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員工處罰管理制度制度

5412

  行政管理處罰條例

  1.目的:

  為了維護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正常執行,健全處罰機制,規范違規、違法員工行為完善機制,增進處罰透明度,樹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圍,鼓勵和引導員工忠于職守;考核員工績效,以提供薪資調整的參考依據。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3.權責

  3.1由各部門負責處罰提報,但是跨部門處罰由人力資源部提報。

  3.2人力資源部負責全廠員工的處罰審核、呈報和統計記錄工作。

  3.3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重大處罰建議的審批。

  4.定義(略)

  5.內容

  5.1處罰實施要求:

  5.1.1各級管理人員對員工的處罰,應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適度,做到賞罰分明。

  5.1.2各級管理人員對員工的處罰,應對事不對人,不因親緣關系而處理結果不同,否則人力資源部有權不執行或退件處理。如果有親緣關系,相關管理人員應采取回避。

  5.1.3各級管理人員對員工的處罰,應有依據,不得隨便處罰,否則人力資源部有權不執行或退件處理。

  5.2處罰類別:

  5.2.2懲罰類別:A、口頭警告B、警告C、小過D、大過E、開除/辭退

  5.2.3兩次口頭警告記警告一次,兩次警告記小過一次,依此類推,員工可以功過相抵。

  5.3處罰辦法如下:

  類別

  懲罰辦法

  口頭警告

  一次處罰20元并且當月人事考核予以扣1分

  警告

  一次處罰50元、當月績效考核扣3分、扣發25%年終獎

  小過

  一次處罰100元、當月績效考核扣5分、扣發50%年終獎

  大過

  一次處罰200元、當月績效考核扣8分、扣發年終獎

  開除/辭退

  立刻解除合同,不予任何經濟補償

  5.4處罰事項:

  5.4.1有下列事跡之一或類似者,記口頭警告:

  5.4.1.1無故不參加早會者。

  5.4.1.2穿拖鞋、背心、短褲或赤腳等上崗操作或進入工作現場者。

  5.4.1.3在廠區/車間/辦公室吃食物,被巡查到拒絕改正者。

  5.4.1.4上下班及吃飯不依秩序排隊者,不遵守飯堂衛生,殘渣剩骨不倒入指定地點者。

  5.4.1.5因工作失誤、不足以記警告但需進行批評教育者。

  5.4.1.6在宿舍內不講文明,私自換床位者。

  5.4.1.7隨地吐痰、亂丟垃圾,破壞環境衛生者。

  5.4.1.8因管理、督導不夠,致使部屬在行為、工作上犯錯之干部。

  5.4.1.9因個人行為舉止不當情節輕微不足以記警告但需進行批評教育者。

  5.4.1.10不按規定穿戴工作服、廠牌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者。

  5.4.1.11在禁煙區吸煙或引火者。

  5.4.1.12經公司認定有違反其它管理要求,情節輕微者。

  5.4.2有下列事跡之一或類似者,記警告:

  5.4.2.1執行力差,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5.4.2.2無故不參培訓或其它會議者。

  5.4.2.3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串崗、私自換崗或代崗、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5.4.2.4不服從現場工作調動或工作分配,不服從指揮,消極怠工者。

  5.4.2.5妨礙現場工作秩序,違反操作規程或工藝流程,阻延工作進度,情節較輕微者。

  5.4.2.6因工作失職或指揮失誤導致生產(工作)延誤、返工等損失輕微者。

  5.4.2.7在工作期間聊天、嬉戲,疏忽工作者。

  5.4.2.8違反和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不愛護公共衛生,如涂寫墻壁、損害公物、亂丟垃圾和隨地吐痰等

  5.4.2.9敷衍塞責,相互推諉,不能配合相關部門之正常工作者。

  5.4.2.10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監督職責者。

  5.6.2.11利用公司設備、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費公物(如水、電、辦公用品、材料等),情節較輕者。

  5.4.2.12工作不力、未盡職責、積壓文件、延誤時效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5.4.2.13未經允許,擅自作業,對公司或他人利益有不良影響者。

  5.4.2.14換班時,未經許可不待接班人到達,擅自先行離去者。

  5.4.2.15調職時,因工作交接不利,而招致財物損失或影響工作進程者。

  5.4.2.16故意踐踏或坐臥在產品或零配件上者。

  5.4.2.17未在工傷發生后一小時內報告,未在兩天內提交書面工傷報告的直屬干部。

  5.4.2.18言、行不禮貌,造成一定不良影響者。

  5.4.2.19超越自已權限,獨斷專行而招致財物損失者。

  5.4.2.20浪費水、電等資源者;無故倒掉飯、菜浪費糧食者;上班刷卡后返回食堂用餐者。

  5.4.2.21經查一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佩戴廠牌及工作證者。

  5.4.2.22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5.4.2.23未做好客戶接待工作者,客戶來訪來電未做好詳細登記者。

