的一周內進行。
(2)回訪率:
a、投訴事件的回訪率要求達到100%;
b、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率要求分別達到30%;
c、報刊、雜志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率要求達到10%;
d、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率按當時情況由服務中心主管確定。
(3)回訪人員的安排:
a、重大投訴的回訪由管理處經理組織進行;
b、一般投訴的回訪由被投訴部門主管與服務中心管理員共同進行;
c、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由管理員進行。
(4)回訪的內容:
a、質量評價;
b、服務效果的評價;
c、住戶的滿意程度評價;
d、缺點與不足評價;
e、住戶建議的征集。
2、服務中心主管依照回訪計劃,通知相關人員進行回訪,回訪人員應到服務中心領取《回訪記錄表》,并在《回訪記錄簽收表》上簽收。
3、回訪人員在限定時效內進行回訪,回訪工作一般采用與住戶面談、現場查看的方式綜合進行,將回訪內容扼要記錄在《回訪記錄表》上,并請住戶對記錄內容簽名確認。
4、回訪人員在《回訪記錄表》上簽名確認,并將表格交回服務中心。
5、服務中心主管對處理完畢的《回訪記錄表》進行審核,并加注意見。對于回訪內容反饋為不合格的事件應
6、管理員每月末對回訪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對發現的回合格、連續就同一事項投訴兩次以上、同一種維修3次以上的現象,寫成統計分析報告,以書面形式經服務中心主管審核后,報管理處經理決定是否按照《不合格糾正、預防標準作業規程》輸。
7、《回訪記錄表》于每月25日前統一交經理助理審核后部分可作為員工績效考評依據)交辦公室存檔保管兩年。
8、本規程作為相關人員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五、記錄
1、《回訪記錄簽收表》
2、《回訪記錄表》
3、《回訪統計表》
六、相關支持文件
《住戶投訴處理標準作業規程》
篇3:物業服務回訪管理規程
1.目的
規范回訪工作,及時驗證管理服務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確保管理服務工作質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各項管理服務工作效果的回訪.
3.職責
3.1物業部經理負責重大投訴的回訪工作。
3.2客服組主任負責制定回訪計劃和組織、安排一般回訪工作。
3.3物業助理負責依照本規定實施具體回訪工作。
4.程序要點
4.1客服組主任制定回訪計劃,安排回訪。
4.1.1回訪時間安排:
4.1.2投訴事件的回訪,應在投訴處理完畢后的3天內進行;
4.1.3維修工程的回訪,應在完成維修工程1個星期后,1個月內進行;
4.1.4特約服務的回訪,應安排在合同執行期的中期階段結束后進行;
4.1.5物業部發行的報刊、雜志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應當在組織、發行完畢后1個月內進行;
4.1.6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應安排在完成管理服務工作臺后的1周內進行;
4.2回訪率:
4.2.1投訴事件的回訪率要求達到100%;
4.2.2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率要求分別達到30%;
4.2.3報刊、雜志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率要求達到10%;
4.2.4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率按當時情況由客服組主任確定。
4.3回訪人員的安排:
4.3.1重大投訴的回訪由物業部經理組織進行;
4.3.2一般投訴的回訪由被投訴部門主管與客服組物業助理共同進行;
4.3.3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由物業助理進行。
4.4回訪的內容:
4.4.1質量評價;
4.4.2服務效果的評價;
4.4.3住戶的滿意程度評價;
4.4.4缺點與不足評價;
4.4.5住戶建議的征集。
4.5客服組主任依照計劃,通知相關人員進行回訪,回訪人員應到客服組領取《回訪記錄表》,并在《回訪記錄表》上簽收。
4.6回訪人員在限定時效內進行回訪,回訪工作一般采用與住戶面談,并請住戶對記錄內容簽名確認。如超過3天仍未完成的工作,物業助理應上門跟進。
4.7回訪人員在《回訪記錄表》上簽名確認,并將表格交回客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