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生物科技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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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規章制度

  第1章

  總則

  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保證生產的安全性,特制定此規章制度。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均以本規則辦理。

  第2章

  員工日常行為規范

  第一條

  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一律解職。

  第二條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上級指揮,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條

  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提升品質;對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

  第四條

  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

  第五條

  員工應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積極上進,培養榮譽感。

  第六條

  公司員工應同舟共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生事端,擾亂秩序,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逗毆以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

  第七條

  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條

  員工對職務或公事建議或請示,應循級而上,非有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躍級呈報。

  第九條

  部門經理應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員工人格,親切誘導,以身作則,切實執行業務,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條

  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調派職務時,若為能力所能勝任者,員工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認真接聽、轉接公司電話,做好電話留言;

  第十二條

  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

  第十三條

  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匯報工作進程,遇困難及時匯報,做到有始有終;

  第十四條

  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真、信息等必須及時與客戶確認查詢。

  第十五條

  員工不得攜帶危險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因而發生事故者依法論處。

  第十六條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員或最后離開公司者應將公司的門窗、電腦,打印機、飲水機等設備的電源關閉。

  第十七條

  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為公司財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占為己有,離職時須交還。

  第十八條

  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職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為

  第十九條

  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借機為自己或他人圖利。

  第二十條

  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職權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第二十一條

  公司員工在職務上,應做到下列事情:

  1.確實掌握及了解本崗職責與工作內容范圍;

  2.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天事今天畢;

  3.交辦事情完成后,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

  4.服從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為重;

  5.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借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

  第二十二條

  各級領導應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了解公司決策及經營方針以及自己的職責和任務;

  2.交辦部署事項,應合情合理,酌量酌時;

  3.對于部署言行舉止、品德、技能,應隨時予以注意,糾正并重視教育訓練及考核;

  4.如因監督不周,以至發生瀆職情事時,直接領導應負連帶責任。

  第3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條

  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按招聘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招聘事宜。

  第二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審查合格后,經總經理核準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員可由部門經理書面(人員聘用申請書)呈報總經理核準后方可任用。

  第三條

  部門經理應將核準后的新進人員資料(應征資料)及人員任用申請書一并送交人事部門依新進人員手續辦理。

  第四條

  新進人員于報道七天內,應交下列文件,否則不予任用。

  1、身份證復印件(需繳驗正本);

  2、個人人事資料及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四張;

  3、縣級及以上醫院體檢表

  4、其它相關必備的證件。

  第五條

  新進人員交齊上述文件并經過試用期后,人事部門方可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

  第六條

  經公司錄用新進人員到職起1-3個月內為考察期,考察期滿合格后進入試用期1-2個月,成績優良者,可縮短試用時間。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簽訂勞動合同。

  考察期間或試用期間考核:

  1、不適用者,公司隨時無條件予以解雇,其薪資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核算;但總共在本公司服務未滿七天而自動離職者不予發放薪資。

  2、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

  3、表現特優者,由其直接領導審報公司領導核準方可縮短試用期限(試用期最短為三十個工作天)。

  第七條

  試用人員的考核依據:

  1.工作能力與表現——對工作熟練、謹慎及勝任度;

  2.對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策略;

  3.敬業精神——對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業業、如期完成;

  4.出勤記錄——有無遲到、早退、曠職等記錄;

  5.榮譽感——是否具有團對精神及意識;

  6.親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處、坦誠真實。

  第八條

  試用期滿人員,由直屬領導予以考核,以書面(轉正申請表)形式呈報公司領導審核通過的方為正式任用(薪資調整實施天從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9條

  有下列情況者,非經總經理特別核準一概不得錄用:

  1.負案在身且尚在緩刑期或被褫權尚未復權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機關服務時,未辦離職手續、名聲很差或被解職免職者。

  第十條

  服務年資自到職天算起,停薪留職或服役期間不予計算;辭職或退休后復經任用者其原有年資不予連續計算(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外)。

  第4章

  作息與考勤制度

  第一條

  作息時間:

  1、(后勤):

  星期一至五:8:00—17:00,其中12:00—13:00

  為午餐、午休時間(周末輪流值班)