  5.4.2.24經公司認定有其他情節較輕需警告之事件者。

  5.4.3有下列事跡之一或類似者,記小過:

  5.4.3.1未經核準,擅自翻閱公司技術、營業秘密資料者。

  5.4.3.2未經允許,擅自作業,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損失者。

  5.4.3.3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導致安全事故者。

  5.4.3.4緩報安全事故導致不良后果之直屬干部。

  5.4.3.5毀壞我公司公告、標志、重要文書或財物者(需照價賠償損失)

  5.4.3.6故意損壞公物、丟失機具、工具、儀器者(需照價賠償)。

  5.4.3.7在工作場所大聲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經制止不服者。

  5.4.3.8對于盜竊、火災或其它災害發生防范不力或處理不當者。

  5.4.3.9維護人員不及時進行電機安裝、維修,造成生產受阻者。

  5.4.3.10各級主管因管理、督導不當,造成生產延誤或安全事故者。

  5.4.3.11各級主管未能做好單位間聯系,或錯誤傳遞迅息,致使生產中斷或使公司蒙受損失,后果較輕者。

  5.4.3.12無正當理由,不能及時完成工作任務,造成不良后果者。

  5.4.3.13上班時間刷卡后返回宿舍睡覺者;違反宿舍、餐廳管理規范者。

  5.4.3.14違反工業安全衛生條例者。

  5.4.3.15工作時間內睡覺、偷閑怠工、打牌打麻將或做與工作無關之事且影響他人者。

  5.4.3.16在廠內行為粗暴、卑劣、污言穢語、侮辱他人,隱瞞、捏造、謊報事實以圖利自已或制造事端、偽證,惡言中傷同仁者。

  5.4.3.17因個人失職或監督不善造成較大品質或災害事故者。

  5.4.3.18違反宿舍管理規章,亂接電源開關及未經人力資源部同意而帶外來人員住宿者。

  5.4.3.19因工作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損失1000元或以上3000元以下者。

  5.4.3.20經公司認定有其它情節較重且須記小過之事件者。

  5.4.4有下列事跡之一或類似者,記大過:

  5.4.4.1有意欺騙、蒙蔽上司情節嚴重者。

  5.4.4.2弄虛作假、虛報產量、虛報加班加點者或偽造考勤記錄。

  5.4.4.3借廠牌與非本公司員工使用,將其帶入宿舍或工作區內逗留者。

  5.4.4.4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私自外出者。

  5.4.4.5未經允許,擅自使用機器設備、儀器者,造成公司財物嚴重受損時。

  5.4.4.6未經允許,擅自作業,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較大損失者。

  5.4.4.7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導致較大安全事故者。

  5.4.4.8進出公司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不接受門衛正當檢查而強行出入公司者。

  5.4.4.9干部發覺部屬違反公司重大規定,未做處理及呈報者。

  5.4.4.10隱瞞或謊報安全事故之相關人員和直屬干部。

  5.4.4.11不服從或拒絕聽從主管職務內之正常指揮或無故拒絕上級指派之任務,經領導勸導仍不改正者。

  5.4.4.12公司內拉幫結派,對工作或管理造成障礙者。

  5.4.4.13在公司內無理取鬧,擾亂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情節嚴重者。

  5.4.4.14私自散發刊物,張貼標語,非法組織*,擅自涂改撕毀公告者。

  5.4.4.15不遵守上級命令或違反安全規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5.4.4.16泄露公司生產或事務機密,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5.4.4.17因故意或嚴重過失,造成公司重大損失或人員傷害損失3000元或以上者。

  5.4.4.18未經許可,擅自攜帶違禁品入廠區及宿舍者。

  5.4.4.19擅自動用消防器材、嚴重違反生產安全操作規程者。

  5.4.4.20當月內曠工2次(含)或連續曠工2天(含)者或遲到、早退累計達6次(含)者。

  5.4.4.21如有偽造事實,騙取獎勵,查實后撤消其獎勵,同時給予記大過處分。

  5.4.4.22經公司認定有其它情節較大或損害較重需記大過之事件者。

  5.4.5有下列事跡之一或類似者,予以開除/辭退,即刻解除合同,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金:

