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不動產半年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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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登記中心半年工作

  今年以來,不動產登記中心在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以“為民、便民、利民”為出發點和著力點,不斷加強作風建設,強化業務培訓,全面提升服務水平和服務效能,群眾滿意度大幅提高。我縣不動產登記工作的有關做法被桓臺政務督查和淄博政務督查進行了經驗推廣?,F將上半年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以扎實務實的工作作風,全面做好不動產登記工作

  1、不動產權屬登記已辦結16500件。其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辦結4250件,抵押權設立登記已辦結3871件,預告及抵押權預告登記已辦結1661件,抵押權注銷登記已辦結2137件,查(解)封登記已辦結588件。企業辦理各類登記手續約150余件。

  2、出具各類房產查詢證明29832份。

  3、完成收費844.9萬。其中登記費130.99萬元,土地出讓金631.29萬元,其他收費82.62萬元。

  二、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全面提升服務水平

  1、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切實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增加受理窗口,重新梳理業務流程,壓縮業務辦理時限。在保證登記質量和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將30個工作日的業務時限進行二次壓縮,查封登記為即時辦結,抵押權注銷登記為2個工作日,其他登記業務為7個工作日。二是電子影像查閱檔案效能翻倍。安排專人將縣域內所有土地分攤面積表進行電子掃描,工作人員可通過查閱電子影像即可辦理相關業務,極大提高了檔案查詢利用效率。三是對易出現信訪問題的事件能夠做到提前預見、提前防范。例如聯通、移動兩個公司辦公樓的確權登記手續,由于涉及獨用宗地、共有宗地的問題,多次上會討論,并向市局請示,力求將可能出現的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四是繼續實行陽光政務。公開辦事流程、公開辦事時限、公開辦事結果、公開收費依據及依據,制做明白紙,方便辦事群眾。禁止人為設置不必要的前置條件,確保登記業務按時或提前辦結。

  2、嚴格遵守中心紀律,履行服務承諾,爭創文明窗口。一是修訂完善規章制度,加強人員管理。按照局里制定的《勞務派遣員工管理暫行辦法》(桓國土資發【20**】6號),嚴格執行考勤制度、請銷假制度,在人員到崗到位、工作紀律以及規范化服務上確保零差錯。二是創新服務方式,樹立窗口良好形象。按照規范化服務建設的要求,嚴格實行AB崗制度、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開通

  “企業綠色通道”,設立專門窗口,積極優化投資環境;對特殊申請對象實行延時服務、預約服務、上門服務措施,打造“便民利民、高質高效”惠民體系。

  三、以提高整體業務能力為目的,加強業務學習培訓

  一是堅持周一會商制度。每周一對上周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在會上進行匯總、討論,力求統一標準,規范登記。二是堅持自主學習為主、集體學習為輔的學習制度,半年來,科室內部先后組織集體學習4次,參加省市級培訓2次,大大提高了業務技能。三是堅持以老帶新,做好崗位銜接工作。通過舉辦“上崗培訓技能班”和“1對1的幫、扶、帶”,讓新上崗人員理論聯系實踐,更快的掌握業務內容。四是加強與市局和其他區縣的溝通、聯系,及時交流探討不動產登記中發現的新問題和上級的新政策,切實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進一步提升工作水平。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

  1、登記中心人員多,管理難度大。目前,中心有48人,人員構成比較復雜,雖然大多數人都比較自覺,工作也比較積極負責,但也有個別現象,稍有放松就會造成不必要的影響和麻煩。

  2、房屋信訪問題比較多,處理起來比較麻煩。一是由于房產與土地存在一對一、一對多、多對一等多種對應關系,且辦證信息不同步,導致某些群體暫時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或者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由于土地分攤等問題不能及時辦結;二是開發商交房、面積誤差、確權登記、閣樓車庫等房屋附著物、物業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的登記、收費問題等。這些都是信訪熱點問題,而且情況比較復雜。

  五、

  下一步的工作重點:

  1、按照最優效率、最優服務的標準,繼續做好日常的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認真做好登記中發現的歷史遺留問題,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積極探索歷史遺留問題處理辦法,妥善解決好部分樓盤不能辦證的難題。

  2、繼續加強業務學習培訓,切實提高工作質量。不動產登記不是單純的兩證內容合并,在實際操作中還涉及房產信息與土地信息能否準確、合法的進行整合,后期還會涉及到林權、自然資源等其他類型權屬登記的內容,下一步,將繼續加大學習培訓力度,積極適應新政策、新形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篇2:論不動產相鄰關系中隱性規則業主訴權制度研究

前言
在舊物權制度中,業主及其集合體即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是否享有獨立而充分的訴權是一個在立法上模糊且在司法實務中難以廓清的問題。由于物權法只對業主內部訴權機制作了規定而未對其外部訴權體系進行規范,從而給司法實務又提出了新課題。