  2、(生產):8:00—20:00

  (12小時工作制),每周日倒班;

  第二條

  周末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是否休息,依據公司具體生產情況而定,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第三條

  員工上下班一律親自簽到,經公司領導核準免簽到者除外。

  第四條

  遲到(早退):

  1.上下班會未到并未請假者給與相應處罰。

  2.上班遲到15分鐘之內者為遲到。

  3.上班遲到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4.無故遲到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

  5.提早下班15分鐘之內者為早退。

  6.提前下班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7.提前下班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

  8.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不予發放全勤獎金;

  9.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視為曠工一天。

  10.出現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20-50元經濟處罰。

  第五條

  因工作需要須晚間或假天加班者,應事先呈報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條

  外出洽公者,若預知會延誤上、下班時間應事先報備公司領導,方可免除上、下班簽到;在外洽公無法于上、下班前趕回公司者,應以電話報備部門免除上、下班簽到,但次日須請公司領導在出勤表上補簽確認。

  第七條

  每月25日作為考勤結算日,以便作為當月工資發放的依據??记诒聿坏秒S意涂改,否則將予以作廢。

  第5章

  請假制度

  第一條

  員工確因事或因病需要請假時須提前一天填寫請假單,待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二條

  事假:

  1.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天,超過者原則上不給予批準,具體視特殊情況而定;

  2.全年請假不得超過十五天,每次不得超過連續五天

  3.一次請假超過十天(含)者,須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4.事假為無薪給假,(以天數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

  病假:

  1、凡請病假經領導簽字,全年累積不得超過三十天;

  2、病假連續兩天以上(含)必須具備醫師診斷證明;

  第四條

  產假:

  1.女性員工分娩前后給假五十六天(產婦產檢可提前請產假或產假未休完者可轉換為年假);

  2.妊娩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十天;

  3.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以病假處理;

  4.服務滿一年以上者,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未滿者減半發給。

  第五條

  婚假: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第六條

  公假:

  1.公司派遣學習、考察、辦事或特別指定任務、拜訪客戶者;

  2.請假期間薪資照發。

  第七條

  工傷假:

  1.員工因公致傷或致病者,須申請工傷假;

  2.工傷假在一年(含)的內者,基本工資照發;

  第8條

  請假時依下列規定呈報核準:

  一般員工請假兩天以內(含)由生產主管核準;三天以上由廠領導核準。

  第9條

  凡請事假需先申請,如因患病或特殊狀況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請時,應先以電話向所屬部門經理報備并向人事部門負責人報備,但應于假后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則視為曠工。

  第十條

  凡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前后,不得請假。

  第十一條

  事假、病假的規定天數,年度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

  第十二條

  員工請假期間無論假別或天數,應事先找好本崗位的替代者來負責一切工作事宜,否則視同曠職。

  第13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視為曠工,曠工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懲戒,凡一個月內曠職累計達三天者,予以解職處分:

  1.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缺席者;

  2.無故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者;

  3.凡未事先請假,而逾期未補辦請假手續者;

  4.凡事先請假未找好工作替代者;

  5.停薪留職,未辦妥手續者。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須辦理停薪留職:

  1.請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2.請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3.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經判決不起訴或無罪確定者;

  4.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職者。

  第十五條

  停薪留職者,請辦妥停薪留職手續方為生效,否則視曠職論。

  第十六條

  員工停薪留職期間,除停發薪資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七條

  停薪留職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其原因消除后,應于三天內自請復職,否則視同自動離職。停薪留職人員,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務部門無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要時可以不批準其復職。

  第6章

  離職、解雇制度

  第一條

  員工擅自離職者,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管理及會計人員于三十天前,一般職員于十五天前,書面形式呈請核準;

  2、離職須填寫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表、客戶資源信息交接表與物品交接表等;

  3、未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而離職者,除不發給當月薪資及獎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損失時,將視情節予以追訴。

  第2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并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

  1、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證據確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

  3、偷竊或侵占公司財務或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對公司人員實行暴行脅迫或重大侮辱行為;

  5、故意損毀公司物品或機器設備者;