  5.4.5.1偽造個人主要經歷或填寫不真實資料而欺騙廠方被錄用者。

  5.4.5.2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5.4.5.3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治安管理規定、勞動合同和嚴重違反公司各項管理規定者。

  5.4.5.4對公司負責人,各級主管或其它員工及其家屬,有恐嚇、強暴脅迫或重大侮辱,并產生不良后果者。

  5.4.5.5受通緝在案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吸食毒品或代用品者。

  5.4.5.6故意破壞安全設施,嚴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導致重大安全事故者或是重大責任事故者。

  5.4.5.7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它公物;故意泄漏技術與營業秘密或協助同類公司,使我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5.6.5.8造謠惑眾,破壞團結,煽動或要脅他人鬧事怠工、罷工或參與非法罷工、怠工者;或聚眾要脅,妨害生產秩序進度者。

  5.4.5.9在廠區內散布謠言或張貼傳發煽動性之文字及宣傳單,破壞勞資關系者。

  5.4.5.10貪污或侵占、挪用公款、收受賄賂達1000元及以上者、營私舞弊者。

  5.4.5.11盜用公司或私人物品者。

  5.4.5.12在廠內賭博、酗酒、詐騙、搗亂等情節嚴重者。

  5.4.5.13私自攜帶刀槍、化學品等危險物品出入工廠者。

  5.4.5.14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其它有損我公司信譽行為者。

  5.4.5.15偽造、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或他人簽章并損害公司利益者。

  5.4.5.16未經核準,而在其它公司工作者;或在外從事與我公司利益沖突之工作,損害公司利益,情節嚴重者。

  5.4.5.17頑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者。

  5.4.5.18員工被合理調動工作,無故拒絕接受合理調派工作三次或不服從管理三次者。

  5.4.5.19經人事部資料顯示無故曠工連續3天(含)或一年內累計10天(含)以上者。

  5.4.5.20在廠內打架斗毆、聚眾鬧事,或不當行為造成對方身體造成嚴重傷害者。

  5.4.5.21故意毀壞公司財產,銷毀資料,或使公司遭受損失1000元或以上者。

  5.4.5.22品性頑劣、行為不良、屢誡不改,年度累計三次大過且未有記功相抵者。

  5.4.5.23自己或教唆他人威脅上級或其它同事者。

  5.4.5.24上班時間內睡覺或擅自離崗一個月累計達三次者。

  5.4.5.25其他不正當之行為,妨害生產及生活秩序,或足以破壞員工與公司關系者。

  5.4.5.26嚴重違反公司各種安全管制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

  5.4.5.27其它嚴重違反公司或法律的行為。

  5.5連帶責任處罰:

  5.5.1對公司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聲譽的事情的直屬主管或相關人員做連帶責任處罰,連帶處罰為經濟處罰手段,不納入行政處罰。

  5.5.1.1因個人工作失誤,導致公司造成損失金額上萬的,直屬主管負連帶責任。

  5.5.1.2報價有誤,金額上萬,復核人負連帶責任,直屬主管負連帶責任。

  5.5.1.3倉庫人員在發貨時出貨有誤,給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直屬主管負連帶責任。

  5.5.1.4在盤點工作時,發現倉庫貨物與實物嚴重不符時,直屬主管負連帶責任。

  5.5.1.5司機因私借用公車外出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直屬主管負連帶責任。

  5.5.1.6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直屬主管負連帶責任。

  5.5.1.7廠內發生打架斗毆、聚眾鬧事、盜竊,保安人員明知而不制止時,保安隊長負連帶責任。

  5.5.1.8因管理不善,廠內任何部門或生產車間發生火災時,直屬主管負連帶責任。

  5.5.1.9因生產管理不善,造成車間產生大量廢品或重大品質事故時,直屬主管負連帶責任。

  5.5.1.10車間發生工傷事故,直屬主管負連帶責任;如需相關部門人員幫忙,而故意不予配合時,相關主管負連帶責任。

  5.5.1.11前臺接待客戶時,嚴重怠慢客戶,讓客戶投訴到副總經理,直屬主管負連帶責任。

  5.5.1.12發生食物中毒事件,人力資源部人員知情不處理者,直屬主管負連帶責任;如需相關部門人員幫助,而故意不予配合時,其直屬主管負連帶責任。

  5.5.1.13因工作交接不力,造成嚴重損失,交接方負連帶責任。

  5.5.1.14因請假交接不力,代理人需致電請假人咨詢詳細情況,而請假人故意多次拒接電話或故意關機(如有電話回復說明情況除外),導致重大工作嚴重延誤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時,

