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推進綠色建筑行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號)的規定,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廳四川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38號)的具體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到20**年,全省建立基本完善的綠色建筑政策法規體系、技術標準體系、產業支撐體系、科技創新體系,基本形成完備的綠色建筑發展推廣機制;建立完善的省級能耗監測平臺,對國家機關、大型公共建筑等典型建筑能耗進行實時監測。
第三條
20**年12月1日起,以規劃審批文件時間為準,下列建設項目應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
(一)國家機關、學校、醫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資或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地上部分建筑面積超過15萬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區(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總建筑面積為準);
(四)綠色生態城區、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示范性項目。
第四條
因地制宜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規?;瘧?。攀西和川西北等太陽能豐富的地區應大力推進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在成都、綿陽、德陽等夏熱冬冷地區應優先采用地源熱泵系統;農村地區應積極推廣應用沼氣等生物質能。
第五條
加強公共建筑的節能檢測和驗收工作,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和四川省地方標準《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程》(DB51/5033-20**)對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風與空調、配電與照明、監測與控制等節能要求進行施工質量監管和驗收。公共建筑在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能效測評和標識。
第六條
建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體系,大力發展綠色環保建材產業。在各類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中優先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依據本細則第三條規定應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
推動建筑工業化,逐步實現建筑預制構配件、部品的工廠化、標準化生產與現場裝配,開展工業化建筑示范試點。
第七條
因地制宜建立綠色建筑在財政、稅收、國土及規劃建設等方面的獎勵制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對綠色建筑項目進行獎勵。
第八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需要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的項目,嚴格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在建設工程項目土地出讓、規劃審批、立項審查、項目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工程監理、驗收備案等各環節、階段,嚴格執行綠色建筑相關強制性標準和管理規定。
(一)在建設用地出讓階段,編制出讓文件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綠色建筑發展指標納入建設用地出讓規劃條件,予以明確。
(二)在項目規劃階段,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指標納入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環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核定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許可指標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標準要求。
(三)建設單位、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筑級別標準,對擬采用的有關綠色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并將實施綠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資估算及概算。同時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要求編制節能評估文件。
(四)在項目設計階段,工程設計單位應根據《民用建筑綠色設計規范》(JGJ/T229)、《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50378)和《四川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51/T009)在初步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筑設計專篇,明確相關設計、技術要求及深度。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必須嚴格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五)在施工圖審查階段,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凡未達到綠色建筑設計規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
(六)在項目施工階段,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640)和四川省《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與驗收規程》(DBJ51/T027)等相關技術標準,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更為詳細的綠色施工方案專篇;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相應的施工驗收規范等,結合施工單位的綠色施工方案,制定綠色監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監督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執行綠色建筑設計文件、綠色施工方案及相關的標準規范,對未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七)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對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和綠色建筑設計文件要求的建筑,不得作為綠色建筑通過驗收,縣級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備案并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八)在運營階段,建設單位在綠色建筑項目投入運行1年后,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證書。
第九條
通過綠色建筑認證的項目,有關部門在“魯班獎”、“廣廈獎”、“天府杯”、“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等評優活動及各類示范工程評選中,應優先推薦上報。
第十條
本細則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篇2:天津市綠色建筑管理規定(2018年度)
天津市綠色建筑管理規定(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筑有關的規劃、建設、運營、評價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引導激勵,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三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全面推進、突出重點,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全面推動綠色建筑發展。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相應資金用于綠色建筑的技術研發、推廣應用和獎勵等。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綠色建筑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本市新建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保障性住房,示范小城鎮,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其他民用建筑推行綠色建筑標準。
鼓勵政府投資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
鼓勵既有建筑改造和工業建筑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第九條 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筑技術、節能減排效果等內容。項目審批、核準機關應當在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相關要求。
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時,應當就綠色建筑要求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相關要求,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相關要求納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設計、施工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施工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并根據綠色建筑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和設計深度要求進行設計,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筑專篇,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和相關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進行修改,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當采取降低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等措施。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筑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綠色建筑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查驗。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組織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運營和評價
第十七條 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分
文章來源 房 地 產e網 類收集生活垃圾,規范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八條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可以約定載明符合綠色建筑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標識。