  6、攜帶危險禁品或防礙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公司或釀成以外災害者;

  7、有煽動員工怠工或罷工的舉動者。

  第3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雇:

  1、工作態度惡劣,嚴重影響公司工作環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員工理念偏激,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3、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曠工達三次者;

  4、與廠商勾結或收受廠商財務,證據確鑿者;

  5、未經許可,兼任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相近的業務者

  6、有其它重大過失或不檢行為導致較嚴重后果者。

  7.有瀆職,失職等情況,后果較嚴重者;

  8.違反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者;

  9.為逃避或轉嫁責任,做虛假記錄或報告者;

  10.在工作時酗酒滋事或擾亂秩序者;

  11.屢次違反規章制度者;

  12.其它關系情節嚴重者。

  第7章

  交接班制度

  生產崗位及管理干部在交接班時,實行對口交接,要求值班領導提前30分鐘到現場了解上個班的生產情況,并做好本班生產工作的統籌計劃安排,交班的員工和干部必須把本班內所發生的生產問題(包括已處理好的問題)及上級領導新安排的工作任務和要求,主動交與下班生產人員,對未交待清楚的員工和干部給予50—100元的經濟處罰。對于強行交班或不交班者視情況給予100-200元的經濟處罰。

  第8章

  獎懲制度

  第一條

  員工的獎勵分下列兩種:

  1.嘉獎——根據功績做相應嘉獎;

  2.特別貢獻獎——獎金上不封頂,也有可能是帶薪旅游或實物獎品,由公司董事會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嘉獎:

  1.對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現者;

  2.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并經主管經理提報批準者。

  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小功:

  1.對公司業務、企劃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有一定成效者;

  2.全年全勤,無遲到、早退及請假者;

  3.檢舉違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而使公司及時防范者。

  第四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大功:

  1.遇災后,為公司搶救有功者;

  2.替公司開源節支,節省重大支出,有具體事實并經過經理提報批準者;

  3.揭發重大不軌活動,經查屬實者。

  第5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特別貢獻獎:

  1.一年內記大功三次者;

  2.對公司業務、企劃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有巨大成效者;

  3.工作定期考察,考績優良,未曾曠職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4.對公司有特殊貢獻,堪為全公司員工表率者。

  第六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懲戒并作經濟處罰50-100元/次:

  1.上班時間后有吃早餐、零食等行為;

  2.上班期間非公務需求而閱讀報紙者、玩手機及閱讀電子書籍等;

  3.公話私用,屢教不改者;

  4.未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范用品者;

  5.上班時到其他崗位聊天,干與工作無關的事等脫崗者;

  6.員工在上班時必須加強責任心,出現人為冒槽者。

  7.對上級領導安排的任務,不能及時完成的,必須及時匯報,對未及時匯報又未完成者

  第7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警告并作經濟處罰100-300元/次:

  1.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推銷物品者;

  2.未經許可,帶外人進入工作場所或讓外人使用公物者;

  3.態度傲慢,不服從負責人員指派工作者。

  第8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小過并作經濟處罰150-300元/次:

  1.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下棋等;管理人員加倍

  2.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圖利者;

  3.為他人做不實的證明者;

  4.偷拆他人或公司的信件者;

  5、對上級人員有關職務上的查詢,有故意隱瞞或作不實的報告者;

  6、代人打卡或簽到(托人者同)而證據確鑿者;

  7、遺失公司支票、匯票等重要票據,但未造成重大損失者。

  第九條

  員工遺失公司財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應負賠償責任并視情況進行處分:

  1.遺失現金者,照遺失金額賠償;

  2.遺失支票者,經止付無效而被冒領者,按票面金額賠償;

  3.遺失貨品者,照市場價金額賠償;

  4.遺失其它財物者,照購買價金額賠償。

  第十條

  各負責人對其下屬人員有包庇縱容或未盡監督考核者,應負連帶責任,如情節重大者調職降級。

  第9章

  員工福利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條

  正式員工均參加社會保險,享有各項保險權利。

  第三條

  公司可視情況,不定期舉辦員工聚餐、郊游等集體活動。

  第四條

  員工與配偶若同時服務于本公司者,其各項福利可享雙份。

  第五條

  部門經理隨時呈報表現優秀的員工,經公司評審后視情況發給各種獎勵,具體參照第八章的員工獎勵制度。

  第六條

  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利,對于全年無重大過失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發放標準如下:

  1.服務滿一年者發放月薪一個月,未滿一年者按比例發放;

  2.未到年終離職者不發。

  第七條

  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利,根據考核,對工作表現優秀的員工進行調薪。

  第八條

  公司每逢重大節慶日(春節、中秋節等)向員工發放禮品或禮金,其金額視公司業務盈余及財政狀況而定。

  第九條

  每月1日作為公司工資發放日,節假日順延,發放前月工資。

  第十章

  衛生與安全制度

  第一條

  公司員工應共同維護好環境及公共衛生,隨時整理工作環境,保持整潔。嚴格執行三大操作規程,做到安全生產。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有防止或搶救火災及其它災害的責任。

  第三條

  員工發現有突發狀況時,應及時反映上級與及隨機應變,做必要的安全處理措施。

  第四條

  員工在值勤職務時需要使用公司車輛,應先報備核準,并需先了解其性能,檢查車況。行車時亦需遵守交通規則,倘有違規罰款時須自行處理。

  第五條

  員工每天上下班離開公司時,應檢查電燈、門窗、電腦、電器等,以防盜竊或火災發生。

  第六條

  對車間內部衛生、崗位衛生及公共區域衛生按要求徹底清理,隨時保持整潔。未按要求徹底清理就交班的個人、崗位、班組,給予當事人20元/次的經濟處罰。嚴禁任何人在車間內及所分管的衛生區域內亂扔垃圾,違者將給予20元/次的處罰。每周二、六進行衛生大掃除,各崗位徹底清理所管區域,違者將給與10-50元的經濟處罰。

  第十一章

  培訓制度

  第一條

  公司為鼓勵員工進修,充實專業知識,提高工作效率,擬辦理在職員工教育培訓,增強自身各方面素質。

  第二條

  培訓項目分為:

  1、新員工由人事部門發放公司規章制度并進行解讀和釋疑;

  2、各部門按照擬定的培訓教程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

  3、在崗員工將根據不同階段,接受公司的再培訓計劃;

  4、公司將視不同情況,對員工進行針對性的培訓。

  第三條

  公司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類培訓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條

  作為在公司里任職的全職股東,除積極遵守此《規章制度》的同時,還須遵守《全職股東守則暫行條例》,此條例不隨本規章制度向非股東員工進行發放。

  第2條

  本規章制度若有未盡事宜,需修改補充時,另行通知更改。

  第十三章

  本規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0**年1月1日

篇2:物業公司獎勵與懲罰制度

  物業公司獎勵與懲罰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營造公平、上進、獎懲分明的良好工作氛圍,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保障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使公司的經營與管理體系在穩定有序的環境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目的:

  為了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明確責任與義務,公司制定各種規定是實現企業目標的保證。公司要求員工有良好的遵守規定的自覺性,但規定和制度是必要的,公司訂立的規定與制度使員工了解行為規范以及違反導致的后果。

  第三條 適用范圍:集團本部及所屬二級公司。

  第四條 獎懲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

  2、有功必賞、有錯必糾、賞罰分明。

  第五條 獎勵類別

  獎勵分為:通報表楊、嘉獎、小功、大功和年終評獎。

  懲處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小過、大過、降級處理、辭退處理。

  第六條 獎懲形式

  一、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步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賞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奮敬業,勇于爭先。公司獎勵采取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辦法。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50-100元;小功:150-250元;大功:300-500元;

  1、通報表揚

  員工有下列良好表現,將會被予“通報表揚”,表揚可采取內部通報、當眾表揚等形式。被授予表揚的原因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項目:

  1)品行端正、注意公德、拾金不昧等良好行為。

  2)熱愛企業、愛惜公物、厲行節約等行為。

  3)遵章守紀、忠于職守、任勞任怨堪為員工楷模者。

  4)工作中一貫自覺主動積極肯干表現良好有書面表揚者。

  5)熱心服務,并有書面表揚者。

  6)團結同事,領導有力,較好提高部門業績的管理人員。

  7)較好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如月度銷售任務、崗位工作管理任務等)。

  8)提出較為良好的工作建議或行動方案者。

  9)關心企業和他人,無私奉獻愛心,受到員工一致好評者。

  10)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11)能完成崗位工作,又能不斷堅持繼續學習提高者。

  12)其他有益于公司和崗位工作的良好表現行為,并有書面表揚者。

  2、嘉獎

  員工若有下列行為或表現(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項目),將會被給予“嘉獎”,并于公司內部以發文形式公開表揚:

 ?。?)工作盡責成績優異者(如季度連續達標、年度達標者);

 ?。?)忠于職守、技能優異、對本身職務具有特殊表現者;

 ?。?)熱愛企業、愛惜公物、厲行節約,取得較好成效者;

 ?。?)對災害預防措施妥當或災害后修復工作勤勉,得以減少損失者。

 ?。?)維護企業利益,挽回公司損失或維護企業利益者。

 ?。?)勇于舉報公司內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露公司機密、違法違紀等行為經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

 ?。?)提出較為良好的工作建議或行動方案,并取得較好實際效果的員工。

 ?。?)忠于職守、見義勇為者。

 ?。?)好人好事較好的提高公司美譽度者(如好人好事獲見報等)

 ?。?0)其他類似表現出色行為或業績。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3、記小功

  員工若有下列表現、行為或工作成績(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項目),將會被給予“記小功”表揚,并于公司內部以發文形式公開表揚:

 ?。?)制訂工作方案計劃確實可取,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并執行認真,實施后達到預期目標,效率優異者。

 ?。?)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管理得當,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或節省使用原物料,減低成本,獲得優良效果者;

 ?。?)提供研究之具體建議,經采用后確有顯著之優良效果者。

 ?。?)遇緊急及非常事故,應變得當,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者。

 ?。?)對員工糾紛事務處理得宜,使公司免受損失者。

 ?。?)拒受賄賂或饋贈,盡心盡守,謙潔作風者。

 ?。?)控制成本、節約物料,取得良好效益者。

 ?。?)舉報公司內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露公司機密、違法違紀等,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行為經核查無誤,情況屬實,挽回公司重大損失者。

 ?。?)好人好事很好的提高公司形象及美譽度者(如獲好人好事獲地區主流煤體報道表揚,使公司形象及美譽度極大提高等)

 ?。?0)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發現職責外事故,予以及時挽救,防止公司受到損害者。

 ?。?1)其他類似維護公司利益優異表現和取得優異成績的行為。

 ?。?2)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3)其它應給于記小功事跡者。

  4、記大功

  員工若有下列表現、行為或工作成績(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項目),將會被給予“記大功”表揚,并于公司內部以發文形式公開表揚:

 ?。?)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對歷年來之行政管理,或技術上之困難處理得宜,致久積之惡習得排除者。

 ?。?)改進管理技術而發揮最大功能,及節省使用辦公用品而降低成本,有據可證者。

 ?。?)遇重大災等重大事故時,不顧個人安危,奮勇搶救,致使公司之損失得以減輕至最低限度者。

 ?。?)舉報、防治或消除重大災害或檢舉重大的舞弊或盜竊,使公司免受損失者。

 ?。?)對公司各項管理方法、操作流程等的重大改善,使公司得到明顯收益者。

 ?。?)有益于公司發展的重大創新,并在實施中取得重大成績和經濟效益者。

 ?。?)維護公司利益,避免公司重大損失者。

 ?。?)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0)其他給公司帶來重大利益的行為。

  5、年終評獎職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應者。

 ?。?)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二、處罰:是對犯錯誤員工的教育和指導,公司奉行有錯必糾的原則,鼓勵知錯必改,公司愿意幫助員工不斷改進自身工作。

  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50-100元;小過:200-300元;大過:400-1000元;降級處理;辭退處理。

  1、通報批評

  員工若初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將被處以通報批評:

 ?。?)在工作時間從事私人的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如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紙、雜志、上網聊天、打瞌睡、吃零食、嬉戲、玩耍、運動、閑聊、打私人電話等。

 ?。?)上班時間,未經上司許可撤離工作崗位、串崗、空崗。

 ?。?)未按時完成或虛假完成任務、需提交方案、工作報告等。

 ?。?)對同事、訪客不禮貌,在接待工作中出態度冷漠、語言生硬、頂撞、推卸責任等現象。

 ?。?)不愛護公物的行為(未造成經濟損失)。

 ?。?)不按規定使用指定的表格申請事、病假、出差等。

 ?。?)工作疏忽或不認真,幸未造成大障或損失者。

 ?。?)續假、逾期休假但不提前申請者。

 ?。?)未準時出席會議,屢教不改或無故缺席者。

 ?。?0)文件或工作任務傳達不及時、不到位者。

 ?。?1)其他違反公司制度規定情節輕微的或相當于以上內容的過失行為。未按時完成工作報表的。

  2、警告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將受到警告處罰,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在工作時間睡覺,大聲喧嘩、爭吵,擾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輕微者。

 ?。?)沒有正當理由,初次不服從上司的指示,或超越職權,擾亂職務制度。

 ?。?)怠慢業務,經上司提醒后仍未有改善。

 ?。?)因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發現有損公司利益的言行不上報或不及時制止。

 ?。?)浪費財物,情節輕微者;

 ?。?)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同事之間的團結。

 ?。?)品行不正,無禮、辱罵他人者;

 ?。?0)調崗、請休假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混亂或延誤工作者。

 ?。?1)不按時歸還公司借款或結算手續。

 ?。?2)違反公司安全和消防管理規定。

 ?。?3)破壞環境衛生者。

 ?。?4)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者。

 ?。?5)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6)初次不聽主管合理指揮者。

 ?。?7)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胸卡者。

 ?。?8)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者。

 ?。?9)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0)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1)對各級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處理不當者。

 ?。?2)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3)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

 ?。?4)其他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情節一般或相當于以上內容的過失行為。

  3、記小過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將受到記小過處罰,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半年內已接受警告處罰二次者。

 ?。?)管理監督方面松弛,致下屬工作散漫、怠情、推諉或回避責任者。

 ?。?)涂改或撕毀考勤記錄、識別證、涂墻壁或機器設備者。

 ?。?)未經公司批準在其他單位兼職或上班者。

 ?。?)投機取巧、隱瞞真相、牟取非份利益者。

 ?。?)任意浪費使用原料或損壞公物者,價值500元以下。

 ?。?)不遵循主管指導,影響工作或業務之推行,為公司帶來損失者。

 ?。?)托代簽或偽造考勤記錄者。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者。

 ?。?0)虛報開支、冒抵開支、虛假銷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額在1000元以內(含1000元)。

 ?。?1)知情不報、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

 ?。?2)弄虛作假,虛報假單或費用者。

 ?。?3)消極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規定操作,情節嚴重者。

 ?。?4)挪用公款者。

 ?。?5)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6)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7)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8)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9)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0)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以上者。

 ?。?1)上班期間中午非工作需要飲酒者。

  4、記大過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予以記大過,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一年內已接受兩次記小過處罰者。

 ?。?)忽視職責,違反正確工作方式擅自變更工作方法,導致公司財務損失者。

 ?。?)行為粗暴或不檢,破壞紀律,屢誡不改者。

 ?。?)疏于監督或錯誤指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利用職務之便,取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護私人物件者;

 ?。?)撕毀公文或公告文件及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工具者;

 ?。?)虛報開支、冒抵開支、虛假銷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

 ?。?)不利公司之謠言或公司業務機密,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者。

 ?。?)惡意攻擊、誣告、作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0)員工評論其他同事薪資福利情況。

 ?。?1)造謠生事,散播不實謠言,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2)上司明知下屬有違紀情況或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舉報者。

 ?。?3)弄虛作假,虛報假單或費用情節嚴重者。

 ?。?4)消極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規定操作,情節極為嚴重者。

 ?。?5)挪用公款,情節嚴重者。

 ?。?6)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7)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8)故意撕毀公文者。