  請假人負連帶責任。

  5.5.1.15上班時間在廠內聚賭、打牌、打麻將,在禁止吸煙區或易燃物品區抽煙或點火時,直屬部門主管在場而不制止時,直屬部門主管負連帶責任。

  5.5.1.16業務員故意泄露公司商業(營業)機密,其直屬主管負連帶責任。

  5.5.2連帶處理方式:

  5.5.2.1影響后果輕微時,處罰20元。

  5.5.2.2影響后果一般時,處罰50元。

  5.5.2.3影響后果較嚴重,處罰100元。

  5.5.2.4影響后果很嚴重,處罰150元。

  5.5.2.5影響后果很惡劣,處罰200元,并降薪(依實際情況扣50-200元)1個月處罰。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3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

 ?。?0**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0**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查

  第二節 決定

  第三節 執行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ㄒ唬┚?;

 ?。ǘ┝P款;

 ?。ㄈ┬姓辛?;

 ?。ㄋ模┑蹁N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ㄒ唬┣楣澨貏e輕微的;

 ?。ǘ┲鲃酉蛘邷p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ㄈ┏鲇谒嗣{迫或者誘騙的;

 ?。ㄋ模┲鲃油栋?,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ㄎ澹┯辛⒐Ρ憩F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ㄒ唬┯休^嚴重后果的;

 ?。ǘ┙趟?、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ㄈ蟀溉?、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ㄋ模┝鶄€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ㄒ唬┮褲M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ǘ┮褲M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ㄈ┢呤軞q以上的;

 ?。ㄋ模言谢蛘卟溉樽约翰粷M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_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ǘ_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ㄈ_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ㄋ模┓欠〝r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ㄎ澹┢茐囊婪ㄟM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娦羞M入場內的;

 ?。ǘ┻`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ㄈ┱故疚耆栊詷苏Z、條幅等物品的;

 ?。ㄋ模﹪ゲ门袉T、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ㄎ澹┫驁鰞韧稊S雜物,不聽制止的;

 ?。_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⒉贾{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ǘ┩斗盘摷俚谋ㄐ?、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ㄈP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Y伙斗毆的;

 ?。ǘ┳分?、攔截他人的;

 ?。ㄈ娔糜惨蛘呷我鈸p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ㄋ模┢渌麑め呑淌滦袨?。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M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ǘ┟坝米诮?、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ㄒ唬┻`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ǘ┻`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ㄈ┻`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ㄋ模┕室庵谱?、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ㄒ唬┍I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ǘ┮苿?、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ㄈ┓欠ㄟM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I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ǘ┰阼F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ㄈ┰阼F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ㄋ模┰阼F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浥鷾?,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ǘ┰谲囕v、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ㄈ┍I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M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ǘ┮员┝?、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ㄈ┓欠ㄏ拗扑巳松碜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懣謬樞呕蛘咭云渌椒ㄍ{他人人身安全的;

 ?。ǘ┕晃耆杷嘶蛘吣笤焓聦嵳u謗他人的;

 ?。ㄈ┠笤焓聦嵳_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ㄋ模ψC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ㄎ澹┒啻伟l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蹈Q、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Y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ǘ?、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ㄈ┒啻螝?、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ㄒ唬┡按彝コ蓡T,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ǘ┻z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懿粓绦腥嗣裾诰o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ǘ┳璧K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ㄈ┳璧K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ㄋ模娦袥_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卧?、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ǘ┵I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ㄈ﹤卧?、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ㄋ模﹤卧?、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繃医?、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

 ?。ǘ┍灰婪ǔ蜂N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ㄈ┪唇浽S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洚敇I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ǘ┻`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ㄈ┦召徆矙C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ㄋ模┦召弴医故召彽钠渌锲返?。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ǘ﹤卧?、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ㄈ┟髦勤E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ㄋ模┍灰婪▓绦泄苤?、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虅?、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ǘ┻`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甸_他人機動車的;

 ?。ǘ┪慈〉民{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室馄茐?、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

 ?。ǘ┰诠矆鏊7攀w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M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ǘ┙M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ㄈ﹨⑴c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欠ǚN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ǘ┓欠ㄙI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ㄈ┓欠ㄟ\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欠ǔ钟?不滿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ǘ┫蛩颂峁┒酒返?;

 ?。ㄈ┪?、注射毒品的;

 ?。ㄋ模┟{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查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说慕H屬的;

 ?。ǘ┍救嘶蛘咂浣H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ㄈ┡c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并在筆錄上注明。