本市鼓勵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綠色建筑標識。
第二十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設計文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綠色建筑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標識。
第二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評價機構對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綠色建筑項目進行專業評價。
第四章 引導和激勵
第二十二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因地制宜推廣應用自然通風、自然采光、雨水利用、立體綠化、余熱利用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等技術。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綠色建筑規?;l展,創建綠色生態城區。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建設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筑,推廣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和現代木結構等裝配式建筑。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筑項目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和設備,鼓勵使用可再生、可循環的建筑材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設計單位未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筑專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未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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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合肥市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會
合肥市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0**年6月21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資源,保護自然環境,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限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水、節地、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安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經濟適用、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推動綠色建筑的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支持綠色建筑產業,健全綠色建筑公共服務體系;制定綠色建筑激勵政策,建立與綠色建筑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支持機制;制訂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目標和考核指標,對綠色建筑發展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部門是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制定綠色建筑發展的措施和綠色建筑相關的技術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綠色建筑監督管理信息平臺。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房產、地震、水務、林業和園林、環境保護、統計、稅務、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綠色建筑發展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綠色建筑發展工作。
第七條 倡導綠色生活方式與行為節能,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綠色建筑相關活動,監督綠色建筑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綠色建筑發展規劃應當與生態環保、海綿城市建設、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在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供應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或者選址意見書的要求以及綠色建筑等級和主要技術指標,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條 綠色建筑按照國家規定由低到高劃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機構辦公建筑和政府投資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建設。
綠色生態城區、重點功能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建設應達到相應比例。
鼓勵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筑技術、節能減排效益評價等內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時,應當將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納入評估和審查內容。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對民用建筑項目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同步征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不能滿足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立項、設計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和設備、設施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綠色建筑相關工程材料和設備進行見證取樣檢測,對建設工程進行現場實體檢測。
新建公共機構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安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建筑能耗監測系統,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相應的設計內容。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進行設計,明確建筑材料、設備和產品的技術指標以及采取的綠色建筑技術等;建設工程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文件應當包含綠色建筑專篇。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綠色建筑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綠色建筑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綠色建筑設計內容經審查通過后,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查程序重新審查。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有關施工技術規范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減少噪聲污染和防治揚塵等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節能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節水器具等進行查驗;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制定綠色建筑專項監理實施細則并實施監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嚴格執行按圖施工的規定,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專項查驗,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綠色建筑設計文件的實施情況。新建住宅工程應當按照分戶驗收管理規定實行驗收。
新建二星級以上的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進行能效測評。
綠色建筑專項查驗不合格或者建筑能效測評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予以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七條 從事節能檢測和建筑能效測評的機構應當依法具備相應資質,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開展檢測、測評。
從事節能檢測和建筑能效測評的機構以及有關責任人員不得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節能檢測、建筑能效測評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
項目施工和銷售現場,明示該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技術指標、技術措施、保護要求、保修期限等內容,并在銷售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第十九條 建筑材料和設備供應商不得向建設工程提供不合格的綠色建筑相關產品。在銷售產品的同時,應當提供有效的產品質量保證書和產品使用說明書,有環境指標檢驗報告或者型式檢驗報告要求的產品,還應當提供環境指標檢驗報告或者型式檢驗報告。
綠色建筑材料和設備應當有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以及質量保證期、地址等信息標識。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的要求納入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體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筑實體質量和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行為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筑材料和產品的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管,依法查處假冒偽劣、無名稱、無廠名、無廠址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與產品。
第三章 運營與改造
第二十二條 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澞?、節水、室內外環境維護等管理制度完備;
?。ǘ┕澞?、節水和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建筑能耗實時監測設備等設施運行正常;
?。ㄈ┕┡?、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空調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溫度控制標準;