 ?。?9)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0)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

 ?。?1)遺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2)職務下所保險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3)違反安全規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4)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5)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6)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

  5、降級處理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記予降級處理,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疏忽工作引發事故或因其行為導致公司遭受較大損失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行為頑抗或輕蔑主管或類似之行為者。

 ?。?)未具正當理由對其主管指派之任務屢次拒絕執行者。

 ?。?)對公司授予之職務無法勝任者。

 ?。?)管理不善或疏于防范而釀成重大災害,致公司受損不菲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員工本人吐露本人薪資者,降低一級基本工資。

 ?。?)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財務部門員工泄露他人薪資者,當事人工資降低一級基本工資,人力資源行政部、財務部相關負責人負連帶責任,工資統一降半級。

 ?。?)背后辱罵老板經證實者。

 ?。?0)有意損害公司形象經證實者。

 ?。?1)上司明知下屬有違紀情況或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舉報,情節嚴重、惡劣者。

  6、辭退處理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記予辭退處理,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在工作上供詞謊騙、隱瞞過失,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犯有偷竊行為;未經許可攜帶或企圖攜帶公司貴重物品離開;攜帶或企圖攜帶國家法規或公司不允許攜帶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爆炸或危險性的物品進入公司。

 ?。?)因重大過失導致公司的建筑、設備、器具及其它貴重物品丟失或嚴重損壞等,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泄露(或企圖泄露)公司機密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權利。

 ?。?)貪污、侵占、挪用公司財物或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收受不當錢財、受賄、串通外來人員監守自盜公司財物或在業務往來中收取回扣等非法收入(無論金額多少)。

 ?。?)違法違紀,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勞教、監禁或判刑;或做出了受社會廣泛譴責之行為。

 ?。?)對上司、同事或下級施加暴行、恐嚇、打擊報復。

 ?。?)加入任何非法組織(如*組織、恐怖組織、傳銷組織等)

 ?。?)在任何時間、任何場所吸毒。

 ?。?0)消極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規定操作,情節惡劣者。

 ?。?1)嚴重的不誠實行為(包括但不限以下行為)

  a.在求職時提供假資料,偽造個人經歷或為達到讓公司雇傭而采取不正當的方式。

  b.加入公司之前,未報告自己所得的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將影響自己工作能力的健康問題。

  c.以欺騙性理由請假、休假、續假。

  d.弄虛作假,虛報假單或費用情節極端嚴重者。

  e.員工在長病假期間至任何其他公司或機構工作。

  f.向外散布對公司污蔑性言論。

 ?。?2)拒不聽從主管指揮監督,與主管發生沖突者。

 ?。?3)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4)在公司內聚眾賭博。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6)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7)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8)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9)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0)連續曠工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0天以上者。

 ?。?1)盜竊同仁或公司財物者。

 ?。?2)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3)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4)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5)年度內累計六次記大過行為者。

 ?。?6)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7)其它應給予除名。

  第七條 獎懲關系

  1、通報表揚三次等嘉獎一次,嘉獎二次等于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二次等于記大功一次;

  2、通報批評三次給予警告一次,警告二次等于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二次等于記大過一次,連續三次記大過辭退處理;

  3、記大過二次基本工資下調一級,崗位補貼下調一級;記大過三次辭退處理,此累計不做獎金、罰款僅做為年終考評依據。

  4、獎懲事項將作為年終考核及升遷之依據。

  5、職工獎懲經領導后生效,每嘉獎一次,當月獎勵50元,小功獎勵100元,大功獎勵200元;大過罰扣200元,主要責任者或部門主管以上者加倍處罰。

  6、職工年終被評為優秀工作者,公司將給予一定獎勵。

  第八條 操作細則

  1、獎懲事實由各部門負責人提交人力資源行政部審核或審批,獎勵或懲罰事件在小過(含小過)、小功(含小功)以下者,由人力資源行政總監簽發《職工獎罰審批表》生效。獎勵或懲罰事件在大功(含大功)或大過(含大過)以上者,由副總經理在調查核實后審核,總經理簽批《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審批后人力資源行政部將以發文形式于公司內部通報,發文后生效。