物權法用專章規范相鄰關系,應當說單從文義解釋的角度而言,不動產相鄰關系是物權法體系中較為通俗易懂的章節。但是,在現實中相鄰關系糾紛卻因表現形式繁雜而致處理難度較大。為此,應當正確把握物權法條款之外的幾個處理好相鄰關系的隱性原則。

筆者擬通過對上述兩項物權制度的解析來幫助我們認識物權法中的“安居”工程。

一、業主及其集合體的訴權機制
在舊物權制度中,業主及其集合體即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是否享有獨立而充分的訴權是一個在立法上模糊且在司法實務中難以廓清的問題。由于物權法只對業主內部訴權機制作了規定而未對其外部訴權體系進行規范,從而給司法實務提出了新課題。

業主之間及其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內部訴權機制已有了物權法上的根據。即該法第78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第83條規定“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內部訴權類型的構成涉及四種情形:

一是針對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類行為所提起的撤銷權訴訟;
二是針對業主委員會所實施的規定及管理類行為引發的訴訟;
三是部分業主內部之間因相鄰關系或其他糾紛所涉之訴;
四是針對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所提起的確認無效之訴。之所以涉及無效之訴是因為物權法雖僅規定了撤銷權訴訟類型,但因“兩會”決議有可能直接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構成民法所禁止的無效行為,故僅用撤銷權訴訟難以準確界別其糾紛性質。
鑒此,撤銷之訴并不能當然地排除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存在的可能。

業主針對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在內的外部管理人或來自第三人的侵權時是否享有獨立的訴權,這在物權法中似乎找不到明確的對應依據。但筆者認為,其答案應當是不言而喻的。即除了根據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而明確讓度給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行使的權利外,凡是業主未被明確禁止且符合訴訟法基本受案要件的糾紛均可訴諸司法救濟程序。諸如,單個的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瑕疵及其造成的損害或對來自物業服務企業的侵權行為應享有當然的訴權,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其聘用人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為由而利用合同相對性原則對單個業主的訴權進行抗辯。

因為“兩會”只是業主權利的集合體,是業主權利延伸的一種表現形式,其設立和存續的價值就是為維護業主權利。物業服務企業在與“兩會”構建物業服務合同時即應當明知其所服務的對象是一個個具體存在的“業主”而不是“虛化”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故只要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存在獨立的訴爭且符合法院主管范圍和管轄的構成要件,則均可涉訴。

“兩會”自身是否享有訴訟主體地位是司法實務中長期爭議的一個難題。在新物權法制度中,對二者能否充任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仍未明確。但筆者認為,完全否認該“兩會”的訴訟主體地位的觀點顯然再難以為繼。

首先,物權法既然已經賦予了業主對“兩會”決議的撤銷訴權,則當有此訴爭時作出決議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必然要充任被告,從而成為當然的合法的訴訟主體;

其次,由于物業服務企業是由業主大會承擔聘用與解聘責任的,故對于服務合同解除類訴訟的涉訴主體一般應是業主大會或經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只有特殊情況下才有可能以業主代表訴訟的機制提請解決;

第三,根據物權法第83條的規定,“兩會”在特定的情形下享有要求行為人停止侵權、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請求權,此類權利的實現并不能完全依靠“兩會”自身的強力來完成,而是必須依靠司法強制力作為保護機制。故無論如何,“兩會”已經獲得了在其決議和管理職能范圍內的訴訟主體地

篇3: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銜接問題通知

  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加強部門銜接,解決不動產登記“中梗阻”問題,切實做到便民利民,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央編辦關于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4號)、《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90號)等法規規章政策,現就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銜接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資料移交共享

  (一)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前已經形成的房屋登記紙質資料要移交至不動產登記機構,確實難以拆分移交的,應復制移交,復制移交的資料應與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復制移交到位。

  (二)為避免重復建設,保證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使用電子數據的一致性,房屋登記的電子數據應完整地拷貝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關于交易登記業務銜接

  對于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分設的地方,要按照“進一個門、跑一次路”的原則,實現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的有效銜接,切實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個窗口受理。兩部門進駐同一個服務大廳,設置同一個受理窗口,將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所需的法定材料編制形成統一的申請材料目錄向社會公布。

  (二)部門并行辦理。收件后,相關資料分送兩部門并行業務辦理,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涉及交易需辦理事項,一般交易業務要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較為復雜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交易的結果通過內部網絡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反饋。

  (三)方便群眾辦事。凡是能夠通過網上辦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事項,不得要求當事人到現場辦理。

  三、關于歷史遺留問題

  (一)針對目前各地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出現的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共同協商推動地方政府依法合規分類妥善處理,及時解決問題。

  (二)防止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

  四、切實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測分析工作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房地產市場監測工作的重要性,將二手房與新建商品房納入統一的房地產市場管理,加強監測、監管和調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信息要通過網絡實時共享。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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