?。ㄋ模U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ㄎ澹├占萜饕幏对O置,分類收集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可以約定載明符合綠色建筑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并做好建筑物的圍護結構、用能設備、可再生能源設備等日常維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制度,建立市級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實施建筑能耗動態監測,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 建筑能耗監測系統應當與建筑智能化系統統一設計、同步安裝。
安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和建筑能耗監測系統的民用建筑,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將有關能耗數據傳輸至市級建筑能耗監測平臺。
供電、供氣、供水、供熱等單位以及未安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建筑能耗監測系統的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民用建筑能耗數據報送所在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鼓勵建筑節能服務機構為建筑的運營和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公共機構辦公建筑應當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改造,改造后節約的能耗資金,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用于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服務費用。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房產、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開展既有民用建筑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等基本信息調查分析,結合既有建筑改造和城市更新專項工作,制定既有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化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公共機構辦公建筑綠色節能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其他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應當征得業主同意,其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九條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優先改善門窗、屋面、遮陽和外墻等保溫隔熱性能,不得影響建筑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鼓勵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時采用綠色建筑技術措施,設計安裝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對屋頂、外墻面等部位實施立體綠化。
第三十條 大型公共建筑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拆除的,應當經過論證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章 技術與應用
第三十一條 綠色建筑應當推廣應用自然通風、自然采光、外遮陽、雨水滲透與收集、中水處理回用、透水地面、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裝配式建筑、隔音、智能控制和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余熱廢熱利用等先進、適用技術,選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設備及節水型產品。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綠色建筑適用技術,開展科技成果推廣示范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和發布綠色建筑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的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目錄并適時更新。
第三十三條 新建公共機構辦公建筑和建筑面積達到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統一設計并安裝一種以上與建筑能耗水平相適應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賓館、醫院等有熱水系統設計要求的公共建筑和新建居住建筑,應當統一設計并安裝太陽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熱水系統,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民用建筑附屬停車場或者停車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新建民用建筑選用冷、熱源時,應當優先采用已建成的區域分布式能源系統或者樓宇分布式能源系統。
第三十四條 城鎮開發建設應當推廣海綿城市模式,實現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和自然凈化,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
建設用地面積達到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應當優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使用節水器具,場地排水管網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第三十五條 鼓勵發展綠色建筑材料,提高綠色建筑材料在綠色建筑中的使用比例,鼓勵使用再生建筑材料產品,推進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循環利用。
綠色建筑應當使用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高強鋼筋、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鼓勵就地取材,開發利用本地建材資源。
第三十六條 引導和鼓勵農村民用建筑采用鄉土材料和傳統工藝,推廣應用建筑墻體保溫、節能門窗、節水器具、節能型家電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建筑技術和材料 。
第三十七條 民用建設工程中需要采用尚無相應標準的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由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托有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論證,經論證符合綠色建筑和質量安全要求的,可以在該建設工程中使用。
第五章 引導與激勵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民用建筑綠色節能和綠色化改造等。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綠色生態城區創建工作。
鼓勵綠色生態示范城區、新區開發、重點功能區等區域按照綠色生態城區標準實施規劃建設,健全綠色生態城區管理制度,保障綠色生態城區運營。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支持下列活動:
?。ㄒ唬┚G色建筑技術、產品的研發與推廣及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
?。ǘ┚G色生態城區示范;
?。ㄈ┙ㄖ苄y評、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裝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等項目示范;
?。ㄋ模┚G色建筑宣傳
培訓和公共信息服務;?。ㄎ澹┚G色建筑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關鍵技術列入科技研發的重點內容,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研究開發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
第四十二條 對綠色建筑發展實行下列扶持措施:
?。ㄒ唬┙ㄖ锿鈮ν鈧缺馗魺釋拥慕ㄖ娣e不計入建筑容積率;
?。ǘ┑卦礋岜孟到y應用項目依法減征或者免征水資源費;
?。ㄈ锰柲?、淺層地熱能、生物質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抵扣相應的能耗量;
?。ㄋ模┬陆裼媒ㄖ嵤┪蓓斁G化、垂直綠化的,按照有關規定折算為附屬綠地面積。
?。ㄎ澹M足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項目,其外墻預制部分建筑面積不超過裝配式建筑各單體地上規劃建筑面積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計算。
第四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裝配式建筑實施建設,裝配式建筑應當按照全裝修成品房要求建設。
逐步推行全裝修住房,并實施分戶驗收制度。
鼓勵全裝修住房設計與施工一體化、土建與內裝一體化,推進適用材料及部品的應用,推廣內裝工業化生產方式,提高全裝修住宅整體質量。
第四十四條 鼓勵工業園區、旅游集中服務區、綠色生態城區、大型辦公集中區、大型商業設施等能源負荷中心建設區域分布式能源系統或者樓宇分布式能源系統;條件具備的,可以結合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生物質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余熱、廢熱進行綜合利用。
第四十五條 鼓勵行業組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開展綠色建筑科技研發、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咨詢服務、綠色建材評價和建筑能效評估等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魇净蛘甙凳驹O計、施工單位違反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ǘ┚G色建筑專項查驗不合格或者建筑能效測評不符合設計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并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并處以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ㄈ┪窗凑找幎ㄔ诮ㄔO項目施工或者銷售現場公示綠色建筑相關信息、未在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筑相關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無綠色建筑專篇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未達到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提請有權機關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監理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節能檢測和建筑能效測評的機構以及有關責任人員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節能檢測、建筑能效測評報告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傳輸、報送建筑能耗數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綠色建筑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