  2、《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后,須轉發登記在《職工獎懲記錄表》中,以備存查,功或過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3、獎懲款項由公司人力資源行政部依獎懲通報文于員工當月工資中計入或扣減。

  4、各部門負責記錄并存檔各員工的獎懲事實及相關通報文件,每年12月初收收集匯總交人力資源行政部。獎懲記錄將對員工的年終評估、晉升、降級及個人職業發展產生影響。

  1、人力資源行政部作為本制度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獎懲制度的擬定、審核、培訓、推廣、解釋,并負責日常信息的收集、反饋和研究修改。

  2、原則上,所有獎懲均以通報形式公布,特殊情況可由公司負責人酌情靈活處理。

  第九條 其他

  實際工作中,遇到無依據的獎懲條例,則以總經理臨時批復為準,并予執行。

篇3:物業公司內部外部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內部外部管理制度

  一、物業管理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1、物業管理公司員工條例。

  (1)勞動用工制度;

  (2)員工行為規范;

  (3)員工福利制度;

  (4)企業獎懲制度。

  2、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職責范圍。

  (1)辦公室的職責范圍;

  (2)財務部門的職責范圍;

  (3)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

  (4)服務部門的職責范圍。

  3、物業管理企業員工崗位責任制。

  (1)經理室人員崗位責任;

  (2)辦公室人員崗位職責;

  (3)管理處人員崗位職責。

  二、物業管理企業外部管理制度

  1、物業的驗收與接管

  (1)選派素質好、業務精通,對工作負責的技術人員參加驗收;

  (2)站在業主的立場上,從物業維修養護的角度,對即將交付使用的物業進行嚴格驗收;

  (3)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準確記錄在案,并及時督促施工單位修整;

  (4)與建設單位簽訂保修實施合同,建立物業保修制度,明確保修項目內容、進度、原則、責任和方式;

  (5)物業接管應辦理書面移交手續;

  (6)應向建設單位索要全套圖紙技術資料,以方便對物業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7)明確在物業接管中接收的僅是對物業的經營管理權力以及政府所賦予的有關權利。

  2、樓宇入伙手續

  (1)入伙通知書;

  (2)入伙手續書;

  (3)收樓須知;

  (4)入住合約。

  3、物業管理公約

  (1)明確業主的權益、義務和責任;

  (2)明確物業開發商應享有的權利;

  (3)明確物業管理者的權利與責任;

  (4)明確對物業公共部位及公用設施的管理;

  (5)對物業全部或部分損壞無法正常使用的規定;

  (6)管理費用的規定;

  (7)法律責任;

  (8)其它事項。

  4、住戶手冊

  (1)居住區概況;

  (2)居住區的管理;

  (3)業主或住戶須知;

  (4)日常管理與維修;

  (5)物業管理條例;

  (6)綜合服務;

  (7)其它應該注意的事項。

  5住宅區房屋及有關色設施接、代管制度。制定和實施住宅區房屋及有關設施的接、代管管理制度,有助于住宅區房屋及有關附屬設施的整體綜合功能的發揮,利于城市文明住宅區的建設。包括:

  (1)對房屋及有關設施接管范圍的規定;

  (2)對房屋及有關設施接管標準的規定;

  (3)對房屋及有關設施接管接、代管程序的規定;

  (4)被接、代管的房屋及有關設施的施工圖紙資料應該交由物業管理公司保管使用;

  (5)對房屋代管權責的規定。

  6、房屋管理服務制度

  (1)房屋維修養護管理;

  (2)房屋室內裝修、拆改和設備管理。

  7、住宅區管理制度

  (1)房屋養護與維修的管理規定;

  (2)維護住宅區環境的管理規定;

  (3)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便民有償服務;

  (4)建設文明住宅小區。

  8、業主委員會章程。主要內容包括:

  (1)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目的;

  (2)業主管理委員會的宗旨;

  (3)業主管理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4)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程序;

  (5)業主管理委員會的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

  (6)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

  (7)業主管理委員會的任務;

  (8)有關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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