  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并在筆錄上注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 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于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后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九十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第二節 決定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ㄒ唬┐_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ǘ┮婪ú挥杼幜P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ㄈ┻`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ㄋ模┌l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惶幜P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ǘ┻`法事實和證據;

 ?。ㄈ┨幜P的種類和依據;

 ?。ㄋ模┨幜P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ㄎ澹μ幜P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鞒鎏幜P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并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并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節 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ㄒ唬┍惶幬迨韵铝P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ǘ┰谶呥h、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ㄈ┍惶幜P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c本案無牽連;

 ?。ǘ┫碛姓螜嗬?,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ㄈ┰诋數赜谐W艨诤凸潭ㄗ∷?;

 ?。ㄋ模┯心芰β男袚Ax務。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逃嵄乒?、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ǘ┏^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ㄈ┎粓绦辛P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ㄋ模┧椒?、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ㄎ澹┻`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ㄆ撸├寐殑丈系谋憷帐芩素斘锘蛘咧\取其他利益的;

 ?。ò耍┊攬鍪绽U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ň牛┙拥揭笾浦惯`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后,不及時出警的;

 ?。ㄊ┰诓樘庍`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ㄊ唬┯嗅咚轿璞?、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篇3: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011修正)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0**修正)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號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業經2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王陽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八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八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更好的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市政府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了專項清理。經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5件規章,修改《撫順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等3件規章。

  ......

 ?。ㄈ稉犴樖谐鞘泄芾硐鄬行姓幜P權辦法》

  1、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城管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p>

  2、原第八條調整為第九條,其中第(五)項修改為“依法對違法行為涉案的場所、設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3、原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城管執法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時,應當現場制作清單,寫明物品、證據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清單由城管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各執一份?!?/p>

  4、刪除原第十四條。

  規章修改后條款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設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機關)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市公安機關設立城市管理治安機構,專門負責保障城管執法機關正常開展執法工作,查處城管執法機關執法活動中發生的治安案件。

  規劃、建設、水務、環保、工商、房產、公安交通、國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城管執法機關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負責對本市市區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指揮調度、統籌協調和監督考核,并根據職責權限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區城管執法機關根據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應當堅持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文明執法。

  第六條 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ㄒ唬┦腥莪h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ǘ┏鞘幸巹澒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ㄈ┏鞘芯G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ㄋ模┦姓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ㄎ澹┓慨a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拆改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ど绦姓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ㄆ撸┰偕Y源回收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流動回收人員的行政處罰權;

 ?。ò耍┕步煌ü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行政機關不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及監督職責不因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而改變。

  第八條 城管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第九條 城管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ㄒ唬┰儐柊讣斒氯?、證人,制作詢問筆錄或者調查筆錄;

 ?。ǘ┮婪▽嵤┈F場檢查,收集違法證據,制止違法行為;

 ?。ㄈ┎殚?、調閱、復制被檢查單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ㄋ模┎捎娩浺?、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資料;

 ?。ㄎ澹┮婪▽`法行為涉案的場所、設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由城管執法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城管執法機關行使。

  城管執法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城管執法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城管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工作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穿著統一制服,佩戴統一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執法。

  第十二條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若干罰款規定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其中罰款額度最高的一項規定處罰。罰款不得重復處罰。

  城管執法機關罰款應當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

  第十三條 城管執法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時,應當現場制作清單,寫明物品、證據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清單由城管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造成損害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

  屬于違法建設依法應當拆除的建(構)筑物,應當責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拆除。

  當事人拒絕恢復原狀或者拆除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城管執法機關執法過程中,需要相關行政機關協助配合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協助配合;需要相關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認定、技術鑒定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提供。

  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與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許可時,應當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3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材料抄送城管執法機關。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向政府賠償、補償、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補辦相關手續事宜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行政機關處理;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城管執法機關;城管執法機關接到處理結果后,依法做出處理。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在調查取證、文書送達、行政強制執行、宣傳教育等方面協助、配合城管執法機關。

  第十八條 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城管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屬于自己職責的,應當及時查處;不屬于自己職責的,應當向投訴人、舉報人做出說明或者移送相關行政機關處理。

  查處或者移送的情況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發現區城管執法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未查處的,應當責令其依法查處或者直接組織查處;發現區城管執法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查處不當或者違法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區城管執法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執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市城管執法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撫順縣、清原縣、新賓縣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稉犴樖谐鞘泄芾硐鄬行姓幜P權暫行辦法》(市政府第83號令、